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特殊目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殊目的公司,公司治理,股权结构,融资风险
特殊目的论文文献综述
仇晓光[1](2019)在《PPP模式中特殊目的公司(SPV)治理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PPP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特殊目的公司(SPV)治理在PPP项目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与普通公司侧重内部权利义务分配及组织结构组建的治理模式相比,融资模式选择、投资风险防控、剩余控制权配置等外部因素的治理对于特殊目的公司(SPV)更具影响。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范畴出发,考量PPP模式中特殊目的公司(SPV)内外部共同治理模式,为PPP模式中特殊目的公司(SPV)设立形式选择、融资风险规避、参与主体利益均衡、融资担保机制构建、股权结构优化等方面提供治理思路。(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周锦灏[2](2019)在《特殊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分则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国内外理论界对其内涵的理解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逐渐增多,行为的复杂化给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带来了困难,而理论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讨论也多止于传统财产犯罪或是金融犯罪为原型展开,未能涉及到新型犯罪案件。因此有必要对新型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论梳理,并结合实证研究,对理论进行更新,为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第一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国内外刑法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进行梳理与评价,从而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所包含的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第二部分提出叁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分别是“两头骗”诈骗类案、经营性诈骗类案以及“套路贷”诈骗类案,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叁类特殊诈骗犯罪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具体分析,探讨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关于“两头骗”诈骗类案,通过对案件中前行为与后行为的分析,发现实践中存在以行为人主观目的归罪与以客观行为归罪两个方面的问题。关于经营性诈骗类案,通过案例分析方法阐述了现存刑事裁判中存在规制罪名的界限模糊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降低的问题。关于“套路贷”诈骗类案,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间借贷、高利贷与“套路贷”诈骗类案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区分界限不明;二是忽视阶段性的特征。第叁部分探讨上述叁类特殊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新路径。关于“两头骗”诈骗类案,主要围绕对两个行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态度以及对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的理解进行分析。同时,强调主观目的与损失结果都对案件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不能以此作为定案的最终依据。关于经营性诈骗类案,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应当采用的途径是以司法解释推定理论为原则,以反证方法为例外,并补强反证方法,另外,贯彻司法认定中的商事思维。关于“套路贷”诈骗类案,认定途径分为两步:首先应当解决“套路贷”诈骗行为的范围,即“套路贷”诈骗行为与高利贷、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其次分析行为人借款的实际利用率、还款的态度以及合同的相关条文,为司法实践中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提供合理的判断标准。(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9-06-01)
杨旭[3](2019)在《浅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美国的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资产证券化于2005年首次在中国出现。其中,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特殊目的载体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随着资产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关的规定和法律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本文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中涉及的法律现状展开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金融经济》期刊2019年10期)
[4](2019)在《中注协就“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等叁项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修订文本公开征求意见》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1月23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等叁项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修订文本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本文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期刊2019年02期)
徐英军,王锋[5](2018)在《我国增设“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殊目的机构(SPV)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结构式融资所必需的法律主体,除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采用的信托或类信托式SPV之外,我国应当建立公司式SPV制度,以更好地实现证券化操作中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管理人之间的风险隔离。特殊目的公司(SPC)与普通商事公司制度存在很大差别,它以特定基础资产来支持发行固定收益证券,注册资本可以不高,但应先经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再办理商事设立登记;它不以广泛和持续实施商行为来赢利,只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载体和证券收益管理主体来实现特定的投融资目的,行为能力应受到严格限制。为了保持特殊目的公司的独立性,建议由具备资产证券化管理人从业资格的金融机构申请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采用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组织形式。(本文来源于《金融理论与实践》期刊2018年11期)
胡新荣,谢树志[6](2018)在《对结构化主体控制权进行判断的探讨——基于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母公司应当将所属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里的子公司包括非法人性质的结构化主体。由于投资方对作为被投资方的结构化主体的权利并非源自其表决权,而是源自合同或协议安排,所以,有关对结构化主体是否拥有控制权的判断基础存在着一些特殊之处。实务中,在作出该项判断时普遍存在着一些难度。《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本文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期刊2018年09期)
