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和解论文-张英超

侦查和解论文-张英超

导读:本文包含了侦查和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完善

侦查和解论文文献综述

张英超[1](2018)在《我国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法制与和谐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在整个刑事司法实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该制度对刑事司法程序与实体问题的意义也渐渐受到社会的重视。本文主要选取刑事案件处理叁个阶段中的公安阶段作为研究阶段,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在这一阶段的适用问题。不得不说,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务来说,公安阶段利用上述制度对纠纷作出处理的情况日益增多,渐渐地成为了司法体制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安阶段是否应当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这一问题在理论界依然存在着争议。但是,公安阶段应用刑事和解制度却越来越被实践证明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对刑事和解制度在公安阶段适用的合法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顺应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结果。文章分为叁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讲述的是“我国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现状”,即以C市为例对其进行立法以及司法两个方面的实证研究,总结我国侦查阶段刑事和解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文章第二部分则是针对第一部分所研究的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并且总结出其所存在的问题,如“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存在强制和解的情形”、“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赔偿标准尚未统一”、“和解方式过于单一”以及“和解结果不明朗”等问题,并对其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究导致其出现的原因。最后,本人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意义的完善路径,以期能够为我国侦查阶段使用刑事和解制度作出一定贡献。总而言之,就我国来说,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均已经明确了刑事和解制度在公安阶段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具有不容忽视的法律地位,对社会的整体发展也有着较大的积极意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制度已经完全成熟。实际上,在公安阶段适用这一制度去解决刑事纠纷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对此,本人以我国当前公安阶段适用该制度的实际情况作为研究基础,归纳总结当前制度适用所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据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意义的完善建议,希望立法者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对该制度的适用作出立法上的修改与完善,设立且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从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8-03-01)

苏柏润[2](2017)在《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的适用——以四川彝族聚居地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犯罪案件和除渎职犯罪外可能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以四川彝族聚居地区为例,随着政策法规的完善,适用范围的基本契合,四川彝族聚居地区适用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成为可能。该地区通过设立刑事和解接案专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进而启动和解程序,完善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的适用。(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韦琴[3](2017)在《侦查阶段刑事和解适用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之一确立下来。我们在充分肯定刑事和解制度优越性的同时,也要进一步思考其在侦查阶段的适用状况。结合侦查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公安机关的从宽建议权、双方当事人的成本投入和权利保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适用等问题后,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权力运行状况下,侦查阶段当事人和解制定的适用存在不恰当性问题。通过分析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权的扩充和保留之后的影响,笔者认为现阶段不宜进行刑事和解。(本文来源于《湖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孙赫远[4](2017)在《公安刑事侦查中和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侦查中的和解在保障被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刑事侦查中的和解在应用中还面临很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刑事侦查中的和解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希望其能够成为一项积极有效的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9期)

张大义[5](2016)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通过将刑事和解作为特别程序之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确定了刑事和解的合法地位,肯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合法性,为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查处中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和程序保障。但是,我国的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并不完善,笔者作为公安机关基层办案人员深知在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中存在着和解率较低、适用范围窄、滥用和解权、和解程序缺乏、赔偿标准模糊、公安角色不明、监督救济缺失等问题,因而笔者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选取工作中接触到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进行研究分析,以期把适用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理清,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通过细化和解范围、规范和解程序、完善监督救济机制的方法来完善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构想,提供给广大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作为参考,力求探索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时代发展潮流的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6-10-30)

张晓元[6](2016)在《侦查阶段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后的处理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侦查阶段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后案件处理方式的主要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处理方式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据这两种法律规范对刑事和解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在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在立法上赋予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后撤销案件权力来实现立法与司法的统一,同时建立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处理方式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9期)

张浩[7](2015)在《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司法界开始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个环节,实行刑事和解对于保障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各地公安部门纷纷进行了相关刑事和解的探索和实践,为我国构建完善的侦查阶段和解制度夯实了基础,同时也提供了重要的现实借鉴。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新的诉讼法对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作出了相应规定。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不仅具有文化基础、理论基础、法律基础等,同时刑事和解对减少司法支出、保障当事人利益、减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尽管刑事和解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公安部门在适用和解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案件适用范围过窄、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存在“以钱赎刑”的担忧等问题制约了刑事和解在公安侦查阶段的适用。为了有效发挥刑事和解的作用,建议我国应当对刑事和解的条件、和解范围等进行进一步规范,同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及外部监督机制以及建立回访机制等。相信通过进一步完善,侦查阶段和解制度一定会成为法制建设中高效完备、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公安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进行了深入研究。首先阐述了刑事和解的内涵以及人本价值、社会价值、司法价值,同时对刑事和解的国内外发展作了总结评价。其次,对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含义特征,适用基础,有效作用进行了概述,指出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已经势在必行。最后,针对适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之处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完善对策。(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5-12-01)

练飞秀[8](2015)在《司法改革背景下之刑事和解适用现状及完善路径——以B市C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实践探索为分析范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我国正协调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背景下,充满实践活力的刑事和解程序丰富了刑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但却遇到法律规制不足等尴尬困局。本文将从B市C区检察院实践出发,分析2013年该院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现状、实践困境,并尝试提出完善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5年19期)

王峥征[9](2015)在《以案例探析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价值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和解制度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作为独立的程序规定其中,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主体、案件适用范围、和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也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了具体的规定。本文通过案例来探讨2012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对于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价值分析。(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14期)

于蕾[10](2015)在《新刑诉法视域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是指在侦查阶段加害人以道歉、赔偿等形式与受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种特别程序。尽管当前学界对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程序的关注和研究日渐增多,但从整体而言相当不足,尤其是缺乏实证性的研究。鉴于此,本文通过实证性的研究方法,从整体上考察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程序的现实运行状况和特点,系统梳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原因,最后针对当前法律对刑事和解程序规定的缺陷进行制度完善,进而使其充分发挥提高诉讼效率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本文通过实证调研,在分析和反思调研地区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践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程序的具体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外由四部分组成。引言主要就本文研究的对象和现状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实证考察,通过对调研地区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践进行调研并做相关评析,从而为后面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价值分析,具体从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恢复社会关系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阐释了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重要价值和意义。第叁部分是问题分析,对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程序适用、实体处理和文书材料叁个层面,进而考察了其形成原因。第四部分是完善建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阐述的原因,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路径,包括从适用原则方面对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进行整体把握,也对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具体程序架构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5-03-12)

侦查和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犯罪案件和除渎职犯罪外可能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以四川彝族聚居地区为例,随着政策法规的完善,适用范围的基本契合,四川彝族聚居地区适用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成为可能。该地区通过设立刑事和解接案专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进而启动和解程序,完善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的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侦查和解论文参考文献

[1].张英超.我国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研究[D].宁波大学.2018

[2].苏柏润.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的适用——以四川彝族聚居地区为例[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

[3].韦琴.侦查阶段刑事和解适用之反思[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7

[4].孙赫远.公安刑事侦查中和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索[J].法制博览.2017

[5].张大义.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6

[6].张晓元.侦查阶段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后的处理方式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

[7].张浩.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5

[8].练飞秀.司法改革背景下之刑事和解适用现状及完善路径——以B市C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实践探索为分析范本[J].中国检察官.2015

[9].王峥征.以案例探析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价值分析[J].商.2015

[10].于蕾.新刑诉法视域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程序研究[D].山东大学.2015

标签:;  ;  ;  

侦查和解论文-张英超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