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论辩论文-于辉

法庭论辩论文-于辉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庭论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诉诸权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批判性问题,可信赖性

法庭论辩论文文献综述

于辉[1](2017)在《法庭论辩中的诉诸权威及其评估》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诸权威的论证作为一种发生于对话情境中的可废止性的论证型式,应经受一系列批判性问题的检验。法庭论辩中的各方主体需针对不同的场合对该论证提出不同的批判性问题,并在批判与回应的对话剖面中检验诉诸权威论证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使主观的怀疑接受客观层次的审视与检省,并从中识别出与专家意见制约条件不符合的例外情形予以排除或反驳,以形成心证或内心确信。(本文来源于《东岳论丛》期刊2017年10期)

张斌峰,侯郭垒[2](2016)在《法庭论辩中的诉诸权威及其合理性分析——基于批判性思维与专属知识人的双重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诸真权威,是我们理智地做出的良好选择与决定。有知识或掌握特殊技能的人是一种意见的最好来源。法庭论辩中的诉诸权威是一种典型的法律修辞手段,权威具有知识或技能,他们能够从事实推出结论。各类诉讼案件中越来越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就有关案件的问题进行对质或对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论辩中的诉诸权威能够起到有效监督、制约和解释的作用,有助于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节约诉讼资源。法庭论辩中诉诸权威的论证可描述为一种假设性论证型式,对该型式的评估取决于相关的恰当性条件或批判性问题是否被满足。"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协助当事人进行质证的人,其法庭论辩语境中的意见仅仅是质证意见,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论辩语境中有诉讼中的倾向性,但应保持职业上的中立性,要保障"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发表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6年02期)

胡倩[3](2015)在《法律会话推理视阈下的法庭论辩接受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会话推理是以自然语言为载体的实践推理,在司法过程中,会话各方在理解对方会话含义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沟通与辩论进行法律推理。在民事领域、行政领域、刑事领域皆有所体现。如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讯问罪嫌疑人到提起公诉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至法庭宣判皆是通过法律会话展现论辩的过程。本文以法庭审理中的法律会话为语料,以法律会话推理为视角,对法庭论辩中的接受问题进行研究。由于在法庭审理的整个环节中,控辩双方会有意无意的将己方辩论目的置于首位,往往对不利于自己的待接受对象表示拒绝,因此接受问题贯穿于庭审的全过程。在法庭论辩接受中,控辩双方都可能成为接受的主体,最终经过一系列的法律会话推理由审判方得出终极的待接受对象即判决。所以,法庭论辩接受的过程离不开法律会话推理,用法律会话推理的语用理论可以更好地指导法庭论辩接受。本文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法律会话推理概述。法律会话推理首先是一种推理,本部分首先对推理的基础理论进行简单梳理并为下文做铺垫,主要是对推理的内涵、推理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法律推理的界定及其一致性进行了概述。其次对法律会话推理的内涵及特征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法庭论辩与法庭论辩接受。对法庭论辩的阐述主要是从论辩与逻辑的渊源、法庭论辩以及与推理的关系叁个方面分析,对法庭论辩接受主要侧重于它的要素。第叁部分:法律会话推理下的法庭论辩接受分析。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难点。主要从法律会话推理的有效性评价、法律会话的语境以及法律会话的原则叁个方面对法庭论辩接受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9-01)

