商品房预售广告论文-郑楠

商品房预售广告论文-郑楠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品房预售广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品房预售,预收广告,法律问题,法律研究

商品房预售广告论文文献综述

郑楠[1](2018)在《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房预售广告是商品房预售的主要营销方式。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虚假广告对消费者的欺骗,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影响了房地产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商品房预售广告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我们要给予高度的重视。本文对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对商品房预售广告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完善和规制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方面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0期)

胡健[2](2017)在《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标准的理解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约束和遏制商品房预售广告的虚假行为,必须予以其要约的法律效力。但是,商品房预售广告是否和能否在法律上为要约?按什么标准判断一个具体的商品房预售广告是要约?时至今日仍然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3条,对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作出倾向性指引,即商品房预售广告是“相对的”要约邀请,符合其“叁个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视为要约”,对统一执法尺度,规范商品房预售广告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认定标准比较笼统和原则,且认定范围较窄,适用前提严苛,加之开发商不择手段规避该认定标准,使得该标准未能达到其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意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要约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统一和完善广告要约识别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使之进一步具体和明确。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共分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标准概述。主要阐释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的理论存在形态、商品房预售广告要约性质认定之重心和司法倾向、当前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的基本依据和法律标准以及其进步意义;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通过对“叁个条件”的梳理,从广告对象、内容、作用后果叁个侧面,揭示现有“司法标准”(“叁个条件”)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为进一步明确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标准的具体建议。主要是针对“叁个条件”存在的问题以及开发商刻意规避其适用,对“司法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以期更加明确和完善。第叁部分为本论文研究的重点。(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7-05-01)

李璇[3](2016)在《商品房预售广告视为要约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房预售广告主要是对尚未上市的房屋提前进行宣传推销,在对房屋进行宣传过程中,广告是最适宜的一种宣传媒介,具有灵敏商业嗅觉的房地产开发商自然也会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商品房在进行销售的过程中都是借助广告进行宣传,从而使商品房广为人知增大销售力度。但是就我国当前的商品房市场状况来说,管理方面做的还不是很到位,开发商对商品房做的广告宣传太过于浮夸脱离实际情况,在交易过程中并没做到最基本的诚信,导致消费者不断向开发商要求赔偿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我国关于广告的立法虽然不在少数,但关于商品房预售广告最具针对性的,就只有《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之中的第叁条可以称得上。由此看来,在我国商品房销售广告方面仍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处理,例如其发展趋势发展状况、其性质特点以及相关方面的法律条令等等,都需要进行彻底的研究,为消费者和开发商之间营造一个良好的合作交易氛围,同时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论文除绪论、结论外,拟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基础问题,包括概念、特征、法律对广告的约束限制作用和当前商品房广告中有待处理的难题。第二部分是认定标准,认定标准一直以来都被商品房预售广告看做是要约,主要是围绕《解释》第3条中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广告视为要约的叁个条件进行分析。论文第叁部分紧接着第二部分,从“承诺明确具体”、“规划范围内”及“重大影响”叁个适用条件来讨论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笔者在归纳总结《解释》第3条相关判例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商品房预售广告视为要约的认定标准的观点。(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6-05-19)

殷瑛[4](2015)在《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对住房的需求也日益增加,由此商品房交易也成为了我国的一个交易热点。据数据统计,在商品房的交易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广告宣传进行的,由此可见商品房预售广告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广告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由商品房预售广告而引起的纠纷也居高不下,考虑到在商品房预售广告方面现存立法的滞后性,实践中存在着的种种因商品房预售广告而引起的购房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利益以及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等这些方面,本文对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可行的完善商品房预售广告方面的建议。文章由引言、正文、结论叁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商品房预售广告一般理论介绍。笔者对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概念、常见类型以及特征进行系统地梳理,并对商品房预售广告与广告、房地产广告以及商品房销售广告进行辨析。第二部分是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分析。笔者在对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分析的基础之上,系统分析了属于要约邀请性质、要约性质以及合同条款性质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及其法律效力。第叁部分是分析商品房预售广告的责任承担。笔者结合第二部分对预售广告法律性质与效力的分析及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品房预售广告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系统地梳理。第四部分是对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效力制度的现状的归纳以及提出一些完善建议。笔者首先在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的基础之上指出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其次概括了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落后,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法律责任体系不全等原因,最后针对上述内容笔者提出完善商品房预售广告相关立法,明确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法律责任,以及完善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5-06-01)

