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手机证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证服务,公证业务,公证机构,证据保全,证据能力,公证协会,公证书,权利救济,公证文书,法律服务
手机证据论文文献综述
侯永锋,刘乐[1](2019)在《沈阳开通“公证云”电子数据保管业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侯永锋 刘乐报道7月17日,从省司法厅获悉,日前,沈阳市14家公证机构在全省率先开通“公证云”电子数据保管业务,今后沈城企业和市民可通过登录12348辽宁法网、“公证云”官网、“公证云”APP手机客户端、微信城市服务,享受电子证据保管、证(本文来源于《辽宁日报》期刊2019-07-18)
法晟[2](2019)在《手机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一文中研究指出"堂弟呀,我就跟你实话实说吧!我拿了你那叁万块钱之后就去赌了,结果输得一分钱不剩。我现在两手空空,不信你搜,我拿什么还钱呀?"面前这个醉醺醺的人是宏明的堂哥。自打宏明从部队转业回家后,便不时从别人口中听到这位"大名鼎鼎"的堂哥的斑斑劣迹:堂哥前两年办厂因经营不利申请了破产,之后便一蹶不振,整日喝酒、赌钱,欠了很多债。因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家里经常吃了上顿没下(本文来源于《青少年法治教育》期刊2019年03期)
王灵华,曹赞刚[3](2017)在《电子数据在证据封存中的风险及对策研究——以智能手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数据被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定证据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得到重视。但是电子数据自身的脆弱性导致其容易被破坏。以智能手机为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在证据封存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类型,并从增强保管意识、严守操作规范、加强硬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对策。(本文来源于《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陈涌涛[4](2017)在《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研究——以手机数据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证据在侦查、诉讼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手机数据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成为证据的重要来源。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关于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尚未建立。面对这一现状,传统的证据规则的最佳证据原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电子数据的适用中时需要结合电子数据本身的特殊性,突破传统证据规则的局限性,以适应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李迎喜[5](2017)在《试论手机电子证据在涉烟案件中的作用发挥》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利用微信、QQ等自媒体平台进行涉烟违法犯罪的势头发展迅猛,已逐步取代淘宝等互联网网店的涉烟售假售私行为,成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的重点和难点。而自媒体平台违法涉烟行为最常用的工具就是智能手机,智能手机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存储源的地位将会越来越突出。本文从当前自媒体涉烟案件的特点出发,分析手机电子证据区别于其他物证的特性,从而阐述手机电子证据在涉烟案件侦办中的重要作用,并归纳了提取手机电子证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为更有效侦办自媒体平台涉烟案件奠定基础。(本文来源于《中国烟草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期刊2017-11-01)
陈曦[6](2017)在《手机短信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提取与出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刑事诉讼中涉及采用手机短信证据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越来越广泛的散布于各类案件中。但是,我国有关手机短信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取证、保管、出示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还存在欠缺。首先,侦查机关对于手机短信证据没有统一的取证及保管的方式,只有相对较低比例的案件是采用科学的方法收集的。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手机短信证据的出示方式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标准。这导致很容易使手机短信证据丧失其证据效力,并且弱化了这种电子数据类证据的证据属性。该文提出了在手机短信证据的取证、保管方面应该强化队伍建设,规范取证、保管流程,并引入比特流拷贝和MD5值校验等技术手段,做到科学的取证、保管。在手机短信证据的出示方面,应该在科学的取证、保管的基础上,利用多媒体方式,制定一套合理的出示标准。(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期刊2017-02-01)
孙红梅[7](2016)在《从自我认同至品牌忠诚形成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以及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在阵痛中转型,我国企业的经营发展也迎来了更艰难的挑战,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为了在内外环境激变的情况下谋得生存和发展,必须以紧紧抓住消费者的心,实现消费者忠诚为宗旨,才能获取消费者的更多的钱包份额,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同时,由于产品和服务的极大丰富,外形设计和功能方面越来越相似,这对企业品牌的塑造和消费者的选择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企业必须另辟蹊径,产品或服务从满足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诉求向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要转移,满足消费者更多的个性化需要,实现产品品牌的个性化,做消费者心目中独一无二的存在,从而实现情感依恋和重复购买,实现企业利润的持续获得。在消费者与品牌关系的研究中,学者们发现消费者会为了自我认同、自我表达而选择品牌或消费产品,从而形成品牌忠诚,这为品牌忠诚的研究提供了新思路,同时为新常态下企业开展营销活动打造满足消费者自我认同需求的品牌,从而实现品牌忠诚提供新的思考方向。为了探究从消费者的自我认同到品牌忠诚的形成机制,在整理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现自我认同和自我—品牌联结、自我—品牌联结和感知风险、感知价值、感知风险和感知价值、感知价值和品牌忠诚之间的关系,尝试构建从自我认同到品牌忠诚的形成机制理论模型,对各变量进行描述,提出相关研究假设。为了证明理论模型及研究假设,选择手机行业为研究对象,设计调查问卷并收集数据。用SPSS16.0统计软件对调研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信度效度分析、相关分析以及回归分析,得出自我认同的个体性自我认同和群体自我认同都显着正向影响自我—品牌联结,自我—品牌联结显着正向影响消费者的感知价值,显着负向影响消费者的感知风险,消费者感知风险显着负向影响消费者感知价值,消费者感知价值显着正向影响消费者品牌忠诚的结论。为企业提出如下建议:重视消费者的自我认同需求对于实现品牌忠诚的作用,根据消费者的个体性自我认同和社会性自我认同需求两方面来确定目标顾客和品牌定位;重视消费者对产品或品牌的个人风险感知和情感价值感知在品牌忠诚的形成过程中的影响;重视员工对产品或品牌价值的理解和宣传;重视自我—品牌联结在消费者的自我认同心理需求到品牌忠诚的桥梁作用。本研究首次尝试从消费者的自我认同角度来研究品牌忠诚,在以往单独对感知风险、感知价值和品牌忠诚的研究基础上,首次将自我认同、自我—品牌联结、感知风险、感知价值和品牌忠诚纳入同一个模型中,探讨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用实证数据进行论证。将消费者感知风险和感知价值细分为感知个人风险和非个人风险、感知情感价值和功能价值,进一步研究个人风险和情感价值、非个人风险和功能价值之间的关系。但也因为实证调研对象和范围有限、研究能力限制使得研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增加调研对象种类,扩大调研范围,增加其他调研方式并存以及用结构方程模型进行进一步分析,以使研究更加深入和完善。(本文来源于《安徽农业大学》期刊2016-06-01)
