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利益保护论文-徐宁,张阳,徐向艺

小股东利益保护论文-徐宁,张阳,徐向艺

导读:本文包含了小股东利益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管理者能力,母公司利益侵占,参照点契约理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小股东利益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徐宁,张阳,徐向艺[1](2019)在《“能者居之”能够保护子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吗——母子公司“双向治理”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是当前中国情境下极为凸显的公司治理问题之一。除外部治理机制之外,子公司拥有能力较强的管理者能否对母公司利益侵占行为产生制衡作用?本文基于母子公司"双向治理"视角,借鉴参照点契约理论的核心观点,阐释了子公司管理者能力对母公司利益侵占行为的作用机理,并运用2008—2017年中国上市子公司数据,实证检验了子公司管理者能力对母公司利益侵占行为的抑制效应及影响机制。研究表明,子公司管理者能力对母公司利益侵占行为具有显着的抑制效应;管理者能力通过增加子公司价值创造、提升子公司内部控制质量、改善子公司融资约束状况等路径来抑制母公司利益侵占行为。在拓展性研究中,根据子公司CEO持股水平、CEO权力结构、CEO职业背景等CEO特征维度进行分组,对不同情境因素下管理者能力的抑制效应进行比较。结果发现,在子公司CEO持股水平较高、CEO两职分离、CEO复合型职业背景的样本中,管理者能力对母公司利益侵占行为的抑制作用显着;而在子公司CEO持股水平较低、CEO两职合一、CEO单一职业背景的样本中,管理者能力的制衡作用并不显着,这进一步揭示了子公司管理者能力对第二类代理问题的作用边界。本文的研究结论深化和拓展了中国情境下管理者能力在公司治理领域的相关研究,并为子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构建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持与经验证据。(本文来源于《中国工业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贺小花,王佳华[2](2019)在《我国公司章程修改中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在05年修改后逐渐符合了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但同时,我国现行公司法仍然存在不小缺陷,其在移植国外公司法有关股东表决权限制、董事受信义务等规定时,虽然在立法上尽量考虑到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情况,但是由于在立法技术上只是单纯的引用移植,没有自生的立法指引,从而导致了在实践中运用以上制度规定的条件过于僵硬,对于大股东滥用权力的审判标准太多形式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需要大费周折,保护的成本过高。因此,想要通过立法使公司章程修改过程中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需要从多方面来完善对大股东滥用权力的制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施晓霞[3](2019)在《业绩承诺补偿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吗?》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并购重组交易中,为了达到降低并购风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许多企业选择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但是,现阶段企业由于无法实现业绩承诺导致股价大幅度下跌,致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因此业绩承诺补偿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效果引发社会热议。本文选用连续两年未完成业绩承诺的盈方微作为案例对象,从财务指标、股价和超额收益率、大股东减持影响叁个方面对业绩承诺补偿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效果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本文来源于《财会通讯》期刊2019年23期)

鲁强,陈坤,曹蓉[4](2019)在《盈利补偿机制是否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基于坚瑞消防收购沃特玛的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坚瑞消防并购沃特玛案例进行分析,探求并购重组中盈利补偿机制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影响程度。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签订盈利承诺时,短期来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公司财务状况,为中小股东带来了正向效益;然而随着盈利兑现期的到来,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在并购标的盈利落空事件公告日前通过减持股票套现,待正式宣告盈利承诺未达标时,股票累计超额收益率持续为负,中小股东被套牢。此外,即便履行业绩补偿协议,盈利未实现所带来的负向效益也不会因标的公司兑现补偿承诺而得到有效补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中小股东不要过分信任盈利补偿机制对其权益的保护作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并购重组"双高"承诺的监管,以减少大股东通过外延式扩张做大市值而套现的风险,从而实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协同。(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9年15期)

李晓丹[5](2019)在《党委治理与股东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党是否应该参与公司治理,如何参与公司治理等问题成为众人关注的重点。本文从股东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首先对国有企业治理的现存问题进行了简单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党委参与治理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治理问题和保护股东利益这一观点,最后对党委参与治理的现存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针对性地提出了改善建议,以更好地发挥党在参与治理、维护股东利益方面的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期刊2019年06期)

