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柳经纬[1](2021)在《“合标”行为及其私法评价》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法律评价对象的"合标"行为,应根据标准的体系及标准之间的关系,构建"合标"行为的认定规则。在私法体系中,合同法和侵权法对"合标"行为的评价存在差异:在合同法中,"合标"即合法;在侵权法上,"合标"并不必然合法。这种差异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不同功能和宗旨所导致的。在侵权法领域,对"合标"行为的评价也存在差异:基于侵权法的权利保护宗旨,"合标"不一定合法,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可量物侵入等场合,"合标"行为也可以获得合法性的评价。这一差异的原因不在法的功能和宗旨层面上,而在法律技术层面上。"合标"即合法作为侵权法评价的特殊规则,应以有特别法规定为必要。
陈欢欢[2](2020)在《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文中认为建筑退让区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红线以内、建筑控制线以外的区域。业主尤其是商业用地业主对该区域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据工作实践及调研掌握的情况,出于道路拓宽预留、市容环境维护等方面的目的,我国法律尤其是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商业用地业主对该区域土地的利用。其既不能建造建筑物,又很难获准进行户外经营,而且,该区域在部分地方被视为城市道路,其获准使用后还被要求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由此造成多个法律问题:其一,部分行政主体随意界定公共利益、不论具体情况而“一刀切”式处理问题、滥用行政裁量权,而且其行政活动缺失协商参与机制缺位,牺牲的私人利益与维护的公共利益不合比例,造成业主的私人利益受到过度限制;其二,业主高价受让了土地使用权,但该区域的可利用价值很低,不仅没有获得任何补偿,还长期负担维护、管理的义务,获准使用后还要缴纳行政费用,业主的物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其三,该区域对于业主来说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但社会公众通行等公益用途的利用率却较低,严格限制业主的利用是否会造成珍贵的土地资源被浪费?对该区域土地的利用关系进行调整,不能仅从行政法中规制行政的视角作单纯的限制,也不宜只局限于民法中的物权保障,而应当寻找民法和行政法的相关理论交融之处。地役权、相邻关系、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国内现行制度似乎难以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与传统的地役权相比,域外的公共地役权不以需役地的存在为成立要件,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和土地权利人平等、诚信地协商,约定其忍受一定的不利益或负担,同时给予相应补偿,并保障其享有“剩余”的土地利用权利。鉴于其协商性、保障性、补偿性、稳定性等优势,同时考虑到国内公用设施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法已存在公共地役权“雏形”并趋于成熟,借鉴并引入公共地役权的理论与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公私法融合的大趋势之下,我国应当采取在物权基本立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公法特别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以公共地役权制度协调对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限制与保障,为维持必要的公共利益而保留一定的限制之余,在四个方面完善保障机制:其一,尊重私法物权,业主使用该区域不再缴纳行政费用,相反还因为权利受限而获得一定补偿;其二,通过平等、诚信的协商,放宽对业主使用该区域的条件、形式、范围、期限、强度等要素的尺度,积极维护其“剩余财产权利”和土地资源的效用;其三,通过行政协议细化并固化上述要素的尺度,为业主的户外经营活动提供可预期的、稳定的法律引导;其四,通过签订长期有效的行政协议,最大限度减少办理行政手续的负担,确保业主使用该区域的高效与便利。
罗文轩[3](2020)在《论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绿色原则的确立,是民事立法向生态化革新的突破,它植根于绿色发展理念,承载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价值,不仅具有重要的资源环境保护宣示作用,还能够基于环境公共利益对意思自治施以必要限制。我国民法典各编的编纂,须以绿色原则为指引,将它的立法精神及要求贯彻到对应的制度以及规范之中。物权法是民法体系的重要构成,其制度安排与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的落实十分紧迫且必要。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以落实环境公共利益对物权范围及其行使的限制为主线,以物权内在限制途径为最佳载体。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内在限制途径下,物权内容扩张为容纳环保义务性构成要素,使物权的行使因负有环保义务而受到约束。然,基于物权法私法之本质、物权自由之意旨、不妨碍物权实现之遵循,以及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之需要,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内在限制不能超越必要的边界,环保义务在物权内容中的扩张必须被限定在合理的“阈值”区间。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依赖于民法典物权编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则对其内容的承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既要在其通则中对绿色原则的内容作出一般表达,又要在其所有权编等各分编中将绿色原则的内容内化为相应的具体规则。物权编具体规则对绿色原则内容的承接,应侧重于所有权分编和用益物权分编对其内容的承接,应以对所有权内容和用益物权容扩的环保义务性构成要素的表达,以及该环保义务性构成要素的具体涵射范围为主要方向。
谢晖[4](2020)在《论民间法对法律合法性缺陷外部救济之范围》文中研究指明法律的合法性缺陷大体可分为四种情形,即法律意义倒错、法律意义空缺、法律意义冲突和法律意义模糊。四种情形在实践中会导致调整不安、调整不到、调整不能和调整不定四类妨害法律秩序形成的情形。对此,司法既可以采取内部救济(内部证成)方式也可以采取外部救济(外部证成)方式,其中外部救济在资源上讲就是民间法的救济。民间法对法律合法性缺陷的具体救济,因法律合法性缺陷本身的表现形式而各异。无论价值衡量、法律发现、利益衡量、事实替代还是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都可能把外部视角(民间法)代入法律合法性缺陷的救济中。
