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措施法律保护论文-谭畅,吴晓明

技术措施法律保护论文-谭畅,吴晓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权利限制

技术措施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谭畅,吴晓明[1](2017)在《网络版权中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措施是信息时代保护网络版权的一种防范手段,但因所保护的网络版权的巨大利益,其从产生那一刻起就面临着被规避或破解的风险。对技术措施同时又进行滥用规制也是各国版权立法的大趋势,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国际条约的原则性、开放性和可操作性,在充分遵守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版权法。《着作权法》对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完善包括在保护上进行区分、在立法形式上进行保护、在实质上进行保护和规制。(本文来源于《商业经济》期刊2017年03期)

刘亚川琦[2](2016)在《“互联网+”时代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以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快捷、廉价,导致着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援引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并根据"互联网+"时代下版权保护的新情况,展开对于技术保护的细化分析。本文主要从技术保护的理念以及技术保护的措施来分析"互联网+"时代下,如何更好地利用技术措施来达到权利人和公众间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16年18期)

陈丽丽[3](2015)在《网络视频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视频技术措施是互联网企业用以保护自己作品着作权的重要手段。但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其逐渐被规避或破解,这对网络视频着作权的保护非常不利,故各国法律逐渐以法律形式为技术措施保驾护航。就我国而言,虽然相关法律也有规定,但仍不完善,这不利于我国网络视频着作权的保护,因此要在立足国内现状,放眼国际趋势,了解技术措施立法保护困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网络视频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7期)

李新玉[4](2014)在《网络环境下版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时代技术措施在充分保护版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被版权人所广泛使用。而随着破解技术措施行为的不断出现,对技术措施进行法律保护开始进入立法范畴,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或签订国际条约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固然是充分保障了版权人的利益,但如果对其不加以合理限制就必然会导致权利滥用,影响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侵蚀。时值我国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对技术措施的修改是一个研究热点,本文意在研究网络环境下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国际条约及各国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寻求其中差异,力求在符合我国本土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资参考。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环境下版权技术措施的概述。这部分主要介绍了技术措施的定义、分类、保护的必要性及技术措施法律保护所引发的冲突,通过对这些基础内容的全面介绍,清晰的界定本文所要阐述的对象,阐明本文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为下文的引出做出合理的铺垫。第二部分是网络环境下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这部分主要介绍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内容,即对规避行为的禁止和对提供规避设备的准备行为的禁止,而国际条约及不同国家、地区对此规定不同,保护水平有所差异。本文通过对国际条约、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国家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分析探讨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不同标准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第叁部分是网络环境下版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限制与例外。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扩大了版权人的力量,因此必须对其规定适当的限制与例外,以平衡版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而如何规定限制与例外,国际条约及不同国家、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本文主要通过对国际条约、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不同限制与例外规定方式的利弊。第四部分是完善中国网络环境下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这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关于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现状,由于中国相关立法起步较晚,其对技术措施虽也有规定,但并不完善,还存在很多不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国际条约、各个国家及地区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笔者认为中国在立法上应在本土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吸收借鉴他国经验。在充分研究技术措施法律保护规则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一些完善中国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建议。着作权法的第叁次修改引起了国内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关注,官方公布的二稿对技术措施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并没有较大的变化,笔者也将继续关注于此。(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8)

谷川[5](2014)在《法理学视域下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的发展必将引发制度的变革。技术措施在网络环境下的运用已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以法理学与部门法相结合的研究视角,结合国际条约和域外立法例,对中国技术措施法律制度加以考察,最终提出建构以正当性保护为主导的法律制度,并据此提出新的技术措施分类标准。(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4年03期)

刘潋[6](2013)在《版权技术措施的国际法律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网络的发展已经超过出版、广播、电视叁种媒体,以其巨大的信息量,迅速的传播速度,强大的交互性,被誉为第四类媒体。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成为现代社会中着作权人的权利得以广泛实现的主要渠道,赋予了权利人更大的发展空间。着作权人在享受网络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随之而来的负面效果——对权利的控制力逐渐减弱。技术措施作为着作权人防止侵权的有力武器同样也具有两面性,虽然它能够有效的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会对公众权利与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侵害与冲击。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既是平衡国内版权人与公众利益的需要,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版权贸易所必须的。本文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文章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技术措施的理论概述。第二部分将技术措施国际法律保护分为叁个层次进行研究,并对国际贸易中有关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进行分析。第叁部在前文的研究基础上分析我国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现状与缺陷,并从两个方面提出既符合国际法规定,也适应我国实际国情的完善我国技术措施法律保护体系的具体建议和措施。(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3-05-22)

