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托法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VISTA,股权信托,消极信托,管理义务
信托法理论文文献综述
丁小宇[1](2019)在《消极股权信托法理基础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与家族财富管理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开始投入到离岸金融问题上。但是,目前国内对于离岸地相关法律,特别是法律原理的研究比较不足。《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STA)于2003年正式通过生效,2013年通过修正案。由于其相对灵活的规定,以及依托维尔京群岛作为离岸金融重镇的优势,迅速受到广泛的欢迎。在2013年修正案颁布之后,其灵活性进一步增强。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针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STA)所提供的这一特别的股权信托模式进行分析。以此模式为切入点,探究VISTA背后深厚的消极信托法理的发展历史与内核。理论上VISTA作为离岸地信托法的代表,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国外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的最新的趋势。国外的期刊与专着已经对于此类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研究。VISTA的法理基础何在?其与谨慎投资人原则的冲突应当如何处理?消极信托发展的历史脉络究竟为何?其在现代的信托中还会发挥何种作用?委托人权力保留的信托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假信托?这些问题都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实践中,国内一方面对于在维尔京群岛等离岸地设立家族信托有着一定的需求,相应的有关家族财富办公室撰写了一定的文章对于其进行介绍。但是此种文章多为介绍性文章,缺乏学术规范与严谨性。对于VISTA的学术研究特别是法理研究目前仍然是空白状态。有关的信托法专着对于该法律也并未进行介绍与分析。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创新意义。本文第一章首先对股权信托的概念、作为股权信托的VISTA制度目的及意义进行了分析,特别对股权信托的意义和VISTA制度的独特意义进行分析。在与消极股权信托相似的股权代持的比较中得出股权信托制度的优势。通过对VISTA的制度优势分析,结合其立法目的,分析其特殊性,以及对于企业家财富管理的独特价值。明确股权信托以及作为股权信托的VISTA的基本概念后,第二章对VISTA信托的基本制度进行介绍与分析,主要根据受托人义务部分的规定得出其作为消极信托的依据。通过法条解析的形式,系统介绍VISTA信托的各项具体规定。在梳理VISTA规定的基础上,本文第叁章结合消极信托发展的历史,对于信托制度特别是投资信托,从消极义务到积极义务这一过程进行分析。探究在不同历史时期消极信托制度因为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变化发展。在本部分最终结合现代信托委托人保留权利的发展趋势,如反巴特雷特条款的应用,对于消极信托在于当今的投资信托中的合理性给与证明。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将会对于VISTA中对于受托人干预权的特别规定进行介绍。通过这一制度,在维持消极股权信托的同时,排除因受托人不作为而造成公司治理的困难。由此对消极股权信托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具体模式进行反思。通过上述分析,探究得出VISTA信托背后的法理内涵,并将其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进行一定的介绍,寄希望于对有需求的中国家族财富管理业者与有关的财富人士提供一定的帮助。(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3-01)
赵宏琳,熊宇翔[2](2018)在《从中华法理文化探究本土信托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中国悠久绵长的历史文化中挖掘探究本土信托的基因和血脉传承,对于信托机理在当代中国的实践,做好今天的信托事业,可以起到坚定信念、鼓舞斗志、增强信心的积极作用。本文侧重从法的文化、渊源、社会性、哲学性等角度思考相关概念的法律本质问题,对"中华法系""大陆法系"等术语并未作严格法理学意义上的区分,重点是从基本的思想文化观念和追本溯源的叙事角度进行梳理。事实上,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具有相当多的关联性、相似性和契合性,否则在中华法系解体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就不会以大陆法系为蓝本而产生和演进。(本文来源于《当代金融家》期刊2018年08期)
刘太刚,吴峥嵘[3](2018)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财产偿债责任与宗教用益何以安处?——《民法总则》之下基于信托法理的涉教财产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立的制度框架下,作为捐助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一方面负有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负有确保其财产的宗教用益的组织使命。由此产生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债务清偿责任与财产的宗教用益之间的冲突。在此框架下,必须认识到宗教活动场所的债务清偿责任不同于营利法人,其具有涉教财产来源多元化、财产的宗教用益等属性。以信托法理统合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制度,形成以私法信托、推定信托、公法信托分别对应宗教活动场所的叁类不同财产的制度构建,既与其捐助法人地位相契合,也体现了宗教财产的宗教用益,符合宗教事务管理的实际需求,可以更好地推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事项、处理宗教关系、服务公共利益。(本文来源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楼建波,姜雪莲[4](2017)在《信义义务的法理研究——兼论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与其他法律中信义义务规则的互动》一文中研究指出信义义务生成于英美法系。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时将信义义务一起引入进来:信托受托人负有忠实义务。而在我国传统民法的委托代理中受托人、代理人不负有忠实义务。为解决这些问题,日本的债权法修改以英美法的信义义务为基础,提出了在民法中增加,忠实义务的提案;与此相对,德国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学说和司法实践形成了相当于英美法信义义务的规则。我国虽植入了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从与民法的契合度之角度,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更为适宜。(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1期)
