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性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责任构成,归责原则,损害后果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袁力[1](2018)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认定的归责原则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环节,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认定的归责原则有一个明晰确切的规定。这就造成我们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对责任性质的理解和认定的归责原则以难把握。因此,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认定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汽车与安全》期刊2018年09期)
杨文军[2](2009)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作为代步交通工具逐渐普及,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合理、科学和系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是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及时解决事故损害纠纷,减轻和安抚受害一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对此,国家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规定,建立了事故责任认定体系。但在实务和理论界对事故责任认定性质存在非常大的争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规定,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性为:不可以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仅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的综合分析,是对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的确定结论,并对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具有直接的影响。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如此重要影响的“行政行为”,却不能给予合法、有效的救济保障,与“有权利,就要有制约,就要有救济”的行政法理念是不符的,也是与我国当前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造成了当前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公平性和正当性的质疑不断。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理论,在明确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概念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厘清,明确观点,发现当前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从中寻求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第二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第叁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理思考;第四章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定义,笔者以此为切入点,在第一章对道路交通事故与国外有关国家的定义比较之后,对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进行了分析,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在此基础上,结合道路交通等法律、法规规定,分析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事故责任承担的原则,明确了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特征以及作用。同时,从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渊源,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叁个层面,对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事故责任认定性质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概括的描述。以此来寻找引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性质争议的法律根源。第二章从理论界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说或具体行政行为说的理论分歧入手,分析了上述两种观点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并对我国当前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主要存在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制度缺失、救济方式不健全、责任分配标准不统一、事故责任认定无权威、立法不明确等。笔者在第叁章分析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公职行为、行政责任等概念以及确认性行为行为属性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法理上的思考,同时将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比较后,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确认的观点。根据上述论述以及当前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的办法:确立责任认定的制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事故责任认定唯一机关,引进事故责任听证制度,建立事故责任调查权和事故责任认定权分离的制度等;从明确认定行为性质、细化认定工作程序、确定责任分担规则等方面,健全责任认定的立法。(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10-09)
董金峰[3](2008)在《浅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在履行处理交通事故职责中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司法审查范围,争论愈甚。而弄清这个问题,对于促进交警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地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结合几年来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和体会,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属性和作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的救济方法的缺陷和有关的立法建议等方面谈谈对有关问题的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29期)
雷涛[4](2007)在《交强险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性质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交强险中的“责任”性质问题在交强险实际运作中,存在各种含义不同的“责任”混用的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中体现较为明显。其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07年09期)
王丽娜[5](2007)在《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出现的一个法律术语,这与以往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所不同,新法中省略了"责任"二字,目的就是让人们对该行为有一个新的认识,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的应然内涵有正确的理解。(本文来源于《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4期)
刘东根[6](2003)在《试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对于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涉法律问题至关重要,但其一直聚讼不止,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鉴定行为说。认识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一词的误解和现行责任认定程序的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为体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这种性质,必须重新构建现行的责任认定程序。(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鉴定》期刊2003年01期)
刘东根[7](2002)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一直聚讼不止 ,主要有法律责任说、因果关系说、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鉴定行为说等。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一词的误解和现行责任认定程序的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有实然和应然之分。在实然方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可诉性 ;在应然方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行为 ,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必须重构现行的责任认定程序。(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02年04期)
展万程[8](2001)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性质及行政可诉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性质及行政可拆性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从叁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认为应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5期)
祁国明[9](2001)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性质和依据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非常关键的环节,目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具体实践中更是见仁见智。针对“是借道通行,还是违章逆行”一案,我谈点拙见。 一、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性质的认识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本文来源于《道路交通管理》期刊2001年08期)
褚玉龙[10](2001)在《浅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事故发生后 ,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 ,其性质、地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对责任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责任认定能否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采用的问题。对此 ,在理论上争议较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可诉行政行为 ,即行政确认行为。它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仅是一种普通证据材料 ,相当于专家的证言(本文来源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01年07期)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作为代步交通工具逐渐普及,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合理、科学和系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是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及时解决事故损害纠纷,减轻和安抚受害一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对此,国家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规定,建立了事故责任认定体系。但在实务和理论界对事故责任认定性质存在非常大的争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规定,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性为:不可以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仅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的综合分析,是对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的确定结论,并对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具有直接的影响。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如此重要影响的“行政行为”,却不能给予合法、有效的救济保障,与“有权利,就要有制约,就要有救济”的行政法理念是不符的,也是与我国当前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造成了当前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公平性和正当性的质疑不断。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理论,在明确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概念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厘清,明确观点,发现当前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从中寻求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第二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第叁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理思考;第四章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定义,笔者以此为切入点,在第一章对道路交通事故与国外有关国家的定义比较之后,对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进行了分析,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在此基础上,结合道路交通等法律、法规规定,分析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事故责任承担的原则,明确了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特征以及作用。同时,从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渊源,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叁个层面,对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事故责任认定性质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概括的描述。以此来寻找引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性质争议的法律根源。第二章从理论界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说或具体行政行为说的理论分歧入手,分析了上述两种观点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并对我国当前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主要存在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制度缺失、救济方式不健全、责任分配标准不统一、事故责任认定无权威、立法不明确等。笔者在第叁章分析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公职行为、行政责任等概念以及确认性行为行为属性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法理上的思考,同时将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比较后,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确认的观点。根据上述论述以及当前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的办法:确立责任认定的制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事故责任认定唯一机关,引进事故责任听证制度,建立事故责任调查权和事故责任认定权分离的制度等;从明确认定行为性质、细化认定工作程序、确定责任分担规则等方面,健全责任认定的立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1].袁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认定的归责原则探讨[J].汽车与安全.2018
[2].杨文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研究[D].复旦大学.2009
[3].董金峰.浅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J].法制与社会.2008
[4].雷涛.交强险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性质辨析[J].上海保险.2007
[5].王丽娜.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
[6].刘东根.试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J].中国司法鉴定.2003
[7].刘东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J].行政法学研究.2002
[8].展万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性质及行政可诉性研究[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1
[9].祁国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性质和依据问题[J].道路交通管理.2001
[10].褚玉龙.浅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地位[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