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婚姻登记瑕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瑕疵,公信力
婚姻登记瑕疵论文文献综述
龚彦菲[1](2019)在《正视婚姻登记瑕疵 提升婚姻登记机关公信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一直以来,婚姻登记机关在实施婚姻登记行政确认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或多或少出现了登记瑕疵,给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婚姻登记机关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冲击着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本文试图通过婚姻登记瑕疵剖析、原因分析、制度构建等务实方法,以期达到减少瑕疵、及时纠错、提升婚姻登记机关行政确认公信力之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民政》期刊2019年16期)
徐小跃[2](2018)在《探究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及其救济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登记程序在现实当中存在很多瑕疵,这些瑕疵产生具有很多方面的原因,针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纠纷案件,我国通常都是利用行政手段解决,不存在民事解决途径,但是这样无法满足婚姻登记的纠纷需求。虽然在立法当中列举了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情形,但是很多婚姻登记却不在列举的范围当中,并且游离在法律规定之外。这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才可以保证婚姻登记程序的公平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7期)
赵娅萍[3](2017)在《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和谐是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名词,针对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指出了我国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价值目标,具体涵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要素。其中民主法治在所有要素中起着统领全局的作用,是实现其他要素的必要前提,换言之,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机制。而马克思曾说过,婚姻是家庭的基本组成单位,而家庭是社会有机体的必要前提。要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推进和谐家庭的建设,而婚姻作为组建家庭的最基本的单位,则自然地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必要性工作。以法律来保障婚姻家庭的建设,不啻为当前我国法治大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出路。虽然当前我国已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婚姻登记进行规制,但婚姻登记瑕疵问题仍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所谓“婚姻登记瑕疵”指的是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或行政相对人的原因,致使婚姻登记行为存在轻微的违法情节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是登记行为有欠缺的或不完善的婚姻登记。实践中常见的瑕疵问题可分为主体瑕疵,内容瑕疵以及程序瑕疵,但这些问题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始终没有得到统一的解决,确实具有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拟在和谐社会的大框架下,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以法律治理为制度保障,对婚姻登记瑕疵问题作一探讨。笔者认为,对于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解决应以婚姻的“成立与生效”理论为基准,对于轻微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而对于不能加以补正或登记机关拒绝补正的登记瑕疵问题应纳入婚姻成立与否的确认之诉的民事诉讼轨道上来,并且由于婚姻登记问题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应尽量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不宜直接否定登记瑕疵行为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浙江理工大学》期刊2017-12-18)
周瑞芹[4](2017)在《浅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救济路径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身份信息与身份的分离性,使得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身份审查仅为形式审查,无法绝对准确地辨别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导致婚姻登记程序出现瑕疵,即表象与内容不符的情形。而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案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属性,我国关于该问题的立法仍不完善,远不能满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需要。只有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婚姻登记的本质属性出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为当事人建立合理可操作的救济制度,才能切实维护公民权利,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本文引用的案例为婚姻登记瑕疵中的一种典型类型,即结婚申请人伪造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因缺乏关于救济路径的明确法律规定,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后提起离婚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此案应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婚姻是否有效、是否可提起离婚诉讼等问题发生争议,凸显出我国在婚姻登记瑕疵问题方面的法律缺失问题。最终,法院判定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有效,因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本文主要围绕上述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探讨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合理救济路径,以期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些许有益的借鉴。(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09-01)
李盼盼[5](2017)在《瑕疵婚姻登记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登记包含婚姻法和行政法的两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既是研究婚姻法的基础,又与行政行为关系密切。然而,现实生活中,婚姻登记出现问题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文章就从婚姻登记入手,探讨对瑕疵婚姻登记的处理。全文共有四个章节,引言和结语除外。第一章节是对婚姻登记行为性质的界定。从婚姻登记的概念、发展史及实施现状出发,探究婚姻登记的牲质,明确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也进一步说明瑕疵婚姻登记是瑕疵行政行为。第二章节讲述的是瑕疵行政行为与瑕疵婚姻登记。首先研究的是瑕疵行政行为的理论、实践、效力,进而探讨瑕疵婚姻登记的效力,比较二者之间的联系。此章节把瑕疵行政行为与瑕疵婚姻登记联系起来研究,把行政法与民法相结合,为本文的创新之所在。第叁章节为瑕疵婚姻登记的比较研究,具有极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阐述其他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对瑕疵婚姻登记的处理,对比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瑕疵婚姻登记的处理,为下文提出完善措施奠定了基础,铺垫了道路。第四章节是对瑕疵婚姻登记的补救。从完善婚姻登记补正程序、明确对瑕疵婚姻登记效力的判断、建立惩处制度、完善婚姻登记瑕疵的认定程序四个方面对我国瑕疵婚姻登记的补救提出合理化的处理建议。(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期刊2017-05-20)
李乔乔[6](2016)在《瑕疵婚姻登记效力的审判实务分析——以提供虚假材料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提供虚假材料的婚姻登记是常见的一类瑕疵登记,对于这一登记瑕疵的婚姻不能随意撤销,对其婚姻效力的考量应更关注婚姻成立生效要件是否具备。对于冒名婚姻,法律婚的当事人因欠缺结婚的合意而婚姻关系不成立,且无补正的可能;事实婚的当事人婚姻关系因欠缺登记这一结婚的特殊成立要件而不成立,但法院应敦促当事人到登记机关补正,婚姻关系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欺诈婚姻的一方当事人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婚姻关系不成立。提供虚假材料的轻微瑕疵,婚姻关系有效,可令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段碧琪[7](2016)在《论我国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登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合法存在的形式要件,婚姻程序瑕疵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对出现瑕疵以后婚姻的效力问题做出认定,可以确切的说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空白。所以只有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起婚姻的成立与否之诉,行政救济上建立起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补正制度,才能保证公平,兼顾效率。(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1期)
