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情节论文-蕾蕾

逃逸情节论文-蕾蕾

导读:本文包含了逃逸情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加重情节,酒驾肇事

逃逸情节论文文献综述

蕾蕾[1](2019)在《女白领酒驾肇事逃逸,侥幸莽撞行为造成刑事加重情节》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某公司女经理林某与朋友把酒言欢,趁着酒劲,亦认为下半夜不会出事,遂开车回家,结果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但造成受害人贺某受伤,还撞坏了马路边的护栏。林某害怕了,竟弃车逃逸,妄图躲过酒精度测试,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林某是第二天才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测试,仍然是酒精度超标,在这般情形下,林某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林某当日被刑事拘(本文来源于《分忧》期刊2019年12期)

简洁,郑烁[2](2019)在《在家被“抓获归案”,检察官为何认定他是自首?》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5月9日,北京市大兴区的封某在家里被交通支队的民警“抓获归案”。原来,前一天夜里,封某驾车行驶在北京市大兴区某乡镇公路上,因违规变道将前方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一名男子撞倒,造成该名男子当场死亡,后封某驾车逃逸。经调查,依法认定封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04)

张连贵,张珂[3](2018)在《浅析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情节的评价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肇事罪属多发易发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仍有很多疑点难点。其中逃逸情节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应当如何正确评价,就多有争议。本文就该问题进行评析,旨在在厘清争议的基础上就如何正确认定该罪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8期)

唐海波[4](2016)在《对交通肇事犯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分析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通过对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能够得出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并应当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且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以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来判处刑罚。案情(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12-15)

王晖[5](2016)在《交通肇事逃逸与自首情节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交通肇事案件近年来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逐年增多的交通事故,不仅会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还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交通肇事罪在现实生活中频繁发生,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和自首情节的认定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本文通过叙述尤某交通肇事一案,结合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陈述基本案情,提出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分析。首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界定,结合案例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构成要件,从而得出尤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次,对当前交通肇事罪中是否适用自首制度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观点,即在交通肇事罪中应当适用自首制度,通过结合案例分析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构成要件,得出本案尤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第叁部分,就本案反映出来的关于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与自首的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建议,以期为正确解决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一个法律上的参考,更好的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6-05-28)

吕哲[6](2015)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或然性复合情节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观点在界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问题上存在诸多理论困境,结果加重犯说和情节加重犯说都存在一定不足,理论上难以自洽。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应作同一理解,总体上可归属于情节犯范畴,但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的属性。借鉴"或然性情节犯说"观点,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性质认定为既是定罪情节,又是刑罚加重情节,逃逸致死则认定为以情节加重犯为基础的结果加重犯。在具体案件中,逃逸分别被认定为定罪、刑罚加重情节和结果加重叁种情形之一。理论上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做这样的定位可以有效缓解与事后不可罚理论的冲突,一定程度上可以平息学界观点争议,且对于逃逸致死行为无需独立规定罪名。(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12期)

张建财[7](2015)在《论“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未来》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我国新刑法颁发以来,学界对"逃逸致死"情形的处理基本达成定论,即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在实务操作中,法官也是以此定论作为自由心证的前认识。而笔者认为该情形完全符合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外,笔者认为,在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解释》)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释义也是值得商榷和深思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3期)

李会彬[8](2014)在《“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独立性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定性为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的观点不具有合理性。该情节具有独立性,它不以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同时,其主观罪过形式也不受基本犯的束缚,应定性为间接故意。加重犯作为一种解释理论并非不可违背,应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具有独立性这一客观现实,对其作出独立性维度的新解读。(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08期)

李会彬[9](2014)在《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规定于交通肇事罪,但其本身仍具有独立性,认为该情节属于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或者复杂的情节加重犯的观点均不能合理解释相关立法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主观罪过形式不是过失,而是间接故意。同时,刑法之所以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规定了七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实际上是因为该情节的法律评价范围包含了对不作为形式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评价。(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林沙[10](2012)在《论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时空要件的严格限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务中,为了严控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存在着将逃逸的时空要件做扩大理解的情况。这种认定方式虽然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抚慰被害方心理上有积极的意义,但实质上是一种不当的扩大解释,将原先不应属于逃逸的行为作为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予以评价。而且,基于逃逸对于交通肇事罪所具有的定罪、量刑上的双重意义,不当认定逃逸将直接致使不应被追诉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或是虽应被追诉却遭到轻刑重判。本文旨在探讨逃逸情节应做时空要件的严格限定的理由,并对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类逃逸"行为寻求合法、合理的处理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34期)

逃逸情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今年5月9日,北京市大兴区的封某在家里被交通支队的民警“抓获归案”。原来,前一天夜里,封某驾车行驶在北京市大兴区某乡镇公路上,因违规变道将前方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一名男子撞倒,造成该名男子当场死亡,后封某驾车逃逸。经调查,依法认定封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逃逸情节论文参考文献

[1].蕾蕾.女白领酒驾肇事逃逸,侥幸莽撞行为造成刑事加重情节[J].分忧.2019

[2].简洁,郑烁.在家被“抓获归案”,检察官为何认定他是自首?[N].检察日报.2019

[3].张连贵,张珂.浅析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情节的评价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8

[4].唐海波.对交通肇事犯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分析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6

[5].王晖.交通肇事逃逸与自首情节的认定[D].西南科技大学.2016

[6].吕哲.交通肇事后逃逸或然性复合情节的思考[J].河南社会科学.2015

[7].张建财.论“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未来[J].法制博览.2015

[8].李会彬.“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独立性解读[J].政治与法律.2014

[9].李会彬.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新论[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

[10].林沙.论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时空要件的严格限定[J].法制与社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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