黄蓉[4](2014)在《同一性理论视角下法庭论辩话语的修辞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新修辞学运动的出现促进了西方修辞学的复兴,与此同时,哲学、语言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也给修辞学的研究提供了新观点和新方法。现代西方修辞学朝着多元化及跨学科的方向发展,成为了一门研究“人类通过策略地使用语言影响彼此思想行为的所有方式方法”的学科。法庭论辩演说起源于古希腊,可谓是与修辞学紧密相连,而在语用学、话语分析等新兴学科的推动下,法律语言的研究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视角探讨这一特定话语的方方面面。就口前来说,对法庭论辩的研究多是从法学、逻辑学及语言学等角度出发,随着新的修辞学理论与研究方法不断涌现,法庭论辩的修辞互动仍有继续深入研究的空间。本文以肯尼斯·伯克的同一学说为理论框架,采用定性分析研究方法,对美国法律类情境剧《波士顿法律》中的论辩语料进行研究。本研究试图通过对法庭论辩的同一性分析回答以下的问题:1.法庭论辩的修辞动机是什么?2.实现律师与其受众的认同的修辞手段有哪些?这些修辞手段是如何作用于受众的看法和态度,从而诱发合作的?3.如何有效地运用认同策略赢得陪审团的支持,继而赢得案件的胜利?研究发现:法庭论辩的修辞动机在于诱发合作、解决分歧。修辞认同对法庭辩论话语的构建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而话语的内在逻辑、受众的情感状态以及修辞者的人格魅力都影响着受众对辩论议题的认可度。在法庭论辩中,律师通过逻辑诉求、情感诉求以及人格诉求,与受众达成同一,继而赢得陪审团或法官的认同,有助于实现有效的修辞互动。法庭论辩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护律师是否有效运用同一性策略,与陪审团或法官达成同一,继而诱发其转变态度或采取行动。通过对法庭论辩的修辞解读,本文试图探讨伯克的同一性理论在论辩话语分析中的适用性,以期为法律语言的研究提供新修辞学分析视角,同时还可为法庭上的控辩实践提供一些指导借鉴。此外,这种修辞分析模式对其他互动话语的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用于解读其他机构话语的修辞机制。(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4-06-01)

张维科[5](2014)在《从法律修辞论法庭论辩中的修辞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21世纪社会与文化的快速发展,对修辞学的需求正在不断增加,而传统修辞学观点已不能满足现有社会发展的潮流。修辞学作为一门古老的学科,最早起源于法庭演说,是关于论辩言语使用与策略的学说。而随着法庭案件与法庭论辩的不断变化,修辞学也亟需变革。传统修辞学在亚里士多德之后得到了系统地阐述,形成了一系列的理论,修辞学的研究领域也得以扩大。经千百年的传承,修辞学也得到了新的发展,法律修辞学是修辞学和法学的交叉,更是语言研究的新领域、新面向,法律修辞方法也是研究法律论证的基本进路之一(逻辑的、对话或论辩的),法律修辞学理论更是分析现实法律论辩的主要工具。本文将对运用法律修辞学对美国着名案例辛普森谋杀案做全面分析,作者从中发现,法庭论辩中所使用之语言囊括了法律修辞学理论当中关于推理、交流和说服的理论,法庭中的各方之间的互动将听众置于法庭演说的中心,演说中的策略与技巧更好地加深了语言对听众的影响。法律修辞学的应用将直接影响法庭中论辩与说服的效率,最终将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本文将对美国辛普森谋杀案作深入分析,作者从中发现法庭中双方律师所使用的语言中包含有法律修辞学的理论,包括听众、说服、交流、互动等。双方律师在论辩中所使用修辞策略与技巧帮助其在法庭中更好地将本方观点传达到听众,特别是加深了法官与陪审团对其观点和论述的理解。本文将对法庭论辩中的中的各种形式进行分类,并用法律修辞学的理论对其进行了分析。在庭审中,虽有诸多不利证据指向辛普森本人有罪,但在辩方律师的有效论辩与对证据的充分利用与解释下,辛普森最终在当时得以无罪释放。通过本文,可以为法庭上的律师提供一种新的论辩构建方式,阐明在法庭论辩构建中引入修辞方法的原因,同时为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庭论辩提供一种理论性基础。(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4-06-01)

郝琴[6](2012)在《法庭论辩中修辞方法的实质与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修辞在法律论证和司法判决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判决中,法官不仅要用法律条文对案情进行事实认定,还要运用法律修辞进行叙事和论证,一方面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语境,准确地解释抽象的法律条文,明释模糊的法律概念,弥补相对僵化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还需将社会事实纳入到抽象出来的法律规范事实之下,假借言辞性修辞的说服因素,带给受众情感上的认同。这样就使案件事实在言辞依赖性的场域下,有效地增强法律论辩和判决语言的说服力。(本文来源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S4期)

何静秋[7](2012)在《中美法庭论辩诉求策略的对比修辞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亚里士多德修辞叁诉诸的理论框架下,从逻辑诉求、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叁方面对中国和美国的法庭论辩所运用的诉求策略进行对比研究的结果表明:中国律师较比美国律师更加注重理性诉求的运用,而美国律师对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的运用更加充分,特别在伦理诉求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不同的法庭修辞情境和修辞受众是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这一研究发现为跨文化法律语言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丰富了英汉对比修辞的研究成果。(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5期)

