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证标准论文-李漪

心证标准论文-李漪

导读:本文包含了心证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明标准,客观真实,高度盖然性,自由心证

心证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李漪[1](2014)在《论我国的证明标准——兼议与自由心证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有学者认为我国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是客观真实学说,且近一步推出我国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所设置的证明标准就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最后,必须指出在诉讼事务中,法官运用证明标准的理论认定案件事情,不可避免的需要自由心证的参与。(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12期)

闫仁河[2](2009)在《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明标准之完善——兼论可得利益认定的自由心证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损害分为所受损害与可得利益,司法实践当中二者获得赔偿的程度并不相同。在我国,所受损害一般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使得非违约方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这一局面的形成既有实体法上的原因,也有证据法上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在实体法上对于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及其赔偿规则加以探讨,另一方面也需要研究违约可得利益在证据法上的特殊性。就后者而言,我们认为违约可得利益的根本特点是相对确定性,由此决定了应当区分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与数额,从而适当降低其数额的证明标准。另外,德国与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09年04期)

倪业群,陈祖权[3](2004)在《自由心证:证据评价方式和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由心证是司法裁判人员认定证据和事实的一项原则,是现代司法证明的方式,它不仅符合诉讼认识的真理性,而且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要使自由心证最大限度地接近、符合客观事实,防止心证恣意,要有健全的制度和司法人员较高的业务素质与能力作保障。我国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一原则。(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04年02期)

高鸿,郭德萍[4](2004)在《心证的形成及其标准——从一起诱惑处罚案件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不仅将十几年来行政审判实践约定俗成的证据规则作了系统规定,同时也吸收了大量的证据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外的证据立法及司法经验,应当说是一部具有总结性和前瞻性的司法解(本文来源于《证据学论坛》期刊2004年01期)

高鸿[5](2003)在《心证的形成及其标准——从一起诱惑处罚案件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介绍 :2 0 0 2年 5月 1 3日 ,原告李某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应黄某、陈某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时 ,被某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32条的规定 ,对原告李某作出了罚款(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03年04期)

徐益初[6](1981)在《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否确实,其证明力如何,必须经过判断予以确定。而在用什么作为判断的标准去衡量、检验证据的真实性的问题上,过去人们意见不一。有的主张"法定证据",有的主张"自由心证",也有的主张"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兼而有之,取其所长。至今在这个问题上仍有不同看法。"法定证据"的不科学性比较显着,在历史上已被否定。"自由心证"则不然,它是在否定"法定证据"后产生,似乎尚有可取之处。有一种意见认为,自由心证原则虽是资产阶级所创立,由于资产阶级的阶级偏见,未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现在只需稍加改造,赋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新内容,仍可为我所用。自由心证原则究竟能不能成为我们判断证据的原则,它是不是我们判断证据的标准,我想就这个问题作些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1981年02期)

心证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违约损害分为所受损害与可得利益,司法实践当中二者获得赔偿的程度并不相同。在我国,所受损害一般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使得非违约方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这一局面的形成既有实体法上的原因,也有证据法上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在实体法上对于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及其赔偿规则加以探讨,另一方面也需要研究违约可得利益在证据法上的特殊性。就后者而言,我们认为违约可得利益的根本特点是相对确定性,由此决定了应当区分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与数额,从而适当降低其数额的证明标准。另外,德国与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心证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李漪.论我国的证明标准——兼议与自由心证的关系[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2].闫仁河.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明标准之完善——兼论可得利益认定的自由心证制度[J].学术交流.2009

[3].倪业群,陈祖权.自由心证:证据评价方式和标准[J].社会科学家.2004

[4].高鸿,郭德萍.心证的形成及其标准——从一起诱惑处罚案件展开[J].证据学论坛.2004

[5].高鸿.心证的形成及其标准——从一起诱惑处罚案件展开[J].行政法学研究.2003

[6].徐益初.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J].法学研究.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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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标准论文-李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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