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金融票证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客观要件要素,情节严重
金融票证罪论文文献综述
李思[1](2018)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客观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当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种对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侵害极其严重的犯罪。该罪最早出现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后经《刑法修正案(六)》作出修改,经历了内涵与外延的双重变迁,但学界对本罪客观要件的研究鲜见,金融机构是以金融信用融通资金并加以社会分配的组织,对其开证行为的管理应当予以重视,对本罪展开系统性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学理价值和司法裁判指导价值。具体认定本罪的客观要件,可以从行为对象、客观行为以及危害后果为切入点来理解。本罪的行为对象金融票证具有有体性、有意性、名义性的特征,不同于金融学上的金融工具,是个非常狭隘的概念。本罪的客观行为是违规出具,在“违反规定”的认定上,学界对规定的范围存在争议,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将本罪的规定范围作扩大性解释。违规出具的行为可归类为叁种:行为人操作不规范,没有尽职调查,不认真审核而出具相关票证;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行为人故意制作内容虚假的票证;行为人在没有权限的情形下为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申请人开立票证。情节严重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从犯罪数额与损失数额、行为次数、接受贿赂的增量因素四个单一性考量因素来认定,作为兜底的其他严重情节可采用同质化判断标准与综合性判断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2)
侯园馨[2](2017)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证据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有两个比较相近的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两罪都是以银行贷款为犯罪对象,两罪所采用的犯罪手段也基本相同,在司法实践中,相关行为是否认定犯罪、认定哪种犯罪都是困扰案件承办人的老大难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4期)
孙静翊[3](2017)在《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宜作限定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文件,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为哄骗他人、展示财力等目的而购买伪造银行存折的行为,当不明就里者持该“(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1-16)
周君[4](2016)在《论伪造金融票证罪法定刑的升格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除伪造数额和面值外,建议综合考虑伪造次数、非法获利、危害结果等情节,建立与行为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相统一的科学的刑罚规范模式,以更好地指引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16期)
周君[5](2016)在《伪造金融票证罪法定刑升格须改变单一规范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伪造金融票证罪是一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刑法第177条进行了严格立法,不仅起刑高于一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且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规定最高刑直至无期徒刑。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伪造金融票证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6-20)
刘世界[6](2016)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金融票证使用和流通的范围越来越广、频率越来越高,针对金融票证的犯罪也是愈来愈严重,因此,准确界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就变得更加迫切与必要,与此同时,在行为方式认定、犯罪形态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疑难问题,研究该罪不论是对司法实践还是立法完善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章探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方式的认定问题。按伪造行为针对刑法所保护特定对象的形式还是内容,可分为形式伪造与实质(内容)伪造。应该从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两个方面多维度的进行同时的考量。我国刑法中的“伪造”应当与“真造”相对应。只有在仿制了信用卡的形式之后,又进行了非法信息的录入,才是对于信用卡的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指的是对于金融票证上所记载的事项进行非法变更或修改的行为。故意对票据的涂销行为属于刑法中变造的行为。应当增加变造信用卡的行为类型。没有必要严格区分伪造与变造行为,对伪造采取广义的理解即包含变造行为可以避免产生一些麻烦。第二章探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停止形态认定问题。该罪既遂类型应归为行为犯。只有能让金融业界人士或者一般商业人士、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之人信以为真的非法仿制或者非法填制的金融票据的制成才是该罪犯罪既遂的标志。伪造信用卡既遂标准,应达到使终端机器“信以为真”的程度。司法解释对伪造空白信用卡的数量予以相应限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确立的数额限制,与将该罪认定为行为犯,并将其依照行为犯来处理该罪的既未遂标准并不矛盾。第叁章探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罪数认定中的问题,包括伪造信用卡前窃取信用卡信息和之后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事后进行诈骗行为的,应当按照牵连犯处罚原则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对于伪造信用卡后又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从重处罚。对于伪造之后又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认定为牵连犯;如果伪造之后仅仅是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按照持有型犯罪的处理。该罪选择性罪名内不同行为方式并存的情形应当按照一罪定罪处罚,伪造、变造行为所涉不同对象的数量或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6-05-25)
邓骄旭[7](2015)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针对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处罚主管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分别定罪说适用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外部人员,违反贷款条件发放贷款的共犯形态。(本文来源于《文史博览(理论)》期刊2015年04期)
熊元俊[8](2015)在《深沪首家重大违法退市股或现》一文中研究指出上交所昨日宣布,自3月31日起依法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投资”,股票代码:600656)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据悉,这是自从2014年10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修订退市制度之后,沪深两(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5-03-28)
喻名峰[9](2014)在《伪造类犯罪的扩张现实与限缩适用——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司法实践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为哄骗家人、展示财力、骗取公司注册等目的而购买伪造银行存单的行为,最后多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从轻处罚。其做法并不符合我国刑法规范。究其原因,一是主观目的的扩张即没有将伪造金融票证罪限定于投入金融交易为目的,二是客观方面的混淆即将购买等同于伪造行为。伪造类犯罪根据对象不同,可分为一般伪造罪和特殊伪造罪。特殊伪造罪应为目的犯(非法定),如伪造金融票证罪必须以将伪造的票证按其本来用途使用(金融活动)为目的。伪造类犯罪根据伪造对象的重要性限定入罪行为种类,对于未将购买行为入罪的伪造类犯罪(如伪造金融票证罪),不宜将购买行为混同于伪造行为并予以入罪。立法上应及时在相关伪造罪罪状中明示其为目的犯,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合理认定购买行为的可罚性。(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12期)
孙晓星[10](2014)在《孙某、张某犯变造金融票证罪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孙某、张某犯变造金融票证罪案。(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9期)
金融票证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有两个比较相近的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两罪都是以银行贷款为犯罪对象,两罪所采用的犯罪手段也基本相同,在司法实践中,相关行为是否认定犯罪、认定哪种犯罪都是困扰案件承办人的老大难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金融票证罪论文参考文献
[1].李思.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客观要件研究[D].湘潭大学.2018
[2].侯园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证据审查[J].法制博览.2017
[3].孙静翊.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宜作限定解释[N].检察日报.2017
[4].周君.论伪造金融票证罪法定刑的升格条件[J].中国检察官.2016
[5].周君.伪造金融票证罪法定刑升格须改变单一规范模式[N].检察日报.2016
[6].刘世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疑难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6
[7].邓骄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问题探析[J].文史博览(理论).2015
[8].熊元俊.深沪首家重大违法退市股或现[N].深圳特区报.2015
[9].喻名峰.伪造类犯罪的扩张现实与限缩适用——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司法实践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4
[10].孙晓星.孙某、张某犯变造金融票证罪案[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