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契约论文-尚柳荣

刑事证据契约论文-尚柳荣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证据契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协商性司法,证据契约,合同,契券

刑事证据契约论文文献综述

尚柳荣[1](2016)在《协商性司法下的刑事证据契约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站在“契约”的视角论述了刑事司法中的制度。协商性司法是对刑事领域“协商性”制度形而上的概括,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场域也有其自身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规律。如果说“协商性司法场域”是一个舞台,那么“证据契约”则是舞台上跳动的舞者,契约因平等关系的不同又分配给每个舞者不同的角色。具体到协商性司法场域中来,契约可以有刑事自诉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平等的“合同”,也可以有国家权力机关强于被告一方平等错位的“契券”。不管哪种形式,它们都统一于契约,双方仍可以继续协商。本文的行文逻辑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其中,第一章到第四章为总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基本概念、要件特色、实务运作及现实基础。第五章和第六章为分论部分,在协商性司法制度下,分别介绍了“契券化”的刑事制度和“合同化”的刑事制度。第一章概念的厘定。梳理学者观点,厘定协商性司法的概念并通过与传统司法模式的对比总结其特点。通过对平等关系的层次化理解将证据契约细分为“契券”和“合同”。最后基于对场域理论的理解,解释了证据契约在协商性司法中的运作。第二章要件的特色。基于对私法领域民事合同的理解,借鉴学者的观点,总结刑事证据契约构成要件的特色。第叁章司法的适用。协商性司法中,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事实并不能排除客观事实的存在。该章在理论上梳理两者关系的基础上考察了两者在实务中的运用情况,并进而总结中刑事证据契约在协商性司法中的地位,协商性司法在整个司法环境中的地位。第四章现实的基础。该章从多维度梳理了协商性司法在我国践行的现实条件,理顺了刑事证据契约与我国社会环境的契合。第五章“契券化”的刑事制度。以协商主体一方为国家司法机关,一方为被追诉人为主线,通过中外对比借鉴,该章重点分析了同意搜查、污点证人豁免、辩诉交易与协商性的公力合作、独立量刑制度中“契券性”的证据。第六章“合同化”的刑事制度。尽管协商主体为平等性的被害人和被追诉人,但双方的合意却无论如何也绕不开公权力的干预。该章独立性的思考了“合同性”证据契约的相关界定问题。该证据样态主要体现在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和解性的私力合作中。(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3-10)

宋志军[2](2011)在《域外刑事证据能力契约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据能力契约是控辩双方以合意的形式赋予证人庭前证言笔录以及某些非法取得的证据以证据能力的制度。作为传闻规则例外的合意笔录、合意书证以及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的"污点消除"是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主要制度形态。某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对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成立和生效的实质要件、程序要件以及无效与撤回的条件及其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制。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法律性质、法律效果以及理论基础等问题,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宋志军[3](2008)在《刑事证据契约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契约作为一种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形态,是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和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和理论工具。在法学领域,契约并不专属于私法,在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和证据法等公法领域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契约精神和理念既契合了刑事诉讼和刑事证明所承载的公正、自由、人权和效率等价值目标,也符合通过和谐司法来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以实现社会和谐的刑事政策。因此,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证据场域中的取证、举证、质证等环节上适时、适度进行合作与协商进而达成证据契约,实现在合意基础上完成证明任务,成为刑事证据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以刑事证据场域为视角,运用契约精神和方法论,分析刑事证据场域主体在取证、举证和质证等程序中行为策略选择时的利益衡量和博弈,论证控辩双方在取证行为、证明对象、证据能力和证据方法上自愿协商达成证据契约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制度上的可行性。根据内容的逻辑关系,论文在体系结构上分为导论、上篇和下篇。导论着力阐释“场域”理论以及“刑事证据场域”的内涵及其理论价值。上篇是刑事证据契约原理论,涉及刑事证据契约的基本范畴、合意证明模式、正当性论证及其要件规制等基本理论问题。下篇是刑事证据契约的样态分析,分四章对取证契约、证据能力契约、证据方法契约和证明对象契约的内涵、要件规制以及在我国的适用性进行论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民主契约法律观是研究刑事证据问题的基本理论渊源,“场域”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同时也是重要的分析工具。刑事证据和契约的联结点是由刑事证明问题引发的社会利益关系所形成的“刑事证据场域”,它由以刑事证据为中心所辐射出的客观社会关系网络“场”以及刑事证明的环节、程序和规则所限定的“域”,再加上相关主体的“惯习”这一主观的性情倾向系统构成,包括场域的主体、时间、空间、资本、程序和惯习六要素。刑事诉讼构造和证明模式,在观念与制度上正从单一的对抗转向对抗与合意并重。刑事证据契约以协商型诉讼模式及合意证明模式为制度依托。刑事合意证明模式,是指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取证、举证、证据展示、质证、认证等证据场域的环节上,对取证行为方式、证据方法、证据能力、证明对象等达成合意,以推动证明进程及对事实认定产生实质性效果的证明模式。它与传统的对抗式证明模式相比,在证明结构、制度基础、证明方式、证明责任的实现形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刑事证据契约制度对于提升当事人主体地位及其平等性,维护刑事司法正义,提高诉讼效率,推动刑事证据立法和公检法机关以契约精神公正执法都具有重要价值。刑事证据契约制度本身及其所蕴含的自由、民主、互利、和谐与宽容等契约精神,具有政治、哲学、伦理、文化、社会以及法律等多学科基础理论的支撑,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刑事证据契约在域外的司法实践上主要体现为取证契约、证据方法契约、证据能力契约和证明对象契约四种样态。取证契约是取证环节上形成的同意搜查和扣押、同意人身检查及采样、同意测谎等契约形式。在证据方法问题上,控辩双方可以自愿对证人作证方式、污点证人作证豁免、鉴定人的选任及是否出庭等问题达成合意。证据能力契约是指控辩双方同意赋予庭前笔录以及某些非法取得的证据以证据能力的制度,其主要表现为传闻规则例外的同意笔录、合意书证以及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的“污点消除”。证明对象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证明对象达成合意,以此限定法庭证明和裁判的事实范围的制度,分为积极的证明对象契约和消极证明对象契约两类。刑事自认是典型的消极证明对象契约形式。刑事证据契约不仅对于证明进程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且对案件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也会产生重要作用。为了防止证据契约不当运用而给刑事司法带来负面效应,通过明确规定刑事证据契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生效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无效与撤回的条件及其后果、履行及违约救济等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刑事证据契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证据能力契约是控辩双方以合意的形式赋予证人庭前证言笔录以及某些非法取得的证据以证据能力的制度。作为传闻规则例外的合意笔录、合意书证以及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的"污点消除"是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主要制度形态。某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对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成立和生效的实质要件、程序要件以及无效与撤回的条件及其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制。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法律性质、法律效果以及理论基础等问题,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证据契约论文参考文献

[1].尚柳荣.协商性司法下的刑事证据契约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6

[2].宋志军.域外刑事证据能力契约制度之比较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

[3].宋志军.刑事证据契约论[D].中国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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