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习惯法论文-赵牡丹

婚姻习惯法论文-赵牡丹

导读:本文包含了婚姻习惯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水族,婚姻习惯法,当代变迁,合理性

婚姻习惯法论文文献综述

赵牡丹[1](2019)在《达便村水族婚姻习惯法调查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水族同胞经过漫长的生产生活,不断地实践和探索,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水族习惯法就是之一,其中又以水族婚姻习惯法的内容最为完整、自成体系。新中国成立以后,涉及刑事、民事纠纷的水族习惯法大多先后被国家法所取代,唯独水族婚姻习惯法保存得最为完整、最为长久,在当代水族社会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研究水族婚姻习惯法,不论是对水族历史学、水族社会学、水族人类学的研究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以叁都水族自治县的典型水族村寨达便村为调查对象,具体内容主要分为叁个部分(不包括绪论和结语):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达便村的自然情况、调查的主要经过、文章的写作方法。第一部分,着重阐述达便村水族婚姻习惯法的内容。通过调查收集到很多生动的第一手水族婚姻习惯法资料,再借助历史文献和地方志等资料,从九大原则、四种形态、结婚制度与离婚制度、惩罚制度执行和保障等五个方面对水族婚姻习惯法进行比较全面详尽的描绘,展示了达便村水族婚姻习惯法的存在状态。第二部分,重点叙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婚姻法》实施以来,达便村水族婚姻习惯法产生了哪些变迁,并分析其变迁的原因。新中国未成立之前,虽然达便村水族与其他民族有所往来,民族文化也处在相互融合相互影响之中,但是其婚姻习惯法并没有太大变化。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达便村水族自给自足、封闭的状态逐渐被打破,婚姻习惯法也随之产生了很大程度的变迁。主要表现为:水族婚姻四种形态的改变(“血表婚”逐渐消失,抢婚、“凡鸠”逐渐减少、自由恋爱成为婚姻缔结主流)与叁大原则的变迁(“寡嫁金”逐渐消失、“明媒正娶”逐渐变成一种礼仪、上门女婿社会地位提升)。并且从经济发展、国家权力渗入和控制、对国家法的认同、文化融合、生活方式改变等多个角度分析水族婚姻习惯法受到的冲击状况及其变迁的原因。第叁部分,着重分析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现象,从民族心理、民族社会需要、民族习惯法价值等角度分析水族婚姻习惯法存在的合理性。最后从习惯法的定位、社会管理功能、民族发展等方面对达便村水族婚姻习惯法的发展进行深入思考,并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国家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否定习惯法的存在,应该在维护国家法权威的同时兼顾习惯法的社会调整作用。文章以水族婚姻习惯法为视角,希望能够引起学者的重视,提醒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了解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发挥少数民族习惯法补充职能和社会调整作用,进而更好地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进程,共建和谐、民主的当代法治社会。(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6)

王萍[2](2019)在《黔南平塘县大满口寨布依族婚姻习惯法调查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习惯法规则,用于解决村寨内部的冲突和矛盾,而婚姻习惯法在其中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用于解决布依族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问题,从而利于布依族人建立更稳定的社会秩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布依族思想观念的转变及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该婚姻习惯法规则在适用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需要探讨如何平衡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之间的关系,从而在不断的变迁发展中能更好的发挥其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国家法的补充作用。笔者希望通过对布依族村寨婚姻习惯法的分析,找寻到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及其变迁原因,总结出布依族人民在国家法的司法适用中如何平衡运用当前仍有效用的婚姻习惯法,从而提出相应的设想来对布依族婚姻习惯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这可以看出《婚姻法》和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是在长时间的相互作用下互相吸收融合的一个过程。在现今法制社会的建设中,《婚姻法》和该布依族婚姻习惯法都各有其优势,能在各自的位置上体现其价值,最终能更好的作用于我国法制建设。本文在针对《婚姻法》和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两者的调查研究中,笔者没有从宏观的角度来进行说明,而是针对该小范围进行调查分析,以中立的态度来进行相关问题的阐述,本文以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大满口寨为例,从细小的方面来分析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内容及其变迁状况,从而找出两者之间能更好融合的方式。本文除绪论和结语这两个部分,全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是介绍调查的经过和当地的自然、人文状况,为后面叙述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做好铺垫。第二章笔者主要对大满口寨所调查的内容进行分析梳理,即从赶表、同姓不婚、包办婚姻、定亲、结婚形式、夫妻同居及不坐家、抢婚、离婚的方面来叙述,从而为后文深入对布依族婚姻习惯法进行分析和探讨打好基础;第叁章阐述了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包括其相应内容的变化和地位的转变,分析了该变迁是基于政治、经济、意识等方面的改变所导致的,当中主要有《婚姻法》的推行实施、土地改革对经济的释放以及教育大环境的改变,从而最终致使包办婚姻的逐步消失,传统的婚俗习惯就发生了相应的变迁。第四章是分析对比该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正当之处以及不合理之处,在这些婚姻习惯法当中存在理性和非理性的特点,因此,要从各方面有效的驱其长避其短,为国家法治建设发挥其作用。第五章主要是探寻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发展融合关系,因为该婚姻习惯法和《婚姻法》所保护的对象具有一致性,要学会从地方性立法、法治宣传等方面来进行相应的设想,除此之外,国家可以通过承认部分习惯法的效力来更好的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出现的婚姻纠纷问题,从而更好的发挥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优势,从而推进法治进程的建设。(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1)