孙涛[8](2012)在《墨家论辩逻辑在法庭论辩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庭论辩是法庭审理案件的重要内容,是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方的诉讼请求,在证据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论证与辩驳。以墨翟为代表的我国古代墨家智者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辩诘之风盛行的历史环境下所创立的辩学体系对现代法庭论辩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墨辩逻辑与现代论辩对于辩的定义以及辩胜的标准。这一部分分别探讨了墨辩逻辑、竞技论辩与法庭论辩各自对于辩的定义以及辩胜的标准,并分析对比了其中的异同。第二部分介绍了墨辩逻辑中用以进行论辩的工具。这一部分分别从知识获取以及名、实、辞、意的角度探讨了墨辩逻辑中用以辩论的工具,并介绍了对法庭论辩的特殊意义。第叁部分介绍了墨辩逻辑中的证成。这一部分分别从指导思想和具体技法的角度对墨辩逻辑中的证成进行了介绍,并探讨了如何将墨家论辩的原则和技法运用于法庭论辩中。第四部分与第叁部分相对应,介绍了墨辩逻辑中的反驳。这一部分同样从指导思想和具体技法的角度对墨辩逻辑中的反驳进行了介绍,并试图将其运用到法庭论辩之中。通过这四个部分的分析研究,本文整理出了墨家论辩术的基本脉络与主要内容,将其初步作用法庭论辩的特殊场合,希望对现代法庭论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19)

贺寿南[9](2011)在《法庭论辩的对话框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庭论辩的对话过程发生在具有观点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和判决此冲突的中立的第叁方。为了保证论辩能顺利进行,可通过设立对话论辩的条件、论辩规则,从而为当事人双方创造平等诉讼的条件,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在对话过程中,控辩双方提出主张、反驳、辩护和撤回主张,并且对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论证,而审方监视双方当事人是否遵守程序规则,通过证据是否被采纳来规定论辩范围、分配举证责任、调整次序和终止论辩。(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1年06期)

