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所有权论文-韩芹芹

期待所有权论文-韩芹芹

导读:本文包含了期待所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买受人期待权,期待权性质,期待权效力,期待权转让

期待所有权论文文献综述

韩芹芹[1](2019)在《论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用经济的兴起,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被频繁使用,逐渐被各个国家的法律承认。我国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仅在《合同法》中对其作了概念性规定,对此制度的规定十分有限,现实生活中缺乏对此制度的可操作性。其中,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是合同法理论中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对买受人期待权没有确实具体的规定,也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实现、让与以及保护等问题进行阐释并作进一步探讨,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纠纷。(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09期)

陈驰[2](2018)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对安全,效率等方面的内容的要求有所提高,所有权保留制度被广泛的应用于现代的交易中。在这项制度中,卖方为担保价金债权,对买方保留货物所有权而将其占有移转给买方,买方仅能根据债权以及传统的占有理论来救济自身,导致买受人非常弱势。因此,需要一项权利来规制出卖人的行为以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与法律地位,而这项权利就是买受人期待权。本文将以介绍买受人期待权的理论为开篇。继而讨论其性质,学界对此一直有争议,因界定其性质对于后续讨论以什么样的规则去适用到其转让与保护至关重要。在第一章的后半部分会介绍包括国内外各学者的观点并在其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本文认为期待权与传统的既得权如物权或债权天然就存在于不同的象限。买受人期待权并不完整。德国的冯·图尔在研究过程中认为从宏观上来看期待权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指的是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权利,而且每一个期待权的详细特性也需要根据未来所出现的权利来进行研究。对于买方来说,他希望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因此这项权利毫无疑问具备物权性。但相较完整的所有权,该期待权的部分性能弱化不少,如在面对出卖人与第叁人再次订立关于该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时,仅有期待权人地位的买受人的救济途径是不如所有权人那么丰富的。由于买受人期待权并非静态,其本身具备经济价值,并且价款支付的越多,其价值越高,故而文章的第二部分将对其可转让性作一个详述。本文认为转让适用的法律可参照动产转让的规定进行,但因交付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可转让性能够促进信用经济市场正向发展,因为价值流动起来才具有意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所有权由卖方持有这一点固然能够保证卖方债权,但这也给买方取得货物埋下隐患。卖方完全可以进行重新将货物出卖,或是为自身利益在标的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这些都属于广义上损害期待利益的情形,因此文章第叁部分将详述各种情形并讨论学理上(因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对这些情形下买受人有应该有何权利。而文章的最后部分是针对我国立法层面对买受人期待权规制的制度构建的一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吴一平,许琳[3](2017)在《论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买受人期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期待权为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理论十分关注的问题,国外研究相对较多,并且已经形成了多种学说。尽管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对买受人的期待权未明确规定,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效力、转让以及保护等问题进行阐释并作进一步探讨,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纠纷。(本文来源于《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陈明冬[4](2017)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种担保手段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在信用经济和市场经济不断得到发展的大背景下成为日常交易中日益重要的角色。当对保留所有权制度的研究取得诸多成果之时,关于它的争论也进一步走向深水区,讨论更加激烈。虽然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实务中就其如何操作进行了一定有意义的指引,但实务中的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尤其是涉及到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的问题时。如果仅寄希望于取回权和回赎权上,问题远远得不到圆满解决,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上的借鉴则必须基于中国现有权利体系和国情之上,以便在将来立法中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对买受人的期待权给予具体的保护。同时在不断探析有关该制度的一般理论、性质、效力等问题的前提下,对我国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期待权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反思,试图在立法和司法上给予建议。关于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众说纷纭,本文在对各个学说进行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把期待权归纳到物权这一法律范畴内。至于如何实现对买受人期待权的具体保护,本文通过对出卖人扣押标的物时、强制执行时、公司破产时、第叁人侵害标的物时如何保护买受人期待权问题的分析,得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基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反思,并提出自己的拙见。本文约2.7万字,通过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概述和买受人期待权的发现。本部分通过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起源发展、诞生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法律和社会领域所发挥的价值,进而评析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所存在的基本法律关系,引出买受人期待权存在的领域和意义。第二部分: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性质之探析。本部分通过对买受人期待权法律性质之诸学说的总结,明晰期待权的法律地位。并将其性质界定为物权性质,分析因此所具有的效力。第叁部分: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本部分通过对标的物被留置、强制执行、公司破产时如何保护买受人期待权的问题进行探析,从而表明买受人期待权在实践中发挥重要意义第四部分:对我国买受人期待权制度的反思,并基于对现状的分析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6-30)

