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论文-李琳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论文-李琳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完善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李琳[1](2019)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确立的较晚,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现象始终存在。我国目前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由于程序的不健全,导致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难以适用。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沈威,徐晋雄[2](2018)在《重复性供述证据能力之影响因素研究──基于两岸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6月两高叁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重复性供述进行了界定,并确立了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然而此种例外模式能否准确涵盖不正当讯问与重复性供述之间所有的阻断因素则不无疑问。因此,从司法实例出发,研究影响被询问人重复性供述任意性的因素,并通过两岸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比较,以完善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对防范冤错案无疑是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曾琦[3](2018)在《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两高叁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将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涵盖至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的过程,对排除的程序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并且规定了侦查人员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义务,在立法上进一步防止了非法取证行为,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追求目标。作为在相互冲突的不同价值间进行权衡的基础上确立的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实践活动中仍然处于发展过程中,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所以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执行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各种问题,如操作不当会挫伤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也可能会成为执法部门提高办案效率的绊脚石,甚至在具体案件中导致“有罪之人”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展开对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该项制度刻不容缓。这不仅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也是规范司法实践,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05-27)

杨维春[4](2017)在《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法治的基石,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基石。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任务中,刑事诉讼法一味的偏向保护被害人利益,忽视被告人权利的做法,已经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障碍,无法回应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证据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处于诉讼制度的核心地位,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法》排除的一项重要规则,是切实保障人权,防止采取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重要制度保障。该规则因其自身具有诉讼价值,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纳,并成为联合国一项刑事司法准则。但是,自实施以来,我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长期处于真空地带,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始终存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界定不清、标准不一。排除程序不健全,导致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非法言词证据难以排除。我国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一直存在“重口供,轻实物”,侦查人员往往坚持把获取的口供作为侦破案件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同时为了提高侦查之效益,侦查人员往往在采取非法手段获得大量的口供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再次取证,导致口供在司法认识上出现僵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毒树之果”认识不一,非法言词证据衍生实物证据的效力不明确,违法取证人员惩罚方式单一,被告人救济力度不够。加上我国传统的法律思维影响,使得该规则在实施过程中,阻力重重,导致频频出现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对违法者的定罪量刑和被告人权利的救济。同时,在当今世界处于一个大变革、大发展的时期,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文化的融合力不断渗透。在国外,由于民众自上而下的法律意识与权益自我保护思维方式不断加强,非法言词证据规则理论相对完善。以英国与德国的对比来看。英国在证据排除规则上带有更多的司法性特点。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在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对严重违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保留了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创造了少数非法证据排除例外的情形。对于“毒树之果”,英国的《证据法》依据非任意自白来决定是否排除,而美国采取了全面的排除观念,不管证据是否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只要是非法取得,就应当排除。德国在批判过程中发展出自由心证,对于“毒树之果”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其主要采用了“权衡理论”和“分等级”考察理论。但在法治方面,随着法系之间、国与国之间的法律交流日益密切,各国证据规则的发展呈现出一种相互借鉴、逐步靠拢的趋势。但在判断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采纳性上,国与国诉讼法相交接的地方也难免会出现摩擦,特别是关于在何种条件下适用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上出现了严重分歧。如果取证方式虽然符合司法协助被要求国的法律,但违反本国《刑事诉讼法》,那么是否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前提是什么,这些问题也是全球国家亟待解决的困境。因此在研究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时,探讨他国有益成果,对完善我国《证据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将纸质上的证据法灵活运用到实务上,转化为实际行动上的法,还需要不断探索。因此,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完善非法言词证据制度排除规则,日益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实践中它对于保障人权、限制权力滥用以及维护司法公正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是实现伟大中国法治梦的必经之路。(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唐昆[5](2016)在《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应地,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作为非法取证的产物,非法言词证据本身来源的非法性就决定了其在刑事诉讼中本不应该具备证据能力,相应地,也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而被采纳并运用到诉讼活动中。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为非法言词证据的处理提供了方向指引与制度保障。较之于实物证据而言,言词证据自身来源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其与人身权利联系的紧密性。不论是口供、证人证言还是被害人陈述,在获取此类证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都会与被取证者产生直接的接触,此时一旦实施非法取证行为,势必会对被取证者的基本合法权利造成侵犯。作为非法取证的产物,非法言词证据的存在表明了非法取证行为的既成,也表明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践踏已成事实,这与刑事诉讼"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是背道而驰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旨在通过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来对非法取证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从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达到保障人权的立法初衷。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我国已经确立起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该规则尚且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但规则本身尚存不足之处,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和配套措施,规则的运行也未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可见,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要想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单单具备法定的有效性是不行的,只有实现有效性与实效性的兼顾,排除规则才能愈发具有生机与活力,进而发挥其本应具有的积极作用。基于此,本文将会从非法言词证据这一角度对现有的排除规则进行分析与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域外排除规则的实践进行考量并对其中的优秀经验加以借鉴,以实现我国排除规则的完善与发展。(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田慧[6](2016)在《论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言词证据是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证据形式中的另一种形式,由于言词证据具有显着地直接性和易变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在发挥优势的一方面,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固有的弊端,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是在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因此,笔者主要通过叁个部分来简述我国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并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对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边疆经济与文化》期刊2016年02期)

