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南京市老年法庭工作调查报告(论文文献综述)
王梅芳[1](2021)在《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古人有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稳才能国固。当前我国家庭矛盾凸显,离婚率不断攀升,家事案件日益增多且愈加复杂,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严重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开始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法院根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家事审判中审判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调解前置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案后回访等制度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创新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协调联动机制运行不畅,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力度不够,传统的考核方式对家事审判创新造成制约,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等等。本文在总结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探索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介绍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在家事审判改革方面的经验做法,在立足我国本土国情,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家事审判及家事案件的概念,家事案件的范围进行了介绍,提出家事案件具有人身性兼具财产性、伦理性兼具道德性、私利性兼具公益性、特殊性兼具复杂性的特点。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及改革实践中各地法院探索的经验做法,分析了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三部分选取了在家事审判中相对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英国及美国,介绍了其在家事审判中的经验做法。如德国注重用非诉讼方式解决家事纠纷,日本建立了检察官参与家事诉讼制度,英国实行家事审判专业化管理,美国确立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等。第四部分从制定独立的家事审判法,健全家事审判机构和人员,确立家事审判的运行原则,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我国家事审判中的特别制度,建立科学化的家事审判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对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点建议。
张琪[2](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认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刘敏[3](2020)在《论家事司法中的家事调查员制度》文中指出家事案件具有特殊性,家事案件需要专业化的处理,需要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以及社会经验丰富的人员帮助法官共同处理家事案件。为此,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比较早地规定了家事调查员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一些法院开始了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实践探索。我国有必要在法律上确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是实现家事司法专业化、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妥善处理家事案件以及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的需要。我国构建家事调查员制度,应当规定家事调查员的身份来源和资格、家事调查员的委托、家事调查员的职责、家事调查报告的效力等主要内容。
曹海苓[4](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认为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夏星耀[5](2020)在《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研究》文中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是这个社会不可或缺的风景。老年人在达到退休法定年龄或者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后仍然继续参与社会劳动,现实的需要,使得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退休老年人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我国宪法的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权。老年人同样拥有劳动权。保障老年人的劳动权益是积极应对人口老年化,实现“老有所为”应有之意。但我国老年人的劳动权法律保障现状并不乐观,现实中侵害老年人劳动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老年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我们亟需完善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笔者从老年人同样应该受劳动法保障出发,对我国退休再就业老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围绕着劳动基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权利救济制度。当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此问题存在的缺陷之后,比较镜鉴了域外地区先进制度政策措施,结合域外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启示,提出完善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建议。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理论阐述,主要从老年人劳动权基本理论和保障老年人劳动权益合理性等进行阐述;第二章是对我国老年人劳动权法律保障现状进行介绍,包括立法现状和司法关于法律关系认定和权利救济现状,并分析其中劳动权保障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三章是介绍域外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有关规定和先进的立法启示;第四章是从完善我国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的建议,主要从具体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构建我国特色的老年人劳动权保障体系等方面来阐述。
单天龙[6](2020)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老年人口越来越多,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养老需求。国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各地纷纷响应。但是由于缺乏全国统一性的法律规定,各地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了购买流程不规范、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法律监督不完善等问题,阻碍了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本文在对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借鉴外国政府优秀的立法经验,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建议。本文除绪论和结论部分以外,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基础进行简单介绍,分析了政府作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适格主体的原因。第二部分,分析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关系。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通过通过引入第三人利益合同,对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梳理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政府采购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及政府文件的分析,结合各地区的实践情况,发现现阶段主要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执行程序不规范、法律监督机制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考察美国、日本等关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借鉴其成功的经验。通过对国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各阶段的立法总结,启示我国要采用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相配套的政府政策,共同促进其发展。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建议。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及国外经验总结,建议从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法制化、明确相关法律依据、规范养老服务合同、加强法律监督等方面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制道路建设。