张阳[5](2017)在《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系一甚为复杂晦涩的权利,其体系之大,理论之深,引古今中外名家学者纷纷议之。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叁部分组成。引言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范围,以及提出并且分析、总结本文论述的焦点问题。正文共分四部分对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保护进行研究。第一,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的基本理论。其概念界定为买方除基于保留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性质的所有权移转请求以及支付价金义务以外的法律地位,即所有权保留买方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法律地位。期待权及既得权之区别,期待权与既得权是民法权利之纵轴分类,体系位于人身财产分类、支配请求形成抗辩权之上。既得权成立条件全然具备,确定性程度高,期待权系一种应受保障的"期待"。期待权具有一种"预备"之属性。与形成权之比较,二者取得权利方式不同。形成权明显具有单次耗损的属性,相同内容的形成权不可重复延续,而期待权是一个逐渐演变成完全权利的权利。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的性质为兼具物权、债权属性的特殊权利。第二,注意所有权保留与相关合同制度的区别。与附条件买卖制度相比,所有权保留与附条件买卖并无本质不同,究其核心,均为买卖合同中买主先取得标的物占有,而所有权在价金清偿之前由卖方保留。所有权保留制度与附条件买卖制度基本一致,其适用范围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所有权保留与附条件买卖制度的特质也是极度相似。所有权保留和附条件买卖制度只因其"生长"环境之异,所属法系之异,因而名称不同,其本质并无明显不同。附条件买卖行为与所有权保留制度、附条件买卖制度完全不同。当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若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之效力附条件,仅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适用《合同法》45条之规定,明显不妥,适用范围也大相径庭。第叁,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之保护的内容极为丰富。期待权已经明确系一种受法律保护具有独特法律地位之权利,并且具有独立的权利机能,如期待权得处分,得善意取得,在其之上设立担保权利等。另外,其当然具有可让与性。期待权让与与"削梨说"、"一物二卖"之区别也是期待权让与之重要部分。其与善意取得的关系本文主要将其分为叁种情况研究,认为前两种的善意取得可以成立,但是期待权不存在的情况下,善意取得不能成立。在担保物权上,期待权之上可以增设抵押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最后,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的保护问题应该从立法和司法上解决。立法上,合同法需要对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加以明确,还应将期待权作为独立权利保护,其他立法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台湾民法附条件之法律行为的规定等。司法上,我国《买卖合同解释》中取回权应加以限制,而回赎权是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保护之有利途径。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简单总结。(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6-01)

刘杰[6](2017)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之期待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在国外很早就有学者进行研究,伴随着信用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消费需求与自身消费水平的矛盾不断递增,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的交易方式在越来越多的商品交易形态中被应用。文章在论述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历史发展及买受人期待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买受人期待权的转让、标的物上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时的冲突及解决、买受人期待权受损害时的救济以及该项法律制度在未来民法典中的位置安排及具体制度设计这四个问题展开论述。文章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具有可转让性,其转让规则可参照动产转让的规则进行,但是在交付上需要与现有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保持一致,未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需以观念交付(主要是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关于标的物上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时的冲突,结合我国《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冲突解决办法,提出对现有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修改,使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动产,从而使买受人期待权与第叁人担保物权的冲突解决办法与现有的法律体系相一致。出卖人在买受人未履行完毕合同条件时将标的物进行转让,以及第叁人侵害标的物时,买受人可通过事前的预告登记、违约金的预先约定,事后的违约追偿,以及侵权责任的主张和占有保护制度来进行救济。关于买受人期待权制度在未来民法典中的位置安排。建议将来的民法典中可以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对期待权作出规定,以与目前已经规定的诸多既得权相对应,并照应民法典分则中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对现有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进行补充,将买受人期待权流转、保护的相关制度建议增补进去,并在未来民法典分则的制定的过程中,将该项制度补充进买卖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中去。进而为买受人期待权的交易及保护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7-06-01)

