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实效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农村土地,实效主义,纠纷,权属
法律实效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王长春[1](2015)在《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问题辨析——基于实效主义标准的改良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实行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但农村土地真正的所有者——农民集体却没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土地财产的权利。农民集体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农地市场化进程、公共利益、征地收益分配、土地流转等问题制约着农村的发展。实效主义是一种注重目标、手段、方法的逻辑思维方式,它提倡根据立法目标,根据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的对比结果对制度进行改良。综合考虑立法目标、效果以后,做实土地制度,充分赋予农民集体的所有权能,是谁的就是谁的,谁有权处置就可以处置,无疑是对制度改良最好的出路。(本文来源于《晋阳学刊》期刊2015年05期)
柯华庆[2](2010)在《实效主义法律经济学》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经济学给人的感觉是抽象的模型和冷冰冰数字的结合体,实际上,它背后蕴含着法律的进化观念和深厚的美国实效主义哲学。美国哲学为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发展和成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律经济学精神在霍姆斯、卡多佐和庞德等人的着作中可以找到。然而,"美国理论学家们实质上并没有公正地评判法律现象的工具性和实用性方面。他们留下了大量未完成的事业,其中大部分工作仍然停留在‘思想的大体方向'阶段"~(〔1〕)。科斯在1960年那篇经典论(本文来源于《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期刊2010年00期)
蔡国辉[3](2009)在《法律实效主义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开宗明义便提出了“法律实效主义”的概念并做了具体的解析和对比。我们区分了实用主义和实效主义的意涵,实效主义( pragmaticism)和实用主义( pragmatism)的英文拼写只不过多了两个字母,皮尔斯曾说“一种学说的名称将像通常那样以-ism结尾,而-icism则表示对某一学说的认可做出一种更加严格的限定”;我们对法律实效主义的提法的合适度给出理由,强调恢复皮尔斯的传统,皮尔斯强调,这种崭新的理论最为令人瞩目的特征,正在于它确认在理性认识和理性目的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法律实效主义正是具有这样的特征才会有其生命力;同时我们还对法律实效主义同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功利主义做了简单的对比。本文的第二部分按照Summers的逻辑对美国的法律实效主义传统进行精致的梳理和研究。我们考察了这个理论的渊源、特征,对其价值理论进行了仔细的剖析,对其“法律是实现目标的工具”这一实效主义者的箴言从目标和手段的整体上做精细的分析;随后,我们分别在法律创制、法律的有效性判断标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实施、法律的运用成功的评判标准中先罗列出法律实效主义的基本观念,接着描述Summers的批判和有益的补充,最后加上我们自己的理解和评论。纵观法律实效主义在法律运用的各个领域所秉持的观念,我们认为,这个理论注重分析法律对人们的现实行为之影响、注重研究法律带来的实际效果,并用实际效果来检验法律——也即法律目标和手段的互动——对我国的立法者应该有所启发。但在现实中,法律的实效总是很难实现,故此,在第叁部分阐述在法律目标和法律手段的互动中法律不断进化的基本特征,为保障进化中的的法律实效,我们提出引入博弈论,主张博弈论才能使法律实效主义成为可能,以期打开法学研究的一个全新视角。(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柯华庆[4](2008)在《科斯命题的博弈特征与法律实效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科斯的方法特别强调相互性,从而导致我们从总体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交易成本是法律经济学的关键词,交易成本主要来自于策略行为,所以现实中的科斯命题放在法律博弈论框架下会得到比较好的理解。纳什均衡的自我强制性为法律实施的有效性提供了基础,由此我们初步提出了法律实效主义大纲。(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2期)
柯华庆[5](2007)在《科斯命题的博弈特征与法律实效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涉及科斯命题提出的背景及其对法学的贡献。科斯的方法特别强调相互性,从而导致我们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科斯的方法突出了法律只需要界定好权利,其他的事情由当事人通过交易去解决,因而导致了在解决外部性问题时从侵权法上的责任规则到财产法规则的转变。两个规范的科斯命题是法律实现效率目标的基石,交易成本是法律经济学的关键词,交易成本主要来自于策略行为,所以现实中的科斯命题放在法律博弈论框架下会得到比较好的理解。纳什均衡的自我强制性为法律实施的有效性提供了基础,由此我们提出了法律实效主义大纲。如果一个立法目标不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动实施,因为至少有一个人会违背该立法,不满足纳什均衡要求的立法是没有意义的,这是纳什均衡的立法意义。我们要考虑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尽可能多的利益主体,分析在新制度下的利益主体博弈的均衡,只有在此基础上才会制订出有效的法律。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大量立法被规避,立法只是正式规则,另外还有一套潜规则,真正有效的是潜规则,因为它是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将博弈论方法引进到法律分析中是积极的,它不仅仅在于解释法律,更重要的在立法上很有价值;立法是博弈规则,当它有效时也是博弈的结果。只有当立法达到纳什均衡,立法才是有效的,自我实施的。(本文来源于《2007年全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期刊2007-05-13)
法律实效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经济学给人的感觉是抽象的模型和冷冰冰数字的结合体,实际上,它背后蕴含着法律的进化观念和深厚的美国实效主义哲学。美国哲学为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发展和成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律经济学精神在霍姆斯、卡多佐和庞德等人的着作中可以找到。然而,"美国理论学家们实质上并没有公正地评判法律现象的工具性和实用性方面。他们留下了大量未完成的事业,其中大部分工作仍然停留在‘思想的大体方向'阶段"~(〔1〕)。科斯在1960年那篇经典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实效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王长春.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问题辨析——基于实效主义标准的改良思路[J].晋阳学刊.2015
[2].柯华庆.实效主义法律经济学[J].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10
[3].蔡国辉.法律实效主义探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9
[4].柯华庆.科斯命题的博弈特征与法律实效主义[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5].柯华庆.科斯命题的博弈特征与法律实效主义[C].2007年全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