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论文-赵源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论文-赵源

导读:本文包含了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国际通行法律原则,立法完善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赵源[1](2019)在《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国家间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产品责任争议也与日俱增。评述我国有关涉外产品责任的相关制度的缺陷,以《罗马规则Ⅱ》与《海牙公约》为研究对象,剖析其规则后的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以对我国相关立法完善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龙月娇[2](2018)在《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对外贸易总额呈逐年上升趋势,入世10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尤其是我国启动“一带一路”战略以后,经济发展稳中求进,2017年我国的对外贸易实现了 14.2%的快速增长。对外贸易的增长无疑会产生更多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的相关法律,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主要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即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直到2010年,我国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第45条首次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尽管该规定具有可圈可点的地方,但与国际社会相关规则相比,仍有进一步予以完善之必要。有鉴于此,本文以“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为选题,通过阐释涉外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分析国际条约中相关规则的特点,对比我国涉外产品责任冲突规范的规定,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展开了有益的研讨,期盼能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有所助益,切实维护我国对外贸易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首先,阐释何谓产品责任中的产品。产品责任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进入流通领域的动产,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等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其次,阐释产品责任的概念。再次,对涉外产品责任中的涉外因素进行了列举,以明确涉外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最后,概括涉外产品责任的特征,即涉外产品责任具有复杂性、涉外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间接性和特殊性。第二部分,阐述国际社会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主要是国际条约中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首先,阐述《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所规定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和特点,即它规定了两个起支配作用的连结点和两个起辅助作用的连结点,以任何一个起支配作用的连结点与其他叁个连结点的重迭使用的方式确定准据法,赋予原告在选择法律时有限制的意思自治,侵权人的可预见保护规则以及选择适用的准据法不得损害第叁人利益和法院地的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强制性规则。其次,阐述《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条例》中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和特点,该《条例》以有限制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之原则,规定了适用法律的位阶和被侵权人的可预见保护规则。最后,对上述两个国际条约进行比较,并从中探寻可供我国借鉴的合理因素。第叁部分,论述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及其完善途径。首先,论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单独规定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之缘由。该条主要是基于我国涉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客观需要、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侵权责任中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传统规则的弊端和国际社会相关立法的大势所趋这四个方面的原因产生的。其次,论述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的基本特点:摒弃了消费者、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人这些与产品责任当事人不够贴切的称谓,采用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提法;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之中;采用“梯级连结”方法确定产品责任的准据法,确保了连结点适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适用侵权人可预见保护规则,排除侵权人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适用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的构想。应当将被侵权人购买产品地、被侵权人本国和被侵权人住所地增加为确定涉外产品责任准据法的连结点,并采用重迭使用连结点的方式确定准据法以增加法律选择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可预见保护规则,同时将损害发生地法律也纳入排除的范围;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应该在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单独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增强法律适用的弹性,与此同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将会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应当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和融贯性四个方面加以限制;加强对被侵权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规定侵权人选择的法律不得有损第叁人或者相关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张学慧,李曙彤[3](2017)在《福利或平衡——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不足以满足产品生产国际化的需要。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既要承担起保护弱势被侵权人利益的责任,又要考虑在技术发展水平不高的中国,生产者、销售者作为侵权人的法律风险。因此《法律适用法》在修订时应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技术,采用阶梯式立法模式。增加弹性连结点,在赋予被侵权人意思自治选法权利的同时,给予相应的选法范围的限制,同时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明确相应的判断标准。最终实现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有机结合,在公平与福利间实现平衡。(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刘敏敏[4](2017)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产品责任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要求设置完善的法律适用制度。在《法律适用法》施行前,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适用法》顺应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国际发展趋势,为我国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本文来源于《长春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7期)

程涛[5](2017)在《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产品的全球化,随之而来的跨国产品责任的案件日渐增多。我国当前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起步较晚,在《法律适用法》颁布实施之前,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46条有关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的规定来确定其法律适用问题。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首先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果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当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法院应当适用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在实体法方面,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也较为薄弱。此外,我国也未加入任何国际公约。尽管《法律适用法》出台后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新的规定,但目前整体的立法现状依然不能满足当前日益增多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需要。许多外国产品在中国发生质量问题之后我国的一些消费者与购买者无法很好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鉴于此,笔者立足于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具体实践,从实际案例中寻找发现问题。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收集与整理,了解到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法官没有通过冲突法去选择法律适用的思维,在法律适用的选择上一味偏向中国法律即适用法律的单一性等等。为了更好地完善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保护涉外产品责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健全完善涉外产品责任的冲突法与实体法的立法,建议进一步完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连接点设置,提高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和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7-05-01)

