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社团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协会社团罚,软法,硬法
社团罚论文文献综述
朱国华,樊新红[1](2016)在《行业协会社团罚: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的设置不足以遏制不正当竞争,可以尝试以行业协会社团罚的软法机制来弥补硬法的不足。行业协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在动力、能力和优势,而且其社团罚的约束在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约束,可以对会员形成一种长期的心理强制,有很强的约束力。理论上,行业协会社团罚是社会自治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我国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行业协会社团罚的需要。软法与硬法可以形成耦合,作为软法的社团罚也可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机制相耦合。德国很早就在理论和司法判决中承认了社团的处罚权,我国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也可以考虑对行业协会社团罚予以承认、规制和救济。(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6年02期)
蒋大兴[2](2015)在《社团罚抑或合同罚:论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以“安盛案”为分析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安盛案中,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之罚款权,但应明确其标准、幅度,否则股东会作出的处罚决议属无效决议。股东会的处罚权,可以有多种解释角度——公司作为一种私法组织,有"刚性的内部治理"——设定处罚的权利,这种权利可能体现为私法组织的"内部自治性制裁权"(社团罚),也可能体现为"私法责任形式"(合同罚),在股东会处罚权设定不完备之情形,还可运用"推定技术"使其得以实施。因此,安盛案中法院对股东会处罚权之有无的判断是正确的,但对其具体运用/实施的判断,则过于简单。就此而言,安盛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之公报案例,其指导性有限。在中国尚未形成关于社团罚(包括公司内部处罚权)的完备体系,有关社团罚之性质、权源基础、设定依据及司法审查等等,均需参考德国法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5年05期)
赵延聪[3](2012)在《社团罚的受案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对社团罚求告无门的事例时见报端,学者们大多主张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规定,将这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实践表明,传统授权理论在社团罚的受案标准问题上存在诸多局限,而完全摒弃这一理论又不现实。故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协调权利保障与社团自治之间矛盾的基础上,对授权理论作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为法院审查社团罚提供可行的标准。(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2年11期)
林丙南[4](2012)在《社团罚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发展,社团组织蓬勃兴起并广泛地承担着社会公共事务,强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合作治理与政治民主化的进程。社团罚制度是国内公法学一个较具前沿性的研究课题,基于社团自治理论的社团罚制度在公共行政的层面上保障着社会自治秩序,与国家行政互动协作从而达成善治。本研究首先从社团罚制度的起源出发,通过对社团以及社团罚的概念、特征、历史源流、法律性质的探讨,引出对社团罚权力根源与合法性的理论分析,继而在对社团罚相关历史实践进行辩证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法治视野下的社团罚基本原则、主要形态构建和社团罚救济制度改革路径,以期发挥抛砖引玉之效,为完善和规范我国社团罚制度提供绵薄之力。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跨学科的视角考察社团罚制度,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社团罚制度的学理意蕴与法治实践问题,在研究的选题、建构方式和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新意。另外,在制度建构层面,以行政法相关理论为主线,基于社团罚的理论根源与法律本质,提出若干制度完善建言,较为深入地探讨了我国社会转型期背景下的社团罚法治化路径,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04-16)
谭九生[5](2009)在《社团罚性质的厘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社团罚是指履行一定公共治理职能的社团,为维护社团内部之秩序,依据社团规章,运用社团权力,对社团成员违反社团规章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手段。社团罚既不是契约行为,也不是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分,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本文来源于《湖湘公共管理研究(第一卷)》期刊2009-12-01)
陈承堂[6](2009)在《社团罚的合法性审思——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退赛事件的法理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退出中超联赛使得中国足协的社团罚陷入了合法性危机,而其根源在于人们对《体育法》第31条第3款的误读,因为中国足协依据《体育法》的授权管理中超联赛的权力性质并不是基于国家权力的行政权,而是基于行业自治的社会权力,这使得其根本无力僭越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基于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司法审查制度也与社团罚的性质格格不入,故对于当前中国足协的社团罚而言,正式性是弥补其社会合法性不足的不二选择。(本文来源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7期)