王志伟[10](2011)在《修辞学及其在法庭论辩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修辞学源于古希腊的诉讼演说,在以后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后世修辞理论学家的卓越贡献,今天修辞学的可适用范围已远远超出了它的发源领域,不再局限于诉讼演说。这说明,一门有生命力的学问,必将被历史充分挖掘出潜力,使之发挥对社会的最大效能。在这方面,欧美国家的修辞理论学家走在了前列。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随着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严格的形式逻辑推理因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不能满足法律人的要求。而关注日常交流论辩的修辞学重新受到重视,它满足了法律现实主义时代以来对法律论证推理的更多要求。有眼光的理论学家不断创新,进一步扩大了修辞学理论的适用领域,以至于形成西方修辞学今天的繁荣局面。而在中国,修辞学这一舶来品,已引起逻辑学界一些学者的关注,但并没有得到更深一步地理论研究和充分的实践运用。即使在它的滥觞之地——诉讼演说中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着眼于这种现实,本文从介绍西方修辞学理论开始,结合我国法庭论辩指导理论不完善的现状,借鉴西方修辞学理论在论证推理中的作用,希望能对增强律师在法庭论辩中的辩护能力有所助益。本文择取律师这一法律人作为主体,选用法庭论辩这一角度论述修辞学理论在增强说服力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与我国法庭论辩的现状不无关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理论迅速发展,法律实务也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繁荣催生了个人主义的发展,进而加深了人们对个人权利的认识,增强了人们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伴随而来的是,律师队伍持续壮大,律师事务所数量连年增加。即使这样,人们仍有权益未被维护之虞,正义未被伸张之时。毕竟我国现代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律师数量方面的盲目增加并没有带来律师素质的提高和辩护能力的增强,以至于在面对国家公权力质问时,当事人很难得到强有力的辩护。而修辞学就是一门以形式逻辑推理为后盾,通过各种论证的方式达到说服目的的理论。本文的重心在于介绍西方修辞学理论,并为现代律师的法庭演说和辩护提供一些技巧指导。期待律师在不为当事人的辩护留下遗憾的基础上,如有可能,进一步直言并说服法官,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辞学发展到今天,其学说已枝繁叶茂,理论已博大精深,其敏锐的触角也伸向了心理学、文学、语言分析学、传播学,乃至社会生活中的交际行为等领域。这既证明了修辞学所取得的成就,也显示了修辞学的重要应用价值,这也是许多修辞学者喜闻乐见的局面。为论述需要,本文所介绍的修辞学理论,仅限于其应用价值有益于律师法庭论辩的理论学说。畅游于修辞学理论的历史海洋中,笔者发现对法庭论辩有益的真知卓见,像珍珠一样散落地点缀在历史的不同时期。在修辞学的源头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修辞学进行了综合整理,他对修辞学理论影响之大可能无出其右者,他对修辞论证理论基础的完善,对后世影响至为深远。之后的修辞学家肯尼斯·伯克提出了以“同一性”为中心概念的修辞理论。与以“说服”为目的的古典修辞理论相比较,他的理论视野更为宽广,因为他追求的是更多数人的同一利益、观念和价值,这就为崇高价值追求奠定理论基础。比利时哲学家、逻辑学家和修辞学家Ch.佩雷尔曼对修辞理论的贡献在于提出一种“新修辞学”形式的论辩理论构想。这种理论构想以对日常论辩结构的分析与关于受众的理论最为出色,为论辩理论增添了许多论辩出发点和技巧。当代哲学家图尔敏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论证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新的论证模式。这种论证模式使演绎推理的过程更为具体化,有利于论辩者掌握更为清晰的论辩结构。图尔敏为扩充修辞学的基础理论,推动修辞学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上面这些修辞学理论,将在文章中进行重点介绍,它们对律师论辩的不同阶段都有裨益。如,根据亚里士多德所想,“信誉是最好的证明”,律师树立良好的信誉,为得是给人一种正直的感觉,一种正义的象征,为的是增加其说话的分量;如同伯克“同一性”观点,律师考虑法官在案件中所蕴涵的价值需求,以追求同样的价值,使法官能够听取自己的辩护意见;图尔敏实践论证模式的运用,让法庭论辩结构清晰,有理有据,有攻有守;佩雷尔曼的论辩修辞学理论,丰富了律师的论辩手段,为论辩准备了多种选择。这种种途径都为律师论辩提供了技巧指导,提高了论辩水平,最终受益的是当事人,因为得到了高水平、高质量的辩护。本文研究的重点,一方面在于对西方修辞学理论的选择介绍,另一方面在于律师对这些理论的借鉴运用。将这些理论串联起来并运用在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一种理论学说,只有在实践中有其用武之地,有其价值实现之时,才是一门有顽强生命力的学问。笔者希望以本文为起点,进一步加深对修辞学理论的研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31)

法庭论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诉诸真权威,是我们理智地做出的良好选择与决定。有知识或掌握特殊技能的人是一种意见的最好来源。法庭论辩中的诉诸权威是一种典型的法律修辞手段,权威具有知识或技能,他们能够从事实推出结论。各类诉讼案件中越来越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就有关案件的问题进行对质或对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论辩中的诉诸权威能够起到有效监督、制约和解释的作用,有助于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节约诉讼资源。法庭论辩中诉诸权威的论证可描述为一种假设性论证型式,对该型式的评估取决于相关的恰当性条件或批判性问题是否被满足。"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协助当事人进行质证的人,其法庭论辩语境中的意见仅仅是质证意见,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论辩语境中有诉讼中的倾向性,但应保持职业上的中立性,要保障"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发表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庭论辩论文参考文献

[1].于辉.法庭论辩中的诉诸权威及其评估[J].东岳论丛.2017

[2].张斌峰,侯郭垒.法庭论辩中的诉诸权威及其合理性分析——基于批判性思维与专属知识人的双重视角[J].法律方法.2016

[3].胡倩.法律会话推理视阈下的法庭论辩接受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4].黄蓉.同一性理论视角下法庭论辩话语的修辞分析[D].广西大学.2014

[5].张维科.从法律修辞论法庭论辩中的修辞应用[D].广西大学.2014

[6].郝琴.法庭论辩中修辞方法的实质与功能[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7].何静秋.中美法庭论辩诉求策略的对比修辞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8].孙涛.墨家论辩逻辑在法庭论辩中的应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2

[9].贺寿南.法庭论辩的对话框架分析[J].时代法学.2011

[10].王志伟.修辞学及其在法庭论辩中的应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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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论辩论文-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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