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管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强制反诉,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间接管辖权
强制管辖论文文献综述
陈文镝[1](2019)在《强制反诉中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间接管辖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反诉制度是指与本诉基于同一交易或事实的反诉请求必须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否则本诉被告将面临失权后果。外国强制反诉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应充分体现该制度本身的独特之处,其背后的间接管辖权问题值得思考。在总结此前公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在强制反诉案件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起到了"管辖权过滤器"的作用。公约要求反诉请求与本诉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联系,考虑到本诉受理法院的程序法中对反诉可能存在强制性要求,区分反诉原告胜诉或败诉的两种情况,以平衡当事人与反诉相关的利益。结合当下法治环境,中国应当以公约为借鉴,更好地解决外国强制反诉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本文来源于《邢台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许双雁[2](2018)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强制仲裁管辖权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涉及强制仲裁制度的争端越来越多,并且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最终结果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中国对该制度的研究应当愈加重视,确保在《公约》的框架下最大限度捍卫本国的海洋权益。本文的主要内容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方面为概述,简述《公约》中强制仲裁程序的选择程序、管辖范围以及特点,奠定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方面主要分析强制仲裁管辖权的适用要件,明确适用前提与适用限制;第叁方面为案例分析,选取了中菲南海仲裁案与极地曙光号案这两个案件进行阐述与比较,分析强制仲裁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第四方面,基于前叁个方面的分析与研究,找出中国应对强制仲裁庭管辖的策略,以求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与海洋权益。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目前直接从强制管辖权的角度来写海洋法公约仲裁的文章为数不多,笔者从这一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具有一定新颖性。第二,与强制仲裁管辖权有关的文章大多在中菲南海仲裁案结果出来之前所写,得出的对策与建议大多是如何面对将来可能出现的仲裁结果,对其大多只是强调一种不接受的态度,笔者在仲裁结果已出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希望能够得出基于目前这一仲裁结果我国应该采取的实践对策,而不仅仅是对仲裁的结果揣测和态度重申。(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5-20)
陈雅婷[3](2018)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调解委员会管辖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海洋宪章”,在处理国家间海洋争端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建立了复杂而有层次的争端解决机制体系,在尊重缔约国意志的基础上给予国家多种选择,其中框架下附加五第二节的强制调解程序无疑是其中最特殊的一种方式。最近紧密开展的澳东帝汶海强制调解案让人不禁对强制调解这个鲜少获得关注的机制重视起来。调解作为和平争端解决手段由来已久,但强制调解似乎并不多见。不同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过于自愿的一般调解和过于强制的仲裁程序,强制调解实现了对自愿与强制有机结合,程序启动和进程中的强制性被调解委员会建议和报告的任择性平衡了,在价值上有独到之处,具有启动与进行的单方性、适用顺序的最终性、诚实磋商义务的前置性等特点。作为最后手段,强制调解程序可以由单方提起,另一方有义务接受,过程中委员会作出没有拘束力的建议和报告,往往能帮助争端当事方开拓思路,形成新的解决方案,实现合作共赢。强制调解程序在管辖权问题上有一系列规则,例如在前提条件上要求该程序未通过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所替代;要求未被争端各方已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的协议所排除;以及要求前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谈判和交换意见的义务。但在管辖权的确立上,值得注意的是,强制调解程序有着详细而复杂的属事管辖权的规定,并且有特定的属时管辖权的要求。尽管强制调解案件不多,但目前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强制调解程序启动的澳东强制调解案进展顺利,临近尾声。在委员会的有关管辖权的裁决中,对很多细节问题作出了分析,例如第281条项下“协议”的解释问题,对第298条项下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时间和履行前期谈判义务的判断,对争端事项范围的确认等问题都进行了处理,为今后的强制调解程序的开展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参考依据。通过对强制调解程序尤其是管辖权的研究与分析,可以看出该机制特有的优势,也对我国解决海洋争端有所启发:秉持诚信积极的态度,一方面,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对于中日及中韩之间的海域划界争端,中国可以尝试利用现有的强制调解程序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外,中国必要时可以借鉴调解程序机制,以强制调解为主,结合多种不同争端解决方式,建立一个更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南海委员会机制,以此来解决严峻的南海争端。(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8-05-01)
李婉贞[4](2017)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仲裁庭行使强制管辖权的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历史表明,为了实现国际海洋领域的法治以及调节不同国家在争端解决机构上存在的分歧,基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国际仲裁庭被赋予行使强制管辖权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仲裁的合意性特征。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五部分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为仲裁庭行使强制管辖权必须满足叁个方面的条件,即争端解决程序的选择条件、前置程序的限制条件以及受案范围的限制条件。但是,从对查戈斯群岛仲裁案、南海仲裁案以及“极地曙光号”案的具体分析中可以导出,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过于抽象、仲裁庭的裁决缺乏先例效力且仲裁庭的部分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仲裁庭行使强制管辖权的具体条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具体而言,争端各方不仅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协议”的拘束力及内容要求、交换意见的对象与被提请仲裁事项的关系以及善意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具体要求存有争议,而且在涉及审议领土主权问题争端的管辖权、海洋划界争端的外延以及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方面也存在分歧。