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言论免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代议制,人民代表,言论免责,宪法解释
言论免责论文文献综述
冯琪琪[1](2017)在《代表言论免责权的比较研究——兼论对《宪法》第75条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对《宪法》第75条的研究呈泛西方化,即总体偏好扩大解释。该理论欠缺合理基础,并有削足适履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对内容、限制、认定及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符合现有体制的体系化解释,实现代表制度完善和宪法有效实施的双重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2期)
俱丽云[2](2017)在《议员言论免责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代议制国家中,议会作为民意机关汇集并反映人民意志。因各国政治历史文化环境的差异,民意机关的名称存在差异,其组成人员有的被称为议员、有的被称为代表。他们与国家一般公职人员不同,通过选民选举产生,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在当今愈来愈多样且复杂的社会立法环境下,为使议会能完全充分履行权力机关职能,既需要有对抗外部机关权力侵蚀的能力,同时也需要议会自身具备获取支持的制度。而议员言论免责权制度对外可以抗拒其他国家机关对议会事务的干预,对议会自身而言也能广泛获取立法工作所需要的资源和信息。基于此重要性,现代各个民主现代国家均规定了议员言论免责权制度,以确保议员能够无所顾忌,并真正承担起为人民服务的责任。议员言论免责权区别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基于议员的特殊身份而享有的一项非普适性权利。但是只要是权利,便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并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到权利行使时间、场所、非公权力等的制约,但这并不影响议员言论免责权的宪政价值及必要性。我国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是在西方国家议员言论免责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保障了立法机关的自律与独立性,有助于其独立完成宪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但在实践中,由于言论免责权范围的不确定性和法律后果的缺失,导致言论免责权的实效性与期望值存在一定距离。本文主要是对议员言论免责权制度的梳理,并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当前人大代表制度中言论免责权休眠的原因提出了一些浅尝性建议。综合来看,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梳理了议员言论免责权的理论基础,对议员言论免责权的起源、性质及宪政价值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议员言论免责权的内容、两种模式及法律效果。内容部分分别从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主体、对象、时间、地点四个基本要素展开分析;接着介绍了因各国历史发展环境及价值差异导致的两种不同的免责模式,分别为绝对免责和相对免责;最后分析了言论免责权的法律后果,即议员因享有言论免责权而可能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第叁部分则是紧接第二部分相对免责模式的具体分析,即议员分别在那些条件下能够依言论免责权豁免责任,而那些情况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分别从他人基本权利、场所、非立法行为、非公权力角度进行了详细论述;第四部分回归到我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从我国代表言论免责权存在的必要性和休眠的层面分析了我国代表言论免责权的现状。并综合前叁部分的基本理论的梳理,对我国代表言论免责权制度如何充分发挥其价值进行了思考和改善,同时亦明确了我国代表言论免责权的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10)
卢鸿福[3](2017)在《应赋予人大会议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言论免责权,即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目的是保障组成人员自由表达意志,充分行使权力,不受各方干扰,更好地履行职责。但是,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并不在保障之列。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依法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有利于提高审议质量。按照法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以市级人大常委会为例)主要包括: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法院、检(本文来源于《人大建设》期刊2017年02期)
卢鸿福[4](2017)在《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有利于提升审议质量》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言论免责权,即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目的是为了保障组成人员自由表达意志,充分行使权力,不受各方干扰,更好履行职责。但对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发言,却不在保障之列。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依法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有利于提高审议的质量。按照法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以地级人大常委会为例):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本文来源于《人大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卢鸿福[5](2016)在《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有利于提升审议质量》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依法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利有利于提高审议的质量。按照法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以地级人大常委会为例):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中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副处级以上干部;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县市区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本级人大代表以及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级人大代表。(本文来源于《法治与社会》期刊2016年12期)
沈彦科[6](2016)在《列席人员不享有言论免责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认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非代表身份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享有言论免责权。首先,法律规定的专用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地方权力机关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制定的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重要性与不可共享性十分明确,这种专有性的权利,也只有行使监督职权的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享用,并非他人都可使(本文来源于《法治与社会》期刊2016年12期)