谭正清[5](2020)在《法律权利的边界》文中研究表明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因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纠纷,尤以声、振、气、响等不可量物的侵入为典型。该纠纷之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确定当事人不可量物的排放限值,这同时也是另一方当事人应负有的容忍义务其界限之所在。在更为一般的层面上,这种相邻关系纠纷往往被理解为是一种权利冲突现象。其解决有赖于对相互冲突着的权利之边界进行精细的界定,以此确定法律对相应情况下人们享有多少权利并且应当如何行动的规定,以及作出此种规定所依照的规范性态度。本文首先分析了因不可量物侵入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其法律解决的思路与原理逻辑何在,进而发掘在法律权利的一般意义上,权利冲突化解在观念上的前提性假设。第一,法律规范对法律权利的内容具有决定性;第二,在法律体系中的权利冲突仅仅是“显见的”。权利冲突的解决,要旨在于发现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令司法决定获得合法性基础。但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享有哪些以及哪种程度的法律权利,相关规定并不总是让人一目了然的。围绕着如何理解它们产生了大量的分歧与争议,因此很难拿来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直接依据。当这种规则的模糊频繁出现,不仅作为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难以奏效,也往往造成了更多的权利冲突。传统理论认为,在此种相关规定缺乏的疑难案件中,最为关键的是法官能够做出正确的司法决定。利益权衡的策略很好地满足了这一点。但通过对“利益”与“权利”两概念的分析可以发现,权利与其所保护的利益之间存在区别,因此在利益权衡策略与对权利边界的界定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断裂。权利冲突的解决不仅是一个法官怎样得出正确司法结论的推理活动,同时还是一个向尤其是当事人解释其司法结论为何正确的说服活动。因此司法结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必须同时兼顾。在一般案件中,正当性由法律体系本身提供,司法结论只需论证其合法性便足以被接受。但在法律规则缺位的疑难案件中,权利冲突使法律体系呈现出某种自相矛盾,这同时动摇了司法结论的合法性基础与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正当性依据。为维系司法决定的可接受性,或者要对其合法性加以补全,或者则对其正当性充分证成。由于法律规则的缺位对于个案而言是业已既定的事实,且个案式的正当性论证亦不符合法律的制度化要求,因此想要弥合权利与利益、正当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缝隙,就必须试图发现法律规则穷尽时仍能表现法律规范性态度的其他法律规范类型,也即法律原则。在法律原则的约束下,利益权衡策略作为法官得出正确司法结论的方法,补足了可接受性在合法性与正当性两方面的缺陷。
张怡红[6](2020)在《违法建筑的权属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房屋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品,一部分人抓住这一机遇,大力开展建筑事业,各地均开始大兴土木,导致近些年来违法建筑数量不断地增长。这些违法建筑违反了建设部门对环境建设进行的统一规划,由此带来了有关违法建筑的交易、租赁、侵犯权利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中国日趋发展的新时期,应对违法建筑带来的困难就成为了重要的课题,中国的公法对如何解决违法建筑问题具有较为完善地规定,但违法建筑的复杂性意味着,我们不能一昧的只关注公法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还应当站在私法的角度对违法建筑的权属、相关合同效力以及侵权等进行完整而系统的认定。本文分为五章对违法建筑的权属进行研究分析。第一章是引言部分。第二章以分析余姚市东星XX液压有限公司与余姚市XX鹰灯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出发点,主要对案件的事实、依据、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展示了司法实践对违法建筑的权属以及相应合同的效力的界定。同时对典型案件中涉及的违法建筑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从临时建筑与违法建筑的区别入手,确定了案涉房屋的违法建筑的权属,进而初步探索了案涉的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三章提出对违法建筑权属进行权属研究的必要性。首先对有关违法建筑定义的学说进行了阐述,明确违法建筑的定义。其次,分析现行的法律对违法建筑的规制,提出现行法律主要集中在用公法的方式进行规制,忽视了对违法建筑的私权利的保护。同时表明传统物权法对违法建筑的规定不够统一,无法全面的规范违法建筑,也无法对其给予有效地保护,因此,传统物权法对违法建筑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最后,从对违法建筑进行权属定性能够实现法律定纷止争的目的、减少违法建筑的数量以及能够明确建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出发,阐述对违法建筑权属进行定性的必要性。第四章对违法建筑的私法属性进行研究,首先对有关违法建筑的众多学说进行阐述和评析。其次从二元结构物权体系出发,以占有为落脚点,阐述所有权是财产归属、占有是财产利用状态以及占有权是财产利用权利这一基本论点,进而提出违法建筑具有占有权属性。第五章研究违法建筑占有权属性下的实践价值。着重研究违法建筑的租售、涉及侵犯权益等的问题、违法建筑的建造者及其相邻人的纠纷以及违法建筑的相关侵害应否受到保护,进而提出建造人基于占有权,获得对违法建筑实施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能,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观点。最后是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和提炼。基本涵盖了本文的基本内容,总结阐述了对违法建筑的私法属性的认知和理解。
王明锁[7](2019)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物权制度的修正整合与创新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物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指出为完成"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伟大任务,将作为民法典首编的《民法总则》已经通过,各分编编纂正在进行。从公布的各分编草案看,由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组成。但从民法典的内在逻辑和形式体系上观之,法典由通则、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债与继承构成当更为科学合理、严谨周密和具中国时代特色与民族气派。民商权利中,人身权之后当为物权。然物权编分歧与需修正者,为物权内容体系。本文遵循十九大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之论断,追求社会平衡发展与人民美好生活之需,诚守物权为人对物之支配特质,将中国市场经济社会生活中民商事主体对物进行支配的客观现实关系,按其权能特性分别归属自物权和他物权,并从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角度,将他物权依次区分为控占权、占用权、用益权和经营权四种基本类型,对相关传统理论进行修整,并创建具有中国科学特色的物权法治理论与学术话语体系,使其更切社会实际地为民商主体提供更为系统的行为规范,亦为司法提供更为简明的裁判规则。且继续知行合一,凝成草案法条。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物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的目次为总则、所有权(自物权)、所有权取得、控占权、占用权、用益权、经营权、获益权、相邻关系、物权证书,共十章398条,加上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总共871条。就法典整体,致达其半。