李冉冉[7](2013)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分为两类,分别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获得的刑事言词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的规则,该规则在世界各国已经普遍的确立,作为法治国家的产物也被中国司法所吸收。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2010年叁部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立法实践上实现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通过,进一步详细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如何合理的适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依旧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非法言词证据范围界定不明、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程序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在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时无可操作的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应该从范围上明确和扩大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从程序上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制度上加快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从多方面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真正的运用,从而遏制刑讯逼供、真正做到保障人权。本文以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为重点,重新梳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对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的剖析,提出明确非法言词证据适用条件、增加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可操作性的对策。为发现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个比较清晰的思路,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3-05-01)

李立,郭健[8](2013)在《价值平衡下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体现的平衡保障人权和追诉犯罪理念出发,"非法言词证据"仅指通过法定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供述类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类言词证据"非法方法"的认定标准不同;"非法方法"的认定上应该考虑对人权侵犯、社会伦理违背、压制当事人意志的程度;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承认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后再次合法获取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3年08期)

陈琼,陆玉凤[9](2011)在《浅议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非法言词证据的概述出发,着重分析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进而说明正确界定非法言词证据对诉讼实务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视,督促刑事侦查人员依法取证、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经济视角(中旬)》期刊2011年11期)

雷蕾[10](2011)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其核心是确定非法言词证据的效力问题。该规则因为其自身所具有诉讼价值及其在刑事诉讼中所独有的地位,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纳,并且成为联合国一项刑事司法准则。本文比较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和司法理论上的不同作法,分析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现状,指出完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需要;是构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是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的需要。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了构想,提出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并完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并建立相关的程序制度和配套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1-11-01)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7年6月两高叁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重复性供述进行了界定,并确立了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然而此种例外模式能否准确涵盖不正当讯问与重复性供述之间所有的阻断因素则不无疑问。因此,从司法实例出发,研究影响被询问人重复性供述任意性的因素,并通过两岸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比较,以完善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对防范冤错案无疑是有所裨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李琳.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沈威,徐晋雄.重复性供述证据能力之影响因素研究──基于两岸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J].海峡法学.2018

[3].曾琦.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D].南昌大学.2018

[4].杨维春.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7

[5].唐昆.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6

[6].田慧.论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6

[7].李冉冉.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辽宁大学.2013

[8].李立,郭健.价值平衡下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J].人民检察.2013

[9].陈琼,陆玉凤.浅议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J].经济视角(中旬).2011

[10].雷蕾.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中南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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