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遗失物所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遗失物,时效取得,善意取得
遗失物所有权论文文献综述
罗欢平,乔少侠[1](2017)在《受让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问题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转让的,受让人能否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对此各国规定有所不同。规定受让人能够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其取得方式的性质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受让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方式属于善意取得,但受让人取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在内容与立法目的上均不相同,故其取得方式不属于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方式实质上属于时效取得。时效取得与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更无法替代时效取得制度。但在我国现有的有关遗失物的法律规定下,确认第叁人得依时效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将促使拾得人更倾向于选择转让遗失物,导致原权利人更加难以寻回遗失物,因此我国有关遗失物的法律规定应做相应修改。(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彭辉[2](2015)在《论拾得人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罗马法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立法各有不同。一直以来,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罗马法的“不取得所有权主义”,一种是日耳曼法的“取得所有权主义”。笔者赞成在我国《物权法》中,建立遗失物拾得人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制度。 拾得人有(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5-07-22)
吴文昭[3](2014)在《遗失物的所有权取得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罗马法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遗失物拾得所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作了完备的规定,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有所参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对拾得遗失物制度虽有所规定,但难以合理调整由遗失物所产生的复杂的法律义务,并且在法律价值的判断与取舍上也未必妥当。(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5期)
危小禁[4](2013)在《论拾得人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遗失物所有权归属制度存在缺陷,与现实和法理相脱节。拾得人在具备拾得物无人认领、履行了相应法定义务、公告期限届满、并且不得为违法行为等条件时可以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但是,当遗失物是法律明令禁止私有的物品、价值过大及证明个人身份及地位的专属个人人身权利的文书,凭据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文字、图画或者其他记录等情形时是不能被取得所有权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张小青[5](2011)在《论我国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立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失物品是生活中的常见现象,由此而引发的遗失人、拾得人、受让人之间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因此,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拾得遗失物制度都予以相当关注。我国历来重视对拾得遗失物引起的社会关系的规范。1986年《民法通则》中便有专门规定,但失之粗陋,不足以全面有效地调整实际生活中的遗失物关系。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用6个条文较为全面地规定了遗失物法律关系,比之《民法通则》有了显着的进步,但仍有缺漏和值得商榷之处,尤其是其关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尚欠合理、明确和具体。明确物权归属,定纷止争是我国物权法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当然也是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遗失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展开分析探讨,意图对我国遗失物法律制度的贯彻和完善有所裨益。写作思路从当前理论界对《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规定的置疑和理解分歧入手,分遗失物未被转让和遗失物已被转让两种情况,对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进行探讨。其中采用了比较法、实证分析、理论分析与逻辑推理等研究方法,力图厘清我国遗失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归纳了目前我国学界对《物权法》中关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规定的置疑以及理解分歧,明确了本文所要探讨和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论证了遗失物未被转让时其所有权的归属。论文提出并分析了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的合理性,再在此基础上探讨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条件,并对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进行分析和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第叁部分探讨遗失物已被转让时其所有权的归属。论文从理论界对现行立法的理解分歧入手,从制度实然的角度对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层层解读,在此基础之上又从理论应然的角度对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并对我国现行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10-01)
单晓剑[6](2011)在《浅论我国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疏忽大意或自然原因遗失财物的现象极其常见。对于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即经过合理期间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得太过简单和原则化,导致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形成了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相矛盾的局面。我国民事立法应当不断完善遗失物拾得制度,以解决拾得人和遗失人之间的纠纷,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22期)
王听[7](2009)在《论我国《物权法》应确立遗失物附条件取得所有权主义的原因》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对遗失物的规定虽然作了修正,但依然没有承认拾得人对遗失物能够附条件取得。通过对"拾金不昧"的内在含义以及我国古代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法律规定解析,可以促使我们理解拾得遗失物制度中确立附条件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杨会[8](2009)在《论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评《物权法》第107条与第113条》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对拾得遗失物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在其第113条和第107条分别规定了遗失物未被转让时和已被转让时两种情况下的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113条没有规定拾得人一定条件下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十分遗憾。《物权法》第107条在规范遗失物已被转让时采"例外承认主义",殊值赞同;但没有规定有偿回复中的公共市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货币。另外,《物权法》第113条的位置也值得商榷。(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1期)
[9](2008)在《专家为地震后物权问题答疑》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5·12汶川地震”将作为国难被写入中国历史。然而,在举国皆悲的同时,我们却一次次的感动于中华民族的空前团结,体验到炎黄儿女血浓于水的民族情感,看到一批又一批的企业积极地回报社会,看到一浪又一浪的志愿者奔赴前线,看到一个又一个的项目规划组织(本文来源于《消费日报》期刊2008-06-11)
曹琳[10](2008)在《浅论《物权法》不足——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取得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拾得遗失物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拾得遗失物看似在日常生活中是一件平淡无奇的事情,但有关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法学界始终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对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我国《物权法》对于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归属上的无偿归还制度规定比较僵化,为了实现财产的最大利用,权衡利益,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物权法》应完善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取得问题。(本文来源于《科技信息(科学教研)》期刊2008年13期)
遗失物所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罗马法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立法各有不同。一直以来,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罗马法的“不取得所有权主义”,一种是日耳曼法的“取得所有权主义”。笔者赞成在我国《物权法》中,建立遗失物拾得人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制度。 拾得人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遗失物所有权论文参考文献
[1].罗欢平,乔少侠.受让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问题之探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2].彭辉.论拾得人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N].江苏经济报.2015
[3].吴文昭.遗失物的所有权取得制度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4
[4].危小禁.论拾得人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5].张小青.论我国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立法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
[6].单晓剑.浅论我国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制度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
[7].王听.论我国《物权法》应确立遗失物附条件取得所有权主义的原因[J].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
[8].杨会.论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评《物权法》第107条与第113条[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9]..专家为地震后物权问题答疑[N].消费日报.2008
[10].曹琳.浅论《物权法》不足——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取得制度[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