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措施论文-王锐园

侦查措施论文-王锐园

导读:本文包含了侦查措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天嘉,爆炸事故,刑事强制措施,立案侦查,污染环境罪,监察机关,危险物质,事故调查,盐城市委,撤销党内职务

侦查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江苏严肃查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相关责任人》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华社南京11月15日电 从江苏省有关部门获悉,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处置等作出部署。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9-11-16)

张可[2](2019)在《大数据侦查措施程控体系建构:前提、核心与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拥抱大数据"的政策导向下,理论和实践领域更加重视对大数据证据问题的探索,而缺乏对大数据侦查措施关涉问题的必要警惕。事实上,相比较大数据证据的理解与适用,对大数据侦查措施的程序控制更能彰显依法治国、程序优位之精神。大数据侦查措施的程控体系应当包括作为基本前提的概念辨析、作为核心内容的层控模式导入和作为一般保障的配套制度设计。大数据侦查措施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侦查措施,应当被纳入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范畴,但与技术性侦查措施有着明显区别,应当分而视之;严谨的大数据层控模式应当包括以内部自律为主的起点控制,以行政干预为主的过程控制以及以司法审查为主的结点控制;大数据侦查措施配套制度的关键在于对知情权的保障,由此方显完善数据披露制度和专家参与制度之意义。(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王锐园[3](2019)在《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有效性和法治性,提升毒品犯罪治理能力,实现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执法公正与效率之间的有机统一,以公安机关内部和法院、检察院、辩护律师及社会公众的外部视角,对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现状与分歧问题进行梳理。禁毒形势的日益复杂、严峻及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对技术侦查的运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毒品犯罪案件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遵守底线使用等原则,构建技侦部门与禁毒部门的协作机制,推进和完善技术侦查证据使用制度,并且要尽快推进技术侦查专门性立法工作,以此设计一条适合我国毒情和国情的技术侦查运用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剑东[4](2019)在《新辩护制度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辩护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中,但是新的辩护制度不仅仅促进了刑事诉讼的发展,而且给刑事诉讼与侦察部门带去了很大的麻烦。辩护制度不断完善,就意味着侦察部门必须查找更多的线索与证据。因此,在辩护制度完善的同时,也要不断的提高刑侦部门的侦察水平,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不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冤屈。(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刘梅湘[5](2019)在《监控类技术侦查措施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监控类技术侦查是指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在实践运行中存在含义模糊、案件范围不清、适用原则不明、证据转化过度等程序和证据多重问题。其重要原因在于立法上的粗疏,观念上的侦查神秘主义及打击犯罪为主的价值取向。立法应明确"重大毒品犯罪"及"系列性、跨区域性、团伙性重大犯罪"的含义,确立最后手段原则和比例性原则,降低行踪监控和记录监控的程序要求,明确对被害人手机或网络账号进行监控无需适用技术侦查程序,确立通信监控和场所监控的中立机关审查原则,减少技侦证据的转化使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徐浩文[6](2019)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国的立法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相关的法律较少,主要集中在上述的立法和解释中。这些立法和解释主要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和性质进行定义,但缺少很多具体特殊案件的定义和分析,在司法实践存在很多空缺的立法,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留下了很多漏洞。但经过一系列从无到有的立法和解释,也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力遏制。本文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嬗变出发,针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的手段和措施,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8期)

马方,王文娟[7](2019)在《侦查伦理语境下网络监控措施的边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伦理对于法律关系与权力关系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在网络监控措施中则意味着侦查人员实施网络监控措施必然要受到侦查伦理的规制。虽然,网络监控措施的运用对控制犯罪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倘若一味地以"侦查破案"为主,不顾基本法律对人权的保障,进行非理性的扩张,不断侵犯和挤压公民基本权利,将会导致网络监控行为频繁的越界。侦查伦理语境下适用网络监控措施侦破案件必须守界:在合法性诉求上,它必须接受基本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在软性规制层面,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规定,遵循侦查伦理德性精神,以矫正和消解不断扭曲的脱轨行为;在硬性规制层面,既应渗入侦查伦理价值,完善网络监控措施的适用问题,制定相应的内部规制措施,又应针对侦查人员的越轨行为制定相应的救济途径,以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李鹏[8](2019)在《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科技水平日益进步的今天,技术侦查措施因具有技术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技术侦查措施同样具有易侵权性的特点,极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本国的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严格的程序规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法律条文,解决了对技术侦查的法律授权和解释问题,然而技术侦查措施的完善和规制应在于程序的规范上,应当更多的关注技术侦查措施在侦办刑事案件中的具体操作程序上。为此,我国侦查机关出台了相应的程序规定来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机制、适用期限和适用范围进行了相应的规制。然而,其相关的程序规制依然存在着程序模糊、操作性不强和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缺位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借鉴和学习西方国家对程序规制的相关研究来更好的完善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制的立法,以便技术侦查措施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得到运用。本文会从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规制角度,多方面运用比较研究和理论研究的方法,来深入探究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制的问题。本文将首先会从技术侦査措施的概念、特点、适用原则和价值分析等多方面来深入探究技术侦査措施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相较于一般侦查方式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和可能造成的风险。其次,深入分析研究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现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技术侦查措施在审批环节和适用方面存在哪些问题。最后,文章将通过对国内外在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制方面的比较分析,了解和借鉴西方国家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规制现状,进而对完善我国技术侦査措施程序规制提出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3)

