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行为论文-冯恒,黄春波,冯树海,王一凡

竞价行为论文-冯恒,黄春波,冯树海,王一凡

导读:本文包含了竞价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中长期合同,智能代理,竞价模拟方法

竞价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冯恒,黄春波,冯树海,王一凡[1](2019)在《考虑中长期合约的发电商竞价行为模型》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战略目标,国内现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使市场参与者处于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面临各种市场风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规避和决策手段,中长期合约可锁定部分电量,规避市场参与者的经营风险,因此会对日前市场的竞价行为产生一定影响。本文建立考虑中长期合约的发电商日前市场竞价模型,模型中建立发电商综合收益模型,基于强化学习算法,搭建仿真算例,量化分析验证中长期合约对发电商日前市场投标行为的影响。理论分析和算例结果表明了模型的实用性。(本文来源于《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市场专业委员会2019年学术年会暨全国电力交易机构联盟论坛论文集》期刊2019-09-03)

胡华雄[2](2019)在《科创板股票平均周涨幅超30% 沃尔德提示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A股市场整体陷入调整的情况下,科创板继续获得投资者热烈追捧。本周上证指数累计下跌2.6%,深证成指累计下跌2.27%,虽然进入常态化交易,有涨跌幅限制,但25只科创板股票实现全部上涨。统计数据显示,本周25只科创板股票平均上涨超过3(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9-08-03)

樊乐[3](2019)在《基于集合竞价的操纵股票市场的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中的犯罪情况在国内发生的概率不断提升,其在犯罪行为中运用的相关手段正逐渐演变,并且日趋多样化和科学化,操纵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即便是中国证监会集中针对现阶段出现的集合竞价股票市场中的犯罪现象已经有了更加严格和规范化的处理方式,但是形式的变化是逐渐加快的,应对当前的集合竞价的股票犯罪形式仍显得势单力孤,难以满足当下市场中的整治需求。在本文的研究中,将现阶段的集合竞价的股票犯罪形式进行深入研究,整合当下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和颁布的各项准则,分析当前的犯罪现象和国家相关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差异,寻求更为稳健便捷的解决措施。(本文来源于《大众投资指南》期刊2019年14期)

沈曦[4](2019)在《技术创新下的企业动态竞价行为研究——基于中国光伏制造企业样本的埃奇沃斯模型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寡头市场结构架构的埃奇沃思价格循环理论描述了企业存在先后行动序列下的动态竞价行为,并指出在静态成本的封闭市场环境中,在位大企业倾向于维持当前的价格水平,但具备成本等优势的小企业往往更有激励触发价格战。本文在此基础上修正了技术进步和新企业进入的假设,对行业动态发展中的企业竞价行为进行了全新的架构。结合光伏企业在过去八年(2010-2017)中的竞价数据实证分析发现,相比最初进行技术革新的企业,第一批技术追随者以及新进入行业的竞争者有更大概率发动价格战,行业内的在位企业受制于前期投入成本的压力,往往要在一段时间后(收回一定比例前期成本)才会追随降价行为。结合时间序列样本的社会福利分析,这样的行业创新的外溢性周期在产业从幼稚期到成熟期过程中大大缩短,一方面供求双方从技术创新中的获益速度变得越来越快,另一方面,得益于竞争带来的成本降低以及产品更新换代的加快,首批技术创新的企业投资回收速度显着提高。由此看出,技术效仿和追随带来的创新外溢性并没有影响光伏产业创新的速度和企业的积极性。(本文来源于《产业经济评论》期刊2019年03期)

杨彩霞[5](2019)在《利益平衡理念下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行为的刑法有限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行为在带来自身与用户利益"双赢"的背后,也成为了诸多网络犯罪的帮凶,由此中外司法实践已拉开其合法性论证的序幕。竞价排名的巨大社会危害与当前法律监管救济的不足决定了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认为搜索引擎仅是虚假信息传播的"管道"从而可根据技术中立原则游离于刑法规制范围之外,以及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便可"进港避风"从而否定帮助犯责任的观点均不能成立。在肯定刑法规制必要的前提下,基于对搜索引擎广告行为与信息检索服务行为的双重性质界定,现行法下可直接以虚假广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重罪论处,而在与竞价企业刑事责任不协调时则宜依据共犯原理处罚。但为维护网络公众利益和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刑法在规制竞价排名时应保持谦抑态度,可通过严格"明知"的司法认定、限定刑法处罚的竞价领域以及确立搜索服务商的从宽处罚事由等实现刑法的有限规制。(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何可[6](2017)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突出平台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个年交易总额超过26万亿元的市场,即将告别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的窘境,迎来首部综合性法律。据《2016-2017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26万亿元,同比增长19.8%,是2013年的2.5倍,年均增长36(本文来源于《中国质量报》期刊2017-11-13)

刘薇[7](2017)在《自治区出台方案保障短缺药品供应》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全媒体刘薇)昨日,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获悉,随着《自治区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正式施行,未来我区各类临床中常见的短缺药品,将逐步告别“一药难求”。《方案》中,对短缺药品进行了具体的分类,根据短缺药(本文来源于《乌鲁木齐晚报(汉)》期刊2017-10-10)