张弛[5](2016)在《论我国信托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IPO困境的法理本质及其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信托制PE基金IPO退出禁令的解读及其批判二、信托制PE基金的内部治理及其IPO困境叁、刚性兑付与信托制PE基金治理结构的异化四、混合所有制改革:信托制PE基金IPO困境的解围之道随着我国高端金融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信托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已发展成为我国风险投资市场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由于市场定价机制的灵活性与高溢价性,首次公(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坛》期刊2016年02期)
李智,徐元强[6](2015)在《家族信托功能演绎与建构的法理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家族信托这一产生于英国的财富传承工具逐渐在我国落地开花。其形式也从最初的民事信托发展到现今的商事信托,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其制度的功能也由最初的逃避税负、财产隔离与保全、隐私保护转变为税务规划、家族治理与传承。两大法系的碰撞使其在我国的移植面临着财产所有权不明确、登记制度的空白、税法规制的欠缺等问题。明确财产所有权为受托人所有、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下的程序设计、信托征税体制的建构对于其功能上的转型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来源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马启超[7](2015)在《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法理基础与法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信托受益权证券化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障碍,但诸多理论问题仍未厘清。以法理视角观之,信托受益权作为法律所类型化的独立权利类型,范围和权属确定,具有可转让性,是证券化的合格基础资产。在破产隔离的原则下,应避免以无法满足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明确信托受益权证券化过程中原始权益人、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的二次性的信托法律关系,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进而实现信托受益权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化。(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5年20期)
韩良[8](2015)在《家族信托法理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家族信托在我国面临很多法律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要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为家族信托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环境。而如果采用英美法系传统的信托理论,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本文来源于《当代金融家》期刊2015年07期)
任愿达[9](2014)在《股权信托合同的法理解释——结合隐名股东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之下的信托与合同既有契合,亦有差异。对基于合同而构建的信托,廓清其性质特点颇有必要。在此基础之上,厘定股权信托的内涵,明确其与一般财产信托的区别,表彰其独有的制度优势,结合隐名股东的实际情况,寻求其制度优化的路径,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4年08期)
刘荣华[10](2012)在《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之信托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独特的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的灵魂所在。其风险隔离运作机制借鉴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原理和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以及财产上之长期管理功能,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的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期货》期刊2012年09期)
信托法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中国悠久绵长的历史文化中挖掘探究本土信托的基因和血脉传承,对于信托机理在当代中国的实践,做好今天的信托事业,可以起到坚定信念、鼓舞斗志、增强信心的积极作用。本文侧重从法的文化、渊源、社会性、哲学性等角度思考相关概念的法律本质问题,对"中华法系""大陆法系"等术语并未作严格法理学意义上的区分,重点是从基本的思想文化观念和追本溯源的叙事角度进行梳理。事实上,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具有相当多的关联性、相似性和契合性,否则在中华法系解体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就不会以大陆法系为蓝本而产生和演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托法理论文参考文献
[1].丁小宇.消极股权信托法理基础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9
[2].赵宏琳,熊宇翔.从中华法理文化探究本土信托实践[J].当代金融家.2018
[3].刘太刚,吴峥嵘.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财产偿债责任与宗教用益何以安处?——《民法总则》之下基于信托法理的涉教财产制度构建[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楼建波,姜雪莲.信义义务的法理研究——兼论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与其他法律中信义义务规则的互动[J].社会科学.2017
[5].张弛.论我国信托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IPO困境的法理本质及其对策[J].经济法论坛.2016
[6].李智,徐元强.家族信托功能演绎与建构的法理审视[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7].马启超.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法理基础与法律关系[J].经济研究导刊.2015
[8].韩良.家族信托法理问题探析[J].当代金融家.2015
[9].任愿达.股权信托合同的法理解释——结合隐名股东制度[J].现代商贸工业.2014
[10].刘荣华.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之信托法理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