许谊珈[8](2016)在《浅议婚姻登记瑕疵的行政法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生活中,因为婚姻登记瑕疵引发的诉讼和纠纷时有发生,而且婚姻登记瑕疵的原因也是层出不穷。婚姻登记创设了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包含了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和子女的抚养等,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关联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有登记瑕疵的婚姻不应该一概否认其婚姻的效力,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其效力,有责的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婚姻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新丝路(下旬)》期刊2016年05期)
陈悦[9](2016)在《瑕疵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及救济途径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婚姻登记是确定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正确得对待婚姻登记制度规定的必要程序,有利于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实行。另外,还可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瑕疵婚姻登记引发的纠纷经常出现,而我们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完善,瑕疵婚姻登记的救济途径并没有具体条文的明确规定。因此,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的研究来分析瑕疵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其最合适的救济途径。引言部分介绍了瑕疵婚姻登记的定义、选题的意义及论文写作目的。本文通过对原告刘红玲与被告张广武之间产生的典型案例的引入,根据该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分歧意见,总结出两个争议焦点。通过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研究,分析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通过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阐述现有的救济途径,并着重分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本文以行政判决和婚姻登记部门这两个大的方面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此外,笔者在本文中还对以上所述问题的原因进行深究,主要是从婚姻登记的双重性和解决途径的局限性这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在行文中,笔者通过自己对此类案件和法律规定的理解,并运用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知识试着从民事途径和行政途径的角度,提出了对瑕疵婚姻登记救济途径的完善建议。在文章的最后,笔者通过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同时也提出婚姻登记部门弥补婚姻登记瑕疵的可行性建议,即通过婚姻登记公告的方式。(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6-05-01)
胡姗[10](2016)在《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登记瑕疵指的是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欠缺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或者是违反了婚姻登记的程序要件的行为。我国于2001年修订了《婚姻法》,在其中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且将婚姻登记时欠缺实质要件视为无效或者是可撤销婚姻。但是婚姻登记中的种种瑕疵应当如何去界定以及如何去解决,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现象突出。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既存的婚姻登记瑕疵的类型以及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比较,并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提出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可行方案,以及提出对《婚姻法》和《行政法》的立法建议。本文对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讨论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婚姻与婚姻登记概述。从婚姻的概念、本质、作用出发,厘清了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生效之间的不同,并对婚姻登记的性质及制度价值进行简单阐述。第二部分,婚姻登记瑕疵的基础理论梳理。介绍瑕疵婚姻登记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瑕疵婚姻登记进行分类归纳,对不同类型的婚姻登记瑕疵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第叁部分,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及对其进行分类处理。主要是对婚姻登记实体瑕疵和程序瑕疵进行阐述分析,作为本文最核心的部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最多。首先根据《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以及区别进行梳理,其次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我国现存的结婚登记程序瑕疵问题进行区分并确定其效力。一般而言,对于有瑕疵的婚姻登记我们不能忽视其存在的所有不正当性,进而承认其效力,也不能忽视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而对其效力进行全盘否定,所以对于婚姻登记瑕疵问题应当谨慎处理,并尽可能保持其效力。第四部分,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设想。结合前几部分的内容阐述,并针对目前我国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主张在我国建立行政行为补正制度、婚姻公示制度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婚姻登记中的各项工作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从而减少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出现。(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5-01)
婚姻登记瑕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婚姻登记程序在现实当中存在很多瑕疵,这些瑕疵产生具有很多方面的原因,针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纠纷案件,我国通常都是利用行政手段解决,不存在民事解决途径,但是这样无法满足婚姻登记的纠纷需求。虽然在立法当中列举了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情形,但是很多婚姻登记却不在列举的范围当中,并且游离在法律规定之外。这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才可以保证婚姻登记程序的公平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婚姻登记瑕疵论文参考文献
[1].龚彦菲.正视婚姻登记瑕疵提升婚姻登记机关公信力[J].中国民政.2019
[2].徐小跃.探究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及其救济途径[J].法制博览.2018
[3].赵娅萍.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研究[D].浙江理工大学.2017
[4].周瑞芹.浅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救济路径及完善[D].兰州大学.2017
[5].李盼盼.瑕疵婚姻登记的法律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7
[6].李乔乔.瑕疵婚姻登记效力的审判实务分析——以提供虚假材料为例[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
[7].段碧琪.论我国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
[8].许谊珈.浅议婚姻登记瑕疵的行政法审视[J].新丝路(下旬).2016
[9].陈悦.瑕疵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及救济途径的探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6
[10].胡姗.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