基于此,为了限制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从而维护国家主权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统一性,全体当事国应当制定《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协定》。协定的内容应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协议”的拘束力要求以及满足“替代性程序协议”的内容要求作出规定,明确当事方应当善意地针对被提请仲裁的事项交换意见,在可能性用尽的情况下,可以进入争端解决的下一阶段,并确定仲裁庭应当对涉及审议领土主权问题的争端拒绝行使管辖权,明确海洋划界争端的外延包括在划界过程中必然考虑的因素,同时明晰依据国际习惯法的历史性权利,在内容上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海湾以及历史性捕鱼权。(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7-12-01)
唐奥平[5](2017)在《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管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是用以调节国际关系的法律,当下,国际法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为国际合作与共存提供了发展基础与框架,鼓励国际社会用多元化的方法解决日渐复杂的国际问题。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与此同时就是否应该强化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管辖权问题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针对中国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虽然审理该案的仲裁庭所拥有的强制管辖权无法律依据,但通过该案件,我们不得不重视国际司法机构所拥有的强制管辖权。本文从政治、经济、海洋叁个宏观方面选取与我国联系最为紧密的叁个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能动地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强制管辖理念的由来、选择条款的出现、发展与反思;第二部分从强制管辖权的承继入手讨论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权的确立、承诺声明、保留,以及对任择强制管辖权的评价;第叁部分讨论强制管辖权理念在国际经济领域、海洋法领域的新发展,就WTO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管辖权的确立、重要性及与国家主权的关系等展开分析;第四部分从强制管辖权声明保留的制约、程序性之不出庭、实体性之管辖权冲突等角度探讨强制管辖权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我国对待强制管辖权的立场及应对策略。我国作为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世界贸易大国,在承担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责任的同时对国际新秩序的形成与完善肩负着重大职责。无论是从建设国际新秩序的层面出发,还是从和平解决各国争端推进国际法治发展的角度分析,亦或是出于维护国家自身利益考虑,深入研究各国际司法机构强制管辖权的相关案例,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心态去对待强制管辖权,同时加强与各国际机构的联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5-01)
吕慧[6](2016)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管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随着人类海洋开发能力的提高,海洋成为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新空间,新支柱。海洋权益及海洋资源也成为各个国家强烈竞争的主要目标。附件七仲裁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一种,既作为供缔约国自由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之一,又具有保障整个争端解决机制完整协调运作的保底作用。在海洋争端的解决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在众多的提交附件七仲裁的海洋争议中,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产生了管辖权异议,作为仲裁庭首先必须回答的管辖权问题,是整个附件七强制仲裁的重点,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分析意义。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将其与中国之间的南海争端提交《公约》附件七的强制仲裁。2月19日,中国发表声明,拒绝菲律宾提出的仲裁请求,并退回了菲律宾的照会和所附通知。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明确指出中菲之间的南海争端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以及岛屿主权,其不属于附件七强制仲裁管辖范围。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如此荒谬的强制仲裁。但是,仲裁程序仍然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有关规定继续推进。组建仲裁庭展开庭审并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对于菲律宾所提诉求拥有管辖权的裁决。在经历了2015年11月30日的最后庭审后,仲裁庭将进行合议并计划于2016年作出裁决。在这场南海争端仲裁案中,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一直是中菲双方争议的焦点。引发国内外学者的诸多讨论,纷纷从《公约》规定、案例、争端性质等方面发表自己的建议。仲裁庭做出其对中菲南海争端拥有管辖权的裁决将对南海问题以及中国与南海诸国之间的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不排除其他南海诸国效仿菲律宾的做法将其与中国在南海的争端继续提交附件七强制仲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中国该如何有效利用《公约》的规则在第一时间对仲裁庭进行管辖权抗辩,保障自身应有的权益,维护领土完整。因此,对于附件七强制仲裁管辖权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整篇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制度的形成与内涵。通过对于强制仲裁制度的形成背景、强制仲裁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分析,将本文的论述对象明确的定位在强制仲裁,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明确指出,强制仲裁制度的强制性在于仲裁提起的单方性。同时,强制仲裁还具有适用上的独立性、保底性、具有启动前的磋商义务以及不具有强制执行性等特点。第二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管辖权的构成要件。总体上分为四个小部分。主体要件指争端当事方需要满足的条件,一般只要是《公约》的缔约国,主体要件就得以满足。客体要件指当事方之间的争端,只有当事国之间存在争端而且该争端属于附件七强制仲裁范围内的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有关时,客体要件才能得到满足。叁个前提要件主要是指争端当事方将争端提交附件七的强制仲裁前需要达成的叁个前提条件,也就是《公约》规定的第281、282、283条,并且,这叁个条件需要同时得到满足。限制性和任择性例外要件是指《公约》第297条和298条规定的,对附件七强制仲裁适用范围的限制,只要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附件七强制仲裁庭对于该争端便没有管辖权。