张咏涵[8](2019)在《论采光妨害的民法救济》文中认为“采光妨害”是指因滥用基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而令相邻权人的采光权受到妨害,进而导致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亦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引起采光妨害纠纷的原因主要包括人口的增长、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筑物建设标准不够完善以及规划部门把控不严格等因素。法律对采光权有相关规定,但条文规定简单,多为概括性原则,具体解决对采光妨害的救济还缺乏可以依据的法律条文。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操作困难、维权之路难等问题,仅依据《物权法》89条不能对采光权有效的进行救济,且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内容,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立法将采光权规定为一种物权,明确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仅存采光的客观遮挡不能必然导致采光妨害,采光的客观遮挡属客观事实,若权利人负容忍义务,该限度范围内的采光遮挡不会构成采光妨害,不需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救济。但超出权利人的容忍限度则会构成采光妨害。对采光妨害的认定还要考虑相邻建筑之间的先后顺序问题,侵权建筑是后建建筑的,权利人可请求救济。如果受害建筑的建设时间在后或者权利人后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就不认定构成采光妨害。在私法中添加采光妨害救济的规定,具体化规定妨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的妨害情况适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在遵守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原则的基础上选择成本最小、最合理的救济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仅适用于临时性的建筑且仅涉及到两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此种救济方式的适用一定要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情况下。损害赔偿则适用的更为广泛,应规定有关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法官可依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实际情况计算出合理的损害赔偿标准,建立科学的妨害赔偿机制。当事人双方之间可以协商决定损害赔偿,也可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解决机制来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安金星[9](2019)在《环境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现实生活中的相邻关系纠纷日趋复杂,其法律制度值得深入研究。现行《物权法》颁布实施后,邻间的环境利害影响关系已在相邻关系的条款中有所规定,环境相邻关系不再是以不动产相邻为基础而产生的简单的物权碰撞,而是涉及到环境因素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对该课题的研究将有助于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本文共分四部分内容,基于当前我国立法现状以及环境相邻关系理论成果与司法实践经验,考察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并分析总结,对环境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相关问题展开论述。通过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讨了环境相邻关系的理论基础,辨析了环境相邻关系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并针对完善我国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重点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第一部分讨论环境相邻关系中的基础权利,从考察环境权利理论的角度入手,探讨在民法中设立环境私权的问题,提出不动产环境权并分析其特点,作为研究环境相邻关系的学理基础。第二部分对环境相邻关系进行论述,通过对传统相邻关系与环境相邻关系间异同与联系的分析,探讨环境权利与传统相邻关系规则的衔接方式,进而明确界定环境相邻关系的概念、特点、内容,并讨论环境相邻侵权的相关问题。第三部分考察德、法、日、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环境相邻关系制度,探讨各国制度的理论特点与司法实践情况,并加以比较分析,借鉴其中经验。第四部分立足于我国关于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当前法律中的不足之处,并就完善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张潜伟[10](2019)在《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文中指出现代地役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是最古老的用益物权制度。由于它在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因而相继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继承,地役权制度在上千年演进中历经兴衰,至今仍然能够在各国法律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在经济社会变迁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新的内容,是与其具有独特的权利架构和制度安排分不开的。