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州县司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清代,州县佐杂官,司法审理权,清会典
州县司法论文文献综述
傅林祥[1](2019)在《清代州县佐杂官司法审理权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代长期规定州县佐杂官不得擅自受理诉讼,但在实际行政过程中,或由上司、正印官批委,同城佐贰官临时拥有审理某些轻微案件的权力;或由朝廷批准,一些分防佐杂官长期拥有除命盗重案以外的司法审理权。自雍正朝起,由督抚奏请、朝廷同意而设立分防佐杂的公文,是为某一官缺或某一批官缺制定的规章制度。分防佐杂官的司法审理权源自这些公文中的规定,而不是《清会典》《吏部处分则例》等法典中的条文。(本文来源于《史学月刊》期刊2019年09期)
张佳琪[2](2019)在《清代州县司法活动中非法刑讯现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代州县司法中非法刑讯现象的存在是不容否认的。虽然清代法律针对州县司法中的非法刑讯问题规定了一套防范与惩罚制度,但并不足以终结清代州县司法中非法刑讯的现象。通过对《刑案汇览叁编》的解析,可以清楚了解清代州县司法中州县官、捕役、佐贰官等人如何在非法刑讯过程中导致冤狱产生,同时,通过对清代州县司法中非法刑讯的案例进行研究,可以让我们对非法刑讯逼供问题有更深一步的了解。(本文来源于《侨园》期刊2019年09期)
莫珍珍[3](2019)在《奏响基层社会治理和谐曲》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以来,象州县累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514起,化解矛盾纠纷500件,化解率达97.3%……这一串数字的背后,流淌着该县687名人民调解员的辛勤汗水。象州县着力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多元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探索建立多种调解模式,取得了一(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9-08-10)
莫珍珍[4](2019)在《扫黑除恶齐参与 法治春风进万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象州县司法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摸排线索,强化重点人员教育管控,积极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考促学促用,扫黑除恶入脑入心“这次考试,主要是检验大家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知识的学习成效(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9-03-26)
莫珍珍,文思懿[5](2019)在《为乡村加速腾飞注入法治动能》一文中研究指出象州县司法局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着眼于基层群众法律需求,以公共法律服务统揽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乡村法治宣传教育载体日益丰富“同志们、朋友们(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9-01-29)
金怡[6](2018)在《清官箴书所见州县之司法观》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清官箴书——治理文献明清之前的官箴书,大都是以对官员的从政道德的训诫、教导的面貌出现,具有较强的说教意味,但是实践可操作性并不强。这些关注道德层面的官箴书,如唐武则天的《臣轨》,南宋吕本中的《官箴》,宋元时期的《州县提纲》《牧民忠告》等典型。官箴书发展到清代,已经有了非常显着的特点,从传统上来讲,仍然包含"儆戒训诰之词",但在内容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从写作目标和主要内容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官箴本身的(本文来源于《中西法律传统》期刊2018年01期)
曾令健[7](2018)在《晚清州县司法中的“官批民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晚清州县司法中官府审断与民间调处之互动,揭示了传统司法社会化问题。据档案来看,"官批民调"是一种普遍现象。案件性质主要涉及户婚、田土、钱债等纠纷,部分属于轻微人身伤害或关乎社会风化的纠纷。处理方式上,亲族调处、自行和调、保甲调处、乡绅调处、中人调处等均有,其中亲族调处的比重极大。帝制晚期"官批民调"的运行逻辑,是官僚体系有意识地、制度化地将纠纷阻挡在衙门之外,并坚定地将纠纷推回基层社会,而民间调处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乡土社会的生存逻辑,并成为民众之一有限选择。(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莫珍珍[8](2018)在《让法治阳光照亮新生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象州县司法行政部门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坚持法治化、社会化、科学化、人性化工作理念及细雨润物无声的工作方式,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据统计,自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启动至今,象州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8-04-24)
赵剑云,王冬玲[9](2017)在《优化特色服务 谱写为民新篇》一文中研究指出地处祖国西南边陲的龙州县是革命老区,红八军的故乡,也是崇左面向东南亚、服务“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近年来,龙州县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精心打造边境法院司法特(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7-11-04)
黄众[10](2017)在《清代州县司法中的幕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研究清代州县司法时,幕友这一法律群体总会不可避免的进入我们的视野,虽然在理论上来说州县官才是掌控与决定地方司法的角色,然而却存在着“审判之名在官,审判之实在幕”的说法,学界对于幕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方面,而运用比较具体的一手法律文本对幕友在州县司法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对清代司法文化的影响的文章相对少见,故而本文选择以《纸上经纶》一书作为研究对象,对清代地方司法中的幕友进行研究。《纸上经纶》一书是由清康熙年间的吴宏所着,吴宏一生未能出仕,此书记录的是他几十年为幕的经验,其中大部分收录的是其代上司拟就的驳语和看语。以此书作为研究对象能够从第一手资料以及司法实务出发对于幕友进行更好的研究,也可以更清晰的呈现出幕友在清代州县司法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处理司法事务的方法。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于清代州县司法中的幕友进行分析,第一方面主要论述了清代州县司法的职能与构造,同时对幕友产生的背景进行说明;第二方面主要讨论州县司法中的幕友的来源与知识构成,其中介绍了幕友的种类、职能、来源、知识结构与其地位;第叁方面主要从案例出发对于幕友参与司法的程序、其在州县司法中的所起的作用以及判案方法进行研究;最后一方面从宏观角度观察幕友对整个清代州县司法的影响,进而引发我们对于幕友这一角色存在的合理性的思考与其引发的一系列弊端的反思。(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03-01)
州县司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清代州县司法中非法刑讯现象的存在是不容否认的。虽然清代法律针对州县司法中的非法刑讯问题规定了一套防范与惩罚制度,但并不足以终结清代州县司法中非法刑讯的现象。通过对《刑案汇览叁编》的解析,可以清楚了解清代州县司法中州县官、捕役、佐贰官等人如何在非法刑讯过程中导致冤狱产生,同时,通过对清代州县司法中非法刑讯的案例进行研究,可以让我们对非法刑讯逼供问题有更深一步的了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州县司法论文参考文献
[1].傅林祥.清代州县佐杂官司法审理权探析[J].史学月刊.2019
[2].张佳琪.清代州县司法活动中非法刑讯现象研究[J].侨园.2019
[3].莫珍珍.奏响基层社会治理和谐曲[N].广西法治日报.2019
[4].莫珍珍.扫黑除恶齐参与法治春风进万家[N].广西法治日报.2019
[5].莫珍珍,文思懿.为乡村加速腾飞注入法治动能[N].广西法治日报.2019
[6].金怡.清官箴书所见州县之司法观[J].中西法律传统.2018
[7].曾令健.晚清州县司法中的“官批民调”[J].当代法学.2018
[8].莫珍珍.让法治阳光照亮新生路[N].广西法治日报.2018
[9].赵剑云,王冬玲.优化特色服务谱写为民新篇[N].广西法治日报.2017
[10].黄众.清代州县司法中的幕友[D].云南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