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恶意取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ATM机,故障,恶意取款,“女许霆案”
恶意取款论文文献综述
许晓君[1](2010)在《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案件定性问题之探讨——从“女许霆案”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怀着探讨性的心态,试图透过广州的"女许霆"案,提出自己的拙见,厘清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界限、剖析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性质、以及界定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等问题,以期司法实务最终能对该类案件的评判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10年12期)
侯艳芳[2](2010)在《宪法平等权的刑法学解读——以“许霆恶意取款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权利均等保护的法律,作为部门法的刑法必须以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为依据。"许霆恶意取款案"体现出的惩治盗窃罪较之惩治贪污罪的超重刑化倾向属于一种文本意义上的不平等。保护文本意义上的平等权,要求尽快完善涉及数额认定的贪利型犯罪的立法。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要求法律对于主体的人格发展予以特别关注,对于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许霆恶意取款案"中对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解释应当使用合目的性解释方法,而这种方法的判断标准应当以宪法规范为根据。(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10年10期)
李泽华,金忠山[3](2009)在《许霆恶意取款案的法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取款案,随着2008年3月广州中院重新作出新的判决结果而结束。这是一个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引发法学界人士激烈争论的典型的司法案例。我们应该从这一案件的改判中吸取教训,以此来推动司法制度的真正变革。本文从许霆恶意取款案如何定性,如何体现刑法的法定原则,及对本案主张成立"盗窃罪"的基本立场上,提出有关立法和司法改进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9期)
李慧敏[4](2009)在《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以许霆恶意取款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日益深入,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其中影响范围最广的关注莫过于新闻对司法的关注。二者之间的关系却不像字面显示得那么简单,新闻有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自由,这种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开、公正,但是新闻对司法过分地报道却使得司法不堪舆论的重负,可能丧失公正。这之间应当如何平衡,是本文所探讨的主要内容。(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09年00期)
杨俊[5](2009)在《对许霆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案件的刑法学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利用银行ATM机出现漏洞而恶意取款的许霆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学界对此判决结果看法不一,引发较多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对其行为量刑是否合理等方面。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许霆对一审重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许霆案似乎尘埃落定了。然而回顾该案,笔者认为其对于重新审视我国的相关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理应加以深入的反思和探讨。(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2期)
刘本洪[6](2009)在《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的蓬勃发展,信用卡盗窃、拾得信用卡非法使用和盗窃ATM的现象逐年增多,信用卡盗窃、拾得信用卡非法使用和盗窃ATM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利用盗窃或拾得的信用卡在ATM上非法提款的行为时有发生,对于这类行为的定性与处罚,学界少有争议,但是对于利用ATM故障恶意提款这一新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务实界却争论热烈。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罪和盗窃金融机构做了规定,但是,立法的简略和《解释》的缺陷,已严重地影响了对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案件的司法处理。本文借助轰动一时的许霆案件,通过案件分析的形式,对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如何量刑等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分为六大部分,约19000字。第一部分:案情介绍。该部分介绍了许霆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的过程。第二部分:案件的焦点。本案涉及的基本问题是: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如何量刑。第叁部分:争议观点及分歧意见。该部分列出了对本案的争议观点及其理由。第四部分:法理分析。文章首先对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恶意取款行为虽然首先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民事行为,但其行为同时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因此恶意取款行为是犯罪行为,构成犯罪。接着,文章对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行为构成何种犯罪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虽然恶意取款行为在某些犯罪构成方面符合其他犯罪,如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但是作者通过系统地分析研究,认为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行为构成盗窃罪。最后,文章分析了在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行为量刑问题。作者通过分析认为,恶意取款行为不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只构成普通的盗窃罪。由于存在酌定减轻量刑情节,对持卡人可以在法定刑内减轻处罚。第五部分:结论。笔者认为,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行为构成盗窃罪,但不适用盗窃金融机构的条款,由于存在银行过错等酌定量刑情节但不限于以上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第六部分:启示。案件的分析研究,是判决的前提,固然是重要的。从案件中获得启示,也是非常重要的。笔者通过对“许霆案”的分析研究,得出了结论,并从中获得了启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8)