地役权可以满足民众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的需求,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地役权还在商业竞争、规划、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和传统地役权一脉相承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粮食安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提供物权形式的支持。第一章,现代地役权的制度变革和结构调整。起源于古罗马的地役权制度形成了若干基本规则:役权不得设立在自己的物上、必须存在需役地和需役地的利益,不能要求供役地人承担积极作为义务。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兴起,现代各国民法对传统地役权基本构造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改革。在主体方面,地役权的主体范围呈不断扩张之势:从所有权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甚至扩展至承租人;从两个不动产权利人演变至同一个不动产权利人。客体方面,地役权客体范围日益宽泛,空间役权和海域役权方兴未艾。地役权的内容方面,现代社会更加重视精神上的满足享受,“役”的内容出现了从物质利益到精神利益的发展趋势。伴随着地役权结构的调整,地役权类型也发生了变化,如所有人役权、营业役权、集合役权、保护役权等。第二章地役权的体系重构。现代各国继受罗马法地役权制度时,在役权体系上出现了很多革新。法国民法以《法学阶梯》为参考,将地役权的结构分为自然地役权、法定地役权和意定地役权,其中相邻关系被作为法定地役权进入法典,德国模式则将相邻关系从地役权的体系中移到所有权的扩张与限制,这是现代役权体系的一大变革。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两分有助于地役权体系的纯净,解决了法国单轨制下地役权性质过于复杂的弊端。役权体系另一重要创新是伴随着传统地役权和人役权的衰落,公共地役权或法定地役权出现了勃兴。虽然学者们对公共地役权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各主要民法典(法、意、德、瑞、俄等)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英美法和我国澳门、台湾地区也有这种制度。公共地役权是传统地役权的升级换代,它虽然不对需役地作要求,但是不代表它不存在需役地;而公共利益的存在弥补了需役地利益的缺失,所以它总体上仍然属于地役权的架构,不过应当将其视为公私权兼有的混合权利为宜。役权体系中的取益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因自然资源的稀缺而日益重要,虽然有的国家仍然将之保留在地役权中,但是更多的国家将其规定在单行法中,成为特别物权或准物权。第三章地役权的价值更新。地役权体系的重构背后是价值的重构。效益是地役权的首要价值,地役权能够从私人地役权扩展到公共地役权,是因为其效益价值出现了飞跃,即人类从主要关注经济效益到更加关注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而地役权的独特架构总是能在其中大显身手,特别是公共地役权的作用更是引人注目。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农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公益和私益的合作双赢态势,为多个国家借鉴移植。安全和秩序向来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人类对安全的追求永不停息,从交易安全到社会安全,从国家安全再到生态安全。私人地役权通过合同在当事人间形成了稳定的长期的甚至是永久的不动产利用关系,自然是为了安全和秩序。而公共地役权中的生态地役权和自然资源地役权的勃兴则为粮食安全、自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它弥补了警察权的强制—服从模式的弊端,实现了公私优势互补和公私互利合作。以公共信托理论和罗尔斯正义论为基础的代际公平是对传统民法公平的新发展,地役权具有公平价值在于,它通过自然资源地役权、历史遗存保护地役权等来解决“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非正义行为。第四章地役权的理念拓展,之所以将其放在第四章,是为了从地役权制度与体系的长期发展演变中探寻出地役权长盛不衰的“真谛”。地役权蕴含的理念植根于其独特的法权模型,地役权的权利模型表现为两宗不动产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本质上是为了提高一宗不动产的利用效益而有限使用另一宗不动产。这种法权模型已经形成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工具,一种法技术,一种解决问题的范式。正是由于蕴含于地役权中的理念,使之具有了相当的扩展性,并体现出明显的跨界性。美国的土地发展权转移、容积率转移、我国的城乡建设增减挂钩与地票交易,被学者解读为地役权的逻辑和法权模型的应用。苏永钦、谢在全等学者还认为,在法律对“役”没有限制的条件下,地役权可以发挥补充地上权甚至农用权的功能,这其实是认为地役权模型可以充当用益物权的一般模型。这一模型蕴含的理念是合作双赢,即不动产际主体在互相尊重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享双赢,这在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农业保护地役权、历史古迹保护地役权和环境保护地役权等)中表现的最为明显,效果非常突出,为部分国家所借鉴。第五章,我国地役权的现状分析。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地役权的社会功能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及鼓励交易。通过地役权的适用,可以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可以补充城乡规划的缺陷。地役权的功能还在于调整商业竞争行为,替代征收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弥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不足,对公权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我国地役权制度实行高度的意思自治原则,本可以充分实现上述功能,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双重短缺的局面:民众需求的制度未予规定,而既有的制度民众又没有充分利用,使得地役权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规范权利。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土地思维而非不动产思维导致不动产役权变成“地”役权,也有政府在不动产管制上取代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而产生的管理思维抑制了权利思维,还有建国后长期没有用益物权导致民众大多采用债权方式来实现地役权的功能(债权思维取代了物权思维),而相邻关系适用的过度扩张进一步压缩了地役权的生存空间。在役权体系的法制化方面,我国相关部门和公用企业、民众虽然对公共地役权具有迫切的需求,但是只承认意定地役权而否认法定地役权的观点在立法中占了上峰;即使将公共地役权视为公权,也未见公法学者提议建立我国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并上升为立法。