褚侨[9](2019)在《德国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及其法治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德国,秘密侦查措施的范围由其《刑事诉讼法典》明确界定。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基本权利保护的需要,这一范围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由此引发了何种秘密侦查措施应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就这一问题,可以从叁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研究德国刑事诉讼中秘密侦查措施范围的历史变迁,探究这一范围变化的动因,同时通过分析现行法典中规定的各类秘密侦查措施,发现其共同特征,最终总结出德国立法者将秘密侦查措施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制时所考虑的因素;二是研究德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秘密侦查措施使用的制度框架,探究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秘密侦查措施的具体使用规则,从程序法层面回答“如何规制”这一问题;叁是研究秘密侦查措施规制的法治化路径,即运用旨在进行合宪性控制的基本权干预理论,研究秘密侦查措施的约束机制,探究秘密侦查措施的规制原理,总结出判断秘密侦查措施是否受规制以及受何种规制的一般模式。综观秘密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引入与变迁过程,秘密侦查措施的范围除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更与宪法中基本权利与法律保留原则的确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现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各类秘密侦查措施之间的区别不仅在于秘密侦查手段的不同,还在于干预的基本权利不同。从基本权干预理论视角的分析秘密侦查措施,主要是按照“基本权保护范围-干预-干预正当性”叁个层次,对干预的基本权利范围、干预的强度以及干预正当化可能性进行分析,从而能够对秘密侦查制度中的诸多程序设计作出解释。对秘密侦查措施的规制来源于对基本权利的干预正当化要求,主要是指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及其发展出的门槛理论,一些干预强度较低的秘密侦查措施,可以无需法律特别授权,不纳入德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界定的秘密侦查措施范围中,而是涵盖在侦查人员的一般侦查权限内。基于比例原则的要求,措施适用条件与措施干预强度之间、措施干预强度与程序约束之间应当成比例,为此,秘密侦查制度中在罪名目录、嫌疑程度、谦抑性条款以及法官保留原则的适用方面均采用了层次化的适用规则。对具体秘密侦查措施进行审查时,同样可以适用基本权干预理论。如审查后认为其构成对基本权利的侵犯,则导致证据禁止的后果。由此得出,只有干预基本权利较为严重的秘密侦查措施才属于需要法律特别授权的秘密侦查措施范围,对其进行程序规制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同时当具体的秘密侦查措施经过审查构成侵犯基本权利时,引起证据禁止的制裁后果。经过对德国刑事诉讼中的秘密侦查制度以及基本权干预理论的研究发现,秘密侦查的法治化是以基本权干预理论为基础对秘密侦查措施从立法授权、到程序规制、再到具体实施与制裁的全方位合宪性控制。这对于我国目前亟待完善的秘密侦查立法设计与约束机制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总体而言,我国秘密侦查制度可以借鉴基本权干预理论的思路以及德国秘密侦查制度设计的有益经验,从秘密侦查措施范围的明确化、秘密侦查措施程序的精细化以及证据使用问题的解决叁个方面完善现有的秘密侦查制度,向秘密侦查的法治化更进一步。(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李鹏[10](2019)在《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来讲,技术侦查的作用具有两面性,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一方面,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提高侦查效率、增强侦查效果,为刑事案件的推进提供有力的证据;另一方面,在进行技术侦查的同时,公民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从而在社会中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就我国来讲,现阶段职务犯罪技术侦查远远落后于国外技术侦查的规定,技术侦查相应的法律法规难以与司法实践相契合,在诸多方面都暴露出了问题和缺陷。(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侦查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拥抱大数据"的政策导向下,理论和实践领域更加重视对大数据证据问题的探索,而缺乏对大数据侦查措施关涉问题的必要警惕。事实上,相比较大数据证据的理解与适用,对大数据侦查措施的程序控制更能彰显依法治国、程序优位之精神。大数据侦查措施的程控体系应当包括作为基本前提的概念辨析、作为核心内容的层控模式导入和作为一般保障的配套制度设计。大数据侦查措施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侦查措施,应当被纳入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范畴,但与技术性侦查措施有着明显区别,应当分而视之;严谨的大数据层控模式应当包括以内部自律为主的起点控制,以行政干预为主的过程控制以及以司法审查为主的结点控制;大数据侦查措施配套制度的关键在于对知情权的保障,由此方显完善数据披露制度和专家参与制度之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侦查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1]..江苏严肃查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相关责任人[N].人民日报.2019

[2].张可.大数据侦查措施程控体系建构:前提、核心与保障[J].东方法学.2019

[3].王锐园.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研究[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9

[4].刘剑东.新辩护制度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法制博览.2019

[5].刘梅湘.监控类技术侦查措施实证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6].徐浩文.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9

[7].马方,王文娟.侦查伦理语境下网络监控措施的边界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李鹏.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制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9

[9].褚侨.德国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及其法治化[D].中国政法大学.2019

[10].李鹏.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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