陈苗英[7](2019)在《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提出当今中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截至2018年,60周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中国总人口数的17.9%。因子女外出打工、异地别居、移民定居海外因素,我国空巢老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截至2013年,中国空巢老人的数量超过了1亿,到2030年,中国空巢老人的数量将突破2亿大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的物质养老基本不成问题,而老年人对精神赡养的需求则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基于我国老龄化日益严重和空巢老人不断增加的严峻形势,2012年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常回家看看”被写进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新法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立法者把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纳入了法治轨道,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利益有了法律依据。这也体现了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对老年人精神赡养利益的高度重视。但是保障法第18条存在义务主体不明确、老年人精神赡养内容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明确等缺陷,在实施和执行上存在较大困难。本文将首先通过典型案例来反应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现状不容乐观,再通过分析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论证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的必要性。通过指出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研究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域外经验,提出以家庭养老为主导,以多元化的方式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的建议。最后,提出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的构想和救济途径,使老年人行使权利于法有据,精神赡养救济有法可依,从多方面来保障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实现。
颜文颖[8](2018)在《家事调查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家事案件具备浓郁的伦理色彩,在人身方面拥有独特的特征,与普通的民事案件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目前我国经济得到快速、长足的发展,致使家庭财富的类型日益多元化,使有关家事层面的案件愈来愈多,情形愈来愈复杂与繁琐,一般的民事裁判方法已不足以应对新形势。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决定开展家事审判方式与工作机制改革,多地试点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了家事调查员进行案情调查,并取得初步成效。我国目前在家事调查员制度方面还未立法,尚处于试点阶段。主要的实践做法有选任调查员员采取编内或编外选用,编外多种选任方式如聘任制、志愿者制和个案委托制等;实践中家事调查员介入案件的职能各异,承担事实调查之外,还有调解及回访等多种职能并存。由于缺乏立法的统一指导,实践中各试点法院关于家事调查员的规定和做法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反映在关于家事调查员诉讼定位的正义,以及在调查事件介入的差异化上。家事调查员制度有理论与实践基础,具备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试图从家事调查员制度概述、家事调查员的诉讼地位、家事调查的类型化干预和借鉴国内外有益的经验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设想。首先应完善立法,弥补法律依据。其次要明确家事调查员的选任及介入范围。再者完善家事调查的基本程序设计并明确家事调查员的职能,最后明确家事调查员的义务范围,包括保密义务、及时报告义务、遵循职业禁止和回避的原则等。通过对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研究,为我国家事审判的专业化、科学化提供依据,以实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目标。
王永杰,吴舒敏,苏敏华,王涛,刘沁涵[9](2018)在《域外老年被害人保护的比较与启示》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深,以老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层出不穷,正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对老年人的保护,尚缺乏体系化的立法规定及具体化的操作规范,不利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及时恢复老年人的正常生活。而域外已经形成了系统化的老年被害人保护制度,包括预防性保护、司法性保护和社会性保护三个方面。我国发展老年被害人保护体系可借鉴域外经验,即关注老年人的福利问题、注重家庭与社会联系在预防老年人被害中的作用、改善配套的诉讼制度、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现老年被害人的综合性保护。
肖姗姗[10](2018)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议题均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如虐待儿童、未成年人监护权事宜、未成年人犯罪等。从现行的研究来看,多从刑事法领域予以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司法的体系性探索。文章从体系构建的角度入手,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双重理念下,构建以刑事为主导,兼顾民事、行政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我国自古以来便有“恤幼”的传统,现今已经开启了专门立法的进程,如颁发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专门法。然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相比体系性、全面性、实用性为主导特征的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存在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附属于传统成人司法、缺乏独立性、受理范围狭窄,缺乏全面性、以刑事处罚为主,缺乏健全的保护处遇体系等问题。可喜的是,一体化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研究视角。一体化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实体法规定,还应当包括程序法、组织法与执行法的规定;不仅涉及未成年人为行为人的案件,还应当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予以处理;不仅涉及刑事法领域,还应当涉及民事法与行政法领域。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国家亲权”理念促进了西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思想推动了其进一步发展。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从开始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来看,虽然其存在概念模糊性的问题,但这一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认可,并成为了国际社会、诸多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发展来看,显然不能将“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两大舶来品照搬到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但两者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而言,必须坚持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向保护的立场,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应当选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权权利保护并重的基本价值理念。第三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司法构建的前提在于对适用对象的厘清。虽然“少年”概念和“未成年人”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但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更具有中国特色,能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所用。然而,“少年”概念在某些领域仍可保留使用,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创始发展至今的“少年法庭”、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相关“少年”概念。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将十八周岁以下的所有公民归于未成年人的范畴。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的另一个前提在于对管辖行为的厘清。文章根据调研和案例分析,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类别区分。从一般预防入手,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的抽烟酗酒、校园欺凌、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不良交往、不良触网等现状,对未成年人的典型不良行为予以规制;从临界预防入手,取消传统的严重不良行为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行为、涉赌行为、涉毒行为以及性交易行为等触法行为予以规制;从特殊预防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性犯罪等行为予以重点规制。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十九大的召开,宣布着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新的阶段,我国诸多方面面临着新的矛盾、困难与挑战,如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我国的少年法院、未检部门、未成年人警务部门和司法社工都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部门经历数年的发展后取得的成效仍不容乐观。