王鸿任[7](2016)在《言论免责 不可错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对于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均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免责言论既包括内容不正确的、不完全正确的,也包括事后被证明是完全错误的。宪法和法律之所以赋予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是因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神圣职责。这样的权利非人大代表是不能享有的。即使是各级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若不担任人大代表职务,即使应邀列席了人大的某些会议,而且会议的议程安排或者会议的主持人为其提供了发言的机会,所发表的言论若确实有必须(本文来源于《法治与社会》期刊2016年12期)
武春[8](2016)在《列席人员也应享有言论免责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组织法第叁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表明法律赋予了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这是对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多年来,出席会议人员有表决权但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已成为人们的(本文来源于《法治与社会》期刊2016年12期)
翟峰[9](2016)在《并非所有法定列席人员皆可享有法定言论免责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要明确笔者认为的"并非所有法定列席人员皆可享有法定言论免责权"这个观点,即需弄明白两个相关的基本概念,这就是何为各级人代会的法定列席人员,以及何为法定言论免责权。关于何为各级人代会的法定列席人员,其实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和第叁十七条、代表法第二十七条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地方省级人大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以及市(州)、县(区)依法制定的本级人大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皆已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本文来源于《法治与社会》期刊2016年12期)
崔厚元[10](2016)在《列席人员不应享有言论免责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认为,言论免责权是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一项特有权利,其他非代表身份包括列席人员,不享有言论免责权。根据法律规定,言论免责权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只有具备人大代表法律身份资格,才能享有此项权利;二是此项权利只能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享有,超出人大各种会议范围不享受免责。人大代表是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代表着人(本文来源于《法治与社会》期刊2016年12期)
言论免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代议制国家中,议会作为民意机关汇集并反映人民意志。因各国政治历史文化环境的差异,民意机关的名称存在差异,其组成人员有的被称为议员、有的被称为代表。他们与国家一般公职人员不同,通过选民选举产生,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在当今愈来愈多样且复杂的社会立法环境下,为使议会能完全充分履行权力机关职能,既需要有对抗外部机关权力侵蚀的能力,同时也需要议会自身具备获取支持的制度。而议员言论免责权制度对外可以抗拒其他国家机关对议会事务的干预,对议会自身而言也能广泛获取立法工作所需要的资源和信息。基于此重要性,现代各个民主现代国家均规定了议员言论免责权制度,以确保议员能够无所顾忌,并真正承担起为人民服务的责任。议员言论免责权区别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基于议员的特殊身份而享有的一项非普适性权利。但是只要是权利,便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并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到权利行使时间、场所、非公权力等的制约,但这并不影响议员言论免责权的宪政价值及必要性。我国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是在西方国家议员言论免责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保障了立法机关的自律与独立性,有助于其独立完成宪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但在实践中,由于言论免责权范围的不确定性和法律后果的缺失,导致言论免责权的实效性与期望值存在一定距离。本文主要是对议员言论免责权制度的梳理,并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当前人大代表制度中言论免责权休眠的原因提出了一些浅尝性建议。综合来看,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梳理了议员言论免责权的理论基础,对议员言论免责权的起源、性质及宪政价值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议员言论免责权的内容、两种模式及法律效果。内容部分分别从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主体、对象、时间、地点四个基本要素展开分析;接着介绍了因各国历史发展环境及价值差异导致的两种不同的免责模式,分别为绝对免责和相对免责;最后分析了言论免责权的法律后果,即议员因享有言论免责权而可能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第叁部分则是紧接第二部分相对免责模式的具体分析,即议员分别在那些条件下能够依言论免责权豁免责任,而那些情况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分别从他人基本权利、场所、非立法行为、非公权力角度进行了详细论述;第四部分回归到我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从我国代表言论免责权存在的必要性和休眠的层面分析了我国代表言论免责权的现状。并综合前叁部分的基本理论的梳理,对我国代表言论免责权制度如何充分发挥其价值进行了思考和改善,同时亦明确了我国代表言论免责权的法律后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言论免责论文参考文献
[1].冯琪琪.代表言论免责权的比较研究——兼论对《宪法》第75条的解释[J].法制博览.2017
[2].俱丽云.议员言论免责权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7
[3].卢鸿福.应赋予人大会议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J].人大建设.2017
[4].卢鸿福.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有利于提升审议质量[J].人大研究.2017
[5].卢鸿福.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有利于提升审议质量[J].法治与社会.2016
[6].沈彦科.列席人员不享有言论免责权[J].法治与社会.2016
[7].王鸿任.言论免责不可错位[J].法治与社会.2016
[8].武春.列席人员也应享有言论免责权[J].法治与社会.2016
[9].翟峰.并非所有法定列席人员皆可享有法定言论免责权[J].法治与社会.2016
[10].崔厚元.列席人员不应享有言论免责权[J].法治与社会.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