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隐名股东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知情权,法律关系
隐名股东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余筱[1](2019)在《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以隐名股东为视角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商业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规范商业市场的各种内外制度也不断趋于完善。公司作为商业市场的主要活跃主体,要想站稳脚跟,除了要在对外经营上能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分得更多羹,同时,要想保证公司持续性地、良性地发展,内部保障显得尤为重要。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里就是各种权利的实现,无论哪一种权利都有其对应的实现机制,都值得研究。但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只有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才能清楚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才能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所以本文将探讨股东的知情权。如今,隐名投资越来越常见,但《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故笔者限缩知情权的研究范围,以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为视角,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探讨股东的知情权,以期使股东更好地行使知情权。(本文来源于《环渤海经济了望》期刊2019年07期)
周杰[2](2019)在《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近四十年来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持续推动和引领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腾飞,我国市场的活力、潜力进一步释放,呈现出欣欣向然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为进一步适应现代新的市场环境,包括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在内的一大批国有企业也在对自身的组织架构、企业形式、股权结构等方面进行改制优化。社会资本、外资在被吸引入场的过程中,也在探寻各种平衡风险、保障收益的投资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极具特点,有着别样优势的隐名投资方式收到了很多诸如台商等有相关需求的投资者的青睐。伴随着隐名投资方式的大量出现,加上其本身特性的原因致使其相关主体涉及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公司等多方,各方之间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多半也很难覆盖到所有的方方面面,致使极易引发法律纠纷。而法律关于隐名投资方面的规定又着墨甚少,仅仅在《公司法解释叁》及《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两部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与隐名投资直接相关联的内容总共只有不到二十个条款,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的需要。对于这种多发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方式,本文将以隐名股东为主视角,主要探究其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在满足部分投资者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规避法律的工具,甚至一些不法之徒使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进行偷税漏税洗钱等犯罪活动,关于废除隐名投资的声音也一直没有停止过。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就隐名投资本身展开,探讨隐名投资的成因,分析其利弊,并就如何扬长避短发挥隐名投资对经济发展的助力作用提出建议。第二部分探讨隐名股东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股东资格认定的理论学说,探讨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在总结归纳现行司法解释关于隐名股东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解读。第叁部分聚焦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首先对于二者之间的代持股协议的性质进行研究,分别分析代理说、信托说、合伙说各自的优劣势。第四部分中,笔者将会对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给出自己的建议,并对信托制度在规范隐名股东同各方法律关系时所展现出来的优势进行分析,并提出利用信托制度完善隐名投资的手段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4)
袁鑫[3](2018)在《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日渐繁荣,使得人们的财富不断增加,在满足了基本的日常生活后,人们开始想着如何有效利用手头的闲散资金。隐名投资方式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投资方式,在一些投资者出于各种考虑的情况下,隐名投资可以满足人们在投资过程中不对外界显示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对外显名,自己作为公司背后的实际的收益者的内心需求,迎合了大众的想法。但是随着隐名投资的运用,相关问题也应运而生。对于隐名股东的问题,我国《公司法》没有明文禁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使得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隐名股东纠纷的案件时,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不一,裁判结果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各地区之间各不相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如今股份代持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公司实务中,虽然对于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在公司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均有所涉及,但因其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当纠纷发生时,隐名股东的权利却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本文力图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对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通过分析目前司法实践及立法对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找出不足,并提出引入隐名股权信托制度来解决对隐名股东权利保护不足的对策。笔者希望通过文章对隐名股东权利的分析及保护研究,能激发广大读者对隐名股东权利保护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本文来源于《江苏师范大学》期刊2018-05-16)
林磊[4](2017)在《隐名股东之股东权利实现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已经成为市场上较为常见的现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也对“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进行了规定,在法律层面上表明了这一双层结构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其必要性和存在的价值。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地处理日益丰富的隐名投资所带来的各项争议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仍具有很大挑战。本文首先从隐名股东的概念入手,并结合隐名股东的内涵尝试对隐名股东进行分类。其次,结合不同类型的隐名股东对隐名股东权利的实现路径进一步讨论分析。包括在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知情权问题、利益分配的权利问题以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等问题上进行深入讨论,对于名义股东的权利界限也做了进一步探讨。第叁部分,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分析在中国法律的框架下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最后,本文针对如何实现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这一问题提出建议,包括通过公证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信托等方式以达到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保护这一目的。(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06-01)