民法学者力推居住权入典,但该制度在西方处于衰落状态;而公共地役权在多方面具有现实旺盛的需求;西方各国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役权体系中公共地役权的缺席导致了地役权价值的割裂和功能的萎缩,理论上,使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的辐射作用难以借助地役权这一平台得到实现,实践中,使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公共利益实现缺少了一件重要的政策工具。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在居住权可能入典之时,应当对我国的役权体系进行系统性反思与制度重构。我国要注重对役权的体系化建设,其意义在于,有助于完善我国不动产利用物权体系,有利于完善物权自治体系,当然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役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第六章,我国地役权制度现代化的完善路径。首先我们要发掘本土资源,从悠久的文明中寻找今天可资利用的宝贵遗产,比如典权就是建筑用益物权,可以弥补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仅仅是土地用益物权的缺陷。其次要做到名实相符,与改地役权为不动产役权的名称相比,我国构建不动产役权尚需要进行“综合治理”:要承认海域役权、空间役权、自己役权。再次要激活制度源头,即扩大地役权的设立主体,丰富地役权的设立方式,完善地役权的堆迭设立。再次,要完善地役权的得丧变更制度,取得方式上既要承认法律行为,也要承认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时效取得。公示方式上可以维持现行的登记对抗主义,但要逐步推行登记生效主义。最后要完善役权体系,即在人役权入典后,要考虑承认公共地役权在民法上的地位。第七章,我国地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如何完善地役权,使我国地役权实现现代化,立法机关应当进行体系化考虑。可以将现行的地役权改为不动产役权(即私人地役权),同时增加公共地役权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在此基础上将人役权和地役权共同组成新的“役权”一章,即在私人地役权和公共地役权的基础上,将居住权纳入。对于现行的私人地役权部分要进行重点的完善充实,为此本文提供了修改条文及修改理由。对于公共地役权,论文建议将其与民法和民事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做出原则性规定即可,其他内容交由单行法规定。
二、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合标”行为及其私法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标”行为的认定 |
二、“合标”行为的私法评价 |
(一)“合标”行为的合同法评价 |
(二)“合标”行为的侵权法评价 |
三、“合标”行为私法评价差异性分析 |
(一)“合标”行为合同法评价与侵权法评价差异的原因 |
(二)“合标”行为侵权法评价差异的原因 |
四、结 语 |
(2)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问题的提出 |
研究意义 |
研究现状及方法 |
1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与乱象 |
1.1 建筑退让区域的法律界定 |
1.2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 |
1.2.1 主要用于社会公众通行 |
1.2.2 较少用于停放机动车 |
1.2.3 偶尔用于户外经营 |
1.2.4 基本不能建造建筑物 |
1.3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存在的乱象 |
1.3.1 违法建造建筑物形成公共安全隐患 |
1.3.2 乱设停车场影响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
1.3.3 户外经营管理不善影响市容环境与社会秩序 |
1.3.4 利用价值不高造成业主疏于管理和维护 |
2 业主利用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受到的法律限制 |
2.1 规划管理立法对建设行为的限制 |
2.2 市政设施管理立法对场地使用行为的限制 |
2.3 停车场管理立法对停车场设立行为的限制 |
2.4 市容管理立法对户外经营行为的限制 |
3 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面临的两难困境——限制抑或保障? |
3.1 法律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 |
3.1.1 公共利益的不合理界定造成私人利益受到不合理限制 |
3.1.2 未体现行政法比例原则中对私人利益影响最小化的要求 |
3.1.3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导致私人利益的保障堪忧 |
3.1.4 “一刀切”式的限制缺乏协商参与机制的介入 |
3.2 私人物权亟待充分保障 |
3.2.1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缺乏补偿机制的配套 |
3.2.2 土地资源的效用尚未充分发挥 |
3.2.3 公共用公物的“剩余财产权利”应当获得保障 |
3.3 现有法律制度难以协调对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限制与保障 |
3.3.1 现有民法制度难以适用 |
3.3.2 现有行政法制度难以妥善解决问题 |
4 新的思路:公共地役权理论与制度的引入和借鉴 |
4.1 公共地役权理论的引入 |
4.1.1 公共地役权的概念与性质 |
4.1.2 公共地役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4.2 对域外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借鉴 |
4.2.1 法国的行政地役权 |
4.2.2 意大利的强制地役权 |
4.2.3 俄罗斯的公共地役权 |
4.2.4 美国的保护地役权 |
4.2.5 域外立法例的借鉴意义 |
4.3 协调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中公私利益冲突的新思路 |
4.3.1 借鉴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必要性 |
4.3.2 引入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可行性 |
5 协调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法律限制与保障的初步构想 |
5.1 公共地役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5.1.1 在物权基本立法作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
5.1.2 在公法特别立法作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具体规定 |
5.2 权利与义务的分配 |
5.2.1 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 |
