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实证主义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主要观点,互动融合
实证主义法学论文文献综述
吴淑娟[1](2019)在《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法学研究分支,自产生以来,二者之间就法律问题的争论就从未停止,并且在众多的法律学者之中,对于二者的理论认识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究竟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哪种法律形式更加适合当代社会发展,目前也没有明确统一的观点。本文在深入分析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基本观点的基础上,较为详细的阐述了二者之间的互动融合,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法学研究进步和发展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课程教育研究》期刊2019年22期)
冀明武[2](2017)在《19世纪实证主义法学思想评析——以奥斯丁实证法律思想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奥斯丁于19世纪开创的实证主义法学已成为当今法学界的主流学派。奥斯丁对法律定义的重新界定、对主权者崇高地位的强调、对主权者权力行使的种种限制,奠定了实证法学的理论框架。"恶法亦法"是学界对实证主义法学的普遍标签,实际上是对其理论片面化的理解。(本文来源于《南阳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胡欣诣[3](2017)在《反实证主义的“实证主义”——新分析法学哲学品格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分析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分析法学就是哲学中的实证主义思想运用于法学理论的产物。但以哈特、凯尔森为代表的20世纪新分析法学却是建立在与实证主义哲学极为迥异的哲学立场之上。作为一种法哲学流派,新分析法学虽然在法学上主要继承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但无论是作为哈特法律理论之基础的日常语言哲学,还是作为凯尔森纯粹法学之基础的新康德主义哲学,它们在哲学品格上都表现出反对实证主义哲学的特征,特别是反对实证主义哲学所具有的经验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倾向。因此,新分析法学实质上是一种反实证主义的法哲学,法律实证主义与哲学实证主义也不是同一种意义上的"实证主义"。(本文来源于《哲学分析》期刊2017年03期)
黄忠[4](2017)在《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法学方法论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物。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以演绎为基础的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局限性也愈发明显。传统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主要体现在叁个方面,一是以类比为核心的等置理论;二是法律论证理论的应用;叁是对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的借鉴。(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5期)
颜源[5](2017)在《实证主义与分析法学》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法学诞生于19世纪初期的西方,它的形成源自实证主义这一哲学思潮对法学领域的渗透。因为坚持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分析法学是拒斥形而上学的,它希望将对法律的研究局限在“实在法”的范围以内,从而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有奥斯丁、凯尔森、哈特等人,他们的学说有一些共同的前提,如坚持法律与道德相分离。但是,他们的学说亦有差异,他们在实证主义的基础上,又各自吸收了不同的哲学思想,如新康德主义、逻辑实证主义等,这使得他们的学说表现出了不同的理论侧重,并在“法律的本质”等核心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并由此产生了不同的分析法学流派。本文将通过分析奥斯丁、凯尔森、哈特为代表的叁种分析法学学说,以弄清分析法学的思想基础和形成过程,了解其主要内容以及共同点、差异点,并以此考察哲学思潮是怎样进入其他科学领域并发生重要作用的。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分析法学的哲学渊源;第二部分探讨叁个分析法学流派的形成和主要内容;第叁部分比较叁个分析法学流派的异同。(本文来源于《四川外国语大学》期刊2017-04-01)
陈家恩[6](2017)在《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博弈及启示——以法律与道德关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博弈的最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前者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代表人物有富勒、罗尔斯及德沃金;后者认为法律与道德可分离,代表人物有奥斯丁、凯尔森及哈特。随着两大学派的发展,它们产生一定程度的融合,比如"哈特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从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的博弈过程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一是法律价值对社会制度发挥的作用,二是坚持形式性与实质性统一的科学立法重要性。(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朱杰男[7](2017)在《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世界上出现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后,各方就一直各自争执不休,一直是法学界的广泛讨论的话题,谁好谁坏,谁优谁劣,谁更胜一筹,直到今天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纵观整个法学的发展,它们在现实的表现上是互动融合的、互不可缺、相互结合的。尤其在当今社会中表现的更是淋漓尽致。所以,在整个法学的发展的未来中我们可以预见,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是相互依存、相互却长补短慢慢的融为一体共同促进法学进步。(本文来源于《魅力中国》期刊2017年05期)
王永杰[8](2016)在《简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于19世纪上半叶兴起,随着后来法学们的继承与发展,其基本思想对后来各流派的观点深远影响,传播甚广。但同时,在一片支持声下也有部分人对其某些观点持怀疑态度,其中最为突出的要属"恶法亦法"观点。就笔者而言,恶法亦法有违正义价值,可能损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甚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故笔者持否定态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0期)
张亮[9](2016)在《论概念法学逻辑实证主义在法官裁量中的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概念法学以其自足逻辑性、独特的体系建构和推演思维对自身的逻辑实证主义进行诠释,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重要逻辑推理依据,并把自由裁量权限定在学理体系和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持续调整,我国法治也相应的进行了转型,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概念法学逻辑实证主义的重塑对我国司法程序正义的实现、司法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司法体系正义性的体现和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将对概念法学逻辑实证主义在法官裁量中的重塑进行研究分析,以期给相关研究者以有益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1期)
田文姬[10](2016)在《正义问题的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实证主义法学认为,人类社会的法律秩序始终处在不停的发展变化中,法学中正义问题的探索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法学需要从司法、立法以及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中,不断对传统正义观念进行修订,从而形成具体历史条件下的正义理论,用以指导法学领域相互冲突的利益的协调。(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6年08期)
实证主义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奥斯丁于19世纪开创的实证主义法学已成为当今法学界的主流学派。奥斯丁对法律定义的重新界定、对主权者崇高地位的强调、对主权者权力行使的种种限制,奠定了实证法学的理论框架。"恶法亦法"是学界对实证主义法学的普遍标签,实际上是对其理论片面化的理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证主义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吴淑娟.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J].课程教育研究.2019
[2].冀明武.19世纪实证主义法学思想评析——以奥斯丁实证法律思想为例[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7
[3].胡欣诣.反实证主义的“实证主义”——新分析法学哲学品格辨析[J].哲学分析.2017
[4].黄忠.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5].颜源.实证主义与分析法学[D].四川外国语大学.2017
[6].陈家恩.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博弈及启示——以法律与道德关系为视角[J].怀化学院学报.2017
[7].朱杰男.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探索[J].魅力中国.2017
[8].王永杰.简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J].法制博览.2016
[9].张亮.论概念法学逻辑实证主义在法官裁量中的重塑[J].法制博览.2016
[10].田文姬.正义问题的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分析[J].科学中国人.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