经过三十余年发展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出现了价值理念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组织形态不一、专业化队伍缺乏等问题。我国在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之后,开始寻求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探索。然而,这种专门化、专职化的探索并未形成特有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警务制度成为了司法体系构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警务的地位,并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未成年警察机构,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无需设置未成年人警察机构,并进一步对未成年人警察的职能予以调整。作为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的机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并不清晰,缺乏明确性、稳定性、职能范围过于狭窄、名称混乱,缺乏统一性、专业化队伍落后等现象。基于借鉴比较与现实考量,文章提出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予以调整和重构,主要从统一称谓、规定层级设置、调整职能范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入手,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社会工作在未年成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具有角色优势,他们在基本价值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相契合,具备承接未成年人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人员延伸工作的能力,也符合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要求。毋庸置疑,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特色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将其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第五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探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审理也不尽相同,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因此,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的依据,并以全面调查与迅速简易为基本原则性指导。同时,应当注重对不公开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社会调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审理程序入手,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体系性构建。第六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文章此部分主要探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以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机制。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研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探讨对这一特殊主体的救助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第二次伤害”的需要,也是基于被害人恶逆变的考量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犯罪预防的需要。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主要从被害补偿、司法援助、被害社会援助入手,同时倡导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致力于被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对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机制而言,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薄弱环节,现行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性戒毒等保护处分措施的实际功效显得十分苍白。因此,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多样化的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重视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的运用,并对我国的工读学校予以改革。当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也应当设置从调查——决定——审理与裁判——执行的严格程序规定。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而言,当前的主流观念为禁止死刑、限制自由刑、鼓励非刑罚处罚为基本适用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文禁止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自由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来看,仍有待进一步调整。基于犯罪预防和权利保护的需要,文章认为除禁止适用死刑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政治权利的剥夺也应当禁止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罚金刑的适用应当予以特殊化规定。就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而言,应当从监禁执刑和社区矫正入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力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矫治,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二、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南京市老年法庭工作调查报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南京市老年法庭工作调查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家事审判概述 |
一、家事审判的相关概念 |
二、家事案件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当前的家事审判改革 |
一、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背景分析 |
二、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探索经验和不足 |
第三章 域外家事审判借鉴 |
一、德国家事审判制度 |
二、日本家事审判制度 |
三、英国家事审判制度 |
四、美国家事审判制度 |
五、域外家事审判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独立的家事程序法 |
二、健全家事审判机构和人员 |
三、确立家事审判的运行原则 |
四、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
五、完善我国家事审判中的特别制度 |
六、建立科学化的家事审判管理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论家事司法中的家事调查员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域外审视 |
二、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实践探索 |
(一)关于家事调查员来源的探索 |
(二)关于家事调查员任职条件的探索 |
(三)关于家事调查员职责的探索 |
(四)关于家事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使用的探索 |
三、建立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必要性 |
(一)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是家事司法专业化的需要 |
(二)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是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
(三)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家事案件的需要 |
(四)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的需要 |
四、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建构的主要内容 |
(一)家事调查员的身份来源和资格 |
(二)家事调查员的委托 |
(三)家事调查员的职责 |
1.社会调查 |
2.紧急情况报告 |
3.调解 |
4.回访 |
(四)家事调查员的家事调查报告的运用 |
五、结语 |
(4)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概述 |
第一节 老年人劳动权益基本理论 |
一、老年人劳动权益概念界定 |
二、老年人劳动权益的特征 |
第二节 保障老年人劳动权益的合理性分析 |
一、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法理依据 |
二、倾斜保护与实质正义的劳动立法价值选择 |
第三节 保障老年人劳动权益的意义 |
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
二、促进对老年人权益保障重要性的需求 |
三、老年人生存保障的需求 |
第二章 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
第一节 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
一、老年人再就业的法律关系 |
二、老年人再就业的劳动基准权益 |
三、老年人再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 |
四、老年人再就业的工伤保险权益 |
第二节 老年人劳动权司法保护现状 |
一、司法关于老年人再就业关系认定 |
二、老年人再就业的权利救济 |
