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谈论论文-孔明安

商谈论论文-孔明安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谈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哈贝马斯,私法,公法,社会福利法

商谈论论文文献综述

孔明安[1](2018)在《论法律的范式转换及其辩证法——从哈贝马斯的商谈论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范式转换是哈贝马斯后期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律的两种范式表现为私法与公法(社会福利法)之间的关系,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作为自由主义的私法范式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上,私法范式主张消极自由,反对国家和社会的干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范式。20世纪初,西方社会运动导致了社会福利法的兴起,并造成了两种法律范式对立。社会福利法是一种实质主义的法律范式。哈贝马斯指出,建立在商谈论基础上的民主平等的协商模式,只有通过民主的、平等的对话形式,才能达成主体之间的交往共识,才可以规避自由主义私法范式的欠缺和社会福利主义公法的弊端,实现法律的创制者与接受者的统一,实现权力的拥有或权力的分享的合法化。(本文来源于《国外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5期)

石敦国[2](2018)在《哈贝马斯对现代法治国的商谈论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首先,哈贝马斯批判了主体哲学和意识哲学的实践理性概念,提出了交往理性概念和交往行为理论,揭示了主体性原则的主体间性意义以及理性在现代社会中的一体化功能,为法律的规范有效性以及规范性共识基础上的法律共同体奠定了基础。其次,批判了主观自由论和自然权利论,强调交往自由和交往权利的始源性和优先性,阐明了权利和法律之间的构成性关系。再次,在商谈论民主观基础上揭示了法律和政治权力之间的构成性关系。主张交往权力对于行政权力的优先性,以便把行政权力置于法律之下,防止社会权力直接转变为行政权力。(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付超[3](2017)在《商谈论视角下医患纠纷群体性事件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医患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纠纷处理程序性机制相对不够完善,医患双方主体间交往话语权思维缺失,药品供应商与医院之间相互勾结利用。医患纠纷事件的成因主要有:医患双方协调对话机制缺失,医院方面的因素,患者方面的因素。商谈视角下医患纠纷解决的对策建议:程序主义性对话机制的建立,加强医患双方道德培养与合法维权主体间的思维培养,医疗机构应转变旧有观念。(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7年21期)

王卉[4](2016)在《陪审员实质性参与事实认定的路径探析——以法律商谈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现实状况配置混合合议庭成员职权,使人民陪审员专注于其相对擅长的事实认定,可以消除不切实际的职权安排造成的制度效益低下。然而,如果具体措施不能切中要害而使制度运行陷入"换汤不换药"的不良循环,将对司法公信力形成二次伤害。从法律商谈论角度看,现行陪审员制度运作乏力,因制度及制度环境未能保障合议庭裁判之良好商谈环境,法官与陪审员不能形成优势互补,反而"貌合神离"。因此,以优化商谈环境为进路设计制(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6年02期)

刘住洲[5](2015)在《社会互动中的规范形成——以哈贝马斯商谈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规范性问题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通过对历史上相关法律规范性理论的讨论,我们揭示出规范性内在的逻辑,但同时也找寻不同观点的内在不足。哈贝马斯从普遍语用学出发,运用交往理性,在商谈论意义下重塑了法律的规范性。基于此,社会互动之中的规范形成呼之欲出。(本文来源于《民间法》期刊2015年02期)

赵红豆,刘住洲[6](2015)在《公民的规范性认可——以哈贝马斯商谈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法律规范的不认可往往是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法律的规范性追问即是在回答何为正确之法与为何遵守该法的问题。古典自然法的时代将法律规范寄居于神话或宗教,启蒙时代则是在强调法的理性,而实证法时代却是在不断背离这一问题,最终形成法是不得不遵守的制度的印象。哈贝马斯从商谈的角度重构实证法时代的法律规范,将法律规范与公民规范性认可相结合,在交往理性驱使下,解决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张力,并最终形成自己程序法律观。(本文来源于《社会中的法理》期刊2015年01期)

