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德国群体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群体诉讼,高等法院,立法保障,证券纠纷
德国群体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张大海[1](2011)在《德国立法保障群体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团体诉讼是德国群体权利救济的主要诉讼途径。符合法定条件的团体,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保护群体性权利。2005年,德国颁布新的法律,引入示范诉讼制度,为群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的诉讼形式 德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可以追溯到1896年《(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1-11-08)
张大海[2](2008)在《德国群体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群体诉讼的原始形态——反不正当竞争团体诉讼始建于1896年的《克服不正当竞争法》,其目的是为了弥补行会制度废除后行业自治机制的缺失,打击那些受侵害者众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团体诉讼制度逐渐扩大到其它领域,尤其是在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德国群体诉讼体系的演进以团体诉讼为中心展开,但同时,德国对其它以个体主观权利救济为目的的群体诉讼形式的研究和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其间在行政诉讼中引入了典型诉讼。进入2000年后,德国群体诉讼的发展呈现新的特点,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功能得到扩展,在民事诉讼领域也开始了典型诉讼立法。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六章,基本内容如下:在本文导论部分,笔者阐明了群体纠纷和德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基本涵义和特征,概括了德国群体诉讼的发展和研究状况。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深受德国影响,研究德国群体诉讼制度对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有重要借鉴意义。导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以及我国关于德国群体诉讼的研究现状加以说明,并提示了本文的研究创新,奠定了本文研究框架。本文第一章论述德国群体制度的概况。德国群体诉讼植根于德国社会,有自己的特性和存在的必然,如果仅仅关注诉讼制度本身,很难全面地评价其功能和价值。因此,笔者在此章从大量德文资料中选取重要内容,并加以评述,目的是通过对德国群体诉讼产生和运行环境的分析,使本文对德国群体诉讼的研究更加丰满,并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德国法律环境与我国之间的差别。第二章探讨了德国群体诉讼实践中对传统诉讼模式的利用与发展。在日本和台湾学者的论文和专着中,对德国传统群体诉讼模式多有论及,尤其是共同诉讼、同一律师代理多数当事人和利益共同体。我国学者对上述模式也有很大的兴趣。笔者从大量德文资料中概括总结了传统诉讼模式在群体诉讼中的适用情况,希望能够为我国学界提供一些研究的素材。另外,德国民事诉讼体系建立在完整的理论体系基础上,群体诉讼的运行机理超出了单一诉讼的框架,为解决具体的程序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德国学者从德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和论证群体诉讼的可行性。德国理论界认为,群体诉讼与传统诉讼制度的冲突表现在,如何在群体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和基本的程序权利。笔者在归纳和总结德国学者观点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叁章的研究内容是德国团体诉讼。笔者在分析团体诉讼的基本涵义,阐明团体诉讼在德国群体诉讼制度中的功能、地位与历史演进时,利用大量立法和司法活动的背景资料,力图使团体诉讼研究更加详实。德国民事诉讼领域团体诉讼有叁大种类:反不正当竞争、一般交易条件和消费者保护团体诉讼,其中后者并非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并列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一般交易条件法》中,因此本章没有单独论述消费者保护团体诉讼。德国团体诉讼不是普通的诉讼程序,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特别领域,因此本章的后叁节分别从规定团体诉讼的叁部最重要的法律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交易条件法》和《自然保护法》,来论述这叁类团体诉讼。第四章的研究内容是德国典型诉讼。与团体诉讼的体系构成有相同之处,德国典型诉讼制度也分别建立在不同的法律领域。行政案件典型诉讼适用于因行政行为引起的群体纠纷,主要是为了使行政行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获得参与行政决定的机会。行政案件典型诉讼的司法实践为德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投资者典型诉讼即参照了该立法例。投资者典型诉讼和消费者团体典型诉讼是德国群体诉讼的新类型,与德国团体诉讼立法宗旨和功能的根本性区别是,群体侵害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两种典型诉讼制度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新的诉讼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德国群体诉讼制度开始从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为主,转向对群体案件当事人主观权利的兼顾。第五章阐述了德国理论界近年来群体诉讼立法研究的最新成果。2005年初,德国着名学者Stadler教授和Miklitz教授向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名为《信息和服务社会的团体诉讼法》。两位学者在这份报告中总结了德国群体诉讼的立法和理论,进行了大量的比较法研究,对德国群体诉讼的未来走向作出了预期。笔者对报告中提出的立法建议稿《团体、典型和集团诉讼法》专门进行分析研究,旨在把握德国群体诉讼的最新动向。在本文的最后一章即第六章,笔者主要阐述德国群体诉讼的实践与理论对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构建的启示。笔者认为,我国群体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众多,其中折射出来的利益类型也多种多样,单一的群体诉讼模式显然不足以应对我国群体诉讼的复杂情况,对于不同的群体纠纷类型应当采取不同的诉讼模式,即建立多元化的群体诉讼体系。不但要发挥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应有的功能,还应当引进团体诉讼,弥补其他诉讼模式的不足。(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8-04-06)
