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利益论文-陈田田

信赖保护利益论文-陈田田

导读:本文包含了信赖保护利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赖保护,信赖利益,公共利益,衡量

信赖保护利益论文文献综述

陈田田[1](2015)在《论信赖保护的有限延伸与适度平衡——以利益衡量的个案分析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酒店缺少消防通道,消防主管部门指令设置天桥,天桥建成后,城市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面对建设行为未获许可证,存续行为未消除影响的情况,笔者并未拘泥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以是否引入信赖保护原则;能否进行信赖保护;如何进行利益平衡为递进层次展开分析。对是否引入的问题,笔者主张法律安定性需要不因不同行政行为有所区别;信赖保护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所有行政行为均应遵守;司法实践对信赖保护的趋势是稳健扩张;本案存在信赖继承,理应对先行为是否存在信赖保护进行审查。对是否保护的问题,笔者提出了违法状态不必然存在违法行为、信赖利益不简单等同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不当然大于信赖利益的观点,并根据本案行政相对人存在信赖基础、信赖表现、利益值得保护的情况,主张应予信赖保护。对如何平衡利益的问题,笔者主张对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应同等对待,通过个案利益衡量,在收益最大,损失最小的情况下,对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信赖利益亦可进行存续保护。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进行了二次利益衡量,对信赖保护利益的主体、事项、期限作出限制,通过方案的优化,尽力达成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共存与和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5期)

曾坚[2](2008)在《论信赖保护原则下“公共利益”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赖保护原则强调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必要,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或废止生效的行政行为。"公共利益"构成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例外。然而,对于这样一个例外性条件并没有法典定义,在学界也是人言言殊。正因为其重要与分歧,才导致了学界长期不间断的关注与讨论。实际上,对于"公共利益"更适宜界定为一个不可定义的概念,对其作出边际描述更加合理,将其留置在一个较为流动的空间的意义强于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既然叙事性的表达不适宜呈现于法典,实体性规范不能很好地界定,其程序性认定规则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公共利益认定规则的程序设计要解决叁个问题,认定主体、认定方式和认定范围。(本文来源于《2008年度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六届学术年会文集(政治·法律·社会学科卷)》期刊2008-11-01)

李东[3](2008)在《论信赖保护原则中的社会利益的均衡——论公共利益、集团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家职权的转变,人民民主意识的提高,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变化势必在行政法上有所反映。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上的确立正是对该趋势的反映。本文试作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06期)

李东[4](2008)在《论信赖保护原则中的社会利益的均衡——论公共利益、集团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的关注点不仅在于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初步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还原了行政法其控制政府权力的目的,还来源于其第八条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预示着行政法价值取向发生了转变。在今后的时间里,随着国家职权的转变,人民民主意识的提高,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变化势必在行政法上有所反映。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上的确立正是对该趋势的反映。本文试作相关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04期)

丁南[5](2004)在《信赖保护与法律行为的强制有效——兼论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表见责任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信赖保护的重要工具。合同责任、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以及权利表见责任构成了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表见责任虽有诸多相似之处 ,但二者效力评价及适用方面迥然不同。强制有效作为权利表见责任的法律行为之独特的效力评价 ,其不同于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之得撤销、无效、效力待定 ,以及相对无效 ,且以发生直接的法律效果为其特点(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04年01期)

陶杨,刘薇[6](2003)在《论受益人利益之信赖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中行政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政府不仅应负责公民的安全和社会秩序,而且还应保证公民最低标准的生活,以及提供教育、卫生、交通和公用事业等各项服务。但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需要自由空间,却又最容易膨胀(本文来源于《律师世界》期刊2003年12期)

沈岿[7](2003)在《利益参与、信赖保护与比例合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以现代经济发展为社会第一要旨,并且,与其他事实因素一道,如社会分工细化、城市就业机会增加、人口流动频繁、乡村日益向城镇靠近等,推动着中国从乡村社会加速度地步入城市化社会。伴随这个进程,政府的城市规划职能,渐渐凸显其重要的地位。虽然从人类的智识有限性角度(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3-11-13)

信赖保护利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赖保护原则强调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必要,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或废止生效的行政行为。"公共利益"构成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例外。然而,对于这样一个例外性条件并没有法典定义,在学界也是人言言殊。正因为其重要与分歧,才导致了学界长期不间断的关注与讨论。实际上,对于"公共利益"更适宜界定为一个不可定义的概念,对其作出边际描述更加合理,将其留置在一个较为流动的空间的意义强于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既然叙事性的表达不适宜呈现于法典,实体性规范不能很好地界定,其程序性认定规则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公共利益认定规则的程序设计要解决叁个问题,认定主体、认定方式和认定范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赖保护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1].陈田田.论信赖保护的有限延伸与适度平衡——以利益衡量的个案分析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

[2].曾坚.论信赖保护原则下“公共利益”的界定[C].2008年度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六届学术年会文集(政治·法律·社会学科卷).2008

[3].李东.论信赖保护原则中的社会利益的均衡——论公共利益、集团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协调[J].法制与社会.2008

[4].李东.论信赖保护原则中的社会利益的均衡——论公共利益、集团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协调[J].法制与社会.2008

[5].丁南.信赖保护与法律行为的强制有效——兼论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表见责任之比较[J].现代法学.2004

[6].陶杨,刘薇.论受益人利益之信赖保护[J].律师世界.2003

[7].沈岿.利益参与、信赖保护与比例合理[N].法制日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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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利益论文-陈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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