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适用排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裁判文书,排除规则,引诱欺骗,疲劳审讯
适用排除论文文献综述
吴敏功,刘亚会[1](2019)在《我国被告人供述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实务观察——以2013-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被告人供述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广受关注。梳理2013-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被告人供述排除文书发现:法院排除供述范围的样态较为丰富,针对是否排除引诱、欺骗、疲劳审讯手段获取的供述,法官既进行了积极探索,又存在显着分歧;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对供述的排除发挥了重要作用。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完善,可以加强实务的推动作用:明确排除指供、虚假许诺获取的供述;针对"疲劳审讯"的界定,可从正反两方面入手;重点关注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促使其"最佳证据"功能的发挥。(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邢爱芬[2](2019)在《难民公约排除条款适用于恐怖主义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第6款规定在有重大理由认为寻求庇护者犯有该款所列举的罪行时,难民署和公约缔约国不对其承担难民公约下的保护义务。然而,难民公约排除条款的用语不具精确性,亦无权威机构的解释,迄今的国家实践也很不一致。排除条款的叁项内容在适用中都存在标准、依据和实践方面的问题。"9·11"事件后各国的反恐措施对排除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得本就不具有确定性的排除条款易被过度适用。难民公约缔约国在相关国内立法中将公约排除条款适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时应注意用语严谨,把握适度。我国在未来移民法和难民法的制定中以及自行进行难民甄别的工作中应精确地适用排除条款,以平衡好国家安全需求与国际义务的履行。(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8期)
刘瑛[3](2019)在《论排除适用条款与CISG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CISG第6条允许合同主体排除CISG适用,实践中,CISG也确实被大量排除而未能适用于属于CISG调整范围的合同。排除CISG适用的原因是多样的,在CISG本身规则的局限性以外,通过增进商事主体和法律从业者对CISG的认知,在CISG规则解释中考虑经济因素从而令优选的CISG规则能促进贸易效率、契合国际货物买卖的习惯做法,当可以减少排除CISG的频率;在此基础上CISG案件的不断积累可以进一步增强CISG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从而促进CISG的适用。(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4期)
李文权[4](2019)在《海峡两岸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观察——渊源、价值、举证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程序法和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源起于二十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重要判例,后经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历程而逐步确立。其确立存有深刻的理论蕴基和现实合理性。从比较法视角探究海峡两岸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渊源及价值因由,明了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理清现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和例外适用,从多维度提出合理化举措,是构建海峡两岸人民信赖之司法、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实务的重要内容。(本文来源于《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戴紫君,易文杰[5](2019)在《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以54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两高叁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首次明确了重复性供述的证据能力问题,初步构建了中国式的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但经实证分析发现,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司法运行状况并不乐观,这主要是源于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尚不完善以及实务人员司法适用能力不足。完善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的具体进路是,扩大前次非法讯问行为的范围、确定重复性的内涵、重构规则的例外规定、明确监察阶段非法取证问题的处理、加深法官对取证合法性证明问题的理解。(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李彦君[6](2019)在《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现状、价值以及如何改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分析,希望能抛砖引玉,让更多的学者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而使这个规则在法律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王廷祥,丁彩彩[7](2019)在《浅谈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却面临程序启动难、辩方举证难等困境。应着力构建叁级制度体系保障该规则的适用,实务中构建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实行诉前会议制度等。(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1期)
李涵[8](2019)在《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初是为刑事诉讼领域设计的,随着我国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受重视,在公权力同样需要规制的行政领域,这一规则开始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发展,但与此同时,这一规则在立法层面和司法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立法上有关这一规则的制定不够明确和全面。司法适用中,立法上的不足使法官在适用相关规定时存在困难,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效力难以确定,而且程序性设计的缺乏使得这一规则的操作性不强。本文从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相关规定入手,探讨了规则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统计分析,发现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为这一规则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定位和发展提供一些值得参考的思路。