5.2.2 商业用地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5.3 公共地役权的具体行使 |
5.3.1 公共地役权的设立 |
5.3.2 权利的转让 |
5.3.3 权利的消灭 |
5.4 公共地役权的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3)论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价值宣导与行为限制: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实现的必要性 |
一、绿色原则的缘起 |
二、绿色原则的特质 |
(一)绿色原则宣导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价值 |
(二)绿色原则基于环境公共利益限制民事主体行为 |
三、绿色原则与物权法的联结 |
第二章 物权限制与物权内容: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载体 |
一、物权限制的界定及其划分 |
(一)物权限制是对物权范围及其行使的限制 |
(二)物权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之划分 |
二、物权内容的界定及其构成 |
(一)物权内容是权利所及范围的抽象表达 |
(二)物权内容的构成 |
三、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内在限制途径与外在限制途径 |
(一)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内在限制途径 |
(二)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外在限制途径 |
(三)内在限制途径是绿色原则限制物权的最佳载体 |
第三章 扩张限制与“阈值”确定: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边界 |
一、限制环保义务在物权内容中扩张的必要性 |
(一)基于物权法私法之本质 |
(二)基于物权自由之意旨 |
(三)基于不妨碍物权实现之遵循 |
(四)基于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之需要 |
二、环保义务在物权内容中扩张“阈值”的确定 |
(一)何为环保义务在物权内容中的扩张“阈值” |
(二)生态文明建设语境下扩张“阈值”的确定 |
第四章 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则: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路径 |
一、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路径 |
(一)关于绿色原则实现路径的学说述评 |
(二)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最佳实现路径 |
二、民法典物权编一般规定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三、民法典物权编具体规则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一)所有权分编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二)用益物权分编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三)担保物权分编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四)占有分编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4)论民间法对法律合法性缺陷外部救济之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间法对法律调整不安/意义(价值)倒错之救济 |
(一)法律意义(价值)倒错的含义即法律调整不安 |
(二)法律价值出现倒错后如何处理 |
(三)民间法何以作为法律价值倒错的救济方式 |
1.因为民间法的价值缺陷导致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
2.因为国家法与民间法各自的价值缺陷导致两者的冲突 |
3.因为国家法的价值倒错导致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 |
二、民间法对法律调整不到/意义空缺之救济 |
(一)法律漏洞的含义、因由及法律调整不到 |
(二)民间法作为法律漏洞救济资源的性质:国家的还是民间的 |
(三)内部救济穷尽:民间法救济法律漏洞的一般原则 |
三、民间法对法律调整不能/意义冲突之救济 |
(一)法律意义冲突的含义、类型及法律调整不能 |
(二)法律意义内部冲突的民间法救济 |
(三)法律意义外部冲突的民间法救济 |
四、民间法对法律调整不定/意义模糊之救济 |
(一)法律意义模糊的含义及法律调整不定 |
1.法律概念之意义模糊 |
2.法律规则之意义模糊 |
3.法律原则之意义模糊 |
(二)法律意义模糊的外部(民间法)释明 |
1.常识解释———以民间法作为补强法律意义之参照 |
2.事实解释———以民间法作为释明法律意义之参照 |
(三)法律意义模糊的外部(民间法)推理(论证) |
1.常识推理与习惯裁断 |
2.生活论辩与妥协共识 |
(5)法律权利的边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相邻关系纠纷中的权利边界难题 |
第一节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
一 相邻关系纠纷的典型表现 |
二 相邻关系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
第二节 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解决 |
一 民法解决的基本思路 |
二 民法解决的基本原理 |
第二章 权利边界划定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权利冲突中的“边界”观念 |
一 权利冲突与权利边界间的张力 |
二 权利冲突依赖的前提观念 |
三 “边界”论断下的权利冲突 |
第二节 权利边界中的利益分析 |
一 逾越权利边界造成的伤害 |
二 界定伤害所倚赖的利益权衡 |
第三章 利益权衡确定权利边界的不足 |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不等同于法益 |
一 权利超越利益的重要性 |
二 权利保护的严格性 |
第二节 法律权利之间无法直接比较 |
一 权利的不可通约性 |
二 规范对权利的约束性 |
第四章 诠释作为确定权利边界的方法 |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中的规范性态度 |
一 权利冲突中的法律权利 |
二 法律原则对法律权利的证成 |
第二节 法律规范性态度下的诠释 |
一 法律权利边界的诠释方法 |
二 建构性诠释的价值根基 |
三 平等价值的正当性要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违法建筑的权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问题的提出 |
1.2.研究背景及价值 |
1.3.文献综述 |
1.4.主要研究方法 |
1.5.论文结构 |
1.6.论文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案情及争议焦点简介 |
2.1.案情简介 |
2.2.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理由 |
