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设置论文-郑周琪

法定刑设置论文-郑周琪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定刑设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设置,量刑情节,完善

法定刑设置论文文献综述

郑周琪[1](2018)在《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设置及其量刑情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很好地规制了该类行为的发生,对道路交通安全及其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该罪的法定刑设置及其量刑情节的规定都存在缺陷和不足。法定刑设置过于单一,仅有拘役刑和罚金刑两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困难,不具有刑罚设置的灵活性。并且量刑规定不具体,不便于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具体操作。本文首先分析法定刑存在的具体缺陷,并就此提出增设刑种即管制刑、有期徒刑以及资格刑,罚金刑从并科式更改为复合式。其次,主要从酌定量刑情节方面对该罪的量刑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出台的关于此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部分已出台量刑指导意见的省高院相关规定,最终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量刑标准进行统一界定或者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为各地人民法院办理此案件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05-01)

于雪婷,王莘子[2](2017)在《受贿罪罪刑设置模式研究——基于法定刑设置依据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概括式规定模式代替原有的具体数额规定模式,作为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依据,这无疑是受贿罪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然而,这并未改变受贿罪"计赃论罪"的主基调。将数额作为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主要依据之一的做法值得反思,原因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即刑法所保护法益受到侵害的程度,是衡量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罪行严重程度的标准。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需要通过行为违背职责义务的程度来体现,而受贿数额的大小则无法从受贿罪本质的角度去体现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此,无论将数额以何种方式加以规定,将受贿数额作为法定刑设置的主要依据是缺乏合理性的。若将受贿行为人违背职责义务之程度作为设置法定刑的主要依据,并将不同职责义务违背程度下的行为分别规定以相应罪名,配置相应法定刑,则受贿罪的罪刑体系将更加完善。(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7年02期)

满涛,卢峰[3](2016)在《我国受贿罪法定刑应当独立设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立法对法定刑的配置并没有完全采用"一罪一刑"的模式。受贿罪依照贪污罪处刑的立法模式,已不适应当前反腐实践的需要,应当将受贿罪法定刑予以独立设置。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层面出发,均能论证出我国受贿罪法定刑独立设置的正当与合理。在受贿罪法定刑独立后的具体设置上,应当与现有的法定刑体系区分开来,具体表现在废除起刑点、增加资格刑配置以及建立起以情节为核心的刑罚幅度分级加重体系等方面。(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刘宪权[4](2016)在《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的设置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司法解释层面反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问题,并通过法律与经济角度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实质进行深度分析,能够有效化解下级法院既有判例体系与最高法院判例结论之间的冲突,并为金融市场犯罪刑法司法解释提供符合法律与金融原理双重检验的司法规则完善建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具有不同的经济机理,前者不能参照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基于对现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政处罚、刑事判例的实证分析,建议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核心数额标准以"累计交易量"或"非法获利数额"分别重新加以设定。(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6年05期)

简颖慧,田建鑫[5](2015)在《论网络谣言犯罪的法定刑的设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进一步的发展,网络谣言犯罪愈演愈烈,谣言的影响力正在日益增大,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污染了网络环境,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所以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治理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本文从现有的网络谣言所设的法定刑设置进行分析,明确网络谣言犯罪所涉及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0期)

刘宪权,李舒俊[6](2015)在《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法定刑设置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行医行为严重破坏医疗管理秩序与公共卫生安全。1997年,刑法将非法行医行为入刑,增设了非法行医罪。刑法创设该罪名的初衷主要是打击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罔顾就诊人生命安危,开设黑心诊所的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具体运用该条文的过程中却出现诸多问题。笔者通过对大量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我国司法机关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量刑较为混乱,判刑出现畸轻畸重的不合理现象,这足以说明现行刑法中关于(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5年09期)

