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论文-潘倩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论文-潘倩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趋同化,国际化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论文文献综述

潘倩[1](2019)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制度趋同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以统一化和现代化贸易法为己任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消除世界各地贸易法法律壁垒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就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制度方面,其制定和颁布的《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对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立法实践形成非常大的影响,许多国家接连以示范法为蓝本对本国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因此此时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制度显现出趋同化的特征。本文通过分析这种趋同化产生的原因以及这种趋同化制度的合理性,以期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提出有益建议。本文立足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各项基本制度,旨在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国际商事仲裁基本程序制度进行分析、考察和论证,以此审视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制度的概况,分析其与国际主流上的立法规范和立法趋势的差距,以提出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建议。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当前世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制度“趋同化”的分析。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基本概念,确立本文的研究对象;再次,对趋同化的背景进行研究,将程序制度的趋同化置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商法趋同化的大背景下考察;最后,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制度趋同化的根源及因素进行分析:考察其内在原因和根本原因,以及促成趋同化的直接原因。第二部分是对各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制度趋同化的比较研究。该部分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制度进行分类梳理,横向地考察各个国家地区程序制度的异同。主要考察了以下内容:一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仲裁和受理的一般条件和要求。二是仲裁员制度,包括仲裁员的资格、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披露和回避程序叁个问题。叁是证据制度,包括当事人举证、仲裁庭调查和法院协助取证叁种证据制度。四是临时措施,包括临时措施的发布权和临时措施的执行问题。在以上问题中,各国对其规定基本形成统一,可能存在细微差别或者某些国家对相关问题的规定更加细化的情况。第叁部分是对趋同化背景下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制度国际化改革的分析。这一部分先由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制度立法沿革起,分析目前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制度与上述通行立法的差距和不足,最后,具体提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国际化”的实践路径。这里笔者主要提出对现行仲裁法修改以及制定专门涉外仲裁法两种路径。(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9-05-26)

邓杰[2](2018)在《商事仲裁改革国际潮流下的加速仲裁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晚近针对仲裁诉讼化的严重后果,世界各仲裁机构纷纷启动仲裁程序改革、推出加速仲裁程序,开启了商事仲裁程序改革创新的国际潮流。在快速低费仲裁目标的指引下,各仲裁机构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程序改革。在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和竞争中,各仲裁机构的加速仲裁程序呈趋同化和个性化发展。多年来,中国在探索商事仲裁程序改革、加速和完善仲裁程序方面已有较大进展,但与国际实践相比仍有不足,可借鉴国际经验继续推进和深化。(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刘晓红,冯硕[3](2018)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机构管理权与意思自治的冲突与协调——以快速仲裁程序中强制条款的适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快速仲裁程序愈发得到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青睐,其体现了对效率这一仲裁价值取向的追求。而在快速仲裁的发展中,强制条款的规定和适用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机构管理权的扩张趋势,使其在实践中面临着与仲裁协议及其背后的仲裁意思自治的冲突。就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意思自治而言,其体现了仲裁最重要的基本价值是对仲裁与诉讼的界分,并要求法院对仲裁保持礼让。同时,意思自治也有推动仲裁归入国家法秩序的价值。而随着仲裁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中意思自治的内涵也产生了扩展。国际化令意思自治内涵日渐丰富,所以对国际仲裁应采取更为宽松的司法监督以区别于国内仲裁。同时,商事化让意思自治趋于类型化并要求司法监督着重把握其外观与形式。快速仲裁程序条款与仲裁协议本质上统归于意思自治,两者之间的不一致也被当事人选择快速仲裁程序时通过意思自治所消解。因此,在协调机构管理权与意思自治的关系上,各方应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完善规则,实现机构管理权扩张下效率的提高与公正的保证。(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8年05期)

苏梦婷[4](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新趋势——“非国内化”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发展,在其程序的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一种仲裁程序"非国内化"的新趋势,在得到部分立法件中的体现,并对这一理论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8年15期)