2.2.1.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理由 |
2.2.2.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理由 |
2.2.3.再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理由 |
2.3.争议的焦点 |
2.3.1.焦点一: 案涉建筑的法律属性——临时建筑与违法建筑争议 |
2.3.2.焦点二: 案涉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 |
2.3.3.焦点三: 案涉建筑的权属 |
第三章 违法建筑权属定性的必要性 |
3.1.违法建筑的定义 |
3.2.违法建筑现有规制的局限性 |
3.3.违法建筑权属定性的必要性 |
第四章 违法建筑的私权属性研究 |
4.1.不同学说和评析 |
4.1.1.违法建筑无权利说及其评析 |
4.1.2.违法建筑的所有权说及其评析 |
4.2.违法建筑的占有权属性 |
第五章 违法建筑占有权属性下具体问题的处理 |
5.1.违法建筑的买卖 |
5.2.违法建筑的租赁 |
5.3.违法建筑的相邻关系 |
5.4.侵害违法建筑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物权制度的修正整合与创新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物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引言:民商法典各分编重大疑难问题之讨论 |
一、物权编编纂中存在和面临的主要问题:错谬与虚置 |
二、物权的支配性质:直接支配与间接支配 |
三、物权的产生演变与两种基本体系:罗马法国体系与德国日本体系 |
四、担保物权本质上并非物权:强夺债权保障地,荒芜物权自留田 |
五、对国考地役权案例真实性的质疑:地役权制度的独存与容废 |
(一)对国家司法考试中有关地役权案例的评析 |
(二)对地役权与相邻权制度演变的考察 |
六、其他几个无需回避的重要问题:应有或不应有 |
(一)占有 |
(二)典权 |
(三)居住权 |
七、我国物权编应有的特色与创新:自物权为基础及其权能的分离与展开 |
八、中国物权法能否浴火重生?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所有权(自物权) |
第三章所有权取得 |
第四章控占权 |
第五章占用权 |
第六章用益权 |
第七章经营权 |
第八章获益权 |
第九章相邻关系 |
第十章物权登记 |
结语:物权编后,路过半程?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节物的种类 |
第二节物权类型 |
第三节物权效力 |
第二章所有权(自物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国家所有权 |
第三节集体组织所有权 |
第四节农户集体土地所有权91 |
第五节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所有权 |
第六节私人所有权 |
第七节共同所有权 |
第八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三章所有权取得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原始取得 |
第一分节先占94 |
第二分节添附95 |
第三分节孳息96 |
第四分节加工(生产)97 |
第五分节拾得遗失物 |
第六分节发现隐埋物 |
第三节传来取得 |
第四章控占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保管控占权 |
第三节承运控占权 |
第四节担保控占权 |
第五章占用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借用权 |
第三节租用权 |
第四节典用权 |
第五节居住权 |
第六章用益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建设地用益权101 |
第三节宅基地用益权 |
第四节其他自然资源用益权 |
第五节非自然资源用益权 |
第七章经营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企业经营权 |
第三节农地经营权106 |
第一分节农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分节农地合作经营权 |
第三分节农地公司经营权 |
第四节林地经营权 |
第五节草地经营权 |
第六节水面经营权 |
第七节矿业经营权 |
第八章获益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捕捞权 |
第三节狩猎权 |
第四节捕捉权108 |
第五节采集权110 |
第六节取水权 |
第七节采风权114 |
第八节探险权115 |
第九节祭念权116 |
第九章相邻关系120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相邻道路通行权 |
第三节相邻流水排水权 |
第四节相邻管线设置权 |
第五节相邻通风采光权 |
第六节相邻舒适休息权 |
第七节相邻竹木越界权 |
第十章物权证书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不动产物权登记 |
第一分节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范围 |
第二分节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程序 |
第三节动产物权登记 |
第四节物权证书 |
(8)论采光妨害的民法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2 采光妨害概述 |
2.1 采光妨害及其性质 |
2.2 采光权及其特征 |
2.3 采光妨害发生的原因分析 |
3 采光妨害救济的立法比较 |
3.1 采光妨害的国外立法 |
3.2 我国对采光妨害救济的立法规定 |
3.2.1 采光妨害在民法中的规定 |
3.2.2 采光妨害在公法中的规定 |
3.3 我国采光妨害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
3.3.1 立法问题 |
3.3.2 司法问题 |
4 完善采光妨害民法救济的建议 |
4.1 采光妨害的归责原则 |
4.2 采光妨害的构成要件 |
4.3 完善采光救济在民法中的规定 |
4.3.1 借鉴科斯定理完善《物权法》89条 |
4.3.2 采光权法定化 |
4.3.3 明确采光权人的容忍义务 |
4.3.4 建立公示制度 |
4.4 采光妨害民法救济的方式 |
4.4.1 停止侵害 |
4.4.2 排除妨碍 |
4.4.3 恢复原状 |
4.4.4 损害赔偿 |
4.5 采光妨害损害赔偿的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环境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不动产环境权——环境相邻关系中的基础权利 |
2.1 环境权理论的考察与不动产环境权的提出 |
2.1.1 环境权的起源 |
2.1.2 环境权理论的发展 |
2.1.3 民法中环境私权的界定 |
2.2 不动产环境权的特征与内容 |
2.2.1 不动产环境权的特征 |
2.2.2 不动产环境权的内容 |
第3章 环境相邻关系概述 |
3.1 传统相邻关系探析 |
3.1.1 相邻关系的涵义 |
3.1.2 相邻关系的性质与特征 |
3.1.3 传统相邻关系的局限 |
3.2 从不动产相邻关系到环境相邻关系 |
3.2.1 相邻关系规则的事实要素分析 |
3.2.2 两种相邻状态的法律关系比较 |
3.2.3 确立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意义 |
3.3 环境相邻关系的界定 |