王洋[6](2019)在《大股东业绩承诺补偿方式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参与到并购重组中。在该交易中,上市公司可以获得大量的资金和技术,能够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从而实现跨越式发展。但是,并购重组会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控制权等,这些方面的改变可能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证监会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并于5月18日开始实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业绩承诺补偿机制。之后的2011年、2014年、2016年都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资产重组的监督管理。但是在实际中,业绩承诺补偿机制是否能够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仍有分歧,且不同的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具有的保护作用可能不同。目前,业绩承诺补偿方式有现金补偿方式、股票补偿方式、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运用较多的是现金补偿方式和股票补偿方式。本文选取医药制造业的两家公司翰宇药业和精华制药作为研究对象。在业绩承诺补偿方式方面,这两家公司分别采取了现金补偿方式和股票补偿方式。本文拟通过案例的方式分析大股东业绩承诺补偿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影响,着重研究不同的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产生的影响。首先,界定了业绩承诺补偿的定义,梳理了与业绩承诺补偿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有关的文献和理论依据;其次,介绍了业绩承诺补偿的现状,两家案例公司的并购重组过程以及相应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和业绩承诺补偿履行情况;最后,运用财务指标评价法,对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大股东业绩承诺补偿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同时采用事件研究法研究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前后股价的波动情况,以及采用假设比较分析法,分析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与以往研究的区别是本文主要分析大股东业绩承诺补偿方式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从而证实了与现金补偿方式相比,股票补偿方式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本文以大股东业绩承诺补偿方式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为出发点,丰富了大股东业绩承诺补偿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理论,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业绩承诺补偿机制的对策,对促进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6-10)

徐送弟[7](2019)在《并购重组中业绩补偿承诺对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国并购市场十分活跃,并购数量逐年递增,与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有颇多创新之处,业绩承诺便是其中一种。尤其是自2013年以来,移动互联网行业高速兴起,传统信息行业面临转型,并购重组尤为频繁。随着并购规模的快速发展,重组失败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大股东拥有决策权,其决策的优劣直接影响了全体股东的利益,若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出现掏空资产、转移利润或注入不良资产等行为,那么由于缺乏信息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便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为了降低重组风险、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部门建议企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做出业绩承诺。从理论上说,业绩承诺的确能够提高并购效率、增强交易透明度、降低标的公司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降低整合失败风险。如此多的优点使得业绩承诺广泛应用于并购重组中。然而,越来越多的公司因为无法完成业绩而致歉,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研究并购重组中业绩补偿承诺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效果是一项十分有必要的工作。本文选择了久其软件高溢价并购亿起联事件作为研究案例,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对比分析法展开研究。通过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未实现承诺时引起的市场反应、以及商誉减值和大股东减持套利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的影响等问题的分析,探究业绩补偿承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关系。在公司经营业绩方面,业绩补偿承诺短期内能够激励和约束交易对方管理层,使其努力工作完成承诺的业绩,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为中小股东带来利益,然而,3年未实现业绩承诺,说明标的资产并不优质,大股东的大量减持行为也侧面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业绩补偿承诺并不能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不能保障中小股东的长期利益;从市场反应看,在签订业绩承诺时能使市场产生正的公告效应,高溢价收购能给投资者带来信心,能为中小股东带来了超额收益,但是,标的公司接连未实现业绩,导致股价下跌,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从公司内部看,业绩承诺为高溢价提供了条件,大股东在承诺期大量减持套现的行为,存在通过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注入劣质资产再套现的嫌疑,巨额的商誉减值使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业绩承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作用其实是非常有限的。(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9-05-26)

谢一笑[8](2019)在《A公司并购重组中业绩承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呈现弱势增长,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来整合产业、拓展业务。而为了纠正并购估值,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业绩补偿制度应运而生。但在实际操作中,“高承诺、高估值、低兑现”的现象却并不罕见,同时,为了降低业绩补偿对自身的不利影响,大股东会通过各种手段规避补偿责任,严重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文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A公司内部财务经营状况、大股东成本收益、补偿方式变更情况与市场价格变化的一系列反应研究业绩承诺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效果。通过研究发现:首先,业绩承诺短期内能一定程度上改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但却无法切实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保障中小股东长远利益。其次,通过高额业绩承诺所带来的高溢价刺激大股东“掏空行为”。交易双方通过签订虚高的业绩承诺获取高回报,并将公司业绩损失和股价下跌所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中小股东,使业绩承诺沦为大股东的套利工具。最后,在进行业绩补偿时,通过股份赠送的补偿方式会比股份回购方式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效果更好。此外,当业绩承诺未达标时,如果上市公司能严格监管,及时完成股份补偿,则能产生正的公告效应,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但当承诺方不及时履行补偿义务,公司产生诉讼风险时,中小股东利益将遭受侵害。针对以上情况,本文提出增强对限售股质押的限制、加大对补偿承诺履行的监管力度、中小股东理性投资等建议。(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5-18)