满涛[7](2014)在《反思与重构:我国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不仅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公正严明的形象,大大降低了民众对公权力行为的信任程度,严重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受贿罪一直是我国反腐败的重点惩治对象。尽管动用了刑法这一利器对受贿罪进行重力打击,但受贿犯罪在近年来仍呈蔓延扩大之势,个中缘由十分复杂,法定刑设计上的缺陷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固有缺陷,引起了司法应对的捉襟见肘,刑罚惩治与预防受贿犯罪的应有功能也难以发挥。本文从法定刑设置的一般原理出发,逐层缕析我国刑法典中受贿罪法定刑的条文规定,反思我国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缺陷与不足,通过借鉴域外受贿罪法定刑的成功立法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方案,以期能对我国受贿罪法定刑的完善有所裨益。第一部分是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基本理论,主要阐释了法定刑的一般理论和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具体事项。从核心词“法定刑”出发,对法定刑概念进行再梳理,分别从功能和内容两个层面对“法定刑”进行科学界定。法定刑从理论概念走进刑法条文,需要从哲学基底和刑法本身分别寻找制刑根据。同样,作为刑法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法定刑的设置不能肆意而为,而应当遵循明确性、均衡性和人道性的基本原则。在受贿罪的具体事项上,分析指出受贿罪法定刑的设置根据在于其特定的法益内容,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同时指明我国刑法中的数罪用一刑的法定刑模式大致可以概括为“同一刑”和“依照刑”两类,前者是科学的立法样式,后者仅为受贿罪法定刑一例,存在诸多问题,应予废除。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受贿罪法定刑的设置问题从历史与现状两个层面进行反思。我国受贿罪法定刑的“依照刑”设置模式并不是现行刑法的“心血来潮”和“独家发明”,而是新中国刑法立法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沿革意义上的遗传特质。以建国后的刑法立法为线,对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立法沿革进行系统梳理,理顺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演进轨迹,概括总结建国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特点,有利于解释当前立法与助力未来修法。同时,重点分析我国受贿罪法定刑设置上的既存问题。从法定刑设置的一般原理出发,剖析我国现行刑法中受贿罪法定刑设置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在设置模式上,依照贪污罪法定刑适用的“依照刑”模式不合理;其次,在定刑标准上,数字化数额标准欠缺科学性,难以契合社会发展实际;再次,在刑种配置上,财产性设置轻重失衡,资格刑规定缺位,死刑配置更无必要;最后,在刑度划分上,不同刑罚幅度交叉配置,刑度梯级不协调。第叁部分是在借鉴域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受贿罪法定刑的具体路径。在我国现有受贿罪法定刑的基本框架下,合理借鉴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针对前述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既存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路径:一是模式重置,单独设置受贿罪的法定刑体系;二是标准选择,建立以受贿对职务行为的出卖及其程度为主的定罪量刑标准;叁是刑种补充,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完善受贿罪法定刑的刑种体系;四是刑度优化,起刑点归零、废除死刑最高刑、科学量化中间刑度档次。第四部分是总结前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成果,结合我国刑法修正的一般性思路,提出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立法修正设计方案和相关要素的司法解释内容。(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4-12-01)

于雪婷[8](2013)在《中日韩受贿犯罪法定刑设置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犯罪因其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及国民对公权力信赖的侵害,间接影响着国家实施社会管理行为的威信程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中日韩叁国同为东北亚重要成员国,在文化背景上有着诸多共性,日韩同为发达国家,社会的各领域均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日韩均属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也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据此,对比分析中日韩叁国在受贿犯罪法定刑设置方面的立法问题,将对完善我国受贿犯罪法定刑的设置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3年11期)

程昕[9](2013)在《贪污罪法定刑设置的不合理之探析——与盗窃罪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罪与贪污罪具有一定可比性,但又存在不同之处。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来说,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配备更加严厉的刑罚,但事实上贪污罪的法定刑存在过轻的不合理之处。为实现科学配刑,应当合理协调贪污罪与盗窃罪等类罪的定罪数额,优化贪污罪法定刑的幅度和加强司法解释。(本文来源于《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刘飞,杨凯[10](2013)在《故意伤害罪法定刑设置不妨细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笔者认为,该条款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原因如下——    其一,若行为人故意(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3-01-07)

法定刑设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修正案(九)》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概括式规定模式代替原有的具体数额规定模式,作为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依据,这无疑是受贿罪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然而,这并未改变受贿罪"计赃论罪"的主基调。将数额作为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主要依据之一的做法值得反思,原因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即刑法所保护法益受到侵害的程度,是衡量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罪行严重程度的标准。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需要通过行为违背职责义务的程度来体现,而受贿数额的大小则无法从受贿罪本质的角度去体现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此,无论将数额以何种方式加以规定,将受贿数额作为法定刑设置的主要依据是缺乏合理性的。若将受贿行为人违背职责义务之程度作为设置法定刑的主要依据,并将不同职责义务违背程度下的行为分别规定以相应罪名,配置相应法定刑,则受贿罪的罪刑体系将更加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定刑设置论文参考文献

[1].郑周琪.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设置及其量刑情节研究[D].南昌大学.2018

[2].于雪婷,王莘子.受贿罪罪刑设置模式研究——基于法定刑设置依据的思考[J].刑法论丛.2017

[3].满涛,卢峰.我国受贿罪法定刑应当独立设置[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

[4].刘宪权.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的设置及适用[J].现代法学.2016

[5].简颖慧,田建鑫.论网络谣言犯罪的法定刑的设置[J].法制博览.2015

[6].刘宪权,李舒俊.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法定刑设置不足与完善[J].人民检察.2015

[7].满涛.反思与重构:我国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路径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4

[8].于雪婷.中日韩受贿犯罪法定刑设置之比较研究[J].行政与法.2013

[9].程昕.贪污罪法定刑设置的不合理之探析——与盗窃罪比较分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

[10].刘飞,杨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设置不妨细化[N].检察日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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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设置论文-郑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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