胡旭[8](2016)在《安卓手机电子数据的证据信息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智能手机中的"电子数据"终于取得了合法的地位,成为了证明案情的有力证据。本文对智能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初步的分类,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6年15期)
方剑锋[9](2016)在《手机取证及其电子证据获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手机取证逐渐得到了应用。通过手机取证的手段收集的信息就是电子证据,此类证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罪的参考依据。因此,从这方面来讲,手机取证的应用是新时期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手机取证及电子证据获取中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区域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期刊2016-05-14)
王淼[10](2016)在《基于手机取证的证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使得手机取证技术已成为取证人员关注的焦点。目前,手机取证技术面临着信息安全技术与取证需求的矛盾以及海量数据存储与检索分析能力不足的矛盾。在这两对矛盾之下,伴随整个取证过程的不仅是技术上的高风险,还有因技术障碍而衍生出来的证据问题。然而,目前国内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手机取证的技术领域,对相关证据问题的研究也仅停留在电子数据的宏观层面,并没有突出手机取证的特点。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探讨了手机提权引发的真实性抗辩问题、数据挖掘中关联规则的概率对证据关联性的影响以及协助取证下平衡侦查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问题,并通过具体的论述为相关技术手段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做好理论铺垫,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手机取证的发展状况、研究难点以及基本步骤。手机取证除了要遵循电子数据取证的一般规则外,还要防范特定的技术问题对证据效力的影响。在取证实践中,一些潜在的证据问题常常是遭到漠视的,但这不妨碍我们对其进行探讨研究,文章的叁、四、五章即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论述。第叁章论述了手机提权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为了提取更多的手机数据,通过提权获得系统最高权限是取证最常用的方法。然而,手机提权没有统一的标准,而针对不同的手机又有不同的提权方法,因此这一取证方法容易引起当事人对真实性的质疑,并引发难以辩驳的“类幽灵抗辩”。笔者认为,提权虽然涉及对系统的修改,但是用户数据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手机提权本身不会给这部分数据的真实性带来影响。不过由于提权使得手机失去了一层保护,从而更易遭受攻击,因此数据应该及时保存并校验,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在举证中,为了应对各种可能的质疑,取证人员必须对提权原理十分熟悉。当然,提权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检材无法正常开机等法律风险也需要引起重视。第四章论述了数据挖掘对证据关联性的影响,在电子数据取证中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已经是很多科研人员正在研究的方向。手机数据的多样性也为挖掘出更多与案件相关联的信息提供了空间。然而,数据挖掘的有效性取决于关联规则的概率,这就导致小概率的关联规则所挖掘的证据不具备关联性。同时,即使概率较高的关联规则也无法确保所挖掘出来的数据必然与案件之间存在联系。手机中采集的数据若要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不仅要满足自然法上的逻辑因果,还要服从诉讼条件,如刑事证明标准下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数据挖掘技术可以帮助缩小可疑信息的范围,而要形成有效的证据仍离不开法律专家的判断。第五章论述了协助取证对证据合法性的影响,随着公众对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重视,手机的加密保护措施也越来越难以破解,这给取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侦查机关自身力量不足的情况,需要向第叁方寻求协助。第叁方不仅包括专门的取证机构,也包含了手机制造厂商。而要求手机厂商予以协助则存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的问题。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手机厂商对用户数据负有合同上的保密义务,且其不是适格的取证主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而获得的证据很可能会因非法证据而被排除。笔者认为,出于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这一取证手段有其必要性,但应该遵循比例原则严格明确适用的情形和程序,防止权力的滥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手机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堂弟呀,我就跟你实话实说吧!我拿了你那叁万块钱之后就去赌了,结果输得一分钱不剩。我现在两手空空,不信你搜,我拿什么还钱呀?"面前这个醉醺醺的人是宏明的堂哥。自打宏明从部队转业回家后,便不时从别人口中听到这位"大名鼎鼎"的堂哥的斑斑劣迹:堂哥前两年办厂因经营不利申请了破产,之后便一蹶不振,整日喝酒、赌钱,欠了很多债。因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家里经常吃了上顿没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手机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1].侯永锋,刘乐.沈阳开通“公证云”电子数据保管业务[N].辽宁日报.2019
[2].法晟.手机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J].青少年法治教育.2019
[3].王灵华,曹赞刚.电子数据在证据封存中的风险及对策研究——以智能手机为例[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
[4].陈涌涛.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研究——以手机数据为研究对象[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
[5].李迎喜.试论手机电子证据在涉烟案件中的作用发挥[C].中国烟草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2017
[6].陈曦.手机短信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提取与出示[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7
[7].孙红梅.从自我认同至品牌忠诚形成机制研究[D].安徽农业大学.2016
[8].胡旭.安卓手机电子数据的证据信息探析[J].科技经济导刊.2016
[9].方剑锋.手机取证及其电子证据获取研究[C].“决策论坛——区域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2016
[10].王淼.基于手机取证的证据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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