王旭[7](2015)在《宪法商谈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商谈理论是对传统宪法解释学的发展。普通商谈哲学和当代审议民主政治理论构成了宪法商谈的理论基础。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来看,宪法商谈有叁个基本的层次,连接着以司法权为核心的政治国家与生活世界。宪法商谈理论对于宪法解释学最大的发展即在于,将宪法不仅仅理解为主观权利保障的清单,而是一种对公共善的担保,因此宪法实施不仅仅取决于某种独断论的解释模式及方法,也取决于以理解和论证为核心的公共生活本身。(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1期)

杨帆[8](2014)在《从商谈法哲学到协商民主实践——哈贝马斯法律商谈论的社会科学实证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对哲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各学科都有深远的影响。本文以跨学科的方式对这一理论进行梳理和解读,主要论及哈贝马斯对现代社会合法性危机的诊断、以交往理性为核心的解决方案、公共领域、程序主义法律观、哈贝马斯的实证旨趣及其理论批判,以及该理论的社会科学实证化研究举例等主题,进而主张:法律商谈理论在"理想性"与"现实性"两个方向上存在着明显的张力,过于理想化的特征使得这一理论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这些都需要以更加综合的视角进行看待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期刊2014年00期)

丁社教,吴江[9](2015)在《网络谣言及其治理模式的创新——以哈贝马斯商谈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网络谣言这一新型的谣言形态,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以言论自由权为其辩护,一种以公共利益受损对其抨击,这首先给政府治理网络谣言产生了理论上的挑战。同时网络谣言作为一种跨边界传播的危机,对政府现有的管理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面对理论和实践中的困境,迫切需要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方式进行创新,以此消除其对社会的危害,流行于学界的哈贝马斯商谈论可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全新的视角,在商谈论指引下,根据商谈原则,构建多元主体协商机制,减少谣言发生的可能,从而走出网络谣言治理的困境,实现治理模式的创新。(本文来源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黄一峰[10](2014)在《商谈论视角下的宪法爱国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很多思想家包括马克思和韦伯习惯于从目的理性来考察人类的自由。哈贝马斯作为后继者,是当代西方学术界最有影响力和最富盛名的破解现代性思想的大家。从"交往理性"和"商谈论"视角出发,他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得以清晰地展现,比如两个实现主体,叁对张力关系,在宪法的框架下每个人应当得到叁重承认的最佳状态。同时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在实践中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2期)

商谈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首先,哈贝马斯批判了主体哲学和意识哲学的实践理性概念,提出了交往理性概念和交往行为理论,揭示了主体性原则的主体间性意义以及理性在现代社会中的一体化功能,为法律的规范有效性以及规范性共识基础上的法律共同体奠定了基础。其次,批判了主观自由论和自然权利论,强调交往自由和交往权利的始源性和优先性,阐明了权利和法律之间的构成性关系。再次,在商谈论民主观基础上揭示了法律和政治权力之间的构成性关系。主张交往权力对于行政权力的优先性,以便把行政权力置于法律之下,防止社会权力直接转变为行政权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谈论论文参考文献

[1].孔明安.论法律的范式转换及其辩证法——从哈贝马斯的商谈论谈起[J].国外社会科学.2018

[2].石敦国.哈贝马斯对现代法治国的商谈论重构[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付超.商谈论视角下医患纠纷群体性事件探析[J].新西部.2017

[4].王卉.陪审员实质性参与事实认定的路径探析——以法律商谈论为视角[J].山东审判.2016

[5].刘住洲.社会互动中的规范形成——以哈贝马斯商谈论为视角[J].民间法.2015

[6].赵红豆,刘住洲.公民的规范性认可——以哈贝马斯商谈论为视角[J].社会中的法理.2015

[7].王旭.宪法商谈论[J].人大法律评论.2015

[8].杨帆.从商谈法哲学到协商民主实践——哈贝马斯法律商谈论的社会科学实证化研究[J].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14

[9].丁社教,吴江.网络谣言及其治理模式的创新——以哈贝马斯商谈论为视角[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

[10].黄一峰.商谈论视角下的宪法爱国主义[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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