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证广告论文-黎志远

荐证广告论文-黎志远

导读:本文包含了荐证广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荐证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法律责任

荐证广告论文文献综述

黎志远[1](2014)在《荐证广告中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中,广告作为信息传播的一种有效手段,它对我们生活各方面都产生着影响。我们看到,荐证广告(也有人称为证言广告、推荐广告或者代言广告,目前学术界并没有权威统一的名称)因其特殊的广告效果可以产生良好的市场效应,从而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它已经在当今种类繁多的广告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并越来越受广告主的追捧。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媒介和公众之间传播商业信息的重要载体,荐证广告也进入“黄金时代”。“荐证广告”并不是我国内地(以下简称“我国”,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我国”均是指我国内地)的法律术语,而是我国台湾地区使用的法律术语。近年来,随着荐证广告称为广告主的“香饽饽”,广告荐证者也呈职业化趋势,然而与此同时,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行为引发的事故也频频发生,消费者针对广告荐证者的诉讼也从无到有,屡见报端。消费者认为,广告荐证者需要对其在广告中的荐证行为导致的致人损害结果负责,而广告荐证者对此并不认同。这就涉及到荐证广告中荐证者的法律责任问题。所谓荐证广告中荐证者的法律责任是指在荐证广告中荐证者进行虚假荐证而导致他人损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学术界对于广告荐证责任涉及私法责任并无争议,至于是否涉及公法责任则并无统一看法。2013年5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再次引发了民众对荐证者是否应对虚假荐证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对是否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热议。而实际生活中,虽然相关法律有所规定,公众对于虚假荐证也深恶痛绝,但不管是明星还是其他荐证者,其因虚假荐证而真正承担法律责任的少之又少。这种情况值得我们深思,一方面,它影响着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公众及荐证者们都不清楚,如果做了虚假荐证,究竟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承担多大责任,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在客观上使得荐证者本身放松对虚假荐证的注意,甚至不认为没有认识其社会危害性。这既是对荐证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因虚假荐证而遭受损失的受害者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因此,需要对荐证者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从而解决公众和荐证者的困惑。本文即从荐证广告中荐证者法律责任的规制这一视角,选择一个切入点——从荐证者虚假荐证的危害性谈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行分析研究。本文主要采取文献分析、逻辑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并辅之以案例分析及数据分析等实证分析方法,对荐证者的虚假荐证的危害性以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作详细探讨。本文主要分为四大板块:第一部分对荐证者法律责任中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介绍荐证广告的概念及荐证广告的分类,荐证者,荐证行为概念及基本内涵。第二部分对当前违法广告进行统计分析。认定,虚假违法广告不仅危害我国的经济秩序而且危害人身安全,而荐证者在这些虚假违法广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对虚假荐证,应该追究荐证者法律责任。第叁部分从法理方面对荐证者法律责任进行分析:首先介绍目前学界对荐证者法律责任的各种观点,有欺诈侵权说、侵权责任说等;其次,引用法理学中通用的法理责任构成要件说分析荐证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得出,在实际追究该责任时,考量不同情形分别追究虚假荐证者的民事或者公法责任;最后分别就荐证者的民事和公法责任进行论述。第四部分介绍荐证者法律责任在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发现现有的荐证者法律责任制度规制不足;从而引出笔者对该制度法律完善的立法建议。本部分从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叁方面提出笔者法律完善建议。民事责任方面主要是扩大民事责任主体范围、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行政责任方面提出应同时并用禁止性和履行性责任承担方式;刑事责任方面提出应对现有的虚假广告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进行修改,对于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荐证行为应由其他刑法条文进行特别规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6)

杨帅[2](2013)在《明星视角下虚假荐证广告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荐证广告是指广告主以外的第叁人,包括个人或者机构以自己的意志通过各种形式对产品进行推荐、证明的一类广告。近年来,虚假荐证广告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明星虚假荐证广告行为的规定存在较大缺陷,明星该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来源于《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张雯雯[3](2012)在《论我国荐证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广告行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在我国发展出了独特的行业行为和运作方式,荐证广告就是其中的典型,其中极为常见的就属以"广告代言人"身份参与荐证广告的社会公众人物的情形。近年来,涉嫌虚假宣传的荐证广告的案例屡见不鲜,却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尤其是几乎没有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规定。本文对虚假荐证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做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荐证广告的监督、规制方面提出一些意见,以维护正当竞争的良好经济秩序,促进我国广告业的蓬勃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36期)

蒋学跃[4](2010)在《荐证广告中荐证人侵权责任的路径选择和制度设计——来自美国法上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普通法对于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美国各州通过制定成文法的方式降低了原告在证明荐证人的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要求,继而构建了追究荐证人民事责任的新路径。根据我国现有侵权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普通法上的困境,因此,在未来侵权法中确立荐证人侵权责任的专门条款,明确并且降低其责任的构成要件,成为构建我国未来荐证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理性选择。(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5期)

