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欧盟冲突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英国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退欧
欧盟冲突法论文文献综述
郑颖[1](2019)在《“欧盟化”以及退欧对英国国际私法的影响——评阿德里安·布里格斯的《冲突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国际私法领域颇具影响力的着作,由英国牛津大学的着名学者阿德里安·布里格斯所着的《冲突法》(第3版)充分清晰地展示了英国国际私法明确的结构以及丰富的内容。文章立足《冲突法》,对该书所呈现出来的"欧盟化"的英国国际私法体系做了一个梳理,着眼于英国普通法中合同自体法的发展,根据《罗马条例》分析了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合同法律选择规定的变化,对退欧在英国合同义务方面国际私法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认为在此方面退欧的辐射影响不会太大。伴随着欧盟法与英国普通法的相互交融互动继而又分离,认为这是双方彼此交叉又相互推动促进着向前发展的过程,影响最终会逐渐消弭,但其中的价值不言而喻。(本文来源于《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期刊2019年03期)
刘畅[2](2018)在《“欧盟化”的英国冲突法何去何从——评《冲突法(第叁版)》》一文中研究指出阿德里安·布里格斯所着的《冲突法(第叁版)》详尽地介绍英国冲突法全貌,明晰地展示了依托普通法搭建起来的英国国际私法是如何逐渐转变为一个欧盟法律框架下的国际私法的过程。书中有关学科名称的选择问题仍可进一步拓展,是否存在"欧盟公共政策"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商榷。对比不同术语各自的优势并揣测作者意图,明确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对学科名称的推动作用。通过辨析公共政策的内涵,明确欧盟存在公共政策且其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欧洲人权公约》以及四项基本自由原则。而愈发"欧盟化"的英国冲突法,随着脱欧进程的推进将会呈现出普通法的地位即将上升,欧盟法的烙印不会消逝。(本文来源于《荆楚学刊》期刊2018年01期)
邹国勇[3](2012)在《欧盟合同冲突法的嬗变——从《罗马公约》到《罗马条例Ⅰ》》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先后通过一系列法律措施以促进成员国合同冲突法的一体化。1980年《罗马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统一了各国的一般合同冲突法制度,欧盟消费者指令、保险指令使各成员国的消费者合同和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实现了趋同化。2008年《罗马条例I》在秉承《罗马公约》和欧盟保险指令有关规定基础上,从适用范围、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准据法的确定方法、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法律选择、对强制性规则的界定等方面发展了欧盟合同冲突法。经过《罗马公约》到《罗马条例Ⅰ》的嬗变,欧盟合同冲突法制度日益完善和系统化,在立法形式上从公约、指令转变为条例,强化了欧盟法的效力,成员国的国际合同法呈现出"欧盟化"态势。(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2年02期)
邹国勇[4](2012)在《欧盟合同冲突法的新发展——《罗马条例I》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1980年《罗马公约》以公约的形式统一了欧盟合同冲突法制度,但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其日益无法满足法制统一化的要求。2008年《罗马条例I》在秉承《罗马公约》有关规定基础上,从适用范围、当事人意思自治、未选择法律时准据法的确定方法、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法律选择、对强制性规则的界定等方面发展了欧盟合同冲突法,以共同体立法的形式实现了欧盟合同冲突法的统一与变革,有力地推动了欧盟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2年07期)
贺琼琼[5](2010)在《欧盟侵权冲突法一般规则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是欧共体内部的立法,旨在让成员国达成统一的债务法律私用体制。本文分析了其一般规则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法国研究》期刊2010年04期)
谢宝朝[6](2010)在《论《罗马条例Ⅰ》对欧盟合同冲突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执行和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领域,欧盟已经成功地以条例的形式进行了统一立法。但在合同冲突法领域,欧盟却迟至2008年才将1980年《罗马公约》转化为共同体立法——《罗马条例Ⅰ》。转化使得欧盟合同冲突法融入了共同体这一自足的法律体系,规则的解释得以统一,和其他领域的冲突法规则得以协调。在内容方面,《罗马条例Ⅰ》对《罗马公约》进行了一定发展,适度强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客观选择方法做了较大调整,降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以惯常居所统一了属人法;排除了客观选择方法中合同分割法的适用。这些发展均以追求合同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等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的传统价值为目标。这些发展对我国即将进行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合同冲突法部分的规则设计具有莫大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3期)
杨永红[7](2008)在《论契约冲突法的保护性强制规则——以欧盟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弱势群体提供保护是法律追求公平的实质要求,在合同冲突法上体现为法律之适用上选择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国内法。中国以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规则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尚为建立冲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不仅制约着跨国商业活动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由此要求建立一个包括保护性强制规则的冲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在欧盟,为有效地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而建立的以保护性强制规则为核心的多重机制,可以成为中国借鉴的一个成功模式。(本文来源于《南京政治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3期)
欧盟冲突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阿德里安·布里格斯所着的《冲突法(第叁版)》详尽地介绍英国冲突法全貌,明晰地展示了依托普通法搭建起来的英国国际私法是如何逐渐转变为一个欧盟法律框架下的国际私法的过程。书中有关学科名称的选择问题仍可进一步拓展,是否存在"欧盟公共政策"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商榷。对比不同术语各自的优势并揣测作者意图,明确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对学科名称的推动作用。通过辨析公共政策的内涵,明确欧盟存在公共政策且其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欧洲人权公约》以及四项基本自由原则。而愈发"欧盟化"的英国冲突法,随着脱欧进程的推进将会呈现出普通法的地位即将上升,欧盟法的烙印不会消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欧盟冲突法论文参考文献
[1].郑颖.“欧盟化”以及退欧对英国国际私法的影响——评阿德里安·布里格斯的《冲突法》[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9
[2].刘畅.“欧盟化”的英国冲突法何去何从——评《冲突法(第叁版)》[J].荆楚学刊.2018
[3].邹国勇.欧盟合同冲突法的嬗变——从《罗马公约》到《罗马条例Ⅰ》[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2
[4].邹国勇.欧盟合同冲突法的新发展——《罗马条例I》述评[J].广西社会科学.2012
[5].贺琼琼.欧盟侵权冲突法一般规则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法国研究.2010
[6].谢宝朝.论《罗马条例Ⅰ》对欧盟合同冲突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
[7].杨永红.论契约冲突法的保护性强制规则——以欧盟为例[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