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限制权利丧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丧失,故意,明知
限制权利丧失论文文献综述
林奇漫[1](2018)在《论海事赔偿限制责任权利丧失标准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商法》第209条完全移植了《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中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标准。理论上说,海事赔偿责任人只有在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但由于《海商法》法条规定的粗糙,实践中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较大。为减小法条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可以参照外国法的相同概念、其他部门法的近似概念来认定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8期)
林焱[2](2017)在《严重违法航行者应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对于实施严重违法航行行为的,应当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等因素,判断责任人是否具有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法定要件,进而认定严重违法航行的责任人是否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案号一审:(2014)沪海法海初字第85号二审:(2016)沪民终24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14期)
林焱[3](2016)在《严重违法航行者应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实施严重违法航行行为的,应当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等因素,判断责任人是否具有故意或构成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法定要件,进而认定严重违法航行的责任人是否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6年06期)
叶赟葆[4](2015)在《论商标权限制体系中的权利丧失——兼评我国商标法第45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丧失和商标先用权在一些国家商标法中是商标权限制的两种类型,我国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先用权的规定,现行商标法中撤销制度也被修正为无效制度且被视为权利丧失之规定。对两者关系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两类商标权限制,商标法对无效制度和商标权限制的规定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期刊2015-09-19)
王欣[5](2010)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适用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在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和与船舶所有人地位类似的运输方对索赔方提出的海事赔偿请求享有责任限制,又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这一制度,如果船舶在操纵或营运中造成损害,在特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和类似的其他人可以限制其总的赔偿责任。这一责任限制通常被称为"综合责任限制"。在很早以前,这一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期刊2010年00期)
钟巧燕[6](2008)在《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是海商法基于风险分散意识、为促进航运业的发展而赋予船东等责任人的一项法定特权。但是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这一特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规定体现了在坚持对船东等责任人特殊保护的基础上对船方和货方等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兼顾。本文主要围绕目前生效的有关责任限制的两个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条件展开分析。首先,责任人是否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要看其过错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在这一点上,《1957年公约》采用了“实际过失或私谋”的观点,《1976年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采用了“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的观点。文章在这一部分结合司法判例对上述两个过错程度及其判定标准进行了解析,并分析了后一过错比前一过错要求更高,责任人责任限制的权利更难被打破。其次,导致责任人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过错必须是可归咎于责任人本人的过错。文章在这一部分主要从叁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在多个责任人的情况下应该分清会导致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过错究竟是属于哪个或者哪几个责任人的过错;第二,船长和船员的过错不可归咎为船东的过错,但在人身伤亡、全权委托等案例中可能存在着例外;第叁,在责任人以公司法人实体形态存在时,认定责任人“本人”的过错是个复杂的难题,英美对此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各有优劣,而《ISM规则》的指定人员制度也使得船公司很难再以对导致损失的过错“不知情”为由限制其责任。再次,责任人本人的过错造成了损失的发生,责任人才不能享受责任限制。也就是说,过错与损失之间应该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是有关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认识不一,文章介绍了获得较多认可的几种标准,并认为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不断讨论和批判澄清对该问题的认识。最后,必须证明“责任人本人的过错造成了损失的发生”。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责任人是否能够限制其责任。《1957年公约》之下证明是否有权限制责任的举证责任一般是由寻求限制其责任的责任人来承担,而《1976年公约》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则倾向于将举证责任负担转移给寻求否定责任限制的索赔人,责任人限制责任的权利几乎很难被驳倒。不过,《ISM规则》“书面跟踪”制度所涉及的大量船舶安全管理的文件,在证据层面上使得责任人比较容易丧失责任限制权利。总之,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关于责任限制权利丧失条件的规定只是简单的一句条文,海事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在个案的具体认定上采取或宽松或严格的标准来解读法条的规定,其基本的理念就是在保护航运业的目标价值之下,尽可能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可能地追求船货之间的更公平。(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钱旭[7](2008)在《承运人不因船员过失而丧失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L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L公司)被告:上海A海运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被告:安徽省B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公司)被告:安徽省C轮船运输公司(简称C公司)2006年9月23日,“Z(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8-01-28)
周伟严[8](2007)在《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我国《海商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海商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历史上,该制度曾为航运业的发展和繁荣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即使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也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法律演变的历史来考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以1957年公约的立法模式为代表,第二种模式则以1976年公约的立法模式为代表。至今,第一种模式仍然存在,世界上呈现出两种模式并存的局面。任何一项权利的行使都有其界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法定权利特权同样也有着自己的界限。1957年公约第1(1)条将该界限划定在“实际过失或者私谋”的位置上,美国国内立法也采取了类似的“私谋或知道”标准;而1976年公约则在其第4条中将该界限确定为,“如经证明,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本人故意造成该损失,或者知道很可能发生该损失而轻率地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该责任人便无权限制其责任。”我国《海商法》是以1976年公约为蓝本制订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第209条中,采用了类似于1976年公约第4条的措词方式,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条件。故我国《海商法》应与1976年公约同属于第二种模式。两种模式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为了更好的理解我国《海商法》第209条,有必要对二种模式下的典型代表进行比较分析,并了解国际上主要航运国家对此的司法实践和理解。故本文分为四章,每章具体介绍如下:第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基本内容的介绍。第二章——1957年公约体系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丧失条件的分析。主要通过英美二国的判例介绍该体系下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具体条件,涉及内容包括:“实际过失或私谋”的定义、船舶所有人本人的认定、船舶所有人的职责、因果关系等。第叁章——1976年公约体系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丧失条件的分析。主要通过英国的判例介绍该体系下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具体条件,涉及内容包括:举证责任、识别本人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对“知道”和“轻率”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对“该损失”的理解等。第四章——对我国《海商法》第209条的反思。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和国外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提出笔者对“明知”的标准、识别本人、该损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上海海事大学》期刊2007-06-01)
崔岩[9](2006)在《浅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海上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的限制,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但是,为了避免责任人权利的滥用,规范责任人必要的海上行为,又不得不对这种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进行反限制,这就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本文结合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学术版)》期刊2006年10期)
刘晓雯[10](2000)在《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某些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将自己的赔偿责任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所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理论中恢复原状的一般民事损(本文来源于《山东对外经贸》期刊2000年05期)
限制权利丧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对于实施严重违法航行行为的,应当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等因素,判断责任人是否具有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法定要件,进而认定严重违法航行的责任人是否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案号一审:(2014)沪海法海初字第85号二审:(2016)沪民终24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限制权利丧失论文参考文献
[1].林奇漫.论海事赔偿限制责任权利丧失标准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8
[2].林焱.严重违法航行者应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J].人民司法(案例).2017
[3].林焱.严重违法航行者应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J].航海.2016
[4].叶赟葆.论商标权限制体系中的权利丧失——兼评我国商标法第45条[C].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2015
[5].王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适用标准[J].中国商法年刊.2010
[6].钟巧燕.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D].中国政法大学.2008
[7].钱旭.承运人不因船员过失而丧失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权利[N].国际商报.2008
[8].周伟严.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D].上海海事大学.2007
[9].崔岩.浅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J].中国水运(学术版).2006
[10].刘晓雯.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J].山东对外经贸.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