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物论文-李丹丹,涂瑞霞,詹茹梅

特殊物论文-李丹丹,涂瑞霞,詹茹梅

导读:本文包含了特殊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动物,特殊物,法律保护

特殊物论文文献综述

李丹丹,涂瑞霞,詹茹梅[1](2015)在《论动物作为特殊物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环境伦理学的日益发展,保护动物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国内外学者提出了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的地位,但是这于情于法都不合理。保护动物不必要赋予其主体地位,本文建议把动物作为特殊物进行法律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9期)

谢宇群[2](2015)在《作为特殊“物”的宠物及相关人格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是目的,财产是手段,这是自有法律以来特别是近代民法以来秉持的主要理念。一定程度而言,财产的出现本质上也是人格发展的需要和体现。但随着人类精神生活的丰富和价值观的多元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这样一类财产,其不仅具有财产价值,还蕴含人格利益因素,若被损害,人们更看重的是人格利益的损害,财产利益反倒退居其次。这类财产的代表就是宠物。近代法典化进程深受理性主义哲学思潮影响,人成为唯一的、无上的主体,动物等生命体只能作为法律客体而存在。尽管随着人们对环境、对人以外的生命体越来越关注,人类中心主义亦不断遭遇质疑和批判,但这并不意味着动物即能享有权利,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因为这个观念一旦被承认,那么对哲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都将是体系性的颠覆。当然,虽然存在上述风险,且对动物是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的争议很大,但徵诸各国立法和司法判例,均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对动物的保护力度,相关动物福利法亦日趋繁众却是不争的事实。宠物作为动物在福利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将日益完善,但其作为民法中的特殊物涉及到的人格利益保护也应受到重视。本文坚持在宠物是物,是特定财产,是财产客体的基础上进行论证。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宗旨,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财产与人格的关系入手,指出这一类财产的现实存在,同时从现实生活中发现该类财产的表现形式,分析出它们的共同特点即涉及人格利益的保护,从而得出宠物就属于这类特殊的财产。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宠物在我国的保护现状,而且主要分析的是民法领域,从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出,虽然我国司法解释中有关于这类财产保护的涉及,是一大进步,但因缺乏宠物保护的专门立法、司法判决标准不一等问题,使得宠物受伤害,饲养人或所有人的人格利益在我国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文章第叁部分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分析国外宠物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因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立法方面主要谈及的国家是德国、日本、法国和奥地利,如今各国对动物保护与福利方面的立法比较健全,但有关宠物特别是涉及人格利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却很匮乏。而对于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本文主要以侵权和离婚财产分割为例进行说明,体现了世界各国民法在涉及宠物的主体人格利益保护方面的表现。文章第四部分是在前面理论与实践分析基础上,分析我国法律在与宠物有关的人格利益保护上可以做出哪些努力。本文的立足点很明确,在于主体的人格利益的保护,间接地也保护了动物。宠物受到损害是对人的利益的损害,特别是人格利益的损害。该部分首先指出在已有的保护方式下,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如该类财产的认定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适用。同时以无权处分、死者财产分割等方面为例,强调宠物涉及到的相关人格利益应该得到特别保护。因目前对财产中人格利益的保护依据是司法解释,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也不是很成熟,在学者们对一般人格权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建议将财产中人格利益保护纳入一般人格权制度设计中。(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叶知年,郑清贤[3](2008)在《论“动物不是‘物’,而是特殊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理论中的"物"的概念是否要针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进行相应变革,是目前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修正内容的解读入手,分析了动物作为物的特殊性,应对动物在法律上作出特别规定以回应环境危机的挑战。但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无需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只需将动物(包括普通动物)定位为特殊物,通过限制人们随意虐待动物、甚至残忍地处置动物,从而实现全面保护动物及人类多重价值需求的满足。(本文来源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1期)

倪斌鹭[4](2008)在《“垃圾专拾权”也是一种特殊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厦门一个小区的保洁员黄莲珠(简称阿珠)认为她拥有小区内的"垃圾专拾权",因而与外来拾荒者林小贞(简称阿贞)发生冲突,双方扭打在一起,阿贞受伤了,从而引发了厦门首起因"垃圾专拾权"纠纷的官司。近日,法院对这起因"垃圾专拾权"引起的人身损害案进行宣判,保洁员维护"垃圾专拾权"打伤拾荒者,被判赔近3万元,保洁员的雇主厦门市住总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承担1.2万元的补充责任。(本文来源于《现代物业》期刊2008年03期)