第叁部分涉及中菲南海争端的强制管辖权分析。根据第二部分的四个要件,分析菲律宾单方将与中国的南海争端提交附件七强制仲裁庭后,其对南海争端是否拥有管辖权。通过主体资格分析、争端性质分析、前提要件分析与任择性例外条件的分析,认为仲裁庭拥有管辖权和否认仲裁庭拥有管辖权的学者均有,但是附件七仲裁庭作出了其对于中菲之间南海争端拥有管辖权的裁决。第四部分是整篇文章的立意所在,提出中国抗辩《公约》强制仲裁管辖权的建议。在这场强制仲裁管辖权问题的争辩中,在中国不接受不参与的情况下,附件七强制仲裁庭作出了拥有管辖权的裁决。但是,后续问题仍然存在,其他与中国存在海洋争端的国家有可能会效仿菲律宾将南海争端再次提交至强制仲裁。如果再次发生类似情形,中国可以争端性质、历史性权利、自行协议的和平方法这叁个方面作为管辖权的抗辩理由,积极进行管辖权的抗辩,保障自身的海洋权益和领土完整。(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李文杰[7](2016)在《国际法庭在《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剩余强制管辖权——兼论对解决我国南海问题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临时措施、迅速释放与初步程序虽然均规定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中"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一节,但国际法庭在行使这叁项权利前必须确立其具有与在一般强制程序中不同的管辖权。其中临时措施需具有"非预判性"的初步管辖权、迅速释放需具有"独立自给"的特别管辖权,而初步程序则需具有"专设"的预审式管辖权。且国际法庭在该节中所具有的剩余管辖权与我国的南海问题密切相关,应予以重视。(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2期)
刘衡,XIE,Hongyue[8](2015)在《论确立海洋争端强制仲裁管辖权的法律要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法庭对提交其审理的争端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强制仲裁程序向前推进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有关确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仲裁项下仲裁法庭管辖权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公约》第十五部分和附件七,包括主体适格、客体适格、"大前提"程序要件和"小前提"程序要件四个方面的规定。仲裁法庭在确立自身管辖权的过程中,对"四要件"中任一要件的成就与否都应予以正面回答,形成完整的逻辑链。迄今为止的实践中,附件七仲裁法庭确立自身管辖权或者国际海洋法法庭确立相关仲裁法庭初步管辖权的论证大都存在问题;争端当事方对"大前提"程序要件,尤其是《公约》第283条第1款项下义务是否已履行的争论最多。(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5年卷第1期 总第21期)》期刊2015-09-01)
翟珺[9](2015)在《代表开方:强制管辖+调解+裁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随着金融消费增多,金融纠纷不断增加。为此全国人大代表许罗德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建议。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纠纷的非诉讼解决途径主要有四条:直接向金融机构投诉,由内部投诉处理部门达成和解;由行业协会(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5-05-06)
孙学文[10](2014)在《强制医疗案件宜集中管辖》一文中研究指出刑诉法没有就强制医疗案件的管辖和执行机构作出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41条规定,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由被申请人行为地司法机关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管辖。对于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司法解释并未涉及,一般而言(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4-10-15)
强制管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涉及强制仲裁制度的争端越来越多,并且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最终结果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中国对该制度的研究应当愈加重视,确保在《公约》的框架下最大限度捍卫本国的海洋权益。本文的主要内容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方面为概述,简述《公约》中强制仲裁程序的选择程序、管辖范围以及特点,奠定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方面主要分析强制仲裁管辖权的适用要件,明确适用前提与适用限制;第叁方面为案例分析,选取了中菲南海仲裁案与极地曙光号案这两个案件进行阐述与比较,分析强制仲裁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第四方面,基于前叁个方面的分析与研究,找出中国应对强制仲裁庭管辖的策略,以求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与海洋权益。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目前直接从强制管辖权的角度来写海洋法公约仲裁的文章为数不多,笔者从这一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具有一定新颖性。第二,与强制仲裁管辖权有关的文章大多在中菲南海仲裁案结果出来之前所写,得出的对策与建议大多是如何面对将来可能出现的仲裁结果,对其大多只是强调一种不接受的态度,笔者在仲裁结果已出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希望能够得出基于目前这一仲裁结果我国应该采取的实践对策,而不仅仅是对仲裁的结果揣测和态度重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管辖论文参考文献
[1].陈文镝.强制反诉中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间接管辖权问题[J].邢台学院学报.2019
[2].许双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强制仲裁管辖权的适用[D].天津师范大学.2018
[3].陈雅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调解委员会管辖权研究[D].武汉大学.2018
[4].李婉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仲裁庭行使强制管辖权的条件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7
[5].唐奥平.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管辖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7
[6].吕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管辖权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7].李文杰.国际法庭在《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剩余强制管辖权——兼论对解决我国南海问题的启示[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
[8].刘衡,XIE,Hongyue.论确立海洋争端强制仲裁管辖权的法律要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为视角[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5年卷第1期总第21期).2015
[9].翟珺.代表开方:强制管辖+调解+裁定[N].上海法治报.2015
[10].孙学文.强制医疗案件宜集中管辖[N].检察日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