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停止执行制度,制度重塑,暂时性法律保护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肖涵[1](2014)在《反思与完善:论我国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停止执行制度作为暂时性法律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然而,我国目前关于停止执行制度"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规定在理论、立法以及运行上均暴露出诸多问题。为此,本文提出在维持目前原则的前提下,构建停止执行实体性审查标准并对其进行程序规制,以期对该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4期)
李文曾[2](2013)在《走出公定力理论的困境——从公定力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关系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的争论由来已久。支持者认为,除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以外,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否合法,在依法被解除前都具有公定力;反对者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带有强制人民承认并接受该处分之内涵,不符合现今民主法治国家存在基础。面对论争我们到底应该对公定力理论持何种观点?本文尝试从公定力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关系切入,在对德、日不同的立法选择进行比较法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定力的正当性基础进行理论阐释,以期通过改造当下公定力理论,走出公定力的理论困境。(本文来源于《南开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0期)
张燕[3](2013)在《论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不停止原则"是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中的一种,却为关键一环。它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也是其特有原则,行政诉讼设置该项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实际上"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实行却与这一目的相差甚远,随之对此原则的存废问题一直不绝于耳。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本文就从法理背景、立法现状、行政目的等方面对这一原则从新审视,并对"起诉停止原则"进行修正。给予立法者必要的参考,从而使这一制度与立法目的协调、一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1期)
李欣,王剑[4](2012)在《在比较法视野下论我国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行政法上的"起诉停止执行"原则和日本行政法上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有其各自的理论基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已发生变化,导致该两种原则不再是绝然的对立双方,而有不断融合的趋势。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也有其利益衡量和立法考量的因素。本文针对法律规范层面上的条文冲突和实践中的"例外代替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07期)
孙红霞[5](2011)在《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不)停止执行是行政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它在行政诉讼体制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目前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与历史背景的考量,在对这一制度进行立法设计时采用了不尽相同的设置模式,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起诉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这一模式以德国立法为代表;另一种是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这一模式以日本立法为代表。我国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在《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确立了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但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该项原则及其适用制度的有关规定较为粗陋,可操作性不强,且立法技术的科学性不足,使得相关规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冲突,既造成了理论界的长期纷论,也使得司法实践与立法初衷相悖,导致“原则”实际上已沦为“例外”,故对该原则的质疑、责难之声不绝于耳,无论是废,还是存,但对该原则相关规定的修改已是势在必行。值此《行政诉讼法》修订之际,许多学者均对我国究竟应采用何种立法模式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如何建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笔者也对该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本文拟从对以日、德为代表的两种完全对立的立法模式的比较出发,在对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的立法、实践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适用进行相应的完善,重点着墨于停止执行实体要件的改良与程序的设计,消除立法中存在的不协调,以期兼顾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监督行政权力的立法目的。(本文来源于《首都师范大学》期刊2011-04-10)
卜晓虹[6](2009)在《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之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防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民众权利提供全面而有效的司法保护,立法上必须有"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设计。行政法上的(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属于一种暂时权利保护措施,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都对此作了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是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但从学理研究和司法实践看来,由于该项原则在立法规定上过于简陋,不仅出现立法上的冲突,也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困境,这不得不让我们对这一原则产生质疑。本文从对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检讨和反思入手,对其理论基石进行评析,在结合域外相关制度考察的基础上,明确"不停止执行"和"停止执行"何为原则取决于立法者的政策考虑和价值选择。本文在对我国行政审判实践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采用了比较分析法,借鉴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相关研究成果,提出确立起诉停止执行原则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观点,并就确立此原则的理论依据进行尝试性的探讨,就该原则如何构建作了立法设计,以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并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09年04期)
齐娜[7](2009)在《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救济制度上的一项特有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但是,随着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以及人权入宪,该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主要表现为忽视了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的保护,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产生,诉前强制执行问题,以及与现行的执行制度存在矛盾。本文首先介绍了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立法本意,并对该原则的内涵,理论依据等内容进行阐述。从起诉不停执行原则实施状况入手,阐述该原则在理论、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为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对该原则进行反思与变革。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中都对该原则作了规定。概括而言,主要分为两种,即以日本为代表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和以德国为代表的起诉停止执行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注重行政效率,以维护行政权力、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起诉停止执行原则则把重心放在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上,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该制度的规定相对简陋。本文对德国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该原则的比较研究,总结出一国对这两大原则的选择其实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作出的,指出目前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而言,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反思旧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原因,对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进行反思与变革。最后,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行政效率与司法公正这两对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对比衡量,对我国当时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以及对该原则在理论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最终得出结论,即基于保障人权为出发点,我国应确立起诉停止执行原则,以体现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并对起诉停止执行原则的立法修正及其审查标准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09-04-01)
彭情宝[8](2008)在《德日两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不同的法制背景和价值衡量,各国立法对行政诉讼法中起诉是否停止问题采取了两种对立的立场,其中以德国的起诉停止执行原则和日本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最具代表性。通过对德日两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在理论基础、具体内容方面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德国的起诉停止执行原则更具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6期)
刘燕玲[9](2008)在《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不停止执行"既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一项重要制度。但随着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这一原则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立法和实践之间的不协调越来越明显。事实上,起诉是否导致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取决于法官对相对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衡量。基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状况,我国宜采用"起诉停止执行原则"。(本文来源于《唐山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3期)
朱永刚[10](2006)在《论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困境及其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面临尴尬的困境。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保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同时从诉讼程序的具体构建上完善化和精细化我国的起诉不停止诉讼制度,构建一个有别于主诉讼程序的、用于审查是否应当停止执行的附随程序。(本文来源于《宿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1期)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的争论由来已久。支持者认为,除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以外,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否合法,在依法被解除前都具有公定力;反对者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带有强制人民承认并接受该处分之内涵,不符合现今民主法治国家存在基础。面对论争我们到底应该对公定力理论持何种观点?本文尝试从公定力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关系切入,在对德、日不同的立法选择进行比较法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定力的正当性基础进行理论阐释,以期通过改造当下公定力理论,走出公定力的理论困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肖涵.反思与完善:论我国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4
[2].李文曾.走出公定力理论的困境——从公定力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关系谈起[J].南开法律评论.2013
[3].张燕.论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3
[4].李欣,王剑.在比较法视野下论我国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2
[5].孙红霞.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适用[D].首都师范大学.2011
[6].卜晓虹.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之反思与重构[J].法治论坛.2009
[7].齐娜.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与变革[D].中央民族大学.2009
[8].彭情宝.德日两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之比较[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9].刘燕玲.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探讨[J].唐山学院学报.2008
[10].朱永刚.论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困境及其对策[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