除了绪论之外,全文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规则的概念等内容在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所以本部分首先界定了一些相关定义,其次又通过与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进一步明确这一规则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最后对这一规则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以体现它的合理性和价值。第二部分阐述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层面的现状。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的分析,指出其在立法层面的改进空间。第叁部分探讨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适用上遇到的问题,以相关案例为样本,考察司法人员对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知现状和这一规则的适用情况,总结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第四部分提出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措施,主要针对立法层面和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建议从实体性规则、程序性设计和配套制度这叁方面进行完善。希望能为这一规则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发展方向提供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1)
周国清[9](2019)在《能源投资中BIT“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是国际投资法核心目标之一,但无论是投资协定还是仲裁实践都过于强调投资保护。阿根廷危机之后东道国都不愿意牺牲公共利益来保护投资(尤其是能源投资领域),所以本文主张重视“非排除措施”条款的作用对于维护东道国能源主权及保证东道国合法行使规制权(police power)意义非凡。“非排除措施”条款的作用是让东道国在某些情况下虽有违约行为却可以免责。目前还没有能够普遍适用的国际能源投资条约,双边投资协定(下文简称BIT)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处理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规则,基于BIT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从能源投资角度出发分析“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可行性。本文第一章指出“非排除措施”条款概念和条款设计引出下文;第二章分析美式BIT和欧式BIT中有关“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规定;第叁章分析BIT中“非排除措施”条款在具体适用中的五大困境(解释方法不确定、审查标准不统一、法律后果不一致、与间接征收条款相冲突以及与多边投资条约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相冲突);第四章分析了中国所签订的BIT中“非排除措施”条款不足并从范本、布局、内容、属性四个方面出发设法改进“非排除措施”条款的文本。对自我判断属性的“非排除措施”条款需按照善意原则进行审查,对非自我判断属性“非排除措施”条款可以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用“边界评估理论”进行审查。仲裁庭需探究BIT签订的目的和初衷,给“非排除措施”条款允许事项的适用划出合理范围并给予东道国合法规制权最大限度尊重,对于东道国根据“非排除措施”条款允许事项实施的行为造成外国投资者损失的应予以免责。(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高峰[10](2019)在《可预见性规则在合同法中排除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制度,其理论提出时间久远,虽历经百年发展,但至今仍未建立统一明确的理论体系,各国根据对规则价值基础不同的选择,建构功能各有侧重的制度。我国虽从立法上引进了“可预见性”的概念,但由于立法的抽象与概括,也未形成统一的理论认识,司法实践中也体现出不同的适用思路,有些案件根本无需或不能适用规则限定损害赔偿范围,却被不当适用,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以建立统一清晰的理论体系,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规范的裁判思路。本文以可预见性规则在合同法中的排除适用为核心开展研究,对可预见性规则在合同法中的排除适用的认定进行理论探索。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就法律条文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进行分析,并揭示条文中存在的释义困惑;第二部分通过引入案例并进行对比,体现司法实务中对规则适用存在的不同态度。第叁部分总结了我国理论界针对可预见性规则适用中存在问题进行的理论分析,并就相关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第四部分以第叁部分的理论分析为基础,就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可预见性规则排除适用的认定程序进行理论构建,并就程序的完善给出浅薄的建议。首先将规则的本质界定为解释合同合意的手段,其次总结出认定规则排除适用的具体依据,其中包括明确的依据、合同的效力、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价值判断。最后就完善规则排除适用认定程序从制度、立法、司法层面叁个层面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3)
适用排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第6款规定在有重大理由认为寻求庇护者犯有该款所列举的罪行时,难民署和公约缔约国不对其承担难民公约下的保护义务。然而,难民公约排除条款的用语不具精确性,亦无权威机构的解释,迄今的国家实践也很不一致。排除条款的叁项内容在适用中都存在标准、依据和实践方面的问题。"9·11"事件后各国的反恐措施对排除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得本就不具有确定性的排除条款易被过度适用。难民公约缔约国在相关国内立法中将公约排除条款适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时应注意用语严谨,把握适度。我国在未来移民法和难民法的制定中以及自行进行难民甄别的工作中应精确地适用排除条款,以平衡好国家安全需求与国际义务的履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适用排除论文参考文献
[1].吴敏功,刘亚会.我国被告人供述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实务观察——以2013-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为研究对象[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
[2].邢爱芬.难民公约排除条款适用于恐怖主义行为研究[J].法学杂志.2019
[3].刘瑛.论排除适用条款与CISG的适用[J].政法论丛.2019
[4].李文权.海峡两岸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观察——渊源、价值、举证与适用[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戴紫君,易文杰.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以54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
[6].李彦君.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9
[7].王廷祥,丁彩彩.浅谈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J].中国检察官.2019
[8].李涵.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适用[D].南京工业大学.2019
[9].周国清.能源投资中BIT“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2019
[10].高峰.可预见性规则在合同法中排除适用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