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论文-付旭

主债务人论文-付旭

导读:本文包含了主债务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务人,主债权,破产申请,债权人

主债务人论文文献综述

付旭[1](2019)在《主债务人破产情况下保证人责任范围的若干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此规定当然适用于主债务人破产情形,但问题在于能否豁免保证人在此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关于"停止计息"的规定是否及于保证人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停止计息"的规定只适用于作为债务人的破产企业,在保证人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其仍应就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债务利息承担清偿责任。(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易名洋[2](2018)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权保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既申报债权又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时,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是否在诉讼程序和保证责任范围上受到限制存在争论。对于诉讼程序是否应当受到限制的问题,从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责任类型统一为连带责任保证、限制论裁判的实际法律效果及债权人双重受偿可能性叁个层面进行分析,法院应判决保证人直接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保证责任范围是否受到限制的问题,从保证责任从属性、停止计息规则的立法本旨以及实体债权与破产债权的区分叁个层面进行分析,可知保证人仍应按约定承担债权利息直至完全清偿之日。(本文来源于《海南金融》期刊2018年08期)

张奇刚[3](2017)在《起诉主债务人后能否再诉连带责任保证人》一文中研究指出甲向乙银行借贷人民币50万元,由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甲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因丙犯交通肇事罪在监狱服刑,乙银行遂只向法院起诉了甲,要求其给付全部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在执行阶段,甲仅偿还部分债务。此时,丙已出狱,乙银行又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7-06-28)

夏群佩,洪海波[4](2017)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该债权附有连带保证担保,保证人责任范围应与主债权一致,对于债权人不能列入破产债权的部分,如破产受理后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定,其效力应及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后或已部分受偿后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无需中止审理案件,可以作出附履行条件判决。案号一审:(2016)浙1002民初2951号二审:(2016)浙10民终1872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14期)

衡永金[5](2015)在《起诉保证人判决生效后不能再诉主债务人》一文中研究指出沈某经陆某担保,向张某借款十万元,陆某在本案中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后因沈某下落不明,张某起诉时只起诉了担保人陆某。法院判令陆某向沈某归还十万元借款。现判决生效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沈某又出现了并且具有还款能力,遂要求执行沈某的财产。(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5-03-04)

常淑静,韩玲[6](2012)在《主债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保证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案情简介:2006年9月1日,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到期日为2007年9月1日。同时,甲、乙与丙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丙对甲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甲未履行还款义务,而携款潜逃。为此,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为由将甲逮捕,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判处甲有期徒刑,追缴部分赃款并返还与乙。在甲服刑期间,乙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丙对未还的借款承担清偿责(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2年06期)

张尧[7](2012)在《论担保人的求偿权——以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求偿权实质上的"因"是其获取正当性的根源,然欲寻此因,须以担保人为中心对担保设定目的予以重构。担保设定虽为确保债权实现,但同时也增强了主债务人的融资可能性,为其将来暂时而迅速地摆脱债务之累埋下了伏笔。正是基于此,求偿权寻获了实质上的"因",即担保人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形式上固属清偿自己的债务,然实质上仍属清偿他人的债务,自然得以求偿。基于这一实质上的"因","追偿权"才应被理解为求偿权,而非代位追偿权。求偿权的行使应具备叁个条件,即担保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主债务因此而消灭以及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无过错,担保人求偿权的范围也应依其是否受委托而予以区分。(本文来源于《岳麓法学评论》期刊2012年00期)

黄泓祯[8](2012)在《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中的借贷、交易频繁发生。保证制度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对活跃金融、保障交易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保证合同作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保证人负有较多的义务,却享有较少的权利。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做保证,风险高、义务重、权益少,在经济活动中,债务人信用不佳、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也是商业经营所难免,因此,保证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件却频繁发生。那么,如何保障保证人的权益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要保障保证人的权益,尤其应考虑完善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因为在保证关系中,债权人之权益自不可损害。主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保证人负有保证责任,有代负债务的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最终要向主债务人求偿,主债务人为债务的最终承受者。因而债务人有义务确保保证人的权益不受损害。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包括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保证人享有对主债务人权利的理论基础”。本部分通过对债的担保制度的产生、发展的考察,各国的担保制度都规定了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各种权利。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上考察,保证合同的发生都存在一定的原因基础。正是这原因基础,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必要的权利。从利益均衡上考察,现今制度背景下,保证人负有较多的义务,承担了较大的风险,这并不有利于保证的发展,因而我们应该重视保证人的权益维护,而其中之一就是应重视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第二部分“立法例上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本部分对世界各地立法进行考察和梳理。各国、各地区立法既规定了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事后救济权利,又规定了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事先救济权利。各国大多同时、分别规定了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代位权;各国、各地区分别选择规定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求偿权预先行使、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要求提供担保权利。各地立法都注意到了保证人为了实现求偿而面对的各种风险,并规定了各种不同的救济措施。第叁部分“我国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本部分对我国立法和学术争论进行考察。我国虽然对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一些权利作了规定,但是并未规定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在求偿权预先行使上,所规定的行使事由也过于狭隘,这使得我国保证人的权益在保证责任履行事先、事后都难以得到保障,最终容易造成保证人的求偿权落空。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权利的反思与探索”。本部分通过分析经济活动中,保证发挥着重要的意义,进而提出该完善我国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权利的建议。在保证制度构建时,应考虑保证人的权益保护。在衡量保证关系中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利益时,债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以主债务人的最终清偿而达到理想效果。所以,我们应该考虑督促主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让债权人受偿,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针对现实中保证人权益屡遭侵害的状况,我们应明确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赋予保证人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保证人代位权,以要求主债务人行使义务来保障保证人的权益。同时,我们还应出台债法,从制度的完善上系统地保障保证人的权益。(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2-04-13)

孙春阳[9](2011)在《主债务人政策性破产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主债务人政策性破产是否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本文以典型案例为基础,就实践中的两种不同观点及其依据进行了评析,从分析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性质、目的出发,论证了政策性破产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承担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11年07期)

李泽廷[10](2010)在《主债务人破产后银行向保证人的权利主张》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朝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朝阳科技")以购原材料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03年期间多次向A银行借款共计55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并且由长伟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更名为"新梅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本文来源于《银行家》期刊2010年06期)

主债务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既申报债权又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时,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是否在诉讼程序和保证责任范围上受到限制存在争论。对于诉讼程序是否应当受到限制的问题,从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责任类型统一为连带责任保证、限制论裁判的实际法律效果及债权人双重受偿可能性叁个层面进行分析,法院应判决保证人直接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保证责任范围是否受到限制的问题,从保证责任从属性、停止计息规则的立法本旨以及实体债权与破产债权的区分叁个层面进行分析,可知保证人仍应按约定承担债权利息直至完全清偿之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主债务人论文参考文献

[1].付旭.主债务人破产情况下保证人责任范围的若干思考[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易名洋.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权保证研究[J].海南金融.2018

[3].张奇刚.起诉主债务人后能否再诉连带责任保证人[N].江苏经济报.2017

[4].夏群佩,洪海波.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范围[J].人民司法(案例).2017

[5].衡永金.起诉保证人判决生效后不能再诉主债务人[N].江苏经济报.2015

[6].常淑静,韩玲.主债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保证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J].山东审判.2012

[7].张尧.论担保人的求偿权——以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为中心[J].岳麓法学评论.2012

[8].黄泓祯.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研究[D].南京大学.2012

[9].孙春阳.主债务人政策性破产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

[10].李泽廷.主债务人破产后银行向保证人的权利主张[J].银行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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