陈承堂[7](2009)在《论中国足协社团罚的生成逻辑》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对暴力的合法垄断使得国家法体系下的法律责任均直接或间接根源于国家的暴力机制,而中国足协社团罚的权力来源于其自身的社会权力而非国家权力,因而,缺乏国家暴力支撑的社团罚,其生成逻辑在于集体行动理论中的选择性激励。社团罚生成的法律边界即其合法性问题则在于对其性质的重新厘定,此外,社团罚的正式性也是保障其合法性的制度安排。(本文来源于《北京体育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6期)
宁昭[8](2009)在《论德国法上的社团罚》一文中研究指出社团罚问题是近些年在中国出现的新型法律问题。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也逐渐转变——从全能型政府转为服务性政府。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部分权力将转移到各种公共社团中去,这些社团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权力。而如何保障相对于这些社团处在绝对弱势地位的社团成员的权利不受侵害成了立法者和法学家们急需解决的一个任务。中国法律目前在这一领域还处于空白。因此当出现相关案例的时候,法院能做的只能是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中国法学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仅仅限于行政法学界,民法学界甚至不把它当成一个民法问题。但是在德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持续了上百年的时间。德国法学界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司法实务上也存在大量的判例。而且德国对社团罚问题的法律规定也很完善。首先在宪法中规定了产生社团罚的社团力的来源——社团自治或私法自治;然后在民法典中规定了社团罚的种类,范围等;最后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对社团罚的司法审查以及仲裁。中国出现社团罚问题的法律空白也与中国的国情有关——相对于西方国家,中国的社团才刚刚起步;且中国的社团概念和西方国家的社团概念并不相同。在中国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家对社会民间组织和团体的发展并不鼓励。国家与社会呈现一体化特征,国家控制了社团发展所需的自由空间。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部分权力将交给各种公共管理团体,而各种社团也将享有更多的自治权,社团罚问题将会更加凸显。在这种趋势下,从民法的视角来研究社团罚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全面论述德国法上的社团罚,并试图找到可供中国借鉴的方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1)
方洁[9](2006)在《社团罚则之治》一文中研究指出社团在历史上的起源,比较成熟的观察来自于行会。有行会自然有行规,即社团规章,为保证规章能有效指导约束集体行动,相应的惩罚机制在我国行会发展史上亦居于重要地位。社团罚则在中外国度中的发生、发展亦存在共性与差异。以行会为代表的社团之内,(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06年00期)
方洁[10](2007)在《社团罚则与合作治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社团罚则是指社团内以章程及其他自治规则的规定为表现形式的,对社团成员至社团外社会成员所施的惩罚性规则。表现为成文或惯行,处罚违反社团规章所确定之义务的行为,约束社团公共事务并且形态多样。社团罚则的出现及功能发挥根源于社团自治,能为社会转型、政府职能转变提供部分秩序行政分解能力。具备行政法法源性质的社团罚则等社团规章与国家法形成规范的联合,社团罚则在具体层面上保障发展自治秩序,配合国家秩序行政作出调整,从而达成合作治理。(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07年04期)
社团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安盛案中,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之罚款权,但应明确其标准、幅度,否则股东会作出的处罚决议属无效决议。股东会的处罚权,可以有多种解释角度——公司作为一种私法组织,有"刚性的内部治理"——设定处罚的权利,这种权利可能体现为私法组织的"内部自治性制裁权"(社团罚),也可能体现为"私法责任形式"(合同罚),在股东会处罚权设定不完备之情形,还可运用"推定技术"使其得以实施。因此,安盛案中法院对股东会处罚权之有无的判断是正确的,但对其具体运用/实施的判断,则过于简单。就此而言,安盛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之公报案例,其指导性有限。在中国尚未形成关于社团罚(包括公司内部处罚权)的完备体系,有关社团罚之性质、权源基础、设定依据及司法审查等等,均需参考德国法予以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社团罚论文参考文献
[1].朱国华,樊新红.行业协会社团罚: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完善[J].政法论坛.2016
[2].蒋大兴.社团罚抑或合同罚:论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以“安盛案”为分析样本[J].法学评论.2015
[3].赵延聪.社团罚的受案标准研究[J].行政与法.2012
[4].林丙南.社团罚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2
[5].谭九生.社团罚性质的厘定[C].湖湘公共管理研究(第一卷).2009
[6].陈承堂.社团罚的合法性审思——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退赛事件的法理解读[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
[7].陈承堂.论中国足协社团罚的生成逻辑[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9
[8].宁昭.论德国法上的社团罚[D].中国政法大学.2009
[9].方洁.社团罚则之治[J].外国法制史研究.2006
[10].方洁.社团罚则与合作治理[J].浙江社会科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