李霄[6](2016)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产品责任是涉及世界各贸易国家利益的问题,各贸易国家试图形成一系列既能充分保证其利益,又能统一的国际法律适用。自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现已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之位。我国涉外经济贸易也日益繁荣,在世界市场上逐渐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涉外产品责任引发的纠纷也日趋增多,并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通过研究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来窥视未来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之路。怎样在一些法律适用的问题上面进行选择是成为能够解决我国在涉及外国产品的责任问题的一个关键。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已迫在眉睫。如何在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上进行抉择成为我国解决涉外产品责任问题的关键。(本文来源于《读天下》期刊2016年16期)

朱亚林[7](2016)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冲突规则通过设置“单一连接点”的方式使某一法律关系落实到具体法域,遵循“合适法域的法律即为合适的法律”这一规则,法官对所采准据法的内容及适用结果往往采取中立态度。这种“盲眼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且妨碍公正、合理判决结果的形成。本文通过对20世纪末美国“结果选择理论”的分析,揭示出“冲突正义”指导下的法律适用规则在解决当前错综复杂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弊端,进而引出对“实质正义”的研究。较之于传统冲突法规则,“实质正义”将对法律选择的考量范围延伸至适用准据法后的结果并且认为“能够导致公正、合理结果的法律才是合适的法律”它更注重于法律适用后的影响,并且以这种影响为导向追求真正“合适”的结果。在当今国际产品流通频繁,案件情况愈加复杂的情势下,“实质正义”理念指导下的冲突法规则价值凸显。结合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上,应当适当增加连接点数量,具化相关概念,同时建议引入“保护弱者利益原则”,为法律选择提供更多的余地。在实践层面,法官应当摆脱对传统审判中法律选择路径的依赖,适当发挥自由裁量权并且加强对政策利益的考量。(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6-05-29)

卢臣相[8](2016)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的弱者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涉外产品责任纠纷也日益增多。在涉外产品责任中,受害人往往因为其经济实力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无法和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维权困难。传统国际私法往往只注重冲突正义,近现代国际私法在关注冲突正义的时候,对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由于受害人和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地位不平等,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法律的正义,必须要对弱者的利益进行保护。本文从弱者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引言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然后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着手分析发现目前尚欠乏专门从弱者利益保护的角度来研究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问题。第一部分是对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介绍。首先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对弱者利益保护进行界定,最后对产品责任领域中“弱者”的地位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进行论证。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实现其人文关怀并追求实质正义。为实现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就需要引入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并贯彻之。第叁部分对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和欧美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规定和规则运用进行研究。分析各立法规定与规则运用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对弱者利益进行保护的进步与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进行研究,浅谈其对弱者利益保护得力的地方,主要是分析其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之处。结合国外的做法和相关的规则运用,从弱者利益保护的角度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作出相应的反思。弱者利益保护是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在实现国际私法冲突正义的时候,更加能实现其实质正义,迎合法律公平正义的需要。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贯彻弱者利益保护,对繁荣我国对外贸易势必大有裨益。(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6)

梁亚,赵存耀[9](2016)在《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哲学基础溯源——以产品责任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英、法、德、日、美五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主流法哲学思潮均认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的限制,法官只需进行对法律的逻辑把握,而不需进行价值判断,不需考虑适用的结果是否合理与公正。该理念对这一时期的法官适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产品责任案件中,法官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生的巨大社会经济变化无动于衷,仍旧将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法律规则固执地适用于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中,全然不顾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状况已经丧失先前规则的适用基础。法官对于契约自由原则以及过错责任原则的坚持就是很好的例证。(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6年01期)

