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论文-李博源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论文-李博源

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侵权,环境责任保险,个体救济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李博源[1](2019)在《环境侵权损害中环境责任保险与私人法律救济之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以个体救济为核心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难以保障大规模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利益的弊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社会化救济的途径之一可以对个体救济进行补充。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但是实践中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却愈发迫切。因此,应对环境侵权中个体救济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梳理,明晰两者之界限与衔接,为制定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出规定,从而解决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问题。(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程玉[2](2018)在《论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保性问题——兼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复杂、责任范围巨大和损害结果难以量化等事实层面的不确定性,延伸至法律层面,使得环境责任风险中生态环境损害项目的可保性存在疑问。当前不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概念、相互重迭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模式,以及已建立但尚未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均是当前生态环境损害项目风险可保性疑问产生和加剧的原因。2017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条虽已明文纳入生态环境损害承保项目,但当前法律不确定性的制度背景,以及有关保险人法律保障措施规定的不完善,使得该立法选择尚需审慎斟酌。法律不确定性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风险可保性疑问并非不可消解,应着重完善与生态环境损害概念、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模式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制度规则,以及针对保险人承保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风险时遭遇之不利风险的保障措施。(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熊闻[3](2015)在《食用农产品损害的环境责任保险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农业大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关系着近14亿人口的深切福祉。尽管我国农业生产技术取得了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及农民收入也实现了“十一连增”,但食用农产品致害事件仍时有发生,如2010年的毒豇豆就造成数人急性中毒。我国现实立法虽设置了大量外部性投入行为的规制条款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惜的是我们舌尖上的安全阀门仍没有拧紧。因此对受污染食用农产品进行研究显得非常有必要。农业生产行为不仅会带来农业环境污染问题,也会间接造成食用农产品受到污染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致害。我国现有农业侵权救济法律过于笼统,无力破解因农业生产者责任能力低下无力满足受害者求偿的窘境。利用社会化的损害救济制度可以实现农业环境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分配与消化,农业环境责任保险进入笔者视野。论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介绍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以及研究思路、方法、创新点;第二部分为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概述,引出食用农产品概念及其与食品的区别;第叁部分分析了食用农产品损害的耦合性;第四部分探讨了引入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救济食用农产品损害的可行性与优越性;第五部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设计;最后部分是结语,展望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未来。(本文来源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期刊2015-04-01)

阚小冬[4](2014)在《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基于多元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体系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道频频见诸媒体,虽然相关责任人都受到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对受害人的赔偿往往难以到位,最终只能由政府充当"埋单"人。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多元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体系,不仅可以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还能提高处理突发污染事故的效率。2014年4月通过的新《环保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法律层面鼓励、引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针对福建省产业布局中高消耗、高污染行业占比大,大规模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件并不具备,可以本着"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开展试点,促使"绿色保险"为护航"美丽福建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福建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林琳[5](2013)在《陕西全面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林琳)近日,省环保厅与陕西保监局联合制定出台了《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标志着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叁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本文来源于《陕西日报》期刊2013-01-19)

马晔[6](2012)在《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竞合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鉴于受害者众多以及事故后果严重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现代各国纷纷将环境侵权纳入严格责任的规制范围,从法律上减少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障碍。但是,环境侵权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潜伏性和渐进性特征,往往使侵权人对其民事责任大小难以预料,巨额赔偿容易导致其严重经济困难甚至破产;而另一方面,由于侵权人赔不起或不愿意赔偿,环境侵权受害人难以得到公平合理救济。上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蓬勃发展,具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叁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起来。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一些城市相继开展污染责任保险,但之后基本处于停顿状态,2007年之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新作为重要环境经济政策之一在全国推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着它的发展。一般责任保险单仅承保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虽说侵权行为受我国民法的约制,但加害人未必有能力保证受害者必能得到合理的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责任社会化的目的,在于配合社会经济生活实际的需求,在“限额无过失责任保险”规定下,保障救济被害人的损失,加强加害人责任赔偿配力的制度。为达“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目的,保障社会经济弱势的侵权行为被害人,能获得合理、快速的补偿,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经立法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强制被保险人投保,在“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理想下,无过失责任保险将损害填补的侵权责任,藉由大数法则,透过危险之分散,损失分摊之保险技术,分配于整个社会大众,在“危险社会化”的原则之下,无过失责任保险取代了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政府对于重大灾害发生时,除了给付被害人少许的慰问金外,对于损害之填补并无实质的帮助,为避免因侵权行为而受害之当事人求助无门,实有必要加强保障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实现。侵权行为社会化,便是在加强侵权行为责任之损害填补功能,其目的在于透过“过失责任”概念的扩大,藉由“无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及“责任保险”的设计,将损失分担于社会大众的方式,而为相互之救助,以健全我国社会安全制度(Social Security),减轻被害人遭遇的不幸与损害,补足社会保险的不足。亦即对个人言,不管现在或将来均较能确定的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与欲望的心理状态以获取安宁的感觉,进而达到确保人民生活上的“经济安全”。(本文来源于《石家庄经济学院》期刊2012-05-01)

孔凡伦[7](2010)在《如何将环境污染装进“保险箱”》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叁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赔偿为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本文来源于《中国石化报》期刊2010-08-27)

丁国斌[8](2009)在《“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个人(以下简称为生产经营者)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逸出或排放的废弃物、有毒有害物直接污染环境而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09-12-25)

英国赫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为人保财险公司理赔管理部高级业务主管,李松[9](2008)在《部分欧洲国家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介绍(下)》一文中研究指出肇事方应承担的责任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制定了各种有关环境,如水源保护、航空、爆炸物和核电站等特别法规。此外,还有一些法规要求财产、工厂和商业、企业的所有者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对其造成的任何损害包括环境损害承担责任。尽管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8-06-10)

英国赫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为人保财险公司理赔管理部高级业务主管,李松[10](2008)在《部分欧洲国家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介绍(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介绍部分欧洲国家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希望对酝酿中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有所借鉴。环境损害和环境损失在通俗的概念中环境损害和环境损失没有区别,都是指由于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给人类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但从法律责任角度,二者是有区别的(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8-05-27)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复杂、责任范围巨大和损害结果难以量化等事实层面的不确定性,延伸至法律层面,使得环境责任风险中生态环境损害项目的可保性存在疑问。当前不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概念、相互重迭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模式,以及已建立但尚未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均是当前生态环境损害项目风险可保性疑问产生和加剧的原因。2017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条虽已明文纳入生态环境损害承保项目,但当前法律不确定性的制度背景,以及有关保险人法律保障措施规定的不完善,使得该立法选择尚需审慎斟酌。法律不确定性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风险可保性疑问并非不可消解,应着重完善与生态环境损害概念、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模式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制度规则,以及针对保险人承保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风险时遭遇之不利风险的保障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李博源.环境侵权损害中环境责任保险与私人法律救济之衔接[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程玉.论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保性问题——兼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J].保险研究.2018

[3].熊闻.食用农产品损害的环境责任保险救济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5

[4].阚小冬.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基于多元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体系的视角[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4

[5].林琳.陕西全面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N].陕西日报.2013

[6].马晔.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竞合的研究[D].石家庄经济学院.2012

[7].孔凡伦.如何将环境污染装进“保险箱”[N].中国石化报.2010

[8].丁国斌.“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N].中国保险报.2009

[9].英国赫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为人保财险公司理赔管理部高级业务主管,李松.部分欧洲国家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介绍(下)[N].国际商报.2008

[10].英国赫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为人保财险公司理赔管理部高级业务主管,李松.部分欧洲国家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介绍(上)[N].国际商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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