周海宝[7](2018)在《PPP模式中特殊目的公司治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以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受到我国财政部大力推广,随着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使得PPP模式被解读为改善地方政府债务高居不下现状、改善地方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推出的新一轮主要的融资和管理模式。2014年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示范,使公私合作PPP模式再次受到空前关注,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PPP热潮,2015年,除1000亿财政部PPP融资基金支持外,一些地方省也引入了上百亿资金规模。在庞大的资金项目运营中,因为缺少有效的法律规制,政府和社会资本模式应用的项目建设出现了诸多法律风险,很多PPP项目由于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导致合作失败。PPP模式典型的运作方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特殊目的公司或项目公司(special-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为实现特定目的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由SPV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在特许经营期满后,SPV终结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SPV成立后的核心是公司治理,通过PPP模式中SPV治理机制的变化,构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在SPV中的利益均衡。在当前PPP如火如荼发展法律迫切需要的现状下,研究PPP模式中SPV治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PPP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特殊目的公司(SPV)治理在PPP项目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与普通公司侧重内部权利义务分配及组织机构组建的治理模式相比,融资模式选择、投资风险防控、剩余控制权配置等外部因素的治理对于特殊目的公司(SPV)治理更具影响。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范畴出发,考量PPP模式中特殊目的公司(SPV)内外部共同治理模式,为PPP模式中特殊目的公司(SPV)设立形式选择、融资风险规避、参与主体利益平衡、融资担保机制构建、股权结构优化等方面提供治理思路。(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买托合提·居来提,张媛,居来提·尤努斯[8](2018)在《特殊社会背景下课程教学目的与意义研究——以《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课程(以下简称"教程"),是一门具有明显地域特色的新疆高校设置的地方性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在疆内的在读青年的大学生树立"叁个自古以来"和"两个政策"的正确的认识。该课程对新疆高校的各民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新疆历史观与民族观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当前我区的新形势新变化过程中对各民族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课程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意义上进行重新探讨。(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9期)
陈华龙[9](2018)在《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税收问题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殊目的载体(SPV)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主体,相关的税控设计决定了整个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成本,对发起人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刚刚步入正轨的关键时期,与之配套的税收制度却存在政策失衡、应纳税行为界定模糊、纳税主体不明确以及重复征税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以SPV税收问题为典型,在对其法律定位、涉税环节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全面分析梳理为基础上,结合当前全面"营改增"的制度环境,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解决措施和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陈宇,马荔[10](2018)在《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SPV)的税负作为融资成本的构成部分,对各主体的决策选择有着很大影响,但当前相关税收政策的缺位阻碍了其发展。税收政策缺乏公平性、真实销售规定不明以及双重征税风险和避税设计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在梳理我国当前SPV相关税收政策并跟踪最新政策调整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其中的主要问题,并对完善SPV税收制度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特殊目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分则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国内外理论界对其内涵的理解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逐渐增多,行为的复杂化给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带来了困难,而理论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讨论也多止于传统财产犯罪或是金融犯罪为原型展开,未能涉及到新型犯罪案件。因此有必要对新型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论梳理,并结合实证研究,对理论进行更新,为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第一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国内外刑法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进行梳理与评价,从而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所包含的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第二部分提出叁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分别是“两头骗”诈骗类案、经营性诈骗类案以及“套路贷”诈骗类案,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叁类特殊诈骗犯罪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具体分析,探讨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关于“两头骗”诈骗类案,通过对案件中前行为与后行为的分析,发现实践中存在以行为人主观目的归罪与以客观行为归罪两个方面的问题。关于经营性诈骗类案,通过案例分析方法阐述了现存刑事裁判中存在规制罪名的界限模糊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降低的问题。关于“套路贷”诈骗类案,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间借贷、高利贷与“套路贷”诈骗类案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区分界限不明;二是忽视阶段性的特征。第叁部分探讨上述叁类特殊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新路径。关于“两头骗”诈骗类案,主要围绕对两个行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态度以及对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的理解进行分析。同时,强调主观目的与损失结果都对案件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不能以此作为定案的最终依据。关于经营性诈骗类案,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应当采用的途径是以司法解释推定理论为原则,以反证方法为例外,并补强反证方法,另外,贯彻司法认定中的商事思维。关于“套路贷”诈骗类案,认定途径分为两步:首先应当解决“套路贷”诈骗行为的范围,即“套路贷”诈骗行为与高利贷、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其次分析行为人借款的实际利用率、还款的态度以及合同的相关条文,为司法实践中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提供合理的判断标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殊目的论文参考文献
[1].仇晓光.PPP模式中特殊目的公司(SPV)治理法律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
[2].周锦灏.特殊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9
[3].杨旭.浅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J].金融经济.2019
[4]..中注协就“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等叁项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修订文本公开征求意见[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
[5].徐英军,王锋.我国增设“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
[6].胡新荣,谢树志.对结构化主体控制权进行判断的探讨——基于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视角[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
[7].周海宝.PPP模式中特殊目的公司治理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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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华龙.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税收问题初探[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
[10].陈宇,马荔.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问题[J].税务研究.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