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罪数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罪数认定标准,罪过与法益,吸收犯,全面评价原则
罪数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朱炜[1](2016)在《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罪数认定标准是定义吸收犯的前提和根据。要给吸收犯下一个普遍认可的定义,首先要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罪数认定标准。依据确立罪数认定标准的目的,应当以罪过与法益共同作为罪数认定标准。该标准可表述为: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侵犯了一种法益或数种法益,或者基于数个罪过侵犯了一种法益均构成一罪;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分别侵犯了数种法益则构成数罪。据此标准将吸收犯定义为: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了数次行为,侵犯了同一法益,或者侵犯了数个同种非个人专属法益,或者侵犯了数个具有包含关系的法益的犯罪形态。(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朱炜,郭小亮[2](2015)在《罪数认定标准新论——罪过与法益标准之倡导》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犯罪的本质、刑罚的根据以及犯罪构成各要件的特性叁个方面进行分析,以罪过与法益共同作为罪数认定标准具有相当的科学合理性。运用罪过与法益标准认定各种罪数形态的罪数,不仅简单可行,且符合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按照罪过与法益标准,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均属于数罪,连续犯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罪过与法益标准对于还原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本来面貌,将"处断一罪"逐出罪数论,为罪数论化瘀消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周啸天[3](2014)在《动态评价下“双层次”罪数判断标准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认定罪数的过程就是对行为的动态评价过程。以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为标准判断罪数,将典型一罪排除出外,继而于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处进一步判断不典型一罪,从而得出其是否需要数罪并罚的结论。这一双层次的判断,是在我国耦合式犯罪构成下,解决问题的应然路径。在这一"双层次"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基于危害行为的重合性与吸收性,应当废除牵连犯,并以不可罚的事前、事后行为取代吸收犯。(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4年05期)
闫君剑[4](2014)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罪数判断标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外刑法理论上,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众多,主要有意思标准说、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和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行为的层次性以及刑法规范的义务性特征,犯罪构成标准说相对符合逻辑,但是其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仍存在理解和运用上的偏差。通过比较分析,犯罪构成的核心是主观罪过,而非传统观点的危害行为。依罪过来判断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质和个数,比犯罪构成更加明确。(本文来源于《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王南[5](2014)在《罪数判断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罪数判断标准是判断一罪或是数罪的最根本依据,也应该是唯一的依据。合理的罪数标准,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当中都应该保持统一性。应该为立法活动提供指导,为司法活动提供有效判断依据,指引司法工作者正确的判断罪数问题。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立法上对于罪数的规定很缺乏体系性,对同一类型的行为有时评价其为一罪,有时为数罪,而且单罚和并罚也没有理论标准,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对罪数问题处理十分混乱,相同案件往往判罚不一。这些现状的产生很大部分原因就是现有的罪数判断标准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完善。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对此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罪数理论做一个整体的概述,明晰罪数理论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以避免对概念模糊使用。随后阐述了罪数理论的发展历程,对理论的发展有个总体的把握。通过列举,对比,分析的方法阐明了罪数理论在刑法理论体体系中的定位问题,以二元论的学说最为合理。最后,以列举的方式,阐述域内外几种主要的罪数理论。罪数判断标准是罪数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要将罪数判断标准研究透彻,就必须对不同的罪数理论有个整体的把控,这样才能对罪数判断标准做准确的对比和评析。第二部分,介绍比较有影响力的七类罪数判断标准,并一一对其进行了评析。犯意标准说主张应以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决定犯罪单复数的标准。行为标准说认为,判断罪数的标准是行为的个数。法益标准说认为应根据被侵害的法益或者说结果的个数来决定犯罪的个数。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第叁部分,对通说的犯罪构成标准进行了着重的剖析,即肯定了通说的优势,也总结了其不足之处。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优势在于与我国刑法理论相符和,较好的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不违背罪数理论的基本原则。不足之处在于,其与实践严重背离,不可能得到实行,且缺乏层次性、应用方式混乱。以批判的态度剖析犯罪构成标准说,为下一部分更合理的罪数标准的提出提供了吸收借鉴的素材。第四部分,通过对犯罪构成标准的批判性剖析,本文鲜明地倡导了修正后的罪数判断标准。也就是犯罪构成与法益重合性相结合的罪数判断标准,并通过举例等方式论证了修正后的标准是更合理更有实际效用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19)