魏伦浩[5](2016)在《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或认购股份,却以他人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中,以隐匿实际身份的投资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各种原因选择以隐名股东的形式参与公司的人数急剧增长,与市场上其他投资主体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隐名股东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中被称为实际出资人,此解释中涉及实际出资人的几条规定成为处理隐名股东相关纠纷的指导性规定。但《公司法司法解释叁》并没有对隐名股东的权利范围做出详细描述,对隐名股东的保护方式的规定也较为模糊。由于隐名股东的权利具有约定性与不确定性的性质,其权利主要来自于与显名股东签订的隐名投资合同的约定,且不同的隐名股东在不同情况下约定的权利也有所不同。有些属于所有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约定的一般性权利,还有一些属于不同类型隐名股东根据自身需要与显名股东约定的特殊性权利。在实际案例中已经暴露出隐名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股权转让方面存在权益被侵害的情形,而且还得承担由隐名投资合同来带的风险,如合同遗失造成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其股东资格;或因合同无法对抗第叁人,只能任由显名股东的债权人执行自己的股权等问题。而针对这些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可以采取具体的法律对策:完善国有企业隐名股东持股方式来真正落实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前置股东权利确认之诉益保障隐名股东参与到公司重大决策中;以合同公证与责任追究的方式来预防和维护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安全;以法官在个案之中的法益衡量来降低隐名投资合同所带来的风险。解决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利遭受侵害的最终对策就是构建股权信托制度。股权信托的魅力就在于其持股机制的灵活性,使隐名股东能够真正成为单纯的权利主体,信托股权按照自己规定的方式运营,不必亲自行使权利即可享受股权收益。在股权信托的内部关系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直接受股权信托合同的约束,显名股东对外显名,享有信托股权的管理控制处分权。隐名股东对外隐名,对内享受信托股权的投资收益。在外部关系上,与公司、第叁人发生直接法律关系的是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有权根据信托财产来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向第叁人清偿依据信托产生的债务。与隐名投资关系十分吻合,且能对隐名股东权利提供很好的保护。股权信托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一种是股权管理信托。隐名股东的两种类型可以根据这两种股权信托形式进行股权信托化改造。通过股权信托化改造、完善股权信托合同、建立股权信托的登记与公示制度来合理构建股权信托制度,最终才能真正有效防范隐名股东权利被侵害,以保护隐名股东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武汉理工大学》期刊2016-06-01)
赵文君[6](2016)在《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新常态的趋势下,经济主体会受到利益的诱惑,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投资方式进行民商事活动,进而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出资方式。其中,在经济全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情形下,隐名投资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近年来,因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及其引发的各类纠纷越来越多,且案情也越来越复杂。隐名投资可以理解为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或者是为了隐蔽财产的某种行为,在公司成立时就履行了自己的实际出资义务,由于存在这样的义务而成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从字面意义上来看二者是相对应的,在公司法中也涉及到这二者的概念,是公司中的两个经济主体,二者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约定,约定的内容为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出资人并且享有股东权益。如果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该协议在股东之间会产生约束力。如何界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和法律地位,是非常急迫的问题,关系到各种利益纠纷的平衡和市场经济的稳定。关于隐名股东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并作出了不同界定。综合各种观点,隐名股东就是指借用他人的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进行民事活动,但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中却记载的为他人。隐名股东包括叁个特征:第一,隐名股东是指代替自己持有股权的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形式委托他人。第二,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投入资金,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并没有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第叁,隐名股东的外在形式特征虽然不符合一般股东,但对公司有实际投入资金并享有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之所以选择隐名投资主要有两种原因:规避法律行为或非规避法律行为。在公司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权利保护虽有涉及,但存在明显不足。《公司法解释(叁)》中对隐名股东权利保护采用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原则,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的权益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的问题,在处理内部纠纷时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来解决。但《解释叁》对于隐名股东的规定仍然是不足的,没有提出具体的概念,也没有对隐名股东的资格做出认定。针对公司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名股东相关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完善隐名股东权利保护制度:一是完善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模式,可以从代理制度和信托制度两个方面来讨论如何去完善。二是完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主要通过建立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体系、确定隐名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的具体资格规定、对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存在的效力做出具体规定,从这叁个方面来完善资格认定制度。(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6-06-01)
范作妍[7](2016)在《浅谈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公司成为经济中越来越重要的主体之一。公司法人经济主体地位的不断提高,也使得我国投资领域呈现繁荣趋势,并出现了隐名投资的行为。本文将基于隐名股东的概念,结合《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4期)
王丹[8](2015)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隐名出资现象呈不断增长趋势,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尤为突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而隐名出资现象的存在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同时,由于商法贯彻公示公信主义原则,而隐名出资中,实际出资人却并不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等公示材料,因此与之交易的第叁人所获取的信息并不一定真实,这就容易引发一系列纠纷。本文从隐名股东的概念及特征出发,论述了域内、域外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标准,对隐名股东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剖析。然后着眼于国内外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对国外及我国隐名股东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本文指出了上述法律对隐名股东保护的不足,进而通过分析隐名出资的法律风险,寻找到隐名股东权利保护存在的弊端。同时,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本文详细论述了认缴登记制对隐名股东的影响,从而提出我国隐名股东权利保护制度之完善建议,包括健全隐名股东的身份制度、明确隐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构建隐名出资股权信托制度等。(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期刊2015-05-01)