第三节 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法律规定粗糙问题凸显 |
二、社会观念的影响 |
三、老年人群体的权利意识不足 |
第三章 域外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制度镜鉴 |
第一节 国外相关立法 |
一、英国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相关立法 |
二、日本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相关立法 |
三、美国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相关立法 |
第二节 域外相关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的启示 |
一、明确相关立法 |
二、规定相应老年劳动者相应的劳动基准 |
三、老年劳动者可选择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 |
四、将老年人再就业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
第四章 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老年人劳动权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老年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 |
二、建立老年劳动者的劳动基准保障机制 |
三、规定老年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 |
四、规定老年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
五、完善老年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机制 |
第二节 构建老年人劳动保护体系 |
一、禁止歧视 |
二、健康检查制度 |
三、就业稳定性保障 |
四、老年人就业援助体系 |
第三节 建立完善老年人教育体系 |
一、积极开展终身教育 |
二、积极开展职业技能更新培训 |
第四节 、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社会宣传工作 |
一、提高老年人的自身的维权意识 |
二、树立全面老年人权益保障观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价值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 |
第2章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界定 |
2.1.1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 |
2.1.2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 |
2.2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 |
2.2.1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
2.2.2 福利多元化理论 |
第3章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关系分析 |
3.1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关系的要素 |
3.1.1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
3.1.2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关系的客体 |
3.1.3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
3.2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
3.2.1 居家养老服务购买时期主体间法律关系 |
3.2.2 居家养老服务提供阶段主体间法律关系 |
3.2.3 居家养老服务监督评估阶段主体间法律关系 |
第4章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
4.1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立法现状 |
4.1.1 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定 |
4.1.2 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 |
4.1.3 其他法规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
4.2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
4.2.1 立法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 |
4.2.2 执行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 |
4.2.3 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5章 国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规定及启示 |
5.1 国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
5.1.1 美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规定 |
5.1.2 英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规定 |
5.1.3 日本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规定 |
5.2 国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5.2.1 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 |
5.2.2 注重法律与政策的良性互动 |
5.2.3 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 |
5.2.4 积极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第6章 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建议 |
6.1 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立法化 |
6.2 明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依据 |
6.2.1 增加关于主体定位的法律规定 |
6.2.2 增加关于服务范围的细化规定 |
6.3 加强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规范 |
6.3.1 明确合同性质 |
6.3.2 规范服务购买流程 |
6.4 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监督体系 |
6.4.1 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规定 |
6.4.2 加强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 |
6.4.3 健全政府购买信息公开制度 |
第7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7)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4.1 重点 |
1.4.2 难点 |
1.4.3 创新点 |
2.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现状及理论基础 |
2.1 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现状 |
2.1.1 精神赡养纠纷案件呈不断增长的趋势 |
2.1.2 老年人自杀案件发生频率增加 |
2.1.3 子女忽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现象严重 |
2.2 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现实基础 |
2.3 老年人享有精神赡养的理论基础 |
2.3.1 中国传统“孝”文化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理论支撑 |
2.3.2 现代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理支撑 |
3 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的问题 |
3.1 老年人是否享有精神赡养存在争议 |
3.2 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具体内容不够明确 |
3.3 老年人精神赡养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
4 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的域外经验 |
4.1 域外立法中对精神赡养法律责任的规定 |
4.2 域外家庭养老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4.2.1 精神赡养履行方式可以多元化 |
4.2.2 家庭养老依旧具有不可替代性 |
5 完善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的构想 |
5.1 明确义务主体 |
5.2 明确精神赡养的内容 |
5.3 明确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
5.4 完善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 |
5.4.1 建立精神赡养纠纷调解前置制度 |
5.4.2 设立专门的老年人法庭 |
5.4.3 以非强制措施执行精神赡养案件 |
5.4.4 健全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
5.4.5 完善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社会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家事调查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家事调查员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家事调查员的含义 |
一、家事调查员的概念 |
二、家事调查员的特征 |
第二节 家事调查员制度的价值 |
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
二、避免家事矛盾激化 |
三、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 |
四、推动家事案件执行 |
第二章 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试点分析 |
第一节 家事调查员的诉讼地位类型 |
一、诉讼辅助人 |
二、诉讼证人 |
三、纠纷调解人 |
四、复合诉讼地位 |
五、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家事调查员的纠纷介入讨论 |