徐珍珍[5](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所谓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实质上就是在给予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程序规则的权利,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绝大多数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及实践中均已确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我们国家《仲裁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的权利。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3款明确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规定的裁决撤销制度援引了《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仲裁规则。否则,仲裁裁决将会被不予执行或者被撤销。这等于间接规定了仲裁程序必须绝对适用仲裁规则,否定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的权利和自由。当然,为了实现最低限度的公平正义,防止当事人滥用意思自治权利,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是完全的和绝对的,需要受到必要的、合理的限制。本文旨在考察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国际立法与实践,检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提出修改完善的对策建议。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概述”。该部分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内涵开始分析,厘清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仲裁规则与仲裁程序法概念的区别,深入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理论的沿革,从而找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革新的原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仅凸显了国际商事仲裁契约性的特质,而且,满足了商人们的现实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竞争的推动,各个国家都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仲裁程序绝对适用仲裁地法的限制,转向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个部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该部分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理论开始,其中分析了意思自治的内涵,本文认为,虽然意思自治的内涵应从“自由”的层面上理解,但是如果仅仅从“自由”层面上理解,就过于偏颇,除了“自由”还应从“限制”的方面加以综合。不仅如此,本文还针对意思自治的源起以及发展进行了分析,即认为,其思想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私法领域的私法自治,是私法自治理论向国际法领域的延伸。并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成为了18世纪—19世纪新兴资产阶级所倡导的“契约精神”的理论基础,进而被各国国内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20世纪以后,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普遍的被制定在各国的国内法当中,并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广泛的适用。与此同时,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方面也受到了“青睐”,主要体现在仲裁程序规则的确定和选择仲裁程序法两个方面。通过对立法的深入考察,不难发现,类似的规定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和仲裁规则中均有体现。第叁个部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本文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是完全的意思自治,是需要受到限制的意思自治。所以,该部分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需要受到限制的原因,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利益和实现最低限度的公平,并从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和其他限制叁个方面论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需要限制的内容,并结合了国际公约、国内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个部分“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立法及其完善”。我国的《仲裁法》并没有对当事人是否能选择仲裁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CIETAC对其进行了补充说明,但其法律效力还存在不确定性。所以,该部分从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的立法现状着手分析,并阐述其现状的缺陷,然后对赋予当事人仲裁程序自治权的必要性进行深度剖析,即提升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竞争力以及符合国际商事立法通例,最后从两个方面提出构建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限制的对策建议以及对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条款的设计,即第一,明确赋予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第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3)