何昕[5](2010)在《论我国荐证广告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荐证广告,也有人称之为名人广告、代言人广告、形象代言广告、证言广告、推荐广告等,是指任何借助知名公众人士、专业人士(机构)及一般消费者等广告主以外的他人,在广告中以言词、证明、推荐或其他方式反映对商品或服务的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经验结果从而证明、推荐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功效的广告。在当今广告经济时代,荐证广告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它在某种程度上代替消费者完成了信息搜集的过程,降低了消费者自身体验出现的风险,有助于改变消费者信息弱势地位,提高消费者购买决策的质量;它作为优势的张显和信誉的定位,提升了商品和服务的识别性,为广告主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优化了市场竞争。但与此同时,虚假荐证广告的泛滥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转,影响了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导致社会诚信危机。而我国现行法律在荐证广告制度上存在着严重缺失并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因此,我国有必要构建完整的荐证广告法律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对荐证广告的一般理论进行阐释研究。本文首先阐释了广告的基本原理。然后在此基础上引入了荐证广告的相关理论,明确界定了荐证广告的定义和法律特征,指出了荐证者的范围,并对荐证广告与相关的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最后对荐证广告在市场经济中的独特功能进行了分析,体现了荐证广告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主要是就我国荐证广告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缺失进行分析。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荐证广告立法的现状和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着的严重缺失以及带来的一系列弊端,主要体现在:立法形式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且立法效力层级较低;荐证者虚假荐证的法律责任设定不尽合理,处罚机制缺失;广告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第叁部分是域外荐证广告法律制度的比较借鉴。本文从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对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分析以及相关案例的研究,总结出其对荐证广告中广告荐证者的界定和义务要求,荐证广告的法律责任分配情况以及广告监管的模式,并以此作为构建我国荐证广告法律制度的参考基础。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荐证广告法律制度的思路。本文针对我国现行荐证广告法律制度的缺失,借鉴域外制度的优势,主要从立法和监管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荐证广告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20)

袁雯[6](2010)在《浅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荐证广告的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明星、专家等公众人物越来越多代言、推荐企业或其产品,因虚假荐证广告引发的纠纷也接踵而来。但对于公众人物代言虚假荐证广告的法律责任,除已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其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外,相关法律并没有涉及。公众人物的这种"超脱"地位,(本文来源于《楚天主人》期刊2010年02期)

郭琛[7](2009)在《不实荐证广告的多重赔偿理论分析——以名人代言广告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诚实信用、权利义务一致以及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要求,名人应当为其不实荐证广告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通过解释性立法明确荐证广告的内涵及责任;拓宽合同理论;完善虚假陈述的侵权制度,成为名人承担不实荐证赔偿的可依赖路径。同时应当避免名人赔偿责任的社会化,维护名人的商业形象权,并坚持名人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本文来源于《理论导刊》期刊2009年09期)

王吉林[8](2009)在《荐证广告代言人的注意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了荐证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该规定仅能规范食品广告代言,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荐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如何完善荐证广告代言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仍然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有鉴于此,文章以侵权责任法中的注意义务理论为视角,通过对荐证广告代言人承担注意义务的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违反注意义务之法律责任的探讨,以期为广告法的修订提供理论依据,并提出立法建议,使广告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相衔接,从而完善我国荐证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2期)

曹燕飞[9](2009)在《荐证广告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叁鹿事件"发生以来,各大乳品企业纷纷改换策略,着以名人或是一般消费者现身广告,这种广告表面上有推荐的意义,但实质上却有非保证性、非代言性和难以验效性的特点,我国法律的粗浅规定没能有效对此规制,为此须将这类广告区别分一般消费者型和名人专家型,设置不同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形式,并从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出发引入竞争公益诉讼加以规制。(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董彦峰[10](2009)在《荐证广告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荐证广告作为一种独特的广告传播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然而,由于我国有关荐证广告的法律规范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因虚假荐证广告带来的纠纷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现实问题。在广告法律规范对荐证广告没有系统规定的情况下,对虚假荐证广告的规制就显得比较困难。虚假荐证广告的泛滥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其他正当广告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破坏了公平诚信的伦理规范,并扰乱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本文在分析了荐证广告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视角介绍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为我国规制荐证广告寻求域外法的有益经验。笔者立足我国国情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荐证广告法律制度进行了思考和探讨,提出从完善荐证广告的实体规则、完善荐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健全荐证广告的监管和审查制度以及建立有效的广告行业自律机制四个方面来规范和促进我国荐证广告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09-04-20)

荐证广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荐证广告是指广告主以外的第叁人,包括个人或者机构以自己的意志通过各种形式对产品进行推荐、证明的一类广告。近年来,虚假荐证广告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明星虚假荐证广告行为的规定存在较大缺陷,明星该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荐证广告论文参考文献

[1].黎志远.荐证广告中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实证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4

[2].杨帅.明星视角下虚假荐证广告的民事责任[J].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

[3].张雯雯.论我国荐证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

[4].蒋学跃.荐证广告中荐证人侵权责任的路径选择和制度设计——来自美国法上的启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5].何昕.论我国荐证广告法律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6].袁雯.浅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荐证广告的法律责任[J].楚天主人.2010

[7].郭琛.不实荐证广告的多重赔偿理论分析——以名人代言广告为研究对象[J].理论导刊.2009

[8].王吉林.荐证广告代言人的注意义务[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9].曹燕飞.荐证广告的法律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10].董彦峰.荐证广告法律问题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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