陈秀平,夏贤喆[3](2019)在《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变迁研究——以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制约着土家族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互补过程中,当代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发生了系列变迁。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实地走访,我们发现,由于当代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从观念到内容都有所变化,建议培养专门法律人才、促进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融合、注意保持民族特色等,进一步完善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以增强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可执行性。(本文来源于《叁峡论坛(叁峡文学·理论版)》期刊2019年03期)

阿尔日打,张振伟,杜东莉[4](2019)在《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比较研究——以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婚姻习惯法规范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彝族婚姻制度的内容集中体现了彝族的血缘等级制度,通过实地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着重研究彝族婚姻习惯法规范,梳理彝族婚姻法规范与国家《婚姻法》的矛盾冲突,提出彝区立法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彝区风俗文化,充分保障其法律赋予的自治地方立法权,实现国家《婚姻法》与彝族婚姻习惯法规范相互调适、有机融合的主张。(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贾洪琳[5](2019)在《西藏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与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习惯法总是随着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的变化而不断的进行演进,在不同的时期,西藏藏族婚姻习惯法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由于西藏藏族婚姻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的差异,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在所难免。为了降低西藏藏族婚姻家庭法与制定法的冲突,推动西藏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变迁,本研究基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并使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梳理当前的立法现状以及西藏藏族婚姻习惯法的研究资料,对西藏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与变迁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表明,西藏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中有大部分内容与制定法的规定存在契合之处,但是在婚姻关系的缔结、解除以及形式的选择方面依然还存在部分与制定法冲突的地方,究其原因,与西藏藏族婚姻习惯法与制定法的适用范围、形成路径以及运行模式存在的差异有关,为此,为促进西藏藏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应当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采取措施,积极应对西藏藏族习惯法中存在的部分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习惯法规则,重塑西藏藏族婚姻习惯法,推动西藏藏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本文来源于《西藏大学》期刊2019-05-05)

黎庆松,潘华芳[6](2019)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学界对越南泰族婚姻习惯法研究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与我国傣族同源的越南泰族是越南第二大少数民族,备受学界关注。文章通过梳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学界关于越南泰族婚姻习惯法研究的基本脉络,指出现有研究的主要问题是成果少、缺乏深层学理论证、对越南泰学界研究动态把握不足和缺乏深度田野调查,本文研究的新思路在于进一步深化中越傣泰学术界交流对接、深入推进越南泰族婚姻习惯法资料搜集和译介、多视角切入、多方法综合。(本文来源于《红河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靳子涵,丁羚誉,胡诗荻,雍靓雅[7](2019)在《藏区婚姻家庭习惯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制定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公正。但在藏区,习惯法才占有主导地位,其中婚姻习惯法最为突出。由于地理环境和宗教文化等因素致使藏区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产生一定的冲突。文章通过对藏族婚姻习惯法的特性和案例进行分析与制定法进行对比,提出了几条可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时代报告》期刊2019年03期)

周会[8](2019)在《清代黔西南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清以前,黔西南布依族在孤立的地理环境和宽松的政治环境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婚姻法律文化。而清以来,中央政府加强了对黔西南布依族地区的控制,儒家思想文化的传播和教化,使得布依族群体在生存成本衡量下,结合本地的文化资源,移植了一部分中原婚姻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改变了布依族历史上形成的婚姻习惯法。(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9年04期)

