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定牌加工论文-刘静

国际定牌加工论文-刘静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定牌加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涉外定牌加工,侵害商标权,侵权判定,商标法

国际定牌加工论文文献综述

刘静[1](2019)在《有别于典型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侵权判定需考量的因素——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匹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宇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ISAAC MORRIS LTD.)1994年2月7日,案外人泉州丰登制鞋有限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刘静[2](2018)在《有别于典型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侵权判定需考量的因素——评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匹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宇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ISAAC MORRIS LTD.)1994年2月7日,案外人泉州丰登制鞋有限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上注册"■"商标,注册号为676992。2005年7月14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福建匹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匹克集团),2007年8月7日泉州匹克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2005年9月,"PEAK"牌旅游鞋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8年05期)

黄鹂[3](2016)在《论新《商标法》对国际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认定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定牌加工是指国内的加工方接受国外委托方的委托,代其生产、加工产品,并将委托方指定的商标贴附于产品上,最后将成品全部销往海外的加工方式。由于国际定牌加工关系中的加工方在我国境内对其加工过程中贴附的商标并不享有商标权,而委托方仅在其本方国内享有商标权,因此当加工过程中贴附的商标与国内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即引发了该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国内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争议。我国《商标法》于2013年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以及“混淆可能性”的引入对于认定国际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均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鉴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法的理解仍有分歧,本文分五个部分对这个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从国际定牌加工的概况谈起,对国际定牌加工行为进行分类并声明本文所研究的是通常意义上的国际定牌加工,即加工方在委托方授权下从事的加工行为。本部分重点说明国际定牌加工行为在商标权领域中涉及的叁大理论问题:商标权的地域性理论、商标混淆理论以及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分析理论界与实务界针对这叁大理论问题提出的国际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的观点及其理由。第二部分侧重说明对新《商标法》中涉及国际定牌加工的具体条文的理解。首先,通过分析《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界定加工方的何种行为属于商标贴附行为。其次,解读《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从商标使用的范围应当是各类商业活动,到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来源,这两方面对“商标使用”做出全面的阐释。最后,对比分析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与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说明“混淆可能性”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上的作用。本部分通过对上述叁个法条的分析论证国际定牌加工的加工方对标志的贴附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第叁部分重点评析新《商标法》实施前、后,我国各地方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国际定牌加工的案例时态度以及适用法律的转变,尤其是地方法院从机械适用法条将国际定牌加工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到通过适用新《商标法》将国际定牌加工行为认定为合法的贸易行为。分析新《商标法》在增加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实质要件后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第四部分重点探讨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及其司法实践,论证商标使用须以“商业性”为前提。同时通过总结其他国家法院的具体做法,归纳总结其他国家法院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所采取的认定标准。此外,论证在《巴黎公约》下,根据商标独立保护原则,我国商标权人无权对加工方主张商标权利。以及分析《TRIPS协议》下商标使用的范围,从而论证国际定牌加工不属于其所列举的商标使用行为。第五部分的重点在于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商标法》中与国际定牌加工相关规定的建议。第一,对比新、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肯定新《商标法》在“商标使用”及“混淆可能性”这两方面的新规定对认定商标侵权的积极作用。第二,建议我国《商标法》在叁个方面完善对国际定牌加工的规范作用:其一,明确商标的使用目的在于获取商标自身的经济价值所产生的利润;其二,明文规定一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具体判断标准;其叁,增加规定加工方的审慎审查义务,从源头上减少商标侵权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8)

王磊[4](2013)在《国际定牌加工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困境及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暴露出的我国立法不完善问题,国际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保护问题日益显现。本文将参考各国立法以及国际条约,分别从海关审查、商标侵权认定、责任归属叁个方面对我国现阶段定牌加工所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阐释,并试图提供一些列解决方法以便为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吴镜人[5](2012)在《国际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2000年发生美国耐克(中国)公司诉浙江银兴制衣厂案后,在国际定牌加工业务中发生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制造地和销往地间商标权专用人不相同,并且加工方将加工产品全部回销给委托商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商标侵权与否的界限,在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引发激烈讨论。十多年过去,该界限始终没有明确,这也给我省中小加工企业承接国际定牌加工业务带来阴影,并且会对我国目前出口贸易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本着以商标法理为理论依据,完善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引进成熟商标法理论为研究使命,同时着眼于微观经济现状,关注中小企业成长,解决现实法律诉讼困境为现实意义,撰写该论文,主要内容总结如下。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分析侵权行为开始分析商标侵权行为,随后使用分析归纳方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总结归纳出商标侵权的种类,紧接着据此对国际定牌加工中可能出现的商标侵权问题进行分类,并明确本文重点研究的商标侵权纠纷类型。第二部分通过对近期发生在我省境内的两则国际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案例的简要概述,使用实证研究方法进行实证分析。通过案情的分析,判决依据的比较找出司法实务界在审理此类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其一为商标使用概念需要明晰,其二为混淆可能性理论的确定。第叁部分首先将商标使用范围进行初步定义,判断其本质属性。并利用比较研究方法进行比较法考察,横向对比美国、欧盟及中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进一步分析国际定牌加工中商标的使用范围。得出在国际定牌加工中商标的使用必须是投放于商品流通领域。第四部分先对混淆可能性理论进行分析,紧接着利用比较研究方法进行比较法考察,横向对比美国、欧盟及中国台湾地区混淆可能性理论的法律规定。着重以台湾地区立法及理论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出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及因素。从而为国际定牌加工中混淆可能性理论使用做好铺垫。通过分析推论出混淆可能性理论有其适用的必要,并且依据此理论本文研究的商标侵权纠纷不应判定为侵权。第五部分总结出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包括明确商标使用范围,引入混淆可能性理论并调整商标立法目的。(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2-06-15)