燕欣[9](2015)在《论隐名股东的权利及其资格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隐名股东是指已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他人需与其有隐名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实践中投资人采用隐名投资方式来投资公司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因为其存在规避法律、权利归属不明确、救济途径缺乏等原因,使得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非常不稳定。我国《公司法》对隐名投资并无规定,但在其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这些规范并不能满足现实中复杂的隐名投资关系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不利于隐名股东权利的保护。因此,本文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在确定隐名股东的定义、成因和类型的基础上,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讨论隐名股东具有的权利,通过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理论和各国立法实践的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并且尝试运用现有《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结合《合同法》、《信托法》以及外商投资等相关法律,将隐名股东的具体问题拆解细化,力求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未明确规定的情形得出司法上的处理方法,并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加以论述。最后梳理了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被认定后,各个主体的法律后果。本文写作主要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归纳与演绎的方法、个案分析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确定了本文讨论的隐名股东这个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并且根据各种标准对不同类型的隐名股东进行分类,以便对不同情况区分处理。第二章论述了隐名股东应该享有的权利,除了公司法解释叁规定的对“投资权益”的请求权外,最主要的权利实际上来源于与名义股东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这部分在分析了公司法解释叁第24条以及隐名投资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基础上,罗列出了隐名股东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请求权,基于合同约定享有的请求名义股东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以及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叁章主要论述了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首先在进行理论研究和比较分析时,指出我国现有法律中的问题和漏洞,这些问题在后文中都作了相应的分析和解决。然后根据一般股东所具备的特征条件,分析整理出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时可以适用的依据。第四章主要梳理了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被认定后,各个主体的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5-03-01)
刘郝龙[10](2014)在《浅析隐名股东的权利及其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隐名股东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重要途径,我国采取了不鼓励、不提倡的态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实际出资人隐名的情况时常出现,依具体情况对其予以认可也是我们法律实务中的常态,所以,有必要对隐名股东权利的保护做一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9期)
隐名股东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近四十年来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持续推动和引领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腾飞,我国市场的活力、潜力进一步释放,呈现出欣欣向然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为进一步适应现代新的市场环境,包括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在内的一大批国有企业也在对自身的组织架构、企业形式、股权结构等方面进行改制优化。社会资本、外资在被吸引入场的过程中,也在探寻各种平衡风险、保障收益的投资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极具特点,有着别样优势的隐名投资方式收到了很多诸如台商等有相关需求的投资者的青睐。伴随着隐名投资方式的大量出现,加上其本身特性的原因致使其相关主体涉及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公司等多方,各方之间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多半也很难覆盖到所有的方方面面,致使极易引发法律纠纷。而法律关于隐名投资方面的规定又着墨甚少,仅仅在《公司法解释叁》及《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两部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与隐名投资直接相关联的内容总共只有不到二十个条款,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的需要。对于这种多发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方式,本文将以隐名股东为主视角,主要探究其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在满足部分投资者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规避法律的工具,甚至一些不法之徒使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进行偷税漏税洗钱等犯罪活动,关于废除隐名投资的声音也一直没有停止过。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就隐名投资本身展开,探讨隐名投资的成因,分析其利弊,并就如何扬长避短发挥隐名投资对经济发展的助力作用提出建议。第二部分探讨隐名股东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股东资格认定的理论学说,探讨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在总结归纳现行司法解释关于隐名股东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解读。第叁部分聚焦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首先对于二者之间的代持股协议的性质进行研究,分别分析代理说、信托说、合伙说各自的优劣势。第四部分中,笔者将会对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给出自己的建议,并对信托制度在规范隐名股东同各方法律关系时所展现出来的优势进行分析,并提出利用信托制度完善隐名投资的手段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隐名股东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余筱.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以隐名股东为视角探讨[J].环渤海经济了望.2019
[2].周杰.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权利与义务[D].山东大学.2019
[3].袁鑫.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探究[D].江苏师范大学.2018
[4].林磊.隐名股东之股东权利实现路径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7
[5].魏伦浩.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6
[6].赵文君.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6
[7].范作妍.浅谈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权利保护[J].法制博览.2016
[8].王丹.注册资本认缴制下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研究[D].天津大学.2015
[9].燕欣.论隐名股东的权利及其资格认定[D].东南大学.2015
[10].刘郝龙.浅析隐名股东的权利及其保护[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