陈哲[7](2013)在《DRM技术措施法律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协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数字新媒体产业的蓬勃发展促使数字技术广泛渗入媒体,越来越多的作品被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保护也延伸到了数字环境。数字版权管理(DRM)顺应数字版权的特殊性,为版权人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但是DRM在保护数字版权人个人利益的同时,严重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权,其与合理使用产生了强烈的冲突。本文基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版权管理与新媒体产业发展的关系研究”(项目编号:08BXW010),将如何有效协调DRM技术措施法律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作为研究目的,对DRM技术措施法律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协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文章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并结合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证明DRM技术措施对数字版权保护的巨大作用及其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并指出DRM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冲突的表现形式、实质根源和客观影响。同时,文章从言论自由的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等角度,强调了数字新媒体环境下合理使用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文章论证了以版权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权利义务相匹配为导向的冲突协调理论,证明在充分把握两者冲突实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协调,才是平衡数字版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键。最后,文章创造性地从DRM技术、司法实践、行政管理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等角度给出了诸多协调对策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大学》期刊2013-03-10)

祁遥[8](2012)在《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数字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通过传统的着作权法律体系已经无法切实有效的为着作权人的利益提供足够的保护,为此,着作权人便为其作品施加技术措施,以控制未经其许可的对作品的使用。但是,相应的规避措施也应运而生。由此便产生了通过法律来保护技术措施的需求。在WIPO两条约实施后,各国开始对技术措施提供法律保护,但是,由于WIPO两条约中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各国对此的理解各不相同,加之各国的法律逻辑和社会情况也并不相同,最终导致各国的立法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因此,通过对各国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其异同,梳理其逻辑,能为我国的技术措施立法提供极为重要和有意义的帮助。本文主要由五部分构成。本文第一章对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情况进行了概述,并对国际条约中由于用语模糊所产生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梳理,提出自己的疑问,为本文的其他部分提供一个概括性的出发点,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本文第二章比较研究了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通过比较的方法,对美国、欧盟和日本在对规避行为的定义、对规避行为的规制、对规避设备的界定、对准备行为的规制这四方面展开论述,并在分析我国立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此外,在最后总结各国立法模式后,对是否需要进行分类保护以及如何划定分类标准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分析我国的立法情况,提出立法建议。本文第叁章比较研究了技术措施中的权利限制与例外规则。通过对美国、欧盟和日本进行比较,探究如何在使用了技术措施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适用权利的限制与例外,以及如何适用限制与例外,并分析我国的立法情况及应当采用的措施。本文第四章比较研究了技术措施滥用的规制。在尚未针对技术措施滥用的情况出台新法的情况下,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以防止版权人通过技术措施滥用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研究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和“与版权保护的相关性”的判断标准,提出防止无效的技术措施滥用和无相关性的技术措施滥用的对策。本文第五部分为结论,通过总结上文中所提出的观点,在研究我国的立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填补立法缺陷的对策。(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杨惠玲,冯涛[9](2011)在《论技术措施权利的法律保护及其例外》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措施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过程。适应数字作品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我国先后制定并逐步修订了技术措施保护法律规范,规范和引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制裁侵权行为,间接保护数字作品的着作权。为了平衡着作权人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技术措施的实施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相关限制性规定应当与保护数字作品版权特点相适应。(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1年09期)

郭鹏[10](2011)在《网络版权立法:全球趋同化中的利益差异──以技术措施法律保护机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是网络版权保护机制构建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具有不同知识产权利益的国家对《WIPO因特网条约》的技术措施保护条款作出了不同的诠释和执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技术措施的过高保护标准表明:网络版权法制的国外立法借鉴须考虑中国与版权强国之间的版权贸易利益差异;应利用国际版权条约规则的原则性,在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设计可实现中国利益最大化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本文来源于《学术研究》期刊2011年05期)

技术措施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快捷、廉价,导致着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援引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并根据"互联网+"时代下版权保护的新情况,展开对于技术保护的细化分析。本文主要从技术保护的理念以及技术保护的措施来分析"互联网+"时代下,如何更好地利用技术措施来达到权利人和公众间的利益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技术措施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谭畅,吴晓明.网络版权中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分析[J].商业经济.2017

[2].刘亚川琦.“互联网+”时代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以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为例[J].改革与开放.2016

[3].陈丽丽.网络视频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

[4].李新玉.网络环境下版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5].谷川.法理学视域下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研究[J].河北法学.2014

[6].刘潋.版权技术措施的国际法律保护研究[D].新疆大学.2013

[7].陈哲.DRM技术措施法律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协调研究[D].上海大学.2013

[8].祁遥.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制度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9].杨惠玲,冯涛.论技术措施权利的法律保护及其例外[J].知识产权.2011

[10].郭鹏.网络版权立法:全球趋同化中的利益差异──以技术措施法律保护机制为视角[J].学术研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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