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渔业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建议
渔业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曾桥[1](2019)在《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入21世纪、作为地球上面积最广的海洋更加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口的增长,人类开发海洋的脚步越走越快,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的速率和程度也越来越高,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我国作为人口大国、海洋强国,一直注重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但长期的过度捕捞,导致海洋渔业资源逐渐衰退。高密度、品种单一的海水养殖业也对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利影响,加速了海洋资源的衰竭和海洋生态系统的进一步退化。在此背景下,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行和新发展理念的提出,如何促进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成为了重点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对选择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作为研究对象的背景、意义进行了阐述,并简要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关于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结合生态学和海洋学的相关知识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分析,同时阐述了本研究涉及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不同历史时期海洋渔业资源及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第叁部分是根据海洋资源利用的现状对海洋渔业资源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归纳,包括基本立法不足、渔业资源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保障机制缺失、引导法律机制不足以及法律责任不完善五个方面。第四部分则试图通过对日本、韩国、美国涉及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总结其中的有益经验,为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制度的完善以镜鉴。第五部分是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并针对第叁部分中分析出的法律制度的缺陷,逐一提出了应完善基本立法,健全渔业资源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保障机制、健全法律引导机制,完善法律责任的解决对策。(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王婧[2](2019)在《国际渔业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海洋渔业的影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渔业活动在我国的发展由来已久,尤其是对于沿海居民来说,自古以来就是他们生计的重要保障。我国是海洋渔业发展的大国,到目前为止,在海洋渔业活动漫长的演变历程中,健全的渔业法律制度重要性无可替代,尤其是近些年来,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经历了一系列变革之后,也对我国的海洋渔业造成了一定影响。文章首先从国际渔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变革方面出发,简单论述了现阶段国际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变化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并分别分析了这些改变对我国海洋渔业发展所造成的影响。(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9年16期)
魏义程,侯丽艳[3](2019)在《我国渔业生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资源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如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自然资源,探索一条集约型的道路是当下政府各个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对于渔业生物资源保护的意识逐渐加强,如何利用法律加强对渔业生物资源的保护是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目标,本文基于此展开研究,希望对渔业生物资源保护提供一些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1期)
李婉婷,吴喜梅[4](2018)在《论我国海洋渔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以生物多样性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生物资源的多样性直接关系到渔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而渔业补贴又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日本和欧盟对渔业补贴的投入分居世界第一、第二,具有较强的典型性。通过分析和比较上述两地和中国海洋渔业补贴法律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存在渔业补贴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通过制定《渔业补贴法》、完善渔业特别法、加强渔业执法等手段来构建和完善我国海洋渔业补贴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李婉婷,吴喜梅[5](2018)在《论我国海洋渔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以生物多样性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生物资源的多样性直接关系到渔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而渔业补贴又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日本和欧盟对渔业补贴的投入分居世界第一、第二,具有较强的典型性。通过分析和比较上述两地和中国海洋渔业补贴法律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存在渔业补贴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通过制定《渔业补贴法》、完善渔业特别法、加强渔业执法等手段来构建和完善我国海洋渔业补贴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卢锟,王小军[6](2018)在《我国海洋渔业法律制度的困境与破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涉及多方主体之间的博弈。我国当前的海洋渔业法律制度以政府自上而下确定投入和产出控制指标的管制模式为主,单向度的主体权力使其难以摆脱"政府管制俘虏"、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合规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的掣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看,私益与公共物品的矛盾导致市场与政府都面临着"失灵"的风险,治理模式通过多元主体间的良性互动为破解这种"失灵"提供了方向和路径,有助于实现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从明确海洋渔业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善渔业决策的科学和民主机制、健全基于自行守法和外部强制的分级监督机制等方面构建我国海洋渔业法律制度的治理模式。(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李海棠[7](2018)在《完善我国渔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立完善的渔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国渔业资源环境管理的必然要求。虽然我国在渔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当通过明确渔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健全渔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立渔业生态补偿基金以及监督管理等法律制度的配套机制,以期建立健全渔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调动各渔业资源经济主体进行渔业资源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约束和制止破坏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行为。(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8年01期)