王芳雅[5](2015)在《商品房预售广告纳入合同之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以来,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背景之下,伴随住房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在大踏步地向前迈进着。毫不夸张地说,房地产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房地产开发商同商品房预购者之间信息知悉的极端不平衡下,“商品房预售广告”几乎可以说是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商品房预购者详细了解尚未完全具备“实物状态”的预售商品房的唯一方式。它作为连接“房地产开发商”和“商品房预购者”之间的纽带逐渐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被公众所熟知。不可否认,商品房预售广告是导致商品房预购者决定是否购买房屋的关键,是房地产营销中的重要环节。然而,“商品房预售广告”这一行业却起步较晚,故未能与房地产产业的发展相同步也是情理之中。“时间短”、“速度快”、“缺乏经验”等诸多问题的存在,逐渐导致了商品房预售广告纠纷的频发。为了稳定商品房预售市场,维护商品房预购者的切身利益,“商品房预售广告是否应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哪些内容应该纳入”则成为了重要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叁条把“要约”的概念扩大到商品房预售广告的范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房地产开发商,乃至于房地产广告发布者为谋求暂时的经济利益却往往刻意地去规避法律,这些行为给商品房市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商品房预售广告”中的哪些内容可以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和商品房预购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影响到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直接影响到对商品房市场行为的规范,因此是亟需准确界定之关键。首先,目前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广告”这一概念仍缺乏统一观点,因此对这一概念的界定是一大难点。其次,商品房预售广告在法律性质上一般可作“要约”、“要约邀请”、“悬赏广告”、“直接纳入合同条款”之分,如何认定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性质成为确定开发商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因此,对其法律性质之认定是另一难点。此外,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不难看出,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于“广告”的界定是不明确的。商品房预售广告中的“广告”之范围如何界定,以及是否将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宣传行为认定为“广告”并没有加以规定。最后,鉴于商品房预售广告所牵连到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而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案件的统一标准尚不清晰,因此从哪些法律入手也是一大难点。笔者拟运用民法学的相关理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的第叁条为视角,从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基本内涵和一般原理出发,通过对预售广告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在探讨预售广告之概念、特点、性质、形式等基本问题的基础上,比较借鉴国内外预售广告的立法现状,探寻出一条适合我国预售广告进一步健康发展的路径,以期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纳入合同内容范围之界定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为叁大部分:第一章是对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概述,主要从“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内涵”和“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的评述”两方面予以阐释。作者拟将“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定义概括如下:即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同时借助各种传播媒介所发布的,以对商品房预售情况进行相关介绍为目的的商业性广告。笔者以“要约说”、“要约邀请说”、“悬赏广告说”、“直接纳入合同条款说”四种学说为基础,并结合我国当下的司法现状,给出了笔者的观点。第二章主要对于可予我国借鉴的相关域外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规定做了基本的介绍。笔者选取了美国、法国、国际广告协会、国际商会以及台湾地区在商品房预售广告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此为基础,为我国予以借鉴和学习,并为下文问题的阐述做下铺垫。第叁章主要针对最高院发布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第叁条2,对哪些广告可以纳入合同之范围作出界定。本章是文章的核心内容,笔者首先从该解释第叁条的四个要件,即“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重大影响”出发,结合案例,分别予以深入分析,最后得出相应结论。其次,笔者又参考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对“其他应纳入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内容”进行了阐述。(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21)