曲焱[7](2009)在《“利用ATM机恶意取款”行为性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广州许霆盗窃ATM机财物案在司法界和理论界引起了广泛关注。除了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以外,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时间,无罪说、侵占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说等各种观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5月7日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文针对“许霆案”的诸多观点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评析,认为无论是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还是使用拾得的他人的信用卡,在ATM机上有恶意取款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无罪说及评析。主要评析了无罪说中的银行过错说、银行溢付说、无效交易说及疑罪从无说的观点,并认为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不能按照无罪说的观点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或只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第二章是“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有罪说及评析。首先评析行为人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不符合刑法关于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规定;其次提出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第叁章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行为的定性分析。虽然有人提出该行为构成侵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但根据“机器不能被骗”的基本原则,还是认为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四章是量刑情节对定罪的影响。首先是法定刑对定罪的影响;其次是特殊减刑权对定罪的影响。并认为定罪是量刑的前提,不能因为量刑情节的轻重而影响定罪,也不能因为落后的司法解释而任意动用特殊减刑权。(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09-03-15)
李晓年[8](2009)在《浅析存款人恶意取款行为是否归罪》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类似于许霆恶意取款案的频发,法学界、司法界及至整个社会不得不对恶意取款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恶意取款背后银行的诚信问题,司法机构审判是否公平公正,乃至对刑法规定本身是否符合客观要求进行考量,问题是至今司法界、法学界等并未给出满意的答案,因此留下诸多问题让人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06期)
张旭光[9](2009)在《许霆恶意取款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媒体炒作的沸沸扬扬的许霆一案在举国上下引起众多争议。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成了众多争议的焦点,他们基于不同的立场纷纷提出自己的观点。笔者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整合和分析评述后认为,许霆的行为经历了由民事行为向刑事行为转变的过程,因此,许霆的行为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分阶段具体分析定性。(本文来源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09年02期)
孙晓晓[10](2009)在《为法官辩护的现代法律方法——“许霆恶意取款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许霆恶意取款案"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以法官自由心证和思维推理为基础的刑事审判模式,可能会使法官面临对民众价值观的尊重与对法律的绝对服从的选择困境。当代法律方法应用的意义不仅体现在避免法律的机械运用,规制法官的思维过程从而保障结果的正当性;而通过判决说明理由这一表现途径,其另一作用也更加显现,而且体现在要保障当事人乃至公众对判决结果的接受性。而这一作用要通过在判决中说明理由这一途径来实现。(本文来源于《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1期)
恶意取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权利均等保护的法律,作为部门法的刑法必须以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为依据。"许霆恶意取款案"体现出的惩治盗窃罪较之惩治贪污罪的超重刑化倾向属于一种文本意义上的不平等。保护文本意义上的平等权,要求尽快完善涉及数额认定的贪利型犯罪的立法。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要求法律对于主体的人格发展予以特别关注,对于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许霆恶意取款案"中对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解释应当使用合目的性解释方法,而这种方法的判断标准应当以宪法规范为根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恶意取款论文参考文献
[1].许晓君.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案件定性问题之探讨——从“女许霆案”说起[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
[2].侯艳芳.宪法平等权的刑法学解读——以“许霆恶意取款案”为例[J].兰州学刊.2010
[3].李泽华,金忠山.许霆恶意取款案的法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
[4].李慧敏.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以许霆恶意取款案为视角[J].中财法律评论.2009
[5].杨俊.对许霆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案件的刑法学思考[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
[6].刘本洪.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行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7].曲焱.“利用ATM机恶意取款”行为性质分析[D].烟台大学.2009
[8].李晓年.浅析存款人恶意取款行为是否归罪[J].法制与社会.2009
[9].张旭光.许霆恶意取款案评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
[10].孙晓晓.为法官辩护的现代法律方法——“许霆恶意取款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