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用途发明专利论文-唐远昭

医药用途发明专利论文-唐远昭

导读:本文包含了医药用途发明专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医药用途发明,医药用途发明的可专利性,医药用途发明的延伸保护

医药用途发明专利论文文献综述

唐远昭[1](2018)在《医药用途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主要从我国目前医药领域相关的专利制度出发,探讨了现有医药专利制度面临的一些问题,然后逐步展开论述。我国目前关于医药领域的专利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首先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这也是医药技术领域不同于其他技术领域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因为医药领域还涉及一个社会伦理和人道主义的问题的。国际上公认为,限制医生自由治疗疾病的行为是不人道的。因此多数国家都认为这类发明不宜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医药领域的创新因为做出不易,需要高额的成本投入,需要承担很高的风险,以及耗费漫长的时间,如果不能为这么艰辛的研发成果提供保护,显然不利于医药领域发展和技术创新的维持。因此多数国家只能对医药领域的专利制度做特殊设计。以我国为例,就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药物本身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且药物的制备方法专利也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此外,我国的专利法在建立的初期就规定了医药用途发明的可专利性保护。但是,医药用途发明实质上也是关于治疗方法的发明,只不过这种治疗方法是借助药物来实现的。因此,为了能够授予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权保护,又不至于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规定相冲突,最早在瑞士出现了一种变通的权利要求写法。即,将医药用途发明的权利要求形式,写成了制备方法型的权利要求。由此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种权利要求虽然在形式上变换成制造方法型权利要求了,并不能改变其使用方法发明的本质。既然其发明内容的本质仍然是使用方法型专利,那么其保护规则也应适用使用方法相关的制度。按照方法发明的保护规则,制造方法型权利要求是可以获得延伸保护的,但是这种延伸保护的规则是否也适用于使用方法型专利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此外,既然这种权利要求被认为是一种制造方法型的权利要求了,那是否可以认为发明所涉及的使用方法也可以算作是一种制造方法?这样是不是要对制造方法做扩大解释?再次,既然发明已经被当作是一种制造方法发明了,那么是否也要要求权利要求限定的特征要能够实质影响生产制造的过程?像给药特征类的医药用途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是否还应获得保护?(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06-15)

王冬[2](2015)在《给药对象特征对医药用途发明权利要求的影响——以百时美施贵宝公司与正大天晴公司专利纠纷一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给药对象等给药特征对医药用途发明权利要求是否具备限定作用,在新颖性和创造性评判时是否予以考虑,一直存在不同见解。通过对百时美施贵宝公司与正大天晴公司专利纠纷一案的缘由、审理过程进行介绍,并对其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给药对象特征对医药用途发明权利要求的影响。(本文来源于《药学进展》期刊2015年08期)

王国柱,王占军,张超[3](2015)在《第二医药用途发明专利保护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考察第二医药用途发明专利保护的起源与发展,揭示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本质以及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固有缺陷。并分析了我国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立法现状,阐明了改革我国第二医药用途发明专利保护方式的必要性,同时借鉴欧洲的最新保护经验,提出了我国第二医药用途发明专利保护方式改革的路径。(本文来源于《医学与社会》期刊2015年04期)

罗霞[4](2014)在《判定物质医药用途发明新颖性的考量因素——解析卡比斯特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应从方法权利要求的角度来分析其技术特徵。通常能直接起到限定作用的是原料、制备步骤和工艺条件、药物产品形态或成分以及设备等。对于仅涉及药物使用方法的特徵,如果这些特徵与制药方法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其实质上属于在实施制药方法并获得药物后,将药物施用于人体的具体用药方法,与制药方法没有直接、必然的关联性。这种仅体现于用药行为中的特征不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本身不具有限定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4年03期)

王要勤,曾祥素[5](2014)在《法院做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王要勤 曾祥素)因医药用途发明专利发生纠纷,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诺华公司)将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大天晴公司)、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医保全新药房)告上法庭,并在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3月27日,北京市二中院裁(本文来源于《中国质量报》期刊2014-04-09)

魏永燕[6](2014)在《中欧专利实践中关于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新颖性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分叁部分对医药用途发明的新颖性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介绍目前各国普遍认可的医药用途发明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以欧洲专利局典型判例的方法,对欧洲专利局医药用途发明新颖性的立法演进进行分析。第叁部是对我国医药用途发明的审查实践予以分析。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立法、实践操作和欧洲专利局相关判例展开比较论述,并对我国医药行业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第一部分)》期刊2014-04-01)

曲燕,陈欢,宗绮[7](2012)在《给药特征限定的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性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给药特征限定的医药用途发明,其中的给药特征对发明是否有限定作用,是否影响发明的专利性,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审查标准调整的思路及动因,以医疗技术创新、制药行业发展的国家战略角度,深入探讨对于给药特征限定的医药用途发明,如何考虑其专利性,如何把握审查政策,并建议对专利审查标准的微小调整也需要深入了解,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国家利益、国际关系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2年10期)