刘炯,王吉春[8](2015)在《海洋生物资源法律保护制度探微——以我国台湾地区宝石珊瑚渔业为镜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宝石珊瑚作为稀有海洋生物,具有弥足珍贵的生态价值,但目前关于宝石珊瑚的法律保护却不尽如人意,折射出目前海洋生态保护工作陷入的尴尬境地。我国台湾地区的珊瑚渔业政策演进与法律制度实践便充分说明了这一切。而围绕其所展开的生态保育论战无不呼唤加强对宝石珊瑚的生态保护力度。对此,需要在海洋生态观的指引下,通过海峡两岸的相互合作与共同努力,纠正我国台湾地区珊瑚渔业的政策偏差,完善台湾地区宝石珊瑚的法律保护制度。这将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与保护宝石珊瑚这一海洋生物资源,让其珊瑚渔业在多国禁止以加强保护的国际潮流中实现永续发展,也为海洋生物资源的法律保护制度探索出一条可资借鉴的实践道路。(本文来源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张晏瑲[9](2015)在《国际渔业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58年海洋法四大公约出台以来,国际渔业法律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革,渔业规制已经逐步由国际规制阶段发展到主要由沿海国进行规制的阶段。与旧的渔业规制体制相比,新的规制体制带来了更加有效的管理和更为公平的渔业资源分配。本文介绍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捕鱼活动以及对跨界种群和特定种群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制度,包括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多边或双边条约,以及各个层次各个类别的相关组织,梳理了其发展演变的脉络,分析了其合理性、有效性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本文认为,国际社会应当认可1993年《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并配合其他国际海洋保育和管理措施,使渔业资源保育朝着更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前进。(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5年05期)
刘若冰[10](2015)在《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这反映了合理利用和养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性,而传统的对渔船渔具的投入式管理手段在应对日趋恶化的资源危机面前已经力不从心,人们急切的需要寻求新的治理和养护的手段来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种基于渔业资源生物特性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产出式渔业管理手段——限额制度,在国际社会的探索下逐步走向历史的舞台。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基本理论。对海洋渔业限额捕捞予以了明确的定义,海洋渔业限额捕捞具有排他性、时效性和可转让性等特征。公地悲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特许物权理论都是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理论支撑。对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基本理论的概述,探究海洋渔业限额捕捞制度的存在基础,更有助于之后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制度设计。第二部分论述了国外的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法律制度以及评价。在新西兰、冰岛等渔业发达国家,渔业限额捕捞制度已经基本完全实施,覆盖了大部分海域及鱼种,其有较为完善的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其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都在法律规定中逐步完善。国外的海洋渔业限额捕捞制度在立法、执法以及流转上都很多优点值得我们参考。第叁部分浅析了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制度现状的剖析,发现我国的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上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法规不健全,科学的总可捕捞量设定还比较困难,我国关于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流转制度规定不明确,对于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监管主体规定还不完善。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的完善。根据上文中对渔业发达国家的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的介绍及评析,结合我国目前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反思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并对此进行完善,主要从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立法、总可捕捞量的确定、捕捞限额的流转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几方面来优化我国的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4-01)
渔业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洋渔业活动在我国的发展由来已久,尤其是对于沿海居民来说,自古以来就是他们生计的重要保障。我国是海洋渔业发展的大国,到目前为止,在海洋渔业活动漫长的演变历程中,健全的渔业法律制度重要性无可替代,尤其是近些年来,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经历了一系列变革之后,也对我国的海洋渔业造成了一定影响。文章首先从国际渔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变革方面出发,简单论述了现阶段国际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变化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并分别分析了这些改变对我国海洋渔业发展所造成的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渔业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曾桥.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2].王婧.国际渔业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海洋渔业的影响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9
[3].魏义程,侯丽艳.我国渔业生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探究[J].法制博览.2019
[4].李婉婷,吴喜梅.论我国海洋渔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以生物多样性为视角[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李婉婷,吴喜梅.论我国海洋渔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以生物多样性为视角[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8
[6].卢锟,王小军.我国海洋渔业法律制度的困境与破解[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李海棠.完善我国渔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J].江淮论坛.2018
[8].刘炯,王吉春.海洋生物资源法律保护制度探微——以我国台湾地区宝石珊瑚渔业为镜鉴[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张晏瑲.国际渔业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发展[J].国际法研究.2015
[10].刘若冰.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