3.3.1 环境相邻关系的概念 |
3.3.2 环境相邻关系的特征 |
3.3.3 环境相邻关系的权利内容 |
3.4 环境相邻侵权的制度定位与特点 |
第4章 域外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考察 |
4.1 大陆法系环境相邻关系制度 |
4.1.1 德国法中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
4.1.2 法国法中的近邻妨害制度 |
4.1.3 日本法中的生活妨害制度 |
4.2 英美法系环境相邻关系制度 |
4.2.1 英国法中的私人妨害制度 |
4.2.2 美国法中的现代妨害制度 |
4.3 各国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比较分析 |
4.3.1 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内容特点 |
4.3.2 关于环境相邻侵权的规定 |
第5章 我国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现状考察 |
5.1.1 我国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现状 |
5.1.2 我国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不足 |
5.2 完善我国环境相邻关系法律制度的建议 |
5.2.1 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原则 |
5.2.2 环境相邻关系制度设计的相关问题 |
5.2.3 完善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其他建议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10)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现代地役权的结构调整 |
第一节 现代地役权变革的原因分析 |
一、外因 |
二、内因 |
第二节 现代地役权的结构调整 |
一、地役权的主体扩张 |
二、地役权的客体扩展 |
三、地役权的内容扩充 |
四、地役权类型的多元发展 |
第二章 现代地役权的体系演变 |
第一节 各国地役权的体系概览 |
一、大陆法国家地役权体系的发展演变 |
二、英美法国家役权体系的发展演变 |
三、小结:两大法系地役权制度比较 |
第二节 从法定地役权到相邻关系 |
一、单轨制:法定地役权中的体系思维 |
二、双轨制:相邻关系+地役权中的体系思维 |
三、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变迁小结 |
第三节 从私人地役权到公共地役权 |
一、现代民法上的公共地役权 |
二、公共地役权的权利属性 |
第四节 从取益权到准物权 |
一、各国民法上的取益权 |
二、从取益权到准物权 |
第三章 现代地役权的价值更新 |
第一节 效益 |
一、经济效益 |
二、社会效益 |
三、生态效益 |
第二节 安全 |
一、交易安全 |
二、社会安全 |
三、生态安全 |
第三节 公平 |
一、代内公平 |
二、代际公平 |
第四章 现代地役权的理念拓展 |
第一节 从地役权法权模型到用益物权一般模型 |
一、地役权模型是否为物权“孵化器” |
二、物权法定原则与地役权模型的作用 |
第二节 合作主义:从法权模型到制度理念 |
一、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思想 |
二、现代民法合作主义的初步发展 |
三、地役权中的合作主义理念 |
第三节 公私接轨:从私人合作到公私合作 |
一、单一公法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的缺陷分析 |
二、公法管制模式的改革思路 |
三、公私合作与公私法接轨 |
第五章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实运行 |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主要特点 |
二、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功能解析 |
三、我国地役权未能激活的原因探微 |
第二节 我国地役权的体系缺陷及其反思 |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体系缺陷 |
二、民法典应当重视役权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
三、法定(公共)地役权的生成逻辑 |
四、我国役权体系引入法定(公共)地役权的必要性 |
五、我国建立公共地役权的可行性研究 |
第六章 我国地役权现代化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挖掘本土资源 |
一、历史资源 |
二、当代资源——土地公有制 |
第二节 名实应当相符 |
一、“役”应当是其他用益物权之外的内容 |
二、增加海役权的规定 |
三、增加空间役权和自己地役权 |
第三节 激活制度源头 |
一、扩大设立主体 |
二、增设自己地役权 |
三、完善役权设立方式 |
四、地役权堆迭设立的同意原则改革 |
第四节 完善得丧变更 |
一、完善地役权取得方式 |
二、增加地役权时效取得制度 |
三、公示模式的选择 |
四、公示中其他问题的完善 |
第五节 重构役权体系 |
一、公共地役权的发展趋势 |
二、公共地役权的本土再造 |
三、公共地役权进入民法典的逻辑进路 |
第七章 我国地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完善地役权立法的基本思路 |
第二节 私人地役权(不动产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公共地役权的立法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合标”行为及其私法评价[J]. 柳经纬. 政治与法律, 2021(09)
- [2]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D]. 陈欢欢. 广西大学, 2020(08)
- [3]论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D]. 罗文轩. 江西理工大学, 2020(01)
- [4]论民间法对法律合法性缺陷外部救济之范围[J]. 谢晖.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4)
- [5]法律权利的边界[D]. 谭正清.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6]违法建筑的权属研究[D]. 张怡红. 扬州大学, 2020(04)
- [7]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物权制度的修正整合与创新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物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19(02)
- [8]论采光妨害的民法救济[D]. 张咏涵.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9(01)
- [9]环境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D]. 安金星. 长春工业大学, 2019(03)
- [10]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D]. 张潜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