一、家事调查员介入的纠纷类型 |
二、家事调查员介入纠纷方式 |
三、家事调查员介入的成效 |
四、存在的不足 |
第三节 家事调查员的选任及职能展开 |
一、家事调查员的选任方式 |
二、家事调查员的工作职能 |
三、家事调查员试点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建立的进路 |
第一节 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立法原则 |
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原则 |
二、坚持中立性原则 |
三、程序主体权利保障原则 |
四、严格遵循不公开原则 |
第二节 家事调查员的运行制度设想 |
一、家事调查员的诉讼辅助人地位 |
二、家事调查员介入的纠纷范围 |
三、家事调查员的任职要求 |
四、家事调查员的主要职责 |
五、确立家事调查员的配套适用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域外老年被害人保护的比较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老年被害人的预防性保护 |
(一) 老年人终身教育 |
(二) 老年人金融保护 |
(三) 老年人福利保障 |
二、老年被害人的司法性保护 |
(一) 代理起诉制度 |
(二) 老年法庭制度 |
(三) 法律援助制度 |
三、老年被害人的社会性保护 |
(一) 被害人保护组织 |
(二) 强制报告制度 |
(三) 社会虐老防治 |
四、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关注老年人的福利问题 |
(二) 注重家庭与社会联系在预防老年人被害中的作用 |
(三) 完善配套的诉讼制度 |
(四)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
(10)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 |
第一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
一、中国对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 |
第二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困境 |
一、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 |
二、未成年人司法缺乏独立性 |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缺乏全面性 |
四、未成年人保护处遇体系缺乏健全性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司法在全球的发展及特征 |
一、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发展 |
二、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的三大特征 |
第四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选择—体系化 |
一、体系化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方法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 |
第二章 体系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司法产生的基础——“国家亲权”理论 |
一、国家亲权的起源 |
二、国家亲权在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延伸 |
三、国家亲权的基础:家长主义 |
第二节 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 |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沿革与发展 |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发展中的困境与应对 |
第三节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一、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评析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三、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实质要求 |
第三章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主体 |
一、“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 |
二、未成年人年龄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侵害行为 |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
三、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 |
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被害案件 |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特征 |
二、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
第四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构建 |
一、中国少年法庭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中国少年法院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基本构思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警务机制的构建 |
一、域外未成年人警务制度 |
二、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作用及职责 |
三、中国未成年人警务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四、中国构建未成年人警务制度的设想 |
第三节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 |
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
二、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整与重构的可能性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机制的构建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机制的创建 |
一、社工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角色优势 |
二、社区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 |
三、社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
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
第五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制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原则 |
二、全面调查原则 |
三、迅速简易原则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制度 |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 |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三、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 |
一、中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现行规定 |
二、中国当前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审判机制的缺陷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程序性探索 |
一、中国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
二、中国未成年人行政审判的现状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行政审判机制的构建 |
第六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被害救助制度的构建 |
一、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概念及基本理念 |
二、未成年人被害救助机制的构建 |
三、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机制 |
第二节 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 |
一、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实践与问题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完善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
一、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基本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适用 |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南京市老年法庭工作调查报告(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完善研究[D]. 王梅芳. 兰州大学, 2021(02)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3]论家事司法中的家事调查员制度[J]. 刘敏.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04)
- [4]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5]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研究[D]. 夏星耀.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问题研究[D]. 单天龙. 长春工业大学, 2020(01)
- [7]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障研究[D]. 陈苗英. 浙江理工大学, 2019(02)
- [8]家事调查员制度研究[D]. 颜文颖. 华侨大学, 2018(01)
- [9]域外老年被害人保护的比较与启示[J]. 王永杰,吴舒敏,苏敏华,王涛,刘沁涵. 理论视野, 2018(11)
- [10]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D]. 肖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