姜可意[9](2019)在《并购中业绩承诺兑现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经济转型加速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之下,并购重组愈演愈烈。并购作为外延式扩张战略,在企业自主增长乏力的情况下,得到越来越多公司的青睐。为了促进公平交易、防范并购风险,业绩承诺作为一项制度安排便应运而生,并成为并购中诸多企业选择的方式。高额的业绩承诺显示了承诺方(被并购方)对自身资产的信心,向市场传递了优质资产的利好消息。通过事实证明和学者研究,也证明业绩承诺在推动并购顺利完成,激励承诺方管理层励精图治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近年来频频爆出业绩承诺未实现的事件,并且呈现出高溢价、高承诺、达标率低的特点,让市场信心遭受重创。表象之下,业绩承诺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高额业绩承诺背后隐藏着大股东盈余管理、连续并购高额商誉增加资产价值,甚至利益输送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真实动机。高业绩承诺究竟是实现协同效应的有利保障,还是大股东利益输送侵占利益的工具,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本文将选取联建光电(300269)并购分时传媒这一案例,希望通过研究联建的并购行为和业绩不达标时的影响,深入分析业绩承诺制度,建议将业绩承诺作为政府的监管制度安排,以便遏制高溢价和恶意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文在研究国内外学者的文献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首先,总结了我国业绩承诺的制度发展情况,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并购规模和业绩承诺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得出了业绩承诺在并购中发挥的作用与不同时期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次,选取了实行连续并购策略的联建光电作为案例公司,并以其中最大的一笔并购作为典型案例,从分析并购策略、估值情况等方面入手分析对赌失败的原因,再立足于各方利益分析业绩承诺带来的影响。在内部经营分析上,运用财务对比分析的方式,通过计算相关指标,分析了业绩承诺在不同时期对企业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的影响;在外部市场反应上,运用事件研究法,通过计算相关业绩承诺事件时的超额收益率,判断业绩承诺的签订、业绩不达标和业绩补偿时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最后从完善业绩承诺信息披露,加强监管和中小股东审慎投资等方面提出建议。本文对完善业绩承诺制度、推动并购顺利进行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9-05-07)

严鑫[10](2019)在《特殊控制权安排下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结构设计及控制权安排是现代公司治理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平衡控制权与股东利益、提升公司治理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迄今为止,我国境内上市公司一直沿用的是遵循《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性质的股权结构与控制权安排方式,实行一股一票的投票权制度并由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掌握企业的控制权。然而近年来,以阿里巴巴、京东、百度为代表的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优质民营企业纷纷以合伙人制度、双层股权结构作为其特殊的控制权安排方式,并成功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以往的研究与实践表明,以“同股不同权”为特征的双层股权结构和合伙人制度,在解决维持创始人团队控制权与通过资本市场融通资金的两难问题方面,具有传统股权结构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此外,这类特殊控制权安排在防止创始人与大股东发生控制权争夺、抵御恶意收购等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但与此用时,这种特殊的控制权安排下存在的风险亦不可忽视,特别是作为经营性股东的创始人团队可能会不顾其他股东的利益,利用其掌握的控制权牟取私人收益。基于此,本文在阅读大量相关文献并结合委托代理理论、控制权私人收益理论、心理所有权理论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选取采用合伙人制度这种特殊控制权安排的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案例公司,分析企业内部与外部是否存在相关的激励、约束等机制及其作用机理,从而得以在合伙人团队控制企业管理与决策的情况下,实现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研究发现:得益于合伙人团队作为经营、战略决策者的管理者能力优势以及各项激励、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可有效督促具有管理层、经营性股东双重身份的合伙人团队谨慎行使控制权,并充分发挥其各方面的优势。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合伙人制度下的公司治理效率与管理效率,推动阿里巴巴集团在上市后呈现更优异的资本市场、财务业绩、战略布局等方面的表现,进而对公司价值与长期发展潜力的提升大有裨益,从而实现对各类型股东差异化的利益诉求的保护。基于案例分析结论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市场及制度层面的情况,本文在最后归纳了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相关经验带来的启示,希望在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创新、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的繁荣发展等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小股东利益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05年修改后逐渐符合了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但同时,我国现行公司法仍然存在不小缺陷,其在移植国外公司法有关股东表决权限制、董事受信义务等规定时,虽然在立法上尽量考虑到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情况,但是由于在立法技术上只是单纯的引用移植,没有自生的立法指引,从而导致了在实践中运用以上制度规定的条件过于僵硬,对于大股东滥用权力的审判标准太多形式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需要大费周折,保护的成本过高。因此,想要通过立法使公司章程修改过程中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需要从多方面来完善对大股东滥用权力的制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小股东利益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徐宁,张阳,徐向艺.“能者居之”能够保护子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吗——母子公司“双向治理”的视角[J].中国工业经济.2019

[2].贺小花,王佳华.我国公司章程修改中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制度完善[J].法制博览.2019

[3].施晓霞.业绩承诺补偿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吗?[J].财会通讯.2019

[4].鲁强,陈坤,曹蓉.盈利补偿机制是否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基于坚瑞消防收购沃特玛的案例研究[J].财会月刊.2019

[5].李晓丹.党委治理与股东利益保护[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

[6].王洋.大股东业绩承诺补偿方式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9

[7].徐送弟.并购重组中业绩补偿承诺对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D].广州大学.2019

[8].谢一笑.A公司并购重组中业绩承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D].南昌大学.2019

[9].姜可意.并购中业绩承诺兑现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9

[10].严鑫.特殊控制权安排下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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