高锋[7](2015)在《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保留买卖是现代经济发展下一种常用模式,它对于买卖双方的利益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没有明确买受人的期待权,这不利于在商品交易中对买受人的保护。文章从学理角度对买受人的期待权展开论述,分析了期待权的法律性质、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措施。(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安东·哈伯,刘子彦[8](2015)在《报纸的所有权:政治影响力胜过对盈利的期待》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7月23日,日本经济新闻社以8.44亿英镑的高价将世界传媒巨头培生集团旗下经营了60年之久的着名财经媒体《金融时报》收归麾下,这一数额是日经2014年净利润的16倍。而拥有《日本经济新闻》的日经新闻社在此前1个月,刚刚接棒汇丰银行,获得除中国以外亚太地区10个Markit编制的PMI数据冠名权。该数据是国际上通用的监测宏观经济走势的先行性指数之一,在业内极具权威性。日经接连发力,以冒险之举购买媒体所有权、抢占世界知名度,其意何在?早在2013年,安倍便在国会表示"我国的理念"正在遭到外国人误解。他呼吁采取措施"主动收集和传播信息,使我们得到正确理解"。同年出台的日本首份《国家安全战略》亦重点强调了外宣的重要性:要"发挥首相官邸‘司令部’作用,举政府之力统一、战略性地发布信息,最大限度使用各类信息技术,通过多样化的媒介,运用多种外语,加强信息发布","应准确、客观、有效地发布相关信息,促进国际舆论正确理解事实"。在安倍决意修改日本宪法、改写历史教科书之际,日本媒体争夺国际话语权之举无疑重在强化其政治影响力。因此,易主后的《金融时报》能否坚守其"不惧怕,不偏袒(Without Fear and Without Favour)"的座右铭很难不令人生疑。(本文来源于《英语文摘》期刊2015年10期)

陈洪[9](2015)在《保留所有权规则下不动产权利变更研究——兼论住房奖励协议中期待权人利益保护及衡平》一文中研究指出保留所有权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实务中广泛存在的交易形式,它以买卖、互易、赠与形式为常见。文章用"事实物权"理论建构与一般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有别的权利分析模型,特别是在不动产物权取回权及其受限制规则以及"阻却防免规则"运用下,对案例中反映的《住房奖励协议》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不动产借名登记的性质进行分析,在厘清不动产借名登记中的真实权利归属基础上,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探究出司法对不动产保留所有权中房屋产权归属所应有的裁判取向,从而保障不动产保留所有权协议中诚实履约人利益。(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08期)

张旭[10](2014)在《所有权保留买卖期待权司法保护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与既得权相对应,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虽不是完全的权利,但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转让。出卖人对期待权的侵害通常有两种:一是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如毁损或减少标的物的价值;二是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如将标的物再让与他人,(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4-10-08)

期待所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对安全,效率等方面的内容的要求有所提高,所有权保留制度被广泛的应用于现代的交易中。在这项制度中,卖方为担保价金债权,对买方保留货物所有权而将其占有移转给买方,买方仅能根据债权以及传统的占有理论来救济自身,导致买受人非常弱势。因此,需要一项权利来规制出卖人的行为以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与法律地位,而这项权利就是买受人期待权。本文将以介绍买受人期待权的理论为开篇。继而讨论其性质,学界对此一直有争议,因界定其性质对于后续讨论以什么样的规则去适用到其转让与保护至关重要。在第一章的后半部分会介绍包括国内外各学者的观点并在其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本文认为期待权与传统的既得权如物权或债权天然就存在于不同的象限。买受人期待权并不完整。德国的冯·图尔在研究过程中认为从宏观上来看期待权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指的是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权利,而且每一个期待权的详细特性也需要根据未来所出现的权利来进行研究。对于买方来说,他希望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因此这项权利毫无疑问具备物权性。但相较完整的所有权,该期待权的部分性能弱化不少,如在面对出卖人与第叁人再次订立关于该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时,仅有期待权人地位的买受人的救济途径是不如所有权人那么丰富的。由于买受人期待权并非静态,其本身具备经济价值,并且价款支付的越多,其价值越高,故而文章的第二部分将对其可转让性作一个详述。本文认为转让适用的法律可参照动产转让的规定进行,但因交付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可转让性能够促进信用经济市场正向发展,因为价值流动起来才具有意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所有权由卖方持有这一点固然能够保证卖方债权,但这也给买方取得货物埋下隐患。卖方完全可以进行重新将货物出卖,或是为自身利益在标的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这些都属于广义上损害期待利益的情形,因此文章第叁部分将详述各种情形并讨论学理上(因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对这些情形下买受人有应该有何权利。而文章的最后部分是针对我国立法层面对买受人期待权规制的制度构建的一点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期待所有权论文参考文献

[1].韩芹芹.论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J].河北农机.2019

[2].陈驰.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吴一平,许琳.论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买受人期待权[J].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4].陈明冬.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问题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7

[5].张阳.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保护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6].刘杰.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之期待权研究[D].河北大学.2017

[7].高锋.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8].安东·哈伯,刘子彦.报纸的所有权:政治影响力胜过对盈利的期待[J].英语文摘.2015

[9].陈洪.保留所有权规则下不动产权利变更研究——兼论住房奖励协议中期待权人利益保护及衡平[J].法律适用.2015

[10].张旭.所有权保留买卖期待权司法保护探讨[N].江苏法制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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