张邦铺[9](2018)在《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价值协调——以婚姻习惯法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首先从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的价值追求的考察入手,进而分析影响彝族婚姻习惯法价值追求的因素,然后再以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为例逐步揭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价值冲突,阐明二者进行价值协调的意义、即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协调价值,并努力提出二者进行价值协调的建设性建议。(本文来源于《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李远龙,唐榕嫔[10](2018)在《冲突与协调:隆林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了隆林彝族传统的等级内婚、同族内婚、家支外婚等婚姻制度,以及婚姻缔结、婚姻终结的程序等习惯法,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说明隆林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部分,分析隆林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协调的必要性,再指明二者之间具体可行的路径走向。(本文来源于《传承》期刊2018年03期)

婚姻习惯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习惯法规则,用于解决村寨内部的冲突和矛盾,而婚姻习惯法在其中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用于解决布依族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问题,从而利于布依族人建立更稳定的社会秩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布依族思想观念的转变及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该婚姻习惯法规则在适用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需要探讨如何平衡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之间的关系,从而在不断的变迁发展中能更好的发挥其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国家法的补充作用。笔者希望通过对布依族村寨婚姻习惯法的分析,找寻到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及其变迁原因,总结出布依族人民在国家法的司法适用中如何平衡运用当前仍有效用的婚姻习惯法,从而提出相应的设想来对布依族婚姻习惯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这可以看出《婚姻法》和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是在长时间的相互作用下互相吸收融合的一个过程。在现今法制社会的建设中,《婚姻法》和该布依族婚姻习惯法都各有其优势,能在各自的位置上体现其价值,最终能更好的作用于我国法制建设。本文在针对《婚姻法》和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两者的调查研究中,笔者没有从宏观的角度来进行说明,而是针对该小范围进行调查分析,以中立的态度来进行相关问题的阐述,本文以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大满口寨为例,从细小的方面来分析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内容及其变迁状况,从而找出两者之间能更好融合的方式。本文除绪论和结语这两个部分,全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是介绍调查的经过和当地的自然、人文状况,为后面叙述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做好铺垫。第二章笔者主要对大满口寨所调查的内容进行分析梳理,即从赶表、同姓不婚、包办婚姻、定亲、结婚形式、夫妻同居及不坐家、抢婚、离婚的方面来叙述,从而为后文深入对布依族婚姻习惯法进行分析和探讨打好基础;第叁章阐述了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包括其相应内容的变化和地位的转变,分析了该变迁是基于政治、经济、意识等方面的改变所导致的,当中主要有《婚姻法》的推行实施、土地改革对经济的释放以及教育大环境的改变,从而最终致使包办婚姻的逐步消失,传统的婚俗习惯就发生了相应的变迁。第四章是分析对比该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正当之处以及不合理之处,在这些婚姻习惯法当中存在理性和非理性的特点,因此,要从各方面有效的驱其长避其短,为国家法治建设发挥其作用。第五章主要是探寻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发展融合关系,因为该婚姻习惯法和《婚姻法》所保护的对象具有一致性,要学会从地方性立法、法治宣传等方面来进行相应的设想,除此之外,国家可以通过承认部分习惯法的效力来更好的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出现的婚姻纠纷问题,从而更好的发挥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优势,从而推进法治进程的建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婚姻习惯法论文参考文献

[1].赵牡丹.达便村水族婚姻习惯法调查与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2].王萍.黔南平塘县大满口寨布依族婚姻习惯法调查与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3].陈秀平,夏贤喆.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变迁研究——以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为例[J].叁峡论坛(叁峡文学·理论版).2019

[4].阿尔日打,张振伟,杜东莉.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比较研究——以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婚姻习惯法规范为例[J].法制博览.2019

[5].贾洪琳.西藏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与变迁[D].西藏大学.2019

[6].黎庆松,潘华芳.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学界对越南泰族婚姻习惯法研究综述[J].红河学院学报.2019

[7].靳子涵,丁羚誉,胡诗荻,雍靓雅.藏区婚姻家庭习惯法研究[J].时代报告.2019

[8].周会.清代黔西南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研究[J].长江丛刊.2019

[9].张邦铺.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价值协调——以婚姻习惯法为例[J].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2018

[10].李远龙,唐榕嫔.冲突与协调:隆林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研究[J].传承.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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