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宪法性法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党章,规范定位,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论文文献综述
韩秀义,闫明明[1](2019)在《宪法性法律:党章之规范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党章规范定位主要是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问题,但由于其具有事关中国能否顺利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重大决定作用,所以,从学术角度对党章做出明确的规范定位就甚为必要。若认真对待宪法典,就可以发现中国宪法在国体、政体和宪法权利方面具有明显的二元性制度特征。从国体出发,可以认为党章是一种整合性宪法性法律;从政体出发,可以认为党章是一种证成性宪法性法律;从国体与政体的关联出发,可以认为党章是一种促进性宪法性法律。(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苑承丽[2](2018)在《俄罗斯宪法性法律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Н.А.巴格丹娜娃、杨昌宇在《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撰文指出,宪法性法律是俄罗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俄罗斯宪法性法律既是规范权力的法律,也是保障权利的法律。这一法律部门通过以下时代特征预示未来的发展趋势:第一,宪法性法律调整的对象。宪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包括一系列因财产、组织和公权力(国家权力和地方政府权力)的行使以及保障自由和人在社会和国家中的人格尊严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第二,宪法性法律对权力的组织和行使(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8年09期)
Н.А.巴格丹娜娃,杨昌宇[3](2018)在《俄罗斯宪法性法律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性法律是俄罗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以权力和自由为内容,当代俄罗斯宪法性法律既是规范权力的法律,也是保障权利的法律。这一法律部门目前在数量、所调整对象、稳定性程度、与政治的关系、实效性问题及其对其他法律部门的作用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这些特征同时预示出这一法律部门未来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张建[4](2017)在《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探析——基于若干国家非宪法性法律的样本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及其适用性问题,始终是法治实践无法回避的现实性话题,而其中尤其棘手的难题集中于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所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及其所处的地位。在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的国内适用作出清晰且明确的规定,是当前大多数国家国内法立法实践的模式选择。但就中国而言,中国历次《宪法》及《立法法》的修订均未纳入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因此,似乎只能从宪法外寻求突破。为厘定问题的中心,选取若干国家的非宪法性法律作为样本展开考察,从分析中得出可援以参鉴的有益经验。一方面,各国民商法中往往规定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性与国际习惯的补缺适用性;另一方面,宪法、行政法领域更多体现为直接适用模式,而刑法中体现为转化适用模式,且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刑法中往往不将习惯国际法视为正式法律渊源。(本文来源于《天津滨海法学》期刊2017年00期)
张建[5](2016)在《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基于若干国家非宪法性法律的样本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及其适用性问题,始终是法治实践无法回避的现实性话题,而其中尤其棘手的难题集中于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所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及其所处的地位。在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的国内适用做出清晰且明确的规定,是当前大多数国家国内法立法实践选择的模式。但就中国而言,中国历届宪法及立法法的修订均未做出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因此似乎只能从宪法外寻求突破。为厘定问题的中心,选取若干国家的非宪法性法律作为样本展开考察,可从分析中得出可援以参鉴的有益经验。一方面,各国民商法往往规定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性与国际习惯的补缺适用性;另一方面,宪法、行政法领域更多体现为直接适用模式,而刑法中体现为转化适用模式,且受制于罪刑法定原理的制约,刑法中往往不将习惯国际法视为正式法律渊源。(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张兰[6](2016)在《近现代宪法性法律文件关于教育规定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15年9月联合国“教育第一”全球倡议行动一周年纪念活动的致辞中,习近平主席强调:“教育是人类传承文明和知识、培养年轻一代、创造美好生活的根本途径。”笔者拟摘选近现代较有代表性的准宪法性和宪法性法律文件,以法律规范分析的视角,比较其中的差异和短长。$(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1-13)
李栋,康骁[7](2015)在《1974年以来澳门政制变迁下的宪法性法律》一文中研究指出1974年,葡萄牙"四二五"革命之后,葡国开始真正赋予澳门自治的权力。澳门政制由此走上了一条较为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20世纪70年代中期和回归前后,为适应澳门的新形势,澳门政制进行了两次较为重大的变迁。70年代中期,澳门建立了与地区自治相适应的政制。回归之后,澳门则建立了与高度自治相适应的政制。这两次重大的政制变迁,与澳门宪法性法律的演变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宪法性法律的变革反映了澳门政制上的变迁,进而又固化了澳门政制的变迁。(本文来源于《求是学刊》期刊2015年04期)
陈庆[8](2011)在《论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利益表达渠道的阻滞与畅通》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法学角度来看,利益表达渠道的具体法律制度设置是由宪法性法律规定还是由其他法律规定为标准,大体可将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分为四种:宪法性法律明确规定的利益表达渠道,由行政法体系规范的利益表达渠道,诉讼渠道以及媒体渠道。其中,由宪法性法律明确规定的利益表达渠道是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一种,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渠道,基层群众自治渠道,游行、集会、示威渠道以及立法听证渠道。针对不同渠道的阻滞现象做具体法律制度的改良或重构,才能畅通宪法性法律规范的利益表达渠道。(本文来源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1年10期)
孙桂燕[9](2011)在《宪法性法律理论研究状况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依法治国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显得越来越重要。探讨宪法性法律的涵义、我国宪法性法律和宪法典是否属于同一法律部门、宪法性法律的构成、宪法性法律是否是我国的宪法渊源等问题,以期引起人们对这些问题的关注、思考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1年09期)
孙桂燕[10](2011)在《关于我国宪法性法律问题的几点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针对宪法学界关于我国宪法性法律几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并认为:应对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性法律概念进行区分;宪法性法律不应成为我国宪法的渊源;宪法性法律和宪法典不应同属于同一法律部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11年08期)
宪法性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Н.А.巴格丹娜娃、杨昌宇在《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撰文指出,宪法性法律是俄罗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俄罗斯宪法性法律既是规范权力的法律,也是保障权利的法律。这一法律部门通过以下时代特征预示未来的发展趋势:第一,宪法性法律调整的对象。宪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包括一系列因财产、组织和公权力(国家权力和地方政府权力)的行使以及保障自由和人在社会和国家中的人格尊严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第二,宪法性法律对权力的组织和行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宪法性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1].韩秀义,闫明明.宪法性法律:党章之规范定位[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苑承丽.俄罗斯宪法性法律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学术交流.2018
[3].Н.А.巴格丹娜娃,杨昌宇.俄罗斯宪法性法律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4].张建.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探析——基于若干国家非宪法性法律的样本考察[J].天津滨海法学.2017
[5].张建.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基于若干国家非宪法性法律的样本考察[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6
[6].张兰.近现代宪法性法律文件关于教育规定之比较[N].法制日报.2016
[7].李栋,康骁.1974年以来澳门政制变迁下的宪法性法律[J].求是学刊.2015
[8].陈庆.论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利益表达渠道的阻滞与畅通[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
[9].孙桂燕.宪法性法律理论研究状况综述[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
[10].孙桂燕.关于我国宪法性法律问题的几点认识[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