德国群体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德国群体诉讼的原始形态——反不正当竞争团体诉讼始建于1896年的《克服不正当竞争法》,其目的是为了弥补行会制度废除后行业自治机制的缺失,打击那些受侵害者众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团体诉讼制度逐渐扩大到其它领域,尤其是在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德国群体诉讼体系的演进以团体诉讼为中心展开,但同时,德国对其它以个体主观权利救济为目的的群体诉讼形式的研究和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其间在行政诉讼中引入了典型诉讼。进入2000年后,德国群体诉讼的发展呈现新的特点,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功能得到扩展,在民事诉讼领域也开始了典型诉讼立法。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六章,基本内容如下:在本文导论部分,笔者阐明了群体纠纷和德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基本涵义和特征,概括了德国群体诉讼的发展和研究状况。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深受德国影响,研究德国群体诉讼制度对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有重要借鉴意义。导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以及我国关于德国群体诉讼的研究现状加以说明,并提示了本文的研究创新,奠定了本文研究框架。本文第一章论述德国群体制度的概况。德国群体诉讼植根于德国社会,有自己的特性和存在的必然,如果仅仅关注诉讼制度本身,很难全面地评价其功能和价值。因此,笔者在此章从大量德文资料中选取重要内容,并加以评述,目的是通过对德国群体诉讼产生和运行环境的分析,使本文对德国群体诉讼的研究更加丰满,并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德国法律环境与我国之间的差别。第二章探讨了德国群体诉讼实践中对传统诉讼模式的利用与发展。在日本和台湾学者的论文和专着中,对德国传统群体诉讼模式多有论及,尤其是共同诉讼、同一律师代理多数当事人和利益共同体。我国学者对上述模式也有很大的兴趣。笔者从大量德文资料中概括总结了传统诉讼模式在群体诉讼中的适用情况,希望能够为我国学界提供一些研究的素材。另外,德国民事诉讼体系建立在完整的理论体系基础上,群体诉讼的运行机理超出了单一诉讼的框架,为解决具体的程序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德国学者从德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和论证群体诉讼的可行性。德国理论界认为,群体诉讼与传统诉讼制度的冲突表现在,如何在群体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和基本的程序权利。笔者在归纳和总结德国学者观点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叁章的研究内容是德国团体诉讼。笔者在分析团体诉讼的基本涵义,阐明团体诉讼在德国群体诉讼制度中的功能、地位与历史演进时,利用大量立法和司法活动的背景资料,力图使团体诉讼研究更加详实。德国民事诉讼领域团体诉讼有叁大种类:反不正当竞争、一般交易条件和消费者保护团体诉讼,其中后者并非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并列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一般交易条件法》中,因此本章没有单独论述消费者保护团体诉讼。德国团体诉讼不是普通的诉讼程序,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特别领域,因此本章的后叁节分别从规定团体诉讼的叁部最重要的法律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交易条件法》和《自然保护法》,来论述这叁类团体诉讼。第四章的研究内容是德国典型诉讼。与团体诉讼的体系构成有相同之处,德国典型诉讼制度也分别建立在不同的法律领域。行政案件典型诉讼适用于因行政行为引起的群体纠纷,主要是为了使行政行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获得参与行政决定的机会。行政案件典型诉讼的司法实践为德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投资者典型诉讼即参照了该立法例。投资者典型诉讼和消费者团体典型诉讼是德国群体诉讼的新类型,与德国团体诉讼立法宗旨和功能的根本性区别是,群体侵害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两种典型诉讼制度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新的诉讼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德国群体诉讼制度开始从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为主,转向对群体案件当事人主观权利的兼顾。第五章阐述了德国理论界近年来群体诉讼立法研究的最新成果。2005年初,德国着名学者Stadler教授和Miklitz教授向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名为《信息和服务社会的团体诉讼法》。两位学者在这份报告中总结了德国群体诉讼的立法和理论,进行了大量的比较法研究,对德国群体诉讼的未来走向作出了预期。笔者对报告中提出的立法建议稿《团体、典型和集团诉讼法》专门进行分析研究,旨在把握德国群体诉讼的最新动向。在本文的最后一章即第六章,笔者主要阐述德国群体诉讼的实践与理论对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构建的启示。笔者认为,我国群体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众多,其中折射出来的利益类型也多种多样,单一的群体诉讼模式显然不足以应对我国群体诉讼的复杂情况,对于不同的群体纠纷类型应当采取不同的诉讼模式,即建立多元化的群体诉讼体系。不但要发挥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应有的功能,还应当引进团体诉讼,弥补其他诉讼模式的不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德国群体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张大海.德国立法保障群体诉讼[N].法制日报.2011
[2].张大海.德国群体诉讼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