熊江河[10](2015)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其涉及到受害人的救济和相关地区社会秩序的保障,在社会上亦有广泛的影响;由于世界各国实体法立法千差万别,冲突法立法也是种类繁多。笔者结合涉外产品责任问题的基础理论问题,从概念入手,以研究产品责任和涉外产品责任的性质,以及涉外产品责任中的法律冲突为起点,明确了独立、特殊立法规制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制度的必要性。随后,笔者针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学说从横向与纵向的角度,结合相关立法实践进行了研究与论述:例如作为传统方式的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及其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法领域尤其是产品责任领域的发展和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广泛采用,新近最受到关注的有利于原告原则的兴起,保护被告的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各国的确定,共同属人法原则在各国立法中的情况等方面。明确了各个理论的优劣以及适用特点,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之后笔者对我国2010年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进行了正反分析,认为在当今的国际趋势和市场环境下,这一规定虽然有比过去的较大进步,但却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其在法律概念、原则运用、价值取向等方面都需要更加周全和详细的规定;笔者针对这一些不足,结合前文对各国立法和《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罗马条例Ⅱ))的研究,在文中提出了应该完善我国立法的法律用语,扩大连接点的选择范围,修正相关法律原则在条文中的运用等改善措施。最终,笔者将着眼点落实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价值取向上,依据前文的研究成果,论述了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对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思考与取舍,为笔者在结论中总结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价值取向提供了宗旨性的指引和帮助。(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5-06-30)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对外贸易总额呈逐年上升趋势,入世10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尤其是我国启动“一带一路”战略以后,经济发展稳中求进,2017年我国的对外贸易实现了 14.2%的快速增长。对外贸易的增长无疑会产生更多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的相关法律,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主要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即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直到2010年,我国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第45条首次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尽管该规定具有可圈可点的地方,但与国际社会相关规则相比,仍有进一步予以完善之必要。有鉴于此,本文以“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为选题,通过阐释涉外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分析国际条约中相关规则的特点,对比我国涉外产品责任冲突规范的规定,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展开了有益的研讨,期盼能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有所助益,切实维护我国对外贸易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首先,阐释何谓产品责任中的产品。产品责任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进入流通领域的动产,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等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其次,阐释产品责任的概念。再次,对涉外产品责任中的涉外因素进行了列举,以明确涉外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最后,概括涉外产品责任的特征,即涉外产品责任具有复杂性、涉外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间接性和特殊性。第二部分,阐述国际社会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主要是国际条约中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首先,阐述《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所规定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和特点,即它规定了两个起支配作用的连结点和两个起辅助作用的连结点,以任何一个起支配作用的连结点与其他叁个连结点的重迭使用的方式确定准据法,赋予原告在选择法律时有限制的意思自治,侵权人的可预见保护规则以及选择适用的准据法不得损害第叁人利益和法院地的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强制性规则。其次,阐述《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条例》中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和特点,该《条例》以有限制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之原则,规定了适用法律的位阶和被侵权人的可预见保护规则。最后,对上述两个国际条约进行比较,并从中探寻可供我国借鉴的合理因素。第叁部分,论述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及其完善途径。首先,论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单独规定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之缘由。该条主要是基于我国涉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客观需要、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侵权责任中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传统规则的弊端和国际社会相关立法的大势所趋这四个方面的原因产生的。其次,论述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的基本特点:摒弃了消费者、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人这些与产品责任当事人不够贴切的称谓,采用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提法;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之中;采用“梯级连结”方法确定产品责任的准据法,确保了连结点适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适用侵权人可预见保护规则,排除侵权人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适用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的构想。应当将被侵权人购买产品地、被侵权人本国和被侵权人住所地增加为确定涉外产品责任准据法的连结点,并采用重迭使用连结点的方式确定准据法以增加法律选择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可预见保护规则,同时将损害发生地法律也纳入排除的范围;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应该在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单独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增强法律适用的弹性,与此同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将会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应当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和融贯性四个方面加以限制;加强对被侵权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规定侵权人选择的法律不得有损第叁人或者相关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赵源.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

[2].龙月娇.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D].华中师范大学.2018

[3].张学慧,李曙彤.福利或平衡——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4].刘敏敏.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7

[5].程涛.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D].安徽大学.2017

[6].李霄.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J].读天下.2016

[7].朱亚林.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研究[D].浙江大学.2016

[8].卢臣相.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的弱者利益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6

[9].梁亚,赵存耀.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哲学基础溯源——以产品责任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6

[10].熊江河.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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