师晛[6](2013)在《商品房预售广告若干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商品房的快速销售,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广告作为这个时代一种威力无比的营销工具,被广泛用于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现阶段我国商品房销售主要采取预售方式。商品房预售广告便成为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普遍采用的宣传方式。由于商品房预售标的物是尚未建成或尚不存在的房屋,使得许多企图谋取暴利的开发商利用这一特殊性发布虚假商品房预售广告,误导、欺骗购房者与其签订购房合同。此类纠纷频频出现且数量激增,不仅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审判实践中发现,大多数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纠纷的争议焦点源于对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的认定和开发商不履行广告承诺的行为是否够构成欺诈,是否应对购房者进行双倍赔偿的问题。本文通过案例穿插引出问题出现的具体形式,结合理论梳理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出问题的具体解决方式。全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种类及立法情况介绍了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现状。由商品房预售广告种类繁多及立法不完善的现状分析出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中存在广告违反《广告法》,广告性质认定存在分歧及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第二部分通过案例引出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的认定问题。重点分析商品房预售广告及宣传资料的内容哪些属于要约邀请,哪些属于要约。对于符合要约性质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第叁部分论述了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提出认定虚假商品房预售广告应从预售广告的真实性及是否对购房者的认识构成误导两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开发商发布的虚假商品房预售广告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开发商的行为就被认定为欺诈,购房者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购房合同。开发商这种违反前合同义务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虚假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问题。本部分首先从发布虚假商品房预售广告属于恶意行为,利益调整中应注重对购房者的救济两方面提出发布虚假商品房预售广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的必要性。其次,针对实践中购房者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被支持的现状,从叁方面分析了购房者是具有消费者地位的。鉴于目前对开发商发布虚假商品房预售广告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模糊性,建议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内容,明确开发商发布虚假商品房预售广告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3-06-09)

陈超[7](2012)在《别忘了商品房预售证号》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1997年就颁布实施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叁)项明文规定: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在日常广告监管中,我们发现大部分房地产广告确实注明了预售证号,但是也有少数房地产广告主在预售证号上做手脚的现象。对于这种现(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2-08-28)

严文静[8](2011)在《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制度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及存在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确定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制度迫在眉睫。(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论坛(2011年第4辑)》期刊2011-12-01)

刘庆国[9](2010)在《预售商品房广告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预售商品房交易量的上升,预售商品房广告方面的纠纷也在增多。要依法严格规定广告宣传的内容,将广告内容定位为"最低义务",对广告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预售商品房广告在规范中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4期)

曾言[10](2010)在《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房预售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房屋的商业广告。它是商品房交易中买受人了解尚不完全具备实物状态房屋的主要信息获取渠道和引发购买行为的主要诱因。因此,其法律(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0-08-11)

商品房预售广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约束和遏制商品房预售广告的虚假行为,必须予以其要约的法律效力。但是,商品房预售广告是否和能否在法律上为要约?按什么标准判断一个具体的商品房预售广告是要约?时至今日仍然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3条,对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作出倾向性指引,即商品房预售广告是“相对的”要约邀请,符合其“叁个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视为要约”,对统一执法尺度,规范商品房预售广告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认定标准比较笼统和原则,且认定范围较窄,适用前提严苛,加之开发商不择手段规避该认定标准,使得该标准未能达到其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意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要约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统一和完善广告要约识别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使之进一步具体和明确。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共分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标准概述。主要阐释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的理论存在形态、商品房预售广告要约性质认定之重心和司法倾向、当前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的基本依据和法律标准以及其进步意义;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通过对“叁个条件”的梳理,从广告对象、内容、作用后果叁个侧面,揭示现有“司法标准”(“叁个条件”)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为进一步明确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标准的具体建议。主要是针对“叁个条件”存在的问题以及开发商刻意规避其适用,对“司法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以期更加明确和完善。第叁部分为本论文研究的重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品房预售广告论文参考文献

[1].郑楠.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

[2].胡健.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标准的理解与完善[D].华中科技大学.2017

[3].李璇.商品房预售广告视为要约的司法认定[D].华中科技大学.2016

[4].殷瑛.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5

[5].王芳雅.商品房预售广告纳入合同之法律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6].师晛.商品房预售广告若干民事责任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

[7].陈超.别忘了商品房预售证号[N].中国工商报.2012

[8].严文静.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制度的法律思考[C].当代法学论坛(2011年第4辑).2011

[9].刘庆国.预售商品房广告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10].曾言.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规制[N].人民法院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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