王秀平[8](2012)在《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保护对各行业的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当今社会的竞争就是专利的竞争。对于医药行业同样如此。由于我国大多数医药企业创新能力不够,规模小,资金不足,有时候单独一个企业进行新药研发是不切实际的。而如果研发新的给药途径、给药剂量或药物新适应症,就可以降低投资成本、缩短周期、减少风险。第二医药用途包括新的给药途径、给药剂量或药物新适应症等。因此,研究第二医药用途的可专利性及法律保护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六部分对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保护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由默克公司无效宣告案引出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欧洲、德国、英国等国对第二医药用途发明可专利性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是对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申请实践予以实证分析。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立法、实践操作和国外相关判例,对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可专利性展开论述。第五部分是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保护范围,结合国外实践经验,展开论述。最后一部分对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可专利性、保护范围和医药行业提出一些建议。我国目前已基本承认药物新适应症及新给药途径的可专利性,但是对给药剂量方面的专利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应明确新的给药剂量具有可专利性,但是在授权过程中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对于第二医药用途侵权的判定,在第二医药用途发明为药物新适应症时,第一医药用途发明应采用限定用途的产品保护形式。对于改变给药途径、剂量等给药特征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侵权判定,第一医药用途发明应该采用产品专利的绝对保护形式。(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2-05-01)

侯艳虹[9](2011)在《医药新用途发明的专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医药长期临床应用,许多已知药物会被发现具有新的医疗用途。但是在大多数国家,医药方法一直被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外。为了保护这种医药的新用途发明,瑞士人提出了医药用途权利要求,即瑞士型权利要求。医药用途权利要求分为医药第一用途权利要求和医药第二用途权利要求(医药新用途权利要求)。但是目前国内外对于医药新用途专利的保护范围却存在很多争议,尤其是能否将以“给药方案”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包含其中这个主题。以“给药方案”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是改变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给药方案”这一特征能否对医药的制作过程起到限定作用,这正是争议的焦点所在。本文围绕医药新用途发明能否被授予专利权这个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多国的立法经验以及中国国情,以“给药方案”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为切入点展开论述,最后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医药新用途发明的基本理论。论述了医药新用途的概念以及历史发展,并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叁性进行分析,讨论医药新用途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性要件。接着结合药品发明的特点,从药品可及性的角度权衡公众利益,确认医药新用途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二部分将我国与国外先进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其中以美国及欧洲各国为例,讨论各国关于医药新用途专利立法的演进以及现状,希望对我国的医药新用途专利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第叁部分为完善我国医药新用途专利制度的建议。首先是在法律上许可医药新用途发明的专利权,进而确定其保护范围,并根据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及豁免。最后也对医药新用途专利权的合理限制提出了建议。本文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对医药新用途专利保护进行探讨。首先采用案例分析法,重点采用一些有代表性的数据和案例为分析对象,以点到面,深入探讨。接着运用比较分析法,总结国内外立法经验,以文献梳理法为基础,对相关文献,经验规律进行综合,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5)

李亚林[10](2010)在《瑞士型权利要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瑞士型权利要求作为一种特殊的撰写格式,其实质在于对医药用途发明进行专利保护,从兴起到现在已经走过了几十年的时间,对于这种类型化的权利要求撰写的内容与专利性的判断,国外已经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讨论。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中,对于这一类型的权利要求则缺乏系统的认识。本文以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发展为线索,研究了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产生和发展,并针对其在世界各国的最新形式提出了我国应对的建议。本文分四章。第一章阐述了瑞士型权利要求产生的原因、确立和发展与变化,着重分析了是否将给药剂量等特征作为评价瑞士型权利要求专利性的基础在欧洲所经历的争论。第二章探讨了我国在专利审查、专利确权、专利侵权中对于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专利性和保护范围的认定,着重研究了当前在专利确权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给药剂量特征能否赋予瑞士型权利要求新颖性的观点冲突。第叁章基于瑞士型权利要求是否应予保护以及如何实现保护两个基本问题,探讨了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实质、给予保护的意义,并结合药品的特殊性剖析了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认定的可行性。在对于如何实现保护问题的探讨中,凸显了给药剂量特征在瑞士型权利要求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本章还论证了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将给药剂量特征纳入瑞士型权利要求专利性的考查范围的合法性,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拓展瑞士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于我国的益处。第四章分析了瑞士型权利要求在各国的最新动态,提出了我国的应对方案和笔者的一些观点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10-01)

医药用途发明专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给药对象等给药特征对医药用途发明权利要求是否具备限定作用,在新颖性和创造性评判时是否予以考虑,一直存在不同见解。通过对百时美施贵宝公司与正大天晴公司专利纠纷一案的缘由、审理过程进行介绍,并对其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给药对象特征对医药用途发明权利要求的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医药用途发明专利论文参考文献

[1].唐远昭.医药用途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2].王冬.给药对象特征对医药用途发明权利要求的影响——以百时美施贵宝公司与正大天晴公司专利纠纷一案为例[J].药学进展.2015

[3].王国柱,王占军,张超.第二医药用途发明专利保护问题探析[J].医学与社会.2015

[4].罗霞.判定物质医药用途发明新颖性的考量因素——解析卡比斯特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4

[5].王要勤,曾祥素.法院做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N].中国质量报.2014

[6].魏永燕.中欧专利实践中关于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新颖性的比较分析[C].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第一部分).2014

[7].曲燕,陈欢,宗绮.给药特征限定的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性探讨[J].知识产权.2012

[8].王秀平.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2

[9].侯艳虹.医药新用途发明的专利保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10].李亚林.瑞士型权利要求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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