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论文-宋瑞秋,耿利君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论文-宋瑞秋,耿利君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设立程序,责任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宋瑞秋,耿利君[1](2018)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检视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海损原因和债权种类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现行有效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中的不完善之处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的新需求。以2000年至2017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60宗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为样本,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以充分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为导向,就细化和完善该类案件程序规范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刘乔发,杨钉[2](2018)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及解决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现有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审判实务中有许多问题亟待厘清。本文在分析审判实践中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的交叉与冲突的基础之上,就破产程序与限制基金程序互相吸收问题、设立限制基金程序是否中止或终止问题、设立限制基金如何受偿问题、海事债权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等问题提出解决路径,以求教于方家。(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21期)

徐洪霖,王建兰,HUANG,Weizhen[3](2014)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面临的困境和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在实践中产生诸多争议和困惑,根本原因在于相关立法没有处理好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赔偿责任限制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笔者在分析了基金程序的设立目的及其面临的尴尬以后,得出设立基金程序仅仅是申请责任限制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申请责任限制诉讼程序应先于设立基金程序的构想。(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7年卷第1期 总第5期)》期刊2014-11-01)

夏元军[4](2012)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与分配程序的功能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一次事故,一个限额",该目标对程序机制的要求有四:统一确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设立、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责任限额;集中管辖;禁止对责任人的财产行使权利,或者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其中,前两项是基本要求,后两项是附加要求,第一项是其他叁项的基础和前提。独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应当具备全部四项功能。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与分配程序缺少第一项功能,给已明确规定的其他叁项功能带来不同程度影响。建议对现行立法做局部微调,补充第一项功能,当然,更为理想的方案是整体转型为独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6期)

杜以星[5](2012)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侵权的例外》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责任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最直接法律后果是避免了债权人对责任人的任意财产行使权利和使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免遭扣押,但其最根本目的仍是限制赔偿责任,所以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诉讼抗辩一样,是责任人行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形式之一。根据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法院只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进行程序性审查,即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既非责任人限制责任的必经程序和前提,①也不等同于责任限制主张已经得到支持。只有在对相关债权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法院认为责任限制成立,已完成(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2年03期)

张江艳[6](2007)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重点分析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性质、设立基金的管辖、基金申请和设立的时限、利害关系人异议、设立基金的上诉等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07年00期)

郭靓斐[7](2006)在《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设立海事赔偿限制责任基金程序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分析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关系,这是完善设立海事赔偿限制责任基金程序首先要解决还的理论问题。(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06年01期)

龙玉兰[8](2005)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不审理实体存在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作为实体法,其不规定有关责任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我国的海事法院在审理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时,大多是以民事裁定的形式裁决申请人是否能限制其赔偿责任并不得上诉。(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2005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05-09-01)

龙玉兰[9](2005)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案的管辖》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叁条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2005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05-09-01)

郑田卫[10](2005)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法律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阐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异议、审查标准、主体位列、确权诉讼和抗辩程序等问题,并从理论和司法操作层面上对存在的程序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可操作性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2005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05-09-0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现有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审判实务中有许多问题亟待厘清。本文在分析审判实践中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的交叉与冲突的基础之上,就破产程序与限制基金程序互相吸收问题、设立限制基金程序是否中止或终止问题、设立限制基金如何受偿问题、海事债权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等问题提出解决路径,以求教于方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宋瑞秋,耿利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检视与完善[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

[2].刘乔发,杨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及解决路径[J].法律适用.2018

[3].徐洪霖,王建兰,HUANG,Weizhen.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面临的困境和解决[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7年卷第1期总第5期).2014

[4].夏元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与分配程序的功能反思[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5].杜以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侵权的例外[J].人民司法.2012

[6].张江艳.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问题的研究[J].海大法律评论.2007

[7].郭靓斐.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关系[J].珠江水运.2006

[8].龙玉兰.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不审理实体存在的问题[C].中国律师2005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2005

[9].龙玉兰.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案的管辖[C].中国律师2005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2005

[10].郑田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法律控制[C].中国律师2005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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