张颖[6](2011)在《罪数判断标准研究——以行为标准说为新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罪数理论的核心,罪数的个体标准是定罪的依据和基础。犯罪构成理论在立法设罪上展示了其强大的功能,因此不少学者将其延伸到罪数标准领域用以判断犯罪个数。但是这种歪曲理解和适用并不能合理适应我国现行的司法定罪过程。而行为是犯罪基本的构成要件,行为说作为罪数判断的标准,并用此去指导司法定罪是合适且合理的。(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1年05期)
赵长青[7](2011)在《坚持罪数标准 防止重复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与第四款的关系,是本罪与他罪的关系,不能把一种犯罪行为既作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又作为他罪而重复处罚。应区分叁种情况,区别适用数罪并罚。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1-03-28)
谢杰[8](2010)在《受贿且渎职行为的罪数形态与处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合一罪是指由于刑法分则具体个罪犯罪构成系统具有内在的复杂性,以不同的犯罪构成规范视角审视涉案行为,可以发现涉案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事实上仅具有一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重合一罪的本质在于评价视角的复数性,而非犯罪构成事实的复数性。有必要对受贿且渎职行为按照具体案件罪质特征对应的罪名定性,杜绝相关法律要素的重复评价。(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6期)
王爱鲜[9](2010)在《罪数判断之“罪过”标准论——以想象竞合犯罪数本质的判断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外刑法理论上,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众多,主要有意思标准说、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和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行为的层次性安排以及刑法规范的"义务性"特征,犯罪构成标准说相对符合逻辑,但是在我国理论上仍存在理解和运用上的偏差。通过比较分析,犯罪构成的核心是主观罪过,而非传统见解的危害行为。依"罪过"来判断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质和个数,比犯罪构成更加明确。基于"罪过"标准的运用,想象竞合犯实质是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而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在本质上应属于数罪。(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6期)
郭莉[10](2010)在《罪数判断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罪数理论的核心,罪数的判断不只是计算犯罪的单复,更关乎刑法目的的实现。然而现有的罪数标准由于种种缺陷均无法承载一罪、数罪的区分功能。从罪数论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定位来看,其为连接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桥梁,因此,犯罪个数的量定必须考虑相关犯罪要素的齐备和刑罚效果的适当,应在法益的基础上,综合行为、犯意等各种要素,并结合刑罚的充分必要性而为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罪数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犯罪的本质、刑罚的根据以及犯罪构成各要件的特性叁个方面进行分析,以罪过与法益共同作为罪数认定标准具有相当的科学合理性。运用罪过与法益标准认定各种罪数形态的罪数,不仅简单可行,且符合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按照罪过与法益标准,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均属于数罪,连续犯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罪过与法益标准对于还原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本来面貌,将"处断一罪"逐出罪数论,为罪数论化瘀消肿具有重要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罪数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朱炜.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
[2].朱炜,郭小亮.罪数认定标准新论——罪过与法益标准之倡导[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
[3].周啸天.动态评价下“双层次”罪数判断标准的构建[J].西部法学评论.2014
[4].闫君剑.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罪数判断标准探析[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
[5].王南.罪数判断标准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6].张颖.罪数判断标准研究——以行为标准说为新视角[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1
[7].赵长青.坚持罪数标准防止重复评价[N].检察日报.2011
[8].谢杰.受贿且渎职行为的罪数形态与处断标准[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
[9].王爱鲜.罪数判断之“罪过”标准论——以想象竞合犯罪数本质的判断为例[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10].郭莉.罪数判断标准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