郑姣婧[8](2017)在《竞价排名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搜索引擎已深入社会生活,竞价排名服务这一低廉有效的互联网商业推广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但因利用竞价排名服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司法诉讼和社会事件也越来越多。搜索引擎作为信息传递的媒介,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以提供真实的信息为准则,维护其搜索结果的可信度,承担与其能力相匹配的社会责任,拒绝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帮凶。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主要从五个部分对竞价排名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讨论:第一部分:竞价排名的基本解读。首先,对竞价排名的概念和特征作简要介绍。其次,对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关竞价排名法律性质的争议进行梳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竞价排名服务是搜索引擎技术服务,另一种观点认为竞价排名服务属于商业广告。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审理利用竞价排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引起的诉讼案件中,少数主审法官分别在判决中支持了上述两种观点,多数法官更倾向于对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分析,回避对竞价排名服务的法律性质进行定性。第二部分:竞价排名与不正当关系辨析。竞价排名中因不正当竞争导致的诉讼案件和社会事件有如下四种:屏蔽行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和欺诈点击行为。但本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包括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因此,竞价排名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仅包括利用竞价排名服务实施的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第叁部分:竞价排名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针对利用竞价排名服务实施的混淆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商标侵权或者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购买竞价排名服务的客户责任。针对利用竞价排名服务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司法实践中因竞价排名服务的法律性质并未形成通说,故在追究购买竞价排名服务的客户责任时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回避《广告法》。司法实践中,在规制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主审法官通常求助于“帮助侵权理论”和“网络避风港规则”。实践中,搜索引擎服务通常在得知侵权事实存在后主动删除、断开链接就已经尽到了法律责任,而不会被要求就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部分:竞价排名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在规制利用竞价排名实施混淆行为中,存在竞价排名服务商审查义务标准难以确定的困难。个案审理中,竞价排名服务商是否对关键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负有何种形式的审查义务,成为判断竞价排名服务商是否对他人利用竞价排名服务实施混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竞价排名服务商审查义务的承担以及承担形式都颇具争议。在规制利用经济排名服务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中,存在《广告法》难以适用的困境。虽已确定竞价排名服务商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但是《广告》所规定的调整对象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设计者,而竞价排名服务商并不属于上述角色,因而难以受到《广告法》调整。虽然司法实践在规制竞价排名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因法律的滞后性,1993年颁布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预测20年后的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难以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行为进行规制。第五部分:竞价排名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因竞价排名服务商获取资料的便利性,要求对关键词是否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事先的主动审查是可行且合理的;竞价排名服务商还应主动审查购买竞价排名广告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其提供其设置的关键词与其网站内容存在某种关联,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以及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其次,因《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明确规定利用竞价排名实施的混淆行为,司法实践中通过“帮助侵权理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断开链接义务”很难追究竞价排名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因此应修改完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再者,应加强行业自律,设立竞价排名服务商协会,制定可行的行业规范,指导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最后,在竞价排名服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引发的诉讼或社会事件中,无论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其中搜索服务商应承担义务的认定,还是社会热点事件中相关部门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处罚,都因处罚太低未起到震慑的作用。故应加重处罚,迫使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起与其收益相当的社会责任。(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5-26)

粟洋[9](2017)在《浅析竞价排名违法行为责任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市场的不断发展,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推广服务越来越多样化,竞价排名这种典型的网络推广服务日益受到广告主的青睐。当前,通过竞价排名从事违法行为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广大网民关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担负网络市场监管职责,依法认定和及时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显(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7-02-07)

魏典[10](2016)在《基于用户行为的竞价广告效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深入研究竞价广告的实用效果,本文对某商业搜索引擎上的相关用户行为信息进行统计和研究,探讨了非广告链接和广告链接之间的相关性,望对相关企业应用和发展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科技展望》期刊2016年32期)

竞价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A股市场整体陷入调整的情况下,科创板继续获得投资者热烈追捧。本周上证指数累计下跌2.6%,深证成指累计下跌2.27%,虽然进入常态化交易,有涨跌幅限制,但25只科创板股票实现全部上涨。统计数据显示,本周25只科创板股票平均上涨超过3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竞价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冯恒,黄春波,冯树海,王一凡.考虑中长期合约的发电商竞价行为模型[C].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市场专业委员会2019年学术年会暨全国电力交易机构联盟论坛论文集.2019

[2].胡华雄.科创板股票平均周涨幅超30%沃尔德提示风险[N].证券时报.2019

[3].樊乐.基于集合竞价的操纵股票市场的行为研究[J].大众投资指南.2019

[4].沈曦.技术创新下的企业动态竞价行为研究——基于中国光伏制造企业样本的埃奇沃斯模型实证分析[J].产业经济评论.2019

[5].杨彩霞.利益平衡理念下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行为的刑法有限规制[J].北方法学.2019

[6].何可.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突出平台责任[N].中国质量报.2017

[7].刘薇.自治区出台方案保障短缺药品供应[N].乌鲁木齐晚报(汉).2017

[8].郑姣婧.竞价排名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9].粟洋.浅析竞价排名违法行为责任认定[N].中国工商报.2017

[10].魏典.基于用户行为的竞价广告效果研究[J].科技展望.2016

标签:;  ;  ;  

竞价行为论文-冯恒,黄春波,冯树海,王一凡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