匡检洪[6](2009)在《国际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耐克商标侵权案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国际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对耐克商标侵权案判决的争议也没有停息过。从耐克商标侵权案判决书来看,被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商标假冒行为之构成要件,当然构成商标侵权。然而,被告是应在西班牙享有耐克商标专用权的委托人要求,生产贴有耐克商标标识的商品,并将该商品全部交付给在西班牙享有商标权的委托人在西班牙销售,被告在产品上使用耐克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该标识在委托与交付产品的过程中是否真正发挥了商标的功能?这类似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不仅需要从商标法理论层面进行研究,还需要从是否符合我国经济政策发展水平的角度进行研讨。我国目前是世界加工工厂,国际定牌加工业务已成为我国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按照耐克商标案的判决逻辑,我国大量国际定牌加工业务都构成商标侵权,都应当“停止侵害”。这种态度是否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超出了发达国家对商标权的保护水平?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在我国珠叁角、长叁角的大量加工厂停产、倒闭,大量的工人失业的情况下,我国对国际定牌加工的态度是否符合党中央的态度和精神?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以耐克商标侵权案为视角,以商标的功能为切入点,以商标的基本功能、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和商标的使用范围为重点,采用比较法学和法社会学的方法,吸取国外部分国家和组织立法及司法判例中的合理性成份,对商标的功能、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商标的使用范围作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同时结合对违法性、侵权损害后果理论,对国际定牌加工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认识:(1)国际定牌加工所使用的标识本身,由于不具有商标的功能,所以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2)国际定牌加工中标识的使用行为没有产生使消费者混淆的后果,不构成商标侵权;(3)国际定牌加工中标识的使用行为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在《商标法》的规制范围之内,这也是本文微薄价值所在。本文除引言之外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从耐克商标案引发的思考。该部分从耐克商标侵权案的判决出发,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对于此案的判决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并引出了正反观点各自的论据。同时也介绍了我国司法界对国际定牌加工的态度。笔者对耐克商标侵权案的判决的合理性提出了疑问,并提出了几个较有研究价值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商标的基本功能与国际定牌加工。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商标的基本功能是标识商品的出处,以免消费者混淆。还对国际定牌加工中所贴附标识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因交付的产品不在流通领域,所使用标识本身不能标示商品的出处,不具有商标的功能,所以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从而得出了加工方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第叁部分是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与国际定牌加工。该部分把我国与国外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进行了比较,得出我国商标侵权的认定应该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为标准的结论。还分析了国际定牌加工中由于加工方的行为没有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没有造成国内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得出加工方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商标使用范围与国际定牌加工。该部分把我国商标的使用范围与国外的商标使用范围进行了比较,提出我国应该把商标的使用限定于商业范围内。还通过对国际定牌加工的标识使用行为分析,认为该标识的使用不是在商业范围内使用,不受我国《商标法》的规制,不构成商标侵权。第五部分是国际定牌加工的经济政策分析及我国应有的对策。该部分主要指出了我国当前的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的现状,以及国际定牌加工对我国经济发展、企业自身发展的重要性。还分析了针对我国的现状,我国应该采取一系列具体的对策。(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8)

张玉敏[7](2008)在《国际贸易“定牌加工”性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侵犯商标权的实质要件、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交付定作物是否属于销售行为,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4个方面,论证定牌加工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建议修改商标法时,将"为了销售(交易)的目的"作为商标使用的实质要件加以规定。(本文来源于《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1期)

王殊[8](2007)在《佛山鸿信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国际定牌加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前言国际定牌加工是当前中国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一种主要方式,简单说就是国内企业接受国外厂商委托订单生产产品,并贴上商品标志,再将产品出口到指定国家或者地枢区,加工企业主要赚取制造费、加工费等费用的生产模式。其特征主要有两个:一是委托生产;二是贴附标志。国际定牌加工业务中,贴标行为极易引起知识产权的争议,焦点在于:完全用于出口的商品,是否需要顾及其可能存在的对出口国内的商标权造成侵犯的问题。佛山市鸿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公司’)不服广州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案就是一起关于国际定牌加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案经历了行政复议和司法审判,海关和法院碓定了定牌加工出口的产品即使是根据国外合法注册的商标权人委托生产,而且全部出口该委托商所在国或地区,也不能侵犯国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然而,上述结论招致了很多的批评,被认为是地中国民族和弱小产业的严重打击。(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期刊2007年04期)

林鸿姣[9](2005)在《国际定牌加工与商标权的地域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件基本情况中国A公司、中国B公司与甲国C公司均系从事同类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中国A公司在中国合法享有在该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甲国C公司在甲国亦在同类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注册,且甲国C公司在甲国享有的注册商标与中国A公司在中国享有的注册商标在视觉(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05年06期)

国际定牌加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匹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宇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ISAAC MORRIS LTD.)1994年2月7日,案外人泉州丰登制鞋有限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上注册"■"商标,注册号为676992。2005年7月14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福建匹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匹克集团),2007年8月7日泉州匹克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2005年9月,"PEAK"牌旅游鞋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定牌加工论文参考文献

[1].刘静.有别于典型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侵权判定需考量的因素——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刘静.有别于典型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侵权判定需考量的因素——评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J].中华商标.2018

[3].黄鹂.论新《商标法》对国际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认定的影响[D].西南政法大学.2016

[4].王磊.国际定牌加工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困境及解决[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3

[5].吴镜人.国际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D].宁波大学.2012

[6].匡检洪.国际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7].张玉敏.国际贸易“定牌加工”性质分析[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8].王殊.佛山鸿信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国际定牌加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问题[J].中国法律.2007

[9].林鸿姣.国际定牌加工与商标权的地域性[J].中华商标.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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