王斗斗[5](2005)在《将死胎当医疗废物处理 医院败诉》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件回放    2005年2月5日,怀孕7个月的焦霞在北京大兴区一家无照私人诊所治疗感冒,在长达20天的治疗中,胎动逐渐减少,到大兴旧宫医院治疗时,胎动已经消失,医院诊断为胎儿死亡。焦霞被转到北京航天总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8斤重的男性死胎。医(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5-06-28)

[6](2005)在《高粘度易自聚等特殊物系精馏新技术》一文中研究指出由北京化工大学等完成的"高粘度、易自聚等特殊物系精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项目日前获 2004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该技术解决了特殊物系精馏时容易堵塔、液泛等技术难题,同时大幅度提高了装置的生产能力和分离效率,整体技术居于国际先进水平。该技术已在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十家国有大型企业的200多个物系精馏过程中成功应用。参加此项目的科研人员率先提出了塔板上液体"零梯度流动"的构思和数学模型,并在冷模实验和工业试验中得到了验证,为高粘度、易自聚等特殊物系精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了理论依据;摸索出(本文来源于《川化》期刊2005年02期)

李宏乾[7](2005)在《高粘度易自聚等特殊物系精馏新技术》一文中研究指出由北京化工大学等完成的“高粘度、易自聚等特殊物系精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项目日前获2004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该技术解决了特殊物系精馏时容易堵塔、液泛等难题,同时大幅度提高装置的生(本文来源于《中国化工报》期刊2005-04-08)

特殊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是目的,财产是手段,这是自有法律以来特别是近代民法以来秉持的主要理念。一定程度而言,财产的出现本质上也是人格发展的需要和体现。但随着人类精神生活的丰富和价值观的多元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这样一类财产,其不仅具有财产价值,还蕴含人格利益因素,若被损害,人们更看重的是人格利益的损害,财产利益反倒退居其次。这类财产的代表就是宠物。近代法典化进程深受理性主义哲学思潮影响,人成为唯一的、无上的主体,动物等生命体只能作为法律客体而存在。尽管随着人们对环境、对人以外的生命体越来越关注,人类中心主义亦不断遭遇质疑和批判,但这并不意味着动物即能享有权利,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因为这个观念一旦被承认,那么对哲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都将是体系性的颠覆。当然,虽然存在上述风险,且对动物是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的争议很大,但徵诸各国立法和司法判例,均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对动物的保护力度,相关动物福利法亦日趋繁众却是不争的事实。宠物作为动物在福利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将日益完善,但其作为民法中的特殊物涉及到的人格利益保护也应受到重视。本文坚持在宠物是物,是特定财产,是财产客体的基础上进行论证。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宗旨,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财产与人格的关系入手,指出这一类财产的现实存在,同时从现实生活中发现该类财产的表现形式,分析出它们的共同特点即涉及人格利益的保护,从而得出宠物就属于这类特殊的财产。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宠物在我国的保护现状,而且主要分析的是民法领域,从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出,虽然我国司法解释中有关于这类财产保护的涉及,是一大进步,但因缺乏宠物保护的专门立法、司法判决标准不一等问题,使得宠物受伤害,饲养人或所有人的人格利益在我国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文章第叁部分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分析国外宠物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因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立法方面主要谈及的国家是德国、日本、法国和奥地利,如今各国对动物保护与福利方面的立法比较健全,但有关宠物特别是涉及人格利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却很匮乏。而对于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本文主要以侵权和离婚财产分割为例进行说明,体现了世界各国民法在涉及宠物的主体人格利益保护方面的表现。文章第四部分是在前面理论与实践分析基础上,分析我国法律在与宠物有关的人格利益保护上可以做出哪些努力。本文的立足点很明确,在于主体的人格利益的保护,间接地也保护了动物。宠物受到损害是对人的利益的损害,特别是人格利益的损害。该部分首先指出在已有的保护方式下,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如该类财产的认定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适用。同时以无权处分、死者财产分割等方面为例,强调宠物涉及到的相关人格利益应该得到特别保护。因目前对财产中人格利益的保护依据是司法解释,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也不是很成熟,在学者们对一般人格权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建议将财产中人格利益保护纳入一般人格权制度设计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殊物论文参考文献

[1].李丹丹,涂瑞霞,詹茹梅.论动物作为特殊物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5

[2].谢宇群.作为特殊“物”的宠物及相关人格利益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5

[3].叶知年,郑清贤.论“动物不是‘物’,而是特殊物”[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4].倪斌鹭.“垃圾专拾权”也是一种特殊物权[J].现代物业.2008

[5].王斗斗.将死胎当医疗废物处理医院败诉[N].法制日报.2005

[6]..高粘度易自聚等特殊物系精馏新技术[J].川化.2005

[7].李宏乾.高粘度易自聚等特殊物系精馏新技术[N].中国化工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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