张成奇[6](2018)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加速仲裁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往往会基于仲裁的优越性选择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相对于国际民商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灵活性、自治性等特点,在裁决结果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也有着相当大的优势。然而,随着仲裁制度发展愈发趋向诉讼化,仲裁程序变得死板、冗长,仲裁费用也随之高涨。传统的仲裁程序已经越来越无法满足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对快速、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的要求。为解决仲裁诉讼化的弊端,诸多特别仲裁制度应运而生,加速仲裁程序便是其中之一。不同的仲裁机构具有不同的加速仲裁规则,这些规则在适用加速仲裁程序的条件、加速仲裁程序的具体环节、加速仲裁程序的裁决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这些不同的规则所规定的加速仲裁程序具有共性。结合理论与实践,这些共性所反映出的问题,是现阶段加速仲裁程序所面临的挑战。通过梳理与分析,能够更好地把握加速仲裁程序的本质与各程序环节的特点。在适用范围方面,各家加速仲裁规则大体上呈现开放灵活的特点,使各种情况的案件均有可能适用加速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在仲裁庭组成方面,加速仲裁程序一般适用独任仲裁员制度,但也有加速仲裁规则保留了当事人适用加速仲裁程序但协议选择叁人仲裁员制度的权利;在具体程序环节方面,加速仲裁程序有着与普通仲裁程序鲜明的区别。如当事人提交材料的时限限制、次数限制、文本限制;开庭审理环节的次数限制、时间限制;整个仲裁程序持续时间限制、最终裁决的作出时限与形式、仲裁费用的计算等。这些区别于普通仲裁程序的环节,构成了加速仲裁程序最显着的特征。加速仲裁程序的各种特点、各项特征无一不体现其本质——快速性。然而,这一本质是以对普通仲裁程序加以诸多限制为代价的。这种限制会产生仲裁契约性与程序的直接适用以及正当程序与程序的简略性之间的冲突。这就要求仲裁方能够积极协调当事人达成符合加速仲裁程序的新的程序协议,并善用案件审理前置程序。至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简易程序,其呈现开放性、简短性和宽松性。这就要求在完善方面上,要逐渐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标准,使得越来越多的案件能够默认适用该程序;要注重独任仲裁员的能力与资格,唯有具备丰富仲裁经验、深厚专业知识的仲裁员,方能胜任加速仲裁程序的独任仲裁员职责。最后,无论加速仲裁程序今后会发展成什么样子,我们都不得不注意到这一点,即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快速,更不是其低廉的仲裁费用,而是其结果的公正性。只有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加速仲裁程序才能够继续蓬勃发展。否则,它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罗依凯,任壮[7](2017)在《国际商事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研究——以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案外人非仲裁协议当事人,不能获得仲裁当事人的地位。当仲裁案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仲裁的侵害时,有必要对仲裁案外人提供救济。仲裁应以仲裁协议为基础。仲裁案外人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法的规定加入仲裁程序中寻求救济。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并不与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冲突,因为这是基于当事人事后与案外人达成新的合意的结果。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可以一并解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所有争议,保护非仲裁协议当事方的权利,达到案结事了、减少讼累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刘经涛[8](2017)在《刍议跨国破产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跨国投资的发展,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及相关诉讼越来越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冲突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在跨国破产程序中存在未决国际商事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情况。通过比较国际立法、各主要国家破产立法及其对两大程序之间冲突的处理,以广受关注的英国法院所判决的Syska v.Vivendi为例证,阐述跨国破产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冲突的复杂性,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1条提出修改建议以回应两大程序冲突增加这一趋势的要求。(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毛鹏杰[9](2017)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自治在国内的规则和理论发展简述》一文中研究指出1970年"詹姆斯·米勒合伙有限公司诉威特沃斯街房地产有限公司(曼彻斯特)"案中首次出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实体适用法律的二分,此后这种规则得到更为广泛的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2期)

严黎,张建[10](2016)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披露问题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厘清仲裁庭要求当事人进行证据披露的规范基础及其权力边界,文章对200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称《示范法》)、各国国内仲裁程序立法、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加以考察,重点探讨仲裁庭在证据披露问题上裁量权限度及其实施框架,并对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作证特免权问题、拒绝证据披露命令的制裁问题及我国仲裁证据披露问题提出建言,以期更好地服务于仲裁实践。(本文来源于《绥化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11期)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晚近针对仲裁诉讼化的严重后果,世界各仲裁机构纷纷启动仲裁程序改革、推出加速仲裁程序,开启了商事仲裁程序改革创新的国际潮流。在快速低费仲裁目标的指引下,各仲裁机构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程序改革。在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和竞争中,各仲裁机构的加速仲裁程序呈趋同化和个性化发展。多年来,中国在探索商事仲裁程序改革、加速和完善仲裁程序方面已有较大进展,但与国际实践相比仍有不足,可借鉴国际经验继续推进和深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论文参考文献

[1].潘倩.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制度趋同化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9

[2].邓杰.商事仲裁改革国际潮流下的加速仲裁程序[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刘晓红,冯硕.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机构管理权与意思自治的冲突与协调——以快速仲裁程序中强制条款的适用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

[4].苏梦婷.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新趋势——“非国内化”理论[J].青春岁月.2018

[5].徐珍珍.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限制[D].云南财经大学.2018

[6].张成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加速仲裁程序[D].上海师范大学.2018

[7].罗依凯,任壮.国际商事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研究——以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为视角[J].仲裁研究.2017

[8].刘经涛.刍议跨国破产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冲突[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

[9].毛鹏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自治在国内的规则和理论发展简述[J].法制博览.2017

[10].严黎,张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披露问题刍议[J